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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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的区别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个人或组织予以制裁的行政行为。(注: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罚款,即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货币而使其遭受一定经济利益损失的处罚形式,(注:应松年主编:《行政法学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61页。)是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行为所进行的一种金钱处罚。罚款要求违法者交纳的钱款应是其合法收入,如果是违法者的违法所得,应适用没收这种处罚。罚款是对情节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针对的是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或经济、行政管理法规的一般违法人,适用机关是公安、海关、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目的是制裁违法行为人,告诫其以后不再重犯。罚款主要适用于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政违法行为,或者通过剥夺违法者财产来补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处以行政罚款的行为人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其实施的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

罚金和没收财产是一种刑事责任,是对犯罪主体所进行的一种金钱处罚。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刑罚方法中的财产刑。财产刑是以剥夺罪犯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即便单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也属于有犯罪纪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注: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57页。)罚金主要适用于贪财图利或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可以单处或并处。判处罚金既可以剥夺继续犯罪的经济条件,也能起到惩罚教育作用,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实施犯罪。我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的时间及地点等。在决定罚金数额时,除要全面考察犯罪情节以外,还要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所判处罚金能否得到执行的问题。罚金只能由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对通过犯罪手段非法获利者的金钱予以剥夺,无论从抑制贪欲、预防犯罪的角度还是从让犯罪人欲得反亏,强调惩罚的角度看都大有必要。”(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0页。)刑法分则挂有罚金刑的一百多个条文中,绝大多数是贪利犯罪。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注: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9页。)实践中大部分适用于经济犯罪和贪财图利型犯罪。

惩罚性赔偿虽然也具有在经济上惩罚不法行为人的功能,但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存在明显不同。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责任性质不同。在我国,通说认为,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责任,是侵权人对被侵权人所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将惩罚性赔偿纳入其中,也宣告了惩罚性赔偿属于民事责任的立场。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属于公法责任,是国家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第二,实现方式不同。惩罚性赔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由被侵权人以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实行。被侵权人要求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由法院最终审理确定。罚款适用行政程序,由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直接决定。罚金、没收财产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确认。

第三,金钱归属不同。惩罚性赔偿金大都归属于原告,不归国家所有。行为人除承担补偿性赔偿责任外,另行向被侵权人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而非向国家缴纳。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则完全归国家所有,即便是不法行为的受害人,也无权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