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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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常识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治的社会,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制体系正在不断趋于健全和完善,并向社会生活领域的各个方面渗透。法律作为调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正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我们每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都同法紧密相连。而家政服务员作为当前方兴未艾的一个特殊群体,其职业特点更是与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息息相关。因此,家政服务员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就必须学习和掌握基本法律常识,并正确运用法律来自觉维护和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妇女权益保障法常识

(一)什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实现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这部法的制定,一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二是落实《宪法》原则,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妇女权益的需要;三是我国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

(二)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的法律地位同过去相比有了全面的提高,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社会现实状况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还时有发生,男女从法律上的平等到实际生活中的完全平等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就是一部专门保障妇女行使各项权利的法律,这部法律对妇女权益作了特殊保护的规定。

1.政治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即与男子平等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及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为了保障妇女切实享有平等政治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提高妇女代表比例;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团体积极推荐妇女干部等,都是对妇女政治权利的特殊保护规定。

2.文化教育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并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与男子同等权利。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特点进行心理、生理、卫生、保健教育,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和社会团体,兴办适合妇女特点的职业教育事业;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提高女职工的素质。

3.劳动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并保障妇女在分配住房、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同工同酬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此外,妇女在劳动安全、劳动卫生等方面享有特殊保护,这些特殊权益的保护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作了具体详尽的规定,妇女的劳动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4.财产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包括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的权益,以及在财产继承中的平等继承权利等。另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且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对妇女财产权利作了特别保护规定。

5.人身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即享有完全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除此之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对妇女人身权作了特别保护规定:禁止非法剥夺或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等等。这些特别保护规定对妇女人身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6.婚姻权利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和婚姻自主权。此外,《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的除外);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住房分配、子女抚养等方面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原则;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等等。这些特别规定保障了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三)妇女权益的保障与实现

1.妇女权益的保障首先是法律上的保障

《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对妇女权益作出特别保护规定的同时,还对妇女权益的实现作了保障性的法律规定:对有关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有关部门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从事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享有平等权利,为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帮助创造条件;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采用向妇女组织投诉、要求有关部门处理、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获得法律规定的保障。

2.妇女权益的保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作了特别保护规定,设定了落实保护的保障措施。但是,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承担起维护的责任。这里的全社会既包括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也包括工会、妇联、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还包括全体公民,他们都有责任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妇女行使各项法定权利。这是因为作为权利主体的妇女,活动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她们各项权利的充分行使与全社会都有关系,因此,全社会都应充分意识到并切实承担起这一法律责任。

3.妇女权益的实现需要发扬“四自”精神

妇女权益的实现除了法律的有力保障,全社会的共同关心负责外,还与妇女自身的努力奋斗分不开。妇女权益的实现需要妇女发扬“四自”精神。所谓“四自”,就是“自尊”,尊重自己人格,维护自身尊严,反对自轻自贱;“自信”,相信自己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反对妄自菲薄;“自立”,树立自己独立的意识,体现自己的社会价值,反对盲目依附顺从;“自强”,顽强拼搏,奋力进取,反对自卑自弱。妇女应发扬“四自”精神,拿起法律的武器,与全社会一起努力奋斗,从而达到妇女的最终解放。

二、劳动法常识

(一)劳动法的法律效力及其原则

1.劳动法是一部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全面、综合、整体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除宪法外,它在劳动关系领域内具有最广泛的指导性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劳动法的颁布,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法的制订和实施的全过程,构成了劳动法的基本框架。劳动法律条文体现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有:保障劳动权利原则;依照团体或个人交涉及决定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原则;保障公正的劳动条件的原则;劳动者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原则。在这五条基本原则中,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首要原则,如果没有劳动的权利,公民其他民主与自由将失去实际意义。

(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包括总则、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总共十三章一百零七条。

劳动法总则中明确了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

(三)劳动合同

为了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增强企业活力,采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是确立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形式,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行为准则,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种手段,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条款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保证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严肃性,维持正常生产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

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否则,即使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不但不能受到法律保护,还要根据情况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尽管一方是企业,一方是劳动者个人,但在订立合同时不存在谁命令谁,谁服从谁的问题。所谓自愿,即任何一方不得强制对方接受某种条件,第三人不得干涉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所谓协商一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一切分歧,必须用协商办法解决,最后取得一致意见。平等自愿是前提,没有平等,自愿就是一句空话。自愿是平等的体现,协商一致是平等的唯一表达形式。

4.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上这七项构成劳动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

家政服务员的劳务协议可以参照劳动合同有关内容制订,适当强调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包括具体工作岗位和地点,工作时间等。用户的权利是要求服务员按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家庭服务任务。服务员的权利是在履行义务后取得足额的劳动报酬。至于其他的权利和义务可按协议约定。协议内容由家政服务员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如用户与服务员就某些问题发生分歧或纠纷,一般由管理机构先行调解。应该强调的是,服务员的劳动纪律与企业对劳动者的要求有些区别,应不损害用户财产、不侵害用户人身权、不泄露隐私、不接受不当得利等,这也是服务员应尽的义务。

附: 家政服务协议

甲方(雇主):

乙方(家政服务员):

(一)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签订服务协议,在协议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颁发的《用户须知》和《服务员守则》,以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甲方(雇主)的权利和义务

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增加上述规定以外的劳务负担。

2.向乙方提供与甲方家庭成员基本相同的食宿(儿童、老人、病人加餐除外),不得让乙方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

3.平等待人,尊重乙方的人格和劳动,在工作上给予热情指导。不准虐待。

4.负责保护乙方安全。

5. 按月付给乙方工资__________元,每月递增__________元,增到__________元,不得拖欠、克扣。

6.服务半年内负担乙方医药费30%,半年之后负担乙方医药费40%。

7.保证乙方每月休息不少于4天,如因特殊情况不让乙方休息,征得乙方同意,应按天付给报酬。

8.乙方为甲方服务时,造成本人或他人的意外事故,甲方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和公司,积极处理好善后事宜,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9.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和提出赔偿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处理。甲方不得采取搜身、扣押钱物以及殴打、威逼等侵权行为。

10.不得擅自将乙方转换为第三方服务,不许将乙方带往外地服务。

(三)乙方(家政服务员)的权利和义务

1. 自愿为甲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为内容的家庭服务工作。

2.热心工作,文明服务,遵守公共道德和国家法律、法规。

3.不得擅自外出,不带外人去甲方住处,不准私自翻动甲方物品,不参与甲方家庭纠纷。未经甲方允许私自外出或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问题责任自负。

4.服务期间,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均由自己负责。

5.乙方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休息日,如因甲方需要而停休,有权向甲方按天收取报酬。

6.服务半年内自己负担医药费70%,半年以上,自己负担60%。

7.有权拒绝转换为第三方服务,或带往外地服务。

8.有权拒绝甲方增加协议规定之外的劳动负担,如双方协商同意,乙方有权要求增加劳动报酬。

9.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公司提出申诉,直至司法部门控告。

(四)协议签订与解除

1.协议签订时,双方向公司(协议签发部门)交纳介绍费元。

2.协议到期后或协议内容有所变更时,7天之内应由双方持协议到公司办理续签和变更手续。

3.经公司同意,双方持协议办理解除协议手续,服务协议才视为终止。

4.乙方擅自离开用户家,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备案,否则乙方所出问题均由甲方承担责任。5. 协议未到期双方均要求解除协议,各收违约金__________元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则由提出方交纳__________元违约金。

6.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家政公司各持一份。本协议经双方商洽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公司(盖章):

三、民法常识

(一)民事权利

我国完整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分三个层次,即根本法、基本法和单行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它的效力次于宪法,高于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我国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必须遵循的共同性的基本准则。所以,了解民法,了解民事行为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了解民事责任承担的方式是十分必要的。

民事权利是指公民、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十分广泛的。按其性质和特点,可将民事权利分为财产权与人身权;物权与债权;主权利与从权利等。由于角度不同,上述权利相互有些交叉。根据家政服务员工作的需要,这里着重介绍财产权与人身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指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以及与此有关的债权、继承权、承包经营权、相邻权等。

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四项权利一般与财产所有人是紧密结合的。公民如对财产不享有所有权,就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就不可能进行买卖、借贷、赠与、继承等民事活动。在日常生活中,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对财产收益中的孳息归属不当,擅自处分他人财物的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在处理这类问题上,将依法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对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人则追究法律责任。

2.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人格权又包括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身份权又包括夫妻间所享有受扶养的权利,父母子女间受抚养、受赡养的权利等。

人身权是公民、法人的一项重要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精神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身权利的重要性。同时,法律也为公民、法人的人身权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障。如民法通则中第九十九至一百零二条等,确认公民在享有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同时,明确禁止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手段侵害他人姓名权,禁止非法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的形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禁止泄露、宣扬他人的隐私等。除此以外,我国民事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非财产性的人身伤害,受害人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精神损失赔偿的原则。总之,民法从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为公民、法人人身权的行使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

实践表明,公民人格权方面的纠纷较多。为此,我们既要依法保护自己的名誉权,使自己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又要认真学习法律,防止发生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行为不端,并四处张扬,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此外,如何保护他人隐私问题也易被人忽视。隐私,即指个人私生活行为上所不愿公开的一切秘密,如个人不愿让他人知晓的住所、领养孩子的秘密、个人日记、个人男女交往情况、家中财产等。总之,个人这些与公共利益不相违背,与法律不相违背的生活情况均受法律保护。当然,把握这类问题要与揭露违法犯罪行为相区分。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国家为民事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提供了物质上和法律上的保障,使其能充分实现。但民事权利的行使不是绝对自由,毫无限制的。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倘若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民事权利,侵害了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仅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很好实现,还要承担因损害他人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主体必须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必须承担的一定的强制性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也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行为,称侵权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即违约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的行为,即既非侵权又非违约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取得不当得利不予返还,或接受遗赠而又不履行遗嘱所附的义务等,这类行为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十种:停止伤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