赋役和其他制度
189.井田
井田是中国商周时期的一种土地分配方式。有说井田始于夏朝。其具体方式是将每方圆一里内的九百亩土地划分为“井”字状的9块,周围8块作为私田,分予私人耕种;中间一块,其中二十亩作为宅基地,供8家盖房住人,剩下的八十亩作为公田,由8家共同负责耕种,其收成作为赋税上缴国家,算下来,税率大概为1/10。法律规定,各家公田忙完,方可忙私田。这里的私田,归属国家所有,私人只有使用权,而无买卖权,其使用权则父死传子。
事实上,井田制是一种土地国有并平均分配的制度,避免了土地兼并,在某种意义上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但这仅仅是针对大大小小的奴隶主阶层而言,当时的奴隶阶层只有无偿劳动的份儿。到春秋晚期,以铁器的使用和牛耕的推广为标志的农业技术得到提高,不再需要这种奴隶在大面积土地上集体劳作的模式,小户劳作开始流行,井田制逐渐瓦解。但井田制作为一种“平均分配”土地的制度,成了后世许多人心目中的理想土地制度。比如战国时的孟子便力主恢复古代井田制。王莽建立新朝后,鉴于土地兼并之风的流行,也曾试图恢复西周井田制,但以失败告终。尽管如此,后世历代帝王制定土地政策时,井田制的“耕者有其田”的制度内涵都成为他们重要的参考。
190.占田法
占田法是西晋时实行的一种土地法。自春秋末期井田制崩溃以来,土地兼并之风愈演愈烈。到西晋时,土地已经大量集中到贵族和豪强手中,大量贫民无田可耕,沦为流民。这便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隐患。为稳定社会,晋武帝司马炎颁布占田法,规定平民按户口登记,“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如果不足这个数目,仍要按这个数目缴税,因此此举等于是逼农民种田。另外,占田法对于贵族和官员的占田数目也做了规定。其中,王公侯中的大国可占地十五顷,次国十顷,小国七顷;大臣一品者可占五十顷,其下每降一品减少五顷。占田法对于平民和达官贵族所做规定的初衷是不同的,对平民意在保证耕者有其田;对达官贵族则是意在将其占田数量限制在法定之内。因占田者对土地均只有使用权,没有买卖权,土地相当于被重新收归国有,因此占田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井田制的恢复。占田法加强了政府对农民的控制,同时也促进了农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但因西晋短命而亡,占田法也就不了了之。
191.户籍
户籍是登记户口的簿册。户口包含两个概念,以家为户,以人为口。中国最早的户籍制度建立于战国时期,当时的秦国曾实行五家为一保,十保相连,一人犯罪,十保连坐的制度。这就是后来的保甲制度的雏形。其他诸侯国也采取了类似的制度。秦统一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户籍制度。汉承秦制,将户籍制度进一步完善。汉代每年八月都要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以作为征税、派役、征兵的依据。唐代,户籍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当时朝廷规定,每3年修订一次户籍,各县户籍一式3份,州、县、中央的尚书省各保存一份。唐代的户籍登记已经相当详细,一家之中的男女人口、年龄、土地、财产情况都一一登记造册。后来历代基本上都沿用唐代的户籍制度。
古代的户籍制度只有一种统计学意义,用以作为政府自上而下收税派役的依据,而没有作为身份证明的意义。
192.算赋和口赋
算赋和口赋是古代的两种人头税。其中,算赋是针对15岁以上56岁以下的成年人征收,其开始存在比口赋要早,始于秦商鞅变法,名目是“为治库兵(兵器)车马”,算是一种军赋。汉代时,算赋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当时,每个成年人每年算赋为一百二十钱。政府为抑商和限制蓄奴,规定商人和奴仆缴两倍;另为增加人口,鼓励早嫁,规定15~30岁女子未嫁者缴5倍。
口赋则是对未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始于汉代,与算赋共同构成汉代的人头税。口赋数额为每人每年二十钱。对儿童的起征年龄开始为7岁,汉武帝时因匈奴用兵,将之提前到3岁,汉元帝时又改回7岁。东汉末年军阀混战,政治黑暗,口赋一度自1岁起征。与算赋不同的是,口赋收入不归政府,而算作皇帝收入。
人头税存在于后世历代,直到清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将人头税摊入土地税中,其名目才完全消失。
193.均输
均输是西汉的一项财政制度。西汉时,郡国各地每年要向朝廷上贡本地物产。但因路途遥远,往往运费超过产物价值,并且物产经长时间放置并颠簸后也往往低劣。汉武帝时,大农丞桑弘羊创设均输制度。即在大司农下面设均输官,派驻全国各地,将各地上贡的物产直接在当地或运往邻地高价地区出售;然后按朝廷需要或市场行情酌情购买一些货物运回朝廷,或者将这些商品交由平准官再次出售,变成现金交给朝廷。这种将各地贡物变成现金乃至再用这些现金投资商业的做法与朝廷平抑物价的平准制度相配合,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收入。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为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也曾采用均输制度。
194.平准
平准是创始于西汉的一种通过贵时抛售、贱时收买的方式稳定市场价格的一种经济措施。汉武帝时,由于政府改铸新币引起物价上涨,另外由于均输官从全国各地采购回来的货物需要出卖。大农丞桑弘羊建立了平准制度,在大司农下设平准官,贵时抛售、贱时收买,以平抑物价。同时,平准官也统辖均输官带回长安的货物和被朝廷垄断的铁器等商品的买卖。由此,国库收入迅速增加。
平准制度表面上是为了避免贪婪的商贾囤积居奇,平抑物价,而实际上则只是将商人的巨额利润转移到了朝廷手里,乃是一种国家商业垄断。简单说,就是与民争利。平准制度成为后世历代朝廷解决财政困境、增加国库收入的重要手段。比如王莽改制时设立的“司市”、王安石变法时设立的“市易务”都与汉代的平准机构类似。
195.榷法
榷法是古代的国家专卖制度。在古代,因盐、铁两项为各家各户所必用,利润巨大,不少民间商人借此成为巨商大贾。汉武帝时,因对匈奴用兵,财政吃紧,任命桑弘羊、东郭咸阳、孔仅三人为理财官,代表朝廷与民间商人争夺盐铁业。之后朝廷在全国设立盐官和铁官,对盐铁实行统购统销,就是政府垄断。这种办法为政府增加了巨大的财政收入,可一旦实行垄断,排斥竞争,产品质量便得不到保证。当时的铁器不但“割草不痛”,而且价格昂贵。后来,酒也开始实行专卖。汉昭帝时,曾就盐铁专卖的利弊专门召开了一次辩论会。当时的民间贤良文学人士极力反对这种与民争利的行为,而朝廷官员却主张继续实施专卖。会后,官员桓宽还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出一部《盐铁论》,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思想史著作。专卖制度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因此不仅汉朝不曾取消,其后的历代政府都一直沿用。唐代时,对茶也实行专卖。宋代时,设立专门的榷货务。
196.常平仓
常平仓是古代政府用于储备粮食以调节粮价和应对荒年的一种粮仓。我国古代一直有“谷贱伤农,谷贵伤民”的说法,因此粮食的价格一直是朝廷关注的重要问题。西汉孝宣帝时,大司农中丞耿寿昌奏请在边郡设置粮仓,在谷贱时买入以利农,谷贵时卖出以利民。后来该制度为全国各郡县所采用,成为政府调节粮价并备荒赈恤的重要手段。但该政策实施既久,弊端便产生,常平仓不仅起不到原有作用,而且经常反过来做,在谷贱时更加压价欺农,谷贵时则抬价伤民。汉元帝时,常平仓取消。其后各代,常平仓设置数量有所不同,但基本上都有设立,由地方长官负责。虽仍利弊兼存,但总是起到了一些利民惠民的作用。明代时,明太祖命州县皆置预备仓,出官钞籴粮贮之以备赈济,荒年借贷于民,秋成偿还。清大致沿明制,这种具有更多赈灾性质的预备仓遂取代了常平仓。
197.三十税一
三十税一是汉代的田租税率,即征收土地收获总量的1/30。秦代时,统治者对人民实行横征暴敛,其赋税达到了2/3之高。汉初,刘邦收拾起经秦国暴政和秦末战乱的烂摊子之后,为巩固统治,采取了恢复生产、轻徭赋税、与民休息的政策。其将赋税征收额度定为“什五税一”,即1/15。比孟子所提倡的仁政税制“什一税”(1/10)还要优越。到汉文帝时期,经济虽然得到恢复,但人民生活仍不富裕,国库也没存什么钱。汉文帝接受大臣晁错建议,以薄赋敛的方式鼓励人们开荒种田,宣布税收额度只收一半。由此,汉代税收变为三十税一,并成为定制。东汉初,因战争的影响,支出浩繁,田赋改行十一税率,后又在建武六年(公元30年)改回三十税一,直至东汉献帝初,循而未改。三十税一可以说是相当轻的一种赋税,除了高于唐代一度实行的四十税一的赋税之外,低于其他各代。不过,虽然汉代土地税很低,但其各种人头税却远高于土地税。
198.盐铁官营
盐铁本来是民间买卖,因其家家必需,所以是大生意,早期的巨商大贾大多出于这两个行当。春秋时期,齐国宰相管仲曾主张实施盐铁专卖,可算是最早的盐铁官营政策。后来到汉武帝时,因跟匈奴打仗,财政吃紧,汉武帝曾下诏要求这些民间商贾捐助军费,但效果不甚理想。于是汉武帝以桑弘羊等人作为政府的理财官经营盐铁,与民间商人展开竞争。由于一系列政府政策的配合,盐铁业逐渐掌控在朝廷手中。当时汉武帝在全国各地设立盐官和铁官,专职此事。
盐铁专卖政策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同时,也产生了铁器质量低劣,价格昂贵,甚或强迫人民购买及强征人民作役等弊病。但因其能带来巨大的财政收入,其后历代王朝都基本实施了该政策。一般盐官营的办法是:民制、官收、官运、官销。铁的官营则更严密,包括开矿冶炼,铸造器物及销售,政府控制了生产和流通的全部过程。其中,因盐的生产掌握在民间,便有了私下转卖的可能性,因此私盐贩子便成了历代朝廷的一个“严打”重点。这当然只是因官府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将自己设置成了合法一方。
199.均田制
均田制是中国北魏至唐代官田分配的一种方式。北魏时,由于之前长时期的乱世造成北方大量的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下诏计口分配国有荒芜土地。其中,15岁以上男子可分用于种植农作物的露田四十亩,女子二十亩。奴婢同样授田。露田不得买卖,年老或死亡后,须归还官府。另外,男子还授桑田二十亩,用于种树,不需归还,死后下传子孙,但同样不得买卖。种田者则每年须向政府交纳一定粟谷和帛。这种制度使得社会经济得到恢复,政府财政收入也有了保证。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只具体实施细则有所变更。但由于当初分田时的国有土地本来就不足,加上后来禁止土地买卖的法令时紧时松,唐中叶以后,大量的土地又逐渐被一些豪强大户兼并。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制,在税制上承认了土地兼并的现实,均田制宣告废止。
200.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是唐代实行的一种赋役制度。唐代继承自北魏至隋的均田制,并在此基础上实行了租庸调制。其基本思路是政府按人丁分配土地,确保“耕者有其田”,然后再按人丁收取赋役,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此制规定,凡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具体为: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为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为调;服徭役20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换算为一定数额的绢布交纳,这称为庸,也叫“输庸代役”。可以看出,租庸调制是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其课税对象一是田、二是户、三是身,而其基础则是丁。唐陆贽将之总结为:“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这种制度的优点在于,既给底层民众提供了生活保障,同时又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唐代借此不仅国库充裕,人民也安居乐业。但唐中叶以后,由于土地兼并的加剧造成了均田制的消亡,盛世之中人们的麻痹又造成了户籍登记的疏懒。均田制和准确的户籍登记这两个租庸调制的基础不复存在,租庸调制遂为两税制所代替。
201.两税制
两税制是唐代中后期采用的一种赋税制度。唐中叶,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由于土地兼并和户籍混乱,原来的以“人丁为本”租庸调制赋税制度不再合理。唐德宗年间,宰相杨炎实施了两税制。所谓两税,既指在时间上每年在春、秋各收一次,也指两种税收名称:户税和地税。户税和地税原本只是与租庸调制搭配的两项无足轻重的小税,在新的两税制下,则成了朝廷主要的两个税种。具体办法是,朝廷一改原来的“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而是实行“量出为入”的原则,先核算好一年要花的钱,然后分摊到各地的户税和地税里去。户税以家庭为单位,不分当地外地,“以见居为簿”,按财产多少征收;地税按占有土地多少征收。两税制按照财产与土地数量征收的方式使国家的财政负担很大程度上从穷人身上转移到了富人身上,同时也抑制了土地的进一步兼并,大大缓和了社会矛盾。唐朝之所以能在“安史之乱”后苟延残喘了100多年,两税制功不可没。另外,从税制的角度来说,两税制是我国税制的重大变化,此制度是朝廷首次放弃对土地的分配权,而是在承认土地私有的基础上,设置相应税制来征收税赋。其后宋代的“二税”、明代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都是对唐代两税制的继续和发展。
202.市舶司
市舶司是我国古代在沿海城市设立的负责外贸事宜的官署,相当于现在的海关。我国汉代时,在开通丝绸之路的同时,也以广州为口岸,进行海上对外贸易。经魏晋南北朝及隋到唐代时,我国的海上对外贸易已相当繁荣。朝廷于是在广州、扬州等口岸设专职官员市舶使,负责检查出入口市舶(商船),并征收商税,同时对于一些珍贵商品则实行政府垄断。宋代,市舶使发展成为一个专门官署市舶司,朝廷在广州、密州(今山东胶县)、秀州(今上海淞江区)、杭州等地均设此官署。个体商户须经市舶司颁发许可证方可出海。元朝统治者本身的外向性使海上贸易空前发展,明代商人更是沿着郑和开辟的新航线将生意越做越大,因此元明时期市舶司一直存在。清初一度实行禁海政策,康熙时解禁,在广州、宁波、漳州、云台山(连云港)四处设口通商,并配套设立粤、闽、浙、江四海关,行使原来的市舶司职能。乾隆时仅留广州一口通商。鸦片战争后,设税务司、总税务司管理海关诸事,大权却落入洋人之手。
203.徭役
徭役是古代政府强制性向人民派遣的军役、劳役等,与赋税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人民的赋役负担。徭役在先秦时已经存在,《诗经》中便有不少以此为题材的诗歌。秦汉之际,形成比较正式的徭役制度。秦时男子满17岁,汉时满23岁,须在地方和京师各服兵役一年,是为正卒;每个男子一生必须戍边一年,是为戍卒;另外还须再为地方政府服劳役一月,是为更卒。官富人家则可以银抵役。其后历代徭役制度不一。总体上,就形式来说,古代徭役制度沿着一条逐渐货币化的路线演进。唐代中期之后百姓交役钱,国家购买劳力或兵士的形式普遍流行。宋代出现了募役(雇人服役)、助役(津贴应役者)、义役(买田以供役者)等多种形式。到明清之际,因一条鞭法及摊丁入亩政策的实施,百姓基本不再出役,完全由银钱代替。另外,元代曾将大部分徭役专业分拨给一部分人户世代担负,如站户(负担驿站铺马)、猎户、盐户、窑户、矿冶户、运粮船户等。就轻重来说,唐之前徭役比较繁重,唐之后徭役负担相对减轻,尤其明清之际,因徭役货币化,且国家的财政收入重心由人丁转向土地,徭役负担以银钱的方式大部分转移到了富户身上,中下层百姓徭役负担大大减轻。
204.钱法
钱法是中国古代的货币制度。上古时代人们以贝壳为通行货币,故财、贿、贵、赋等与钱相关的字均从“贝”。春秋时期,金属铸币成为主要货币,除黄金是硬通货可在各国畅行无阻之外,铜币则各国不一,只在本国有效。秦代统一币制,铸两等货币,黄金为上币,单位用“镒”(二十两);铜钱为下币,重半两。此后,方孔圆形成为我国铜钱的固定形状。因秦钱重,不便使用,汉武帝时,铸五铢钱替代秦钱。五铢钱轻重合宜,自汉到隋基本行用不废。唐代在铜钱上铸“开元通宝”(意为通行宝货)字样,此后,“通宝”成为钱币通称,各代冠以自己的朝代、年号,此即是制钱。唐末,原只作为器饰材料的白银开始进入货币领域,至宋大盛。当时白银以五十两为一锭,俗称“元宝”。至此,金、银、铜三级货币体系正式形成。其中,白银成为最常用的计价单位。明清时期,国家财政都以银两计算,工商赋税也交纳白银。另外,宋代起,已经开始小范围使用纸币,称作“交子”。元代时,曾一度禁止金属货币流通,统一使用纸币,但因通货膨胀而作罢。明清时期,又实施过纸币政策,均不怎么成功。另外,清代也开始模仿西方铸造银元,与银两制并行,直使用至民国时期。
205.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后期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初名条编,后因谐音而得此名。明朝中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被兼并者交不起赋税,大量逃亡;同时,作为兼并者的官僚地主阶层则瞒报土地,逃避赋税,加上官僚阶层的免役政策,明朝政府的赋税收入逐年下降,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鉴于此,万历朝的内阁首辅张居正改革税制,施行一条鞭法。其内容总体上是将一县的田赋、种类繁多的徭役、杂税合并为一,折成银两,分摊到该县农地上,最后按照拥有农地的亩数来向土地主人收取赋税。这样,国家的财税负担便从中下层百姓转移到了官僚地主阶层,国家的财政收入得以增加,社会矛盾也得到缓和,因此此法被后世认为是挽救了晚明王朝。另外,从税制本身来说,首先,一条鞭法大大简化了赋税征收程序,改良了行政效率;其次,限制了官吏巧立名目加征赋役,减轻了农民负担;最后,首次实行赋税折银的办法,客观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并且,以银抵役的做法使农民具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从此,他们可以离开土地,为城市手工业的发展提供劳动力。总体而言,一条鞭法上承唐代“两税制”,下接清雍正的“摊丁入亩”,是我国税制的重大进步。不过一条鞭法以银代粮的做法也带来了农户争相种植经济类作物,导致粮食产量不足的弊端,成为农民起义的诱因。
206.黄册和鱼鳞册
黄册和鱼鳞册是明清两代分别用于登记全国人口和田地的档案。明初,由于元末战争中土地文书散失,致使地籍混乱,田赋无准。朱元璋于洪武二十二年(1389年),派官员到各州县查核丈量田地,然后绘制成册,因状如鱼鳞,故名鱼鳞图册。鱼鳞册相当详细,对每块田地都画了形状图,并登记其面积、编号、主人及佃户姓名;此外还有土田纳税等级、买卖情况、分家等引起的土地变化等。鱼鳞册通过对土地的严密控制,有效地防止了隐瞒土地逃避赋税的情况,保证了国家的土地税收。黄册则是与鱼鳞册配套而行的人口登记册,10年编订一次,与鱼鳞册互相印证,一起构成了收受田赋的依据。另外,黄册还用来作为朝廷收受人丁税、定徭役、征兵的重要依据。黄册和鱼鳞册在清初均得到沿用。康熙七年(1668年)改为每年造送“丁口增减册”,黄册不再修订。鱼鳞册则沿用至清末。
207.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是清雍正时实行的一种税制改革。其具体做法是一改之前丁银(包括“人头税”、徭役等)和地银(即田赋)分别收取赋税的办法,将丁银摊入地银之中一并收取。这样地多者便需要承担较多的赋税,地少者则赋税较轻。其实质是明代张居正实行的一条鞭法的深化(一条鞭法只是将部分丁银摊入地亩)。摊丁入亩实施的背景是清军入关后,贵族官僚阶层大量兼并土地,出现大量无地少地农民。如此,广大贫民地少人多,丁役负担基本上压在他们身上。鉴于这种情况,康熙晚年时,便在广东实施了摊丁入亩试验,到雍正时,则正式向全国推广。此办法一方面减轻了无地农民的负担;另一方面,田地税赋增重也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为清政府保存了一定数目的自耕农,有利于政府财政收入和社会的稳定。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摊丁入亩政策取消了“人头税”,广大底层农民生养后代数量快速增长。整个2000多年的封建时代,中国人口数量一直徘徊在2000万~6000万之间,乾隆时开始突破1亿,道光时则达到4亿。
208.木铎
商周时期,政府组织比较简单,没有那么多的行政人员。政府需要传达政令时,便由一种叫做遒人的政府官员到民间走街串巷传达,同时官员也顺便采采民风,因此这种官员可谓是兼具上令下达和下情上达两个功能,是政府与社会的直接连接者。木铎是遒人巡行各地随身所带的器具,是一种带木柄的金属铃铛,类似于走街串巷的小贩所拿的拨浪鼓。遒人正是用这个东西将大家召集起来发布政令。因此,木铎经常象征了王道。后来,孔子周游列国时,一个卫国的小地方官因为被孔子的个人魅力所折服,说“天将以夫子为木铎”,意思是将孔子比做上天的代表。从此,木铎便也象征天道。
209.大比和貌阅
大比,又叫案比,是中国古代政府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此制度始于战国时期,秦汉时期进一步完善,每年举行一次。大比时,以郡县为单位,由地方官吏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所有人丁、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然后据此造成户籍,上缴中央。其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相貌、财产状况等。此用来作为政府征收贡赋,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等的基本根据。另外,古代3年一次的科举考试也称为大比。
貌阅往往与大索连称为“大索貌阅”,二者共同构成隋唐时期的户口登记制度,相当于秦汉时期的大比,但稍有区别。大索的目的在于搜索隐匿人口,针对的是民间为少缴赋税而隐匿人丁的现象。而貌阅则重点在于检查年貌形状,针对的是有人本处于成丁之岁,却以诈老、诈小的手段逃避赋役的现象;另外,貌阅也用于核实确认那些身患残疾、疾病的人,并给予免除赋役等政策优惠。
大比和貌阅均是古代政府控制人民,尤其是赋役的主要承担者——丁口的重要手段,是古代政府收受赋税及行政管理的基础。
210.太医署
太医署是古代医疗性质的官署名。太医署的基本职能是为皇家及达官贵族看病,有时还具有医政管理乃至医学教育的功能。其历代名称不一,西汉时正式设立太医一职,西晋时开始设立专门的太医机构,称医署;南朝的刘宋政权改医署为太医署,是全国最高的医政管理及医疗机构。隋唐时期,太医署的医学教学功能不断加强,当时在校师生达300多人,并分为医学、药学两科,医学还进一步分医、针、按摩、体疗、疮肿、少小、耳目口齿等诸多科目。其教师严格分职称,学生定期考试,俨然一个医科大学。北宋初沿唐制,后又在淳化年间改太医署为太医局,功能则变化不大。金、元、明、清时期的太医院相当于原来的太医署。清时太医院中的官吏和医务人员均称为太医,真正顶尖的医生则称为御医,只有十几人。
⊙太医丞印
太医是专门为宫廷服务的医生。战国时代的秦国已有太医令之设置,作为宫廷医院的最高行政长官。汉代,太医丞是职位仅次于太医令的医官。图为故宫博物馆收藏的一枚“太医丞印”。
211.驿传
驿传是我国古代政府设置的一种用于传递诏令、文书之类并接待过路官吏的交通组织。“驿”,意为用马传送;“传”,意为用车传送。另外还有用步传送的,称为“邮”。驿传制度始建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诸国各自实行,规模较小。秦朝时,要在庞大的国土面积上实施中央集权,政令的迅速传达是重要基础,于是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驿传制度。汉承秦制,并使驿传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汉代驿传制度是在交通要道上隔大约三十里设一驿,相当于一个交通站。里面备有马匹、饲料、饮食、床铺等一应接待设施,并有专门人员负责接待。接待时,按照官职高低、任务轻重和时间缓迫分为不同的等级,提供相应等级的马匹、服务效率等。办差者每天行程也有固定里数,失期失程的要依律受罚。东汉时,使者通过驿传最快一昼夜可达千里。这就大大加快了政令的传达和各地的联系,加强了中央集权。另外,驿路往往也是重要的商道,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其后历代,驿传都成为国家行政的重要基础,并更加完善。清咸丰、同治以后,随着铁路、轮船、电讯等现代交通通讯工具的发展,驿传变得无足轻重,逐渐废弃。
212.后妃制度
后妃制度是关于我国古代皇帝婚配的礼制,属“五礼”中的嘉礼。“后”,指皇帝正妻;“妃”,泛指皇帝的妾,也称“嫔妃”。夏商以前,后妃制度比较简单,文字记述也很模糊,往往将天子的配偶统称为妃。如黄帝有四妃;帝喾有四妃。正嫡叫元妃,其他都称为次妃。周代时,《礼记》中对后妃制度做出了详细规定:“天子立一后,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共一百二十一人。”此后历代的后妃制度,基本上以周制为基础,只具体名称与等级时有变化。如秦代称皇帝正妻为皇后,嫔妃则分为八品。汉初承秦制,除皇后外,嫔妃则分为夫人、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等凡十四等,东汉又有所简化。唐代后妃名目最为繁多,皇后以下,设四夫人:贵妃、淑妃、德妃、贤妃;九嫔:昭仪、昭容、昭媛、修仪、修容、修媛、充仪、充容、充媛;二十七世妇:婕妤、美人、才人各9人;八十一御妻:宝林、御女、采女各若干。宋代嫔御的名号没有准则,比较杂乱。明代后宫,皇后之下为妃,具体有皇贵妃、贵妃、淑妃、宁妃、贤妃、恭妃、宸妃、康妃、庄妃、裕妃等,其下则有嫔御多人。清代宫廷的后妃制度由康熙所定,皇后下设皇贵妃1人、贵妃2人、妃4人、嫔6人,人数相对较少。诸多后妃之中,皇后总领后宫,其他嫔妃则都有相应等级的爵位,享有固定俸禄,如同百官。另外,一些级别不高的嫔妃还要担任宫中女官职务,负责一定的宫中事务。
实际上,供皇帝使用的女子远远不止制度上规定的数目,历代宫中都有大量的没有名份的候选嫔妃,另外宫女也可算入此类,其数目基本都在几千人,甚至过万。如明崇祯年间,后宫女子数量达3万之巨。
213.一妻多妾制
一妻多妾制为中国古代的婚配制度。古代男子在娶得一妻之后,可以另外纳妾,只要财力许可,数量不限。而法律也支持纳妾权,如果妻子干涉丈夫纳妾,则犯了“七出”(受法律支持的丈夫休妻的七种理由)之罪。即使是公主下嫁,也无权干涉驸马纳妾的夫权。就与丈夫的关系而言,妻与妾虽然都与丈夫具有性关系之实,但其性质完全不同。妻乃明媒正娶过门;而妾在名义上只是丈夫花钱买来的,过门仪式简单许多,并且还可再卖出。古代男子如因重罪而获灭族,其妻家族要遭灭族,而妾的家族基本不受牵连,由此也可见丈夫与妾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另外,妻妾之间有严格的主从之分,妾在权力与地位上远低于妻,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妻的奴婢的性质。并且这种主从关系还延续到后代身上,妻、妾所生子有嫡、庶之分,在地位与财产的继承权利上,妾所生的庶子也远低于妻所生的嫡子。
中国的这种一妻多妾制最早起源于先秦时期的媵妾制度。当时的诸侯大夫娶妻时,女方往往以侄娣(妻侄和妻妹)随嫁,随嫁的侄娣便称为“媵”。媵也是男方合法夫妻,与妻大致相当,其地位不同于后来的妾。另外,当时也已存在妾,其只类似于一种奴婢。秦汉之后,媵、妾逐渐不分。唐宋之后,媵逐渐消失,一妻多妾制正式形成。在古代,一妻多妾制相当普遍,即使穷人,也往往要纳一个妾。对于贵族来说,则妾的数量越多越觉得有面子。总体而言,一妻多妾制乃古代男权社会的产物,是一种畸形而不公平的婚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