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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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谈奴隶制

导言

通过奴隶制,卢梭分析了极端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极端的义务是什么?就是那种将自己的一切都转让而自己毫无所得的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能存在的。用卢梭的话来说:“任何一个人如果只是一味地无偿奉送是不可思议的”,“如果整个民族都是这样,那简直就是疯了”。极端的权利是什么?就是那种不承担任何义务而自己又可以为所欲为的权利。比如,战争胜利方杀死屈服者的权利,就是这样一种权利。同样,这种绝对而又无所忌惮的权利也是不存在的。由此,卢梭得出结论:强力不能生成权利,契约才是生成合法权利的契机。

任何人天生都不是别人的主宰,强力也不能生成权利,那么只有契约才是生成合法权利的契机。格劳秀斯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能通过转让自由而沦为奴隶,那么任何民族也可以转让自由而成为某国的臣民。这里有很多模糊的字眼是要加以解读的。以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即出卖或奉送,给别人当奴隶并不会给自己带来什么,他出卖自己只是为了求个人的生存。但一个民族为何出卖自己呢?君主不但不养活百姓,还要让他们供养,正如拉伯雷[8]所说的“国王是很奢侈的”。如果臣民献身的时候,还要附加国王接收其财产的条件,那我就感到很诧异了。

有人说,国王可以确保臣民们的安定。即便如此,假如国王因野心而引发战争,国王的贪欲和官吏的骚扰对人民的负面影响远大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会有什么收获呢?监狱里的安定时光并不能证明监狱是美好的。西克洛浦洞穴中监禁的希腊人,尽管生活安定,但却是在坐以待毙。

无论何人如果只是一味地无偿奉送都是不可思议的。这种人已经完全丧失了理智,其行为是无效且非法的。如果整个民族都是这样,那简直就是疯了,而疯狂并不能成为权利。虽然每个人有转让自己的自由,但却无权转让孩子,孩子生来就是自由的人,他们主宰自己的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孩子在具有判断力之前,父亲可以用他们的名义,为保护其生存和幸福制定某些规则,但无权转让孩子,原因是这种转让与自然法则相悖,并且是滥用父权。要让政府的专制合法化,就要让臣民世代都能决定是否承认它。如果这样做,这个政府也就不是专制政府了。

出卖自由,就等于放弃人格,同时也就放弃了人权和义务。面对放弃了一切的人,是无法对其进行补偿的。这种出卖违背了人性,出卖了自由,也就丧失了道德的底线。任何规定一方拥有绝对权威,另一方只能无条件服从的契约,都是前后矛盾的无效契约。

很显然,对于我们完全控制的人,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这种条件既不等价又无法交换,所以这种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我的奴隶的一切都是我的,包括其反抗我的权利,那么这种我自己反抗自己的权利根本就是毫无价值的空谈。格劳秀斯等从战争中剖析出了奴役权的起源,认为征服者有权杀死被征服者,被征服者可以用自由换取生命,这只是一种看似合法的契约,因为对双方有利。

显而易见,这种杀死屈服者的权利是无法从战争状态获得的。由于人类在原始独立状态下,相互间没有维系和平或战争的关系,因而没有人天生就是敌人。是对财物的抢夺导致了战争,而不是人。既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会导致战争,而战争是对财物的抢夺导致的,那么在没有财产权的社会形态中就不会产生战争,同样在法制社会中也不会。

人类个体间的斗殴或冲突,不能构建任何一种状态。而法兰西国王路易九世认可的私人战争,仅仅是对封建政权的滥用,即便这是一种制度,也会违背自然、社会权利的法则,最终被“上帝的和平法令”所禁止。

所以战争并非人们之间的关系,而是国家之间的关系。每个人都不是以人或公民的资格参战的,[9]在战争中他们的角色是士兵和保家卫国者,而不仅仅是国家的一员。当我们无法确定不同类型事物间的不确定关系时,某国就只能与他国敌对,而不是与某人敌对。

该原则与各时代的准则是一致的,所有文明国度也都遵循它。宣战的目标不只是国家,还有它的臣民。如果外国人——无论他是一国的国王、国民还是整个民族,不向本国君主宣战就抢劫、掠夺或杀害本国臣民的,就是强盗,而非敌人。即便是在战争中,一个君主可以占有敌国的所有财产,却应该像尊重自己的权利一样去尊重敌国臣民及其财富。毁灭敌国是战争的目标,战争中有权杀死手握武器的敌国保卫者;但一旦他们投降,就不再是敌人而是一个自然人,这种情况下就无权杀死他们了。摧毁一个国家不一定要杀害其臣民。战争不应创造出非战争目的的权利。这些原则并非源自格劳秀斯的理论,也不是诗人的杜撰,它们以理性为基础,源自事物的本质。

征服权的唯一基础就是最强者法则。如果战争并未赋予征服者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那么征服者就没有正当权利去奴役被征服者。只有无法让敌人成为奴隶的时候,才有权杀死敌人。把敌人变成奴隶的权利基础并非杀敌权利。被征服者用自由来换取征服者非法获取的生命,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把奴役权作为生杀权的基础,或把生与死的支配权作为生杀权的基础,就会形成恶性循环的争论。

假设存在杀死所有人的可怕权利,战争造就了奴隶或被征服者,他们被迫服从,而非承担一种义务。征服者抢夺了与被征服者的生命等价的东西,所以毫无恩惠可言;征服者杀人当然是为了有利可图。因而征服者并未获得强力以外的任何权利,他们之间仍然处于战争状态;他们的关系就是战争的结果,行使战争权的前提是没有和平条约。但即便他们间有过契约,也无法消除战争状态,而仅仅预示着战争状态的继续。

因此不管我们如何考察事物,奴役权都是子虚乌有的,因为奴役权是非法的、荒谬的、毫无意义的。奴隶制与权利是相互矛盾、互相排斥的。不管是个人对个人还是个人对全体人民,以下说法都不存在任何意义:“我们订立一个契约,你去付出,而我来收获;我愿意我就遵守契约,而你必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