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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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惩罚性赔偿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承担

惩罚性赔偿作为私法责任,可以和公法责任并用。当行为人同时被课以惩罚性赔偿、罚款或罚金、没收财产等责任时,可能发生行为人财产不足以全部承担这些责任的情况。在我国,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一样,同属于民事责任,当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并用,但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惩罚性赔偿应优先适用于罚款、罚金、没收财产。

在我国,民事责任一向是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这在很多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新《消保法》第58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证券法》第23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惩罚性赔偿既然属于民事责任,当行为人财产不足以支付时,自然优先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