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音乐乐谱发展历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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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乐谱的分类理念

在对众多不同类型的中西方乐谱进行考据、比较研究时,有必要首先从一个宏观的概念对整个乐谱进行分类,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谱系”,才能将同一类型的中西方乐谱进行分别比较。否则,中西方音乐乐谱各自的种类都很庞大,很难将各自归结成一个大的概念去生硬比对。

第一节 现存乐谱分类方法解析

一、按照乐谱所包含音乐演唱、演奏种类进行划分的方式局限

在这种思维方式的倡导下,乐谱被分为总谱和分谱。

总谱的产生的背景及历史条件是西方管弦乐队的出现,不论是小型的室内乐合奏还是大型的交响乐合奏,乐器的种类都不是单一的,各种乐器按照各自的专属的谱例进行演奏,格式统一,节奏模式一致,有助于顾及整体效果。

分谱是相对于总谱来说的,同样是西方音乐类型所对应的产物。在线谱记谱法基本完善及多声部音乐较为发达的前提下,不同的乐器在整个乐团合奏的同时,各自有各自明确的旋律模式及功用,因此需要分别记谱。

这种乐谱的划分方式尽管有自己的逻辑,但是却不适用于中国传统音乐。中国传统音乐乐谱中,也存在“总谱”和“分谱”这两种乐谱形式,但是却离最初西方乐谱中对“总谱”和“分谱”所下的定义有相当的距离。

(一)中西方音乐总谱概念的不同属性

首先,西方乐谱中的总谱和分谱中对乐谱概念的划分依据着眼于同一种乐谱所包含的演奏乐器的种类多少,单一乐器演奏使用的乐谱即是分谱,乐器合奏所使用的乐谱则是总谱。不论是分谱还是总谱,用的都是同一种线谱,在谱自身的性质上没有区分。

其次,按照西方这种乐谱的划分名称来对照中国传统音乐乐谱,则会发现:

中国传统音乐乐谱中尽管也有总谱性质的“合乐谱”出现,但是这里的合乐谱绝对不是仅仅运用一种形式的乐谱,而是有多种不同类型的乐谱组成,甚至包括舞蹈乐谱。

中国传统音乐乐谱中具备总谱类型的乐谱并不多见,这与中国传统音乐多为单声部音乐的特征有关,即使出现多种乐器合奏,也很少划分声部,基本上每一种乐器所演奏的旋律线大致相同,没有必要发展成为西方音乐那种纵向性排列特征鲜明的总谱。

(二)中西方音乐分谱概念的不同属性

西方音乐中的分谱概念实际上并不是“乐谱”自身的划分,而是同一种乐谱所描述的不同旋律之间的划分,也可以说是依照不同乐器种类进行的旋律划分。在管弦乐队合奏时,不论何种乐器所使用的分谱,都是五线谱,只不过其中的旋律各有不同。

如果按照不同的乐器进行乐谱划分,中国传统音乐的各种“分谱”则呈现出多种多样的面貌。有弦索谱、古琴谱、筝谱等不同样式,即使是声乐作品,也会出现昆曲谱、高腔谱等不同类型,可见,中国传统音乐乐谱中的“分谱”,才是真正按照“谱”自身的不同类型进行的质的划分。

(三)总谱与分谱划分概念在宏观比较中的局限性

以西方管弦乐合奏为基础进行的总谱与分谱的划分,实际上仅仅是某一种乐谱在“数量”上的比对,并非从本质上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划分。尤其针对中国传统音乐中的乐谱,更加难以按照这种概念进行一一对照。

另外,这种划分方式包含的乐谱数量十分有限,除线谱以外,也很难适应其他类型乐谱。

二、按照乐谱直接表达内容的方式进行划分所面临的问题

按照谱面上的文字或其他符号所直接表达的内容进行划分,可以将乐谱划分为音位音乐学的音位概念同语音学中的音位概念并不是同一个概念。音乐学中的音位指的是音高的位置,说的是“这一个”音的有多高,与频率大小相关。在语音学中,音位的概念从十九世纪末形成以来,形成了不同学派,分别从物理、心理、功能三个方面进行了不同的解释,普遍采用的归纳音位的三个原则是:对立、互补、语音近似。也就是说,语音学中的音位是从语言发声学角度来进行阐述的。确定音位的标准参见黄伯荣和廖序东先生主编的,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汉语》1997年增订第二版第96-97页中所提到的三条:第一:辨义功能。第二:互补分布。是指某音节在这个环境中永不出现,但是另一个音节却可以出现,两者永远不发生冲突。第三:音感差异。谱与奏法谱。前者表示音高,后者表示演奏方法。这种乐谱的划分方法基本可以涵盖中西方大部分主流乐谱,但同样有两个问题:

第一,划分概念依据过于宏观。从音高的角度来考虑,表示绝对音高还是相对音高,表示精确音高还是模糊音高,是不能用一个简单的“音位”概念来诠释的。一旦精确到音高细节,又会出现多种不同逻辑表现方式的乐谱类型,诸如表示模糊音高的曲线谱、表示精确音高的工尺谱等。而传统的划分方法则并没有将曲线谱这类同样表示模糊音高的乐谱包含在音位谱中,这造成了音位谱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不够准确。

第二,有些乐谱实际上无法清楚地辨识出究竟属于音位谱还是奏法谱。尤其对于某些中国传统音乐乐谱来说,这是一个综合的符号系统。只能说以奏法为主还是以音位为主。《碣石调·幽兰》中的文字谱,尽管记录的是奏法,但是同样出现了“宫、商”这样表示音高的名称。而清代后期的很多古琴谱既有减字,又有工尺字对照,更呈现出一种奏法和音位综合体现的形态。因此在这两种类型的基础上,还应该有一种综合的乐谱概念。

三、按照不同乐器类型进行划分的方式局限

这种划分方式在西方乐谱和中国乐谱中都经常出现,一些熟悉的谱类名称经常被提及,诸如“钢琴谱”、“弦索谱”、“鼓乐谱”等,这种划分方法同第一种划分方法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就是划分标准在中西方两种不同的音乐文化体系中并没有统一,尽管划分概念雷同,但是内容却不是一回事。西方根据谱的“内容”来进行划分,即不同乐器对应的是不同的旋律;而中国则根据谱的“形式”来进行划分,对应的是乐器本身的不同特征,再由音乐人根据不同乐器的演奏方法发明出来的不同乐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