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家的收入水平与变动因素
定额制度
16世纪文人的描述常常会使人形成这样一种印象:当时国家的支出与税收急速攀升到很高的程度。这种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与此正相反,当时最主要的问题是国家的计划性收入太少,而且从不调整。1502年,户部向弘治皇帝提交了一份长长的报告,列举了国家所有的主要收入项目。其中最重要的是田赋正额,它大约占全部收入的75%。每年的收入总量,达税粮26799341石。
在宋代,国家的收入和支出已经以铜钱缗(贯)作为标准的财政计量单位。在明代,每缗铜钱与1石粮食相抵。宋代的记载显示,到11世纪中期每年国家的预算已经达到12600万缗到15000万缗之间。尽管这些数字要充分地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但可以认为,明代的财力要比4个世纪前的宋朝差了很多。10世纪50年代,宋王朝每年要生产3500吨(short tons,1短吨等于0.907公吨——译者注)铜和5000吨的铁。1159年,市舶司海关收入达到200万缗铜钱。而16世纪的明朝根本无法与之相比。
造成16世纪税收基数有限的原因是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在其统治期间,确定了税收定额制度。1377年,皇帝分遣各部官员、国子监生和宦官巡视178个税课司局,固定他们的税收额度。1385年,他命令将各省和各府税粮课程一岁收用之数刊刻于石板上,并树立在户部厅堂内。1393年,田赋收入达到322789900石。洪武皇帝对此很满意,随后宣布北方各省新垦田地永不起科。自此各地定额税收作为不成文的法律固定下来,后来也偶尔进行过小的调整,但基本定额从来没有被摒弃。
1412年,在永乐皇帝统治时期,来自于农业土地的税粮收入据说达到创纪录的34612692石。这种上升的原因并不清楚,很可能是安南作为一个新归附的省份,其额度也包括进来的缘故。而当发现在那一地区完全无法征税时,帝国的田赋收入又重新调整到接近3000万石。
1430年,开始更进一步地调整税收上限。在10年中,北京一直关注安南问题。而长江三角洲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们,对附加在他们田赋之上过高的额外费用已十分不满,他们有意拖欠税粮,以至于逋赋总额已经超过了3年的全部税收。为此,宣德皇帝做了让步,下令全面减免这些地区的税粮,蠲免额达300万石。长江下游地区受益很多。然而,这一缺额并没有加征于其他地区。此后,每年的计划收入一直保持在2700万石左右,但对于可耕地和人口的上升却不做考虑。实际上,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给帝国政府的上奏中都只是想恢复地亩原额作为现在的统计数据(见第二章第二节)。新增地亩很少上报,一般的原则是以此进行税额内部调整,而不是作为增加税收的依据。这样做的结果使得税收与耕地面积相脱离。1502年户部上报的情况就是最好的明证。应该指出,税收定额制度是明代基本的政策,唐、宋时代从来没有像明代这样僵硬地执行这一政策。
除了田赋之外,明朝对劳役和基本物品的征派也有很大的依赖,也采用了定额制度,这同样基于洪武皇帝的财政政策,其恶果将会在稍后的章节中进行讨论。
预算不足
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官员们普遍认为低税收必然对纳税人有好处,其实这种看法是错误的。明代的例子就显示出情况并非总是如此。税收收入的不足意味着政府不能最充分地管理帝国的资源,这样实际上会对纳税人不利。16世纪资金不足导致了许多政府职能的丧失。其中表现最显著的方面是金属货币(见第二章第四节)和户口食盐钞制度(见第五章第四节),这给人民带来很大的灾难。
由于正常的税收收入不能弥补支出,必要项目开支就要通过其他各种方式来解决。这些私下的派征缺乏有效的审核,容易造成资金的浪费。
预算不足的另外一个后果就是明朝官员十分猖獗的腐败行为。很明显,许多部门的管理费用甚至连最低水平的开支都不能保证(见第四章第五节),政府官员的俸禄水平荒谬可笑。明代的文官很少,1371年地方官员总数仅有5488名。1455年,京师在任的文官有1520名。即使在16世纪早期,各个部门的规模已经很明显地扩大了,但整个帝国文官也仅有20400名。吏员总数虽然达51000名,但既包括供职于文职衙门的吏,又包括供职于军队的吏。行政机构的规模虽然不很庞大,但国家却不能为其提供适当的俸给。
明朝的官俸制度确定于1392年,这一制度名义上延续于整个明代。明代官吏俸给低薄,正一品每年禄米1044石,依次递减,到最低品级的从九品官员岁禄米是60石。然而,从14世纪晚期开始,禄米部分地折成宝钞支付。到15世纪,折支的物品还包括丝绢、棉布、胡椒、苏木。折支比例也有规定,四品以上官员折支部分达到或超过一半,四品以下官员则折支比例较低,甚至全部支米。据估计,1434年确定的折支比例使薪俸时估仅相当于最初价值的4%。1432年,甚至将赃罚库所收衣服及府库所积物资折充文武官员俸给。1472年,仓料豆也作为俸禄支给,后来在南京发现仓料豆仅仅适合于喂马,这样从1475年到1477年的三年中开始回收这些折支物。官员们为了弥补其有名无实的俸禄,甚至采取放卖政府提供的勤杂人员(皂隶)的方式以换取资费,这一习惯开始于15世纪早期,官员在经过请求之后,遣出这些皂隶回家,他们每个人可折成白银12两。1429年以后,这一习惯得到普遍认可。佥派皂隶,本为地方力役之一,兵部放弃按例佥派,取而代之的是收集这些额费分配给官员。户部尚书,品级为正二品,他以这种方式每年可额外得银144两。这不是从户部的银库中支取,而是来自于兵部。这些收入足以供养其全家。
在15世纪晚期,官员薪俸的一部分已由米折成白银,但折支白银部分很少,以至于由北京的中央政府支付的所有官俸银两在整个账目上变得无关紧要(见第七章第一节)。因而政府官员的廉洁具有相对性。
整个15世纪,有许多例子显示出一些高级官员卷入腐败。暴露出来的丑闻涉及到了诸如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1415—1428年在任)、吏部尚书尹旻(1473—1486年在任)、礼部尚书周洪谟(1481—1488年在任)等高级官员。而其他较轻的违法乱纪事件更是不可胜数。即如吏部尚书倪岳(1500—1501年在任)这样受人尊崇、素称廉平正直的官员,也被怀疑有违规章办事。1470年,吏部尚书姚夔上报说有些放债者专门探听吏部内部消息,以此有选择地对在京的官员放债,一旦这些官员赴任地方,他们就会随之而去,其中一些官员就将永远无法摆脱这些债主的控制。到16世纪,情况显然更加恶化。登记在案的弹劾事件显示出官员们道德水准已经十分低下,在明初被认为是十分严重的违法行为现在已变得无足轻重。在京官员,当他们被外放到各省时,没有旅行资费与津贴。顾炎武早在17世纪就已经指出那些官员除了举债以外,根本无法到达新的任职地方。
可伸缩的财政单位
尽管源于田赋的预算收入的最高额被确定为粮食2700万石左右,但政府开支不能总是被限定在这个指定水平之内。而创造额外收入的最容易的方法之一就是扩张财政单位。国家对民众征派的物资与徭役,名义上是通过地方交纳的税粮来支付,这被称作为“坐办”(见第一章第二节)。实际上,勾销的税款仅仅是象征性的,根本抵不上征派的徭役与物资的实际价值。永乐皇帝就曾大规模地采用这种方法。根据他的军事行动、宫殿营建以及六次海上探险的记录,可以看出其实际消耗要远远超出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水平,据推测可达到岁入的2到3倍。1422年,根据户部尚书郭资的上报,从1419年到1421年的财政年度中,收入帝国粮仓中的田赋实征额不到2300万石粮食,平均每年少于800万石。有理由相信大量的税收以不合理的比价支付物资与服务。除了工程营建、造船以及坐办木材和其他物料的记录外,还没有可以利用的账目。而且这些记录提供的证据并不能清楚地显示出政府采购和直接征用之间的差别。官方支付的款项,即使进行估算,也从来不会包括全部的花费。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涉及国家预算、税率、地方额度以及会计制度等方面的细微差异都无足轻重。
永乐以后,没有明朝皇帝敢于向纳税户加重负担到如此程度。在15世纪早期,几个有作为的皇帝曾作出一定的让步(包括1430年宣德皇帝做出的减税行为),但其本意是消除永乐时代过度征敛所引起怨愤,而且这种节制是相对的,这部分是由于技术性困难。当时的基本财政单位——粮食石,还没有被赋予绝对的货币价值,有时候,政府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就可能扩大它的货币价值。例如,在山西的纳税户被要求解运一部分税粮到北边军镇,在1443年,税粮每石被折成0.25两白银,而在14年后的1457年,这个折率就变成每石税粮白银1两。这样使得实际税纳是原来的4倍。这种做法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也给会计工作造成了很多问题。
因为定额制度和税收收入的不足,上级政府通常都将财政责任推给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为了弥补赤字不得不尽其所能,常常将这些负担转嫁给那些被佥派的民间税收代理人,这对个人而言十分不公平。这种做法,尽管历史上也有,但在明代应用得最为广泛,因为政府的计划性收入低得可怜。
与可扩大的财政单位相关联的是加耗的征收。最受影响的是“漕粮”——大约400万石米,其作为五个行省以及南直隶田赋的一部分,由运军通过大运河运到京师。这种做法是在洪武与永乐时期确立的,人们要将税粮运到任何一个政府指定的仓库,解运费用也要由自己承担。由运军进行长运之后,运费还是要由纳粮地方或者这一地区专门的纳税户负责,即使到15世纪也是如此。这些加耗不被记入他们的正额之中,而是作为一种额外的义务。如果这些加耗很少,倒不会成为一个问题,然而这些费用常常数额很大。例如漕粮解运最远的湖广行省,其加耗就已占基本税额的80%。
征收这些沉重的加耗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远运税粮在到达目的地之前要经过多次中转。在通过运河水闸时需要搬运工和马车转运,当运河和河流变浅时则需要驳船转运,这些中转都造成了大量的损耗。米受潮也容易发霉。每次中转之后,都要晒干,这些过程都造成了粮食亏折,例如晒米5个小时能亏粮8.5%(这是官方试验的结果)。
如果政府考虑到这些损耗是不可避免的,并且将其预算在管理费用之中,问题可能很简单。但是在定额税收制度下,为了保持与明政府的会计方法相一致,每一种收纳项目都计算到很小值,无法包括这些额外的开支,只能从纳税户另外征收。实际上,这些额外加耗也不固定为一种,而是分成六种或者更多的名目,包括提前支付的耗米、芦席费、过湖米、过江米等等。到16世纪,漕粮被部分折纳成白银,各色名目也被计算进去。这一措施基于两点:一是纳税户和税区已经习惯于支付加耗;二是政府也需要额外的收入。事实上,当以实物形式纳税时,加耗就已经被看成是一种盈余,列入预算项目之中,不可能被排除在外。
到了1471年,问题变得更为复杂,当时运军接管了大宗的粮食解运。在此之前,这些粮食还是由纳税户自己直接交纳给运河沿岸的备用仓库,它们即使同15世纪前期由运军接管运输的漕粮来自于同一地区,但也没有与之合并为一。他们被称为“改兑”,同“正兑”相区别。
支运改兑后,加耗标准要低于正兑的加耗。在16世纪中期,南直隶扬州的纳税户正兑加耗为米1石,而实际上要纳米1.73石,而改兑纳税户则仅仅纳米1.27石。当漕粮开始折银时,规定正兑每石米纳银1.2两,改兑每石米纳银则依据改折时间的不同而变化于0.5两至0.7两之间。这种加耗标准的不同所导致的混乱是显而易见的,在官方账目中应收税额与纳税户的实际财政负担并不一致。有时即使以石作为评估标准,也无法确切知道一个地区的田赋税率。换句话来说,就是财政单位是相对的,而不是一个绝对的指标。它部分是抽象的,部分是真实的。
粮食“石”也能低于实值。一个显著的例子就是所谓的“金花银”,它在1436年成为一项制度。从表面上看,实行这项制度方便了税收解运。可以想见,总额达405万石的税粮从南方各地解运,并非易事。而金花折银按每石0.25两白银的统一比例进行折纳,又无加耗,自然有利。然而,这种额度总是为最富有的府所独古,在这些地方,税粮解运并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金花银的出现其实是朝廷对这些地区土地所有者的让步,因为这些地区的重赋已引起了他们强烈的不满。这一建议的发起人,户部尚书胡(1431—1436年在任)、南京户部尚书黄福(1432—1440年在任)和江南巡抚周忱(1430—1450年在任),都是减免赋税的拥护者。正统皇帝批准了他们的建议。虽然当时皇帝才9岁,还不能理解这一措施的全部意义。这样交纳的折粮税银,低于粮食价格和管理费用,通过这种方法,在没有公开变更以石计算的定额税收的前提下而减轻了这些地区的负担。这项略超出100万两白银的收入被称为“金花银”,从此成为王朝定制。按照传统,这部分银两要被上缴到内承运库,除了部分用于在京师的武臣俸禄外,余下皆为御用,户部无权监管。
金花银的出现具有深远的意义。它从田赋收入中永久地分出了15%的定额,使得国家名义上的收入与实际收入之间又产生了另外一个差异。
缺乏服务保障
侧面收受是适应地方定额税收制度,两者都强调在低水平之上的运作以及半永久性基础之上的联系。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不可避免的要落后于服务性事业的发展。财政机构首先关注的是税收的征集与解运,忽视了在中间层次上建立起后勤保障。下层部门要为上层部门提供各种服务,而上层部门却缺乏对下层部门的维护和资助,最终使各项运作耗费巨大。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用的重复性工作,物资与劳动力要么被浪费,要么是解释不清其用途。
缺乏服务保障可以从大运河的管理上得到明证。明朝之前的三个王朝,仅仅元朝曾经致力于海运,包括唐朝与宋朝都是依靠内陆水路运输来调配全国的财政资源。在这两个朝代,运河是由一个或多个“转运使”亲自来管理。这些官员支配地方节余,常常还控制盐的专卖。保证税粮供应仅仅是他们职责的一个方面。许多转运使能够根据情况自由地处理政府的财物。他们也被期望在水路之间进行商品买卖来获取利润,获得的周转资金被用来推进转运工作。他们的权限包括服务船只的修造、人员的组织、运河体系的维护。换句话说,他们综合地区财务主管、运输官员、采购代理于一身,按商业原则运营。
明朝的轻商政策限制政府机构参与商业贸易活动。而且整个漕粮制度和运河管理不能从中央财政获得支持,水路是由地方无偿征发徭役来维持,根本不能从中央政府得到任何补助。在15世纪中期运粮官军有121500名,管理着11775只粮船。这些人员的口粮与配给来自于124个军卫。甚至每十年对服役的船只进行修造的资金也部分地从运粮军士的行粮、月粮中扣除,另一部分则由输纳漕粮的地方承担。运输费用,如上所言,是从纳粮户按比例加征。耗银的剩余都要上交到政府金库,解运到京师(见第六章第三节“轻赍银”)。运输费用的筹集是如此的分散,而帝国政府不但不对其承担财政责任,反而乐于从中收取额外的管理收入。一位监察官员被任命为总河御史,一位军官被任命为漕运总兵,但他们都不去为其下属部门建立起后勤保障。下级官员,甚至旗甲之官,都要对其保管的税粮负有财政责任,这些税粮必须被运送到通州仓后才算完成任务。
图1 大运河(漕河),1610年左右
粮船数量不断减少并不让人感到惊讶。15世纪晚期,就不断有人上报运粮军士的行粮、月粮被拖欠,军士缺员严重,一些军士已经积债达几千两白银。在16世纪早期,有的军官因为没有完成解运任务而自缢身死,还有人则削发出家为僧。为了维持运军的生存,朝廷也开始放松管理,允许运军士量带私物,从中取利,以资用度,这在15世纪早期就已经被官方所认可。到了15世纪晚期,士兵们的收入更低,不得不主要依靠这种私人夹运来维持生计。在1480年,有人报告说南行的漕船装载着很沉重的货物,而开往南方的民船则是空归。国家因此损失了大量的税关收入。
大运河的管理是政府对服务设施管理不当的一个例子。由洪武皇帝建立起来的后勤保障体系从来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改革,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国家收入的低下。在16世纪,政府收入的每一小部分都已经被编入预算项目之中,收入已经在征收之前进行了分配。收入机构也不允许利用其内部资金来改进他们的服务。这种投资的缺乏也阻碍了政府管理的工厂的发展。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国家管理下的矿山(见第六章第一节)。
政府控制下的工厂的规模和由国家调动的大量原材料、物资及人力容易让研究者产生误解。实际上,资金的积累无序、紊乱。管理它们的上级部门既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统一他们下属单位的运作。每一个部门的预算收入实际上仅仅是一种计划性最大收入,只有在最理想的情况下资金才能完全到位,因为分散的供给方法不可避免地导致解运部门会有疏忽过失。同时,也没有机构愿意超额解运。总而言之,所有这些组织机构都潜伏着危机。位于淮安附近的国家造船厂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清江船厂是帝国建立的最大的国家工厂之一,它承担一半左右的漕船修造工作。其全盛时期每年能够造船764艘。到1464年,它每年还能造船550艘。依据前近代的标准,这是相当大的数字。从15世纪晚期开始,船厂所需要的原料与劳动力都已经用银来支付,然而早期确立的由运粮军士承担30%运船料价的方法还是保留下来。这个船厂依次被分成82个厂,每一厂被分派到淮河岸边30码宽的狭长地带,形成了自己的区域。各个厂鳞次以居,长达2.5英里。这82个厂的管理者要对各厂负有暂时性责任,要为造船计划筹措船料费用。中央部门仅仅从其账目上分派给他们原材料与劳动力,地方府州县提供的资金很少。在16世纪,许多厂官因为沉重的管理任务而亏累负欠甚多。
宫廷开支
尽管15世纪国家收入匮乏,但宫廷开支还是不断地上升。宫廷人员数量的变化很能说明这个问题。1369年,洪武皇帝限定宫廷内宦官的数量为60名。对于这一数字,贺凯(Hucker)已经指出它要大大低于实际情况。最大的可能是这一数字仅仅包括了那些有文职身份的宦官,而没有把生活服务人员和辅助人员包括在内。
但似乎可以认为王朝刚建立时宫廷人员数量并不太多,也不臃肿。1420年以后,宦官开始接管了原来由宫女承担的职责,他们的部门也增加到24个衙门。据1443年户部的报告,宦官们要消耗掉120000石白熟米,如果这一数字的确是一年的消耗量,可以据此推测宫内人员数量有30000人。嘉靖朝曾经努力削减宫廷人员的数量,但到16世纪中期他们的数量还接近10000人。据一位现代学者的估计,到明朝结束时,供职的宦官有70000人。
洪武时代光禄寺厨役定额800人。永乐早期在南北两京都有厨役,他们的数量增大到3000人。在永乐朝后期更是扩大到9000人。宣德朝厨役有9462人。1435年,由于一个厉行节俭的计划使他们的数量降到5000人,但到1487年他们又上升到7884人,接近永乐朝的数量。
宫廷供给的增长也是如此。王朝之初,南直隶常州府岁进宫廷茶叶100斤。到1431年,数量增至290000斤,约为200吨。用来做蜡烛的黄蜡在15世纪晚期也增长得相当快。1430年岁计30000斤,而到了1488年就达到了85000斤,1503年则超过了200000斤。
为了保证柴炭供应,宣德皇帝在北京西100英里左右的易州设立山厂,专门生产柴炭。按规定,采烧人夫从山东、山西及北直隶的三个府中征派,其数量超过30000人,他们每年要服役3个月。工厂的重要性不断上升,相继以工部尚书或侍郎督厂事。在初期,该山厂每年大约生产1000吨木炭和好的引火木柴。到1442年,它的产量已经上升了6倍。向首都运输柴炭变成了沿途居民一项额外的负担。这段距离虽然很短,但估计拖运一吨柴炭也要花费5两白银。这种办法很不经济,因此到15世纪末,一部分柴炭从京师购买,佥派到易州山厂的劳动力也逐渐由士兵取代。即使在那时,每季还要从民户中佥派采烧人夫19900人。据此我们可以估计15世纪京城每年消耗的柴炭燃料需要花费500000两白银,这些花费朝廷要用现金来支付。
宫廷的实际生活费用难以估算。其供给仓库很多,应役者甚众。宫廷人员消耗的白米是田赋正额的一部分。毛皮是由地方上供,缎匹是作为田赋附加税来征集,或者坐派地方。一些特供,诸如皇帝想要的瓷器,因为它们是独一无二的,所以实际上无法计算其价值。1433年,宣德皇帝谕准江西烧造各样瓷器443000件,一直到弘治皇帝1505年去世时,瓷器烧造未完者还有300000件。一些物品甚至有意被列入征收项目之中。所有已知的供应宫廷的各种花费每年可能要超过500万两白银。
这些项目多由“役”来补偿,这抵消了低水平税收造成的后果。由于此类款项主要为劳役和运输费用,这样做很可能造成税收负担更多地落到穷人和本分人身上,他们常常被征召无偿服役。
与宫廷开支密切相关的是公共建筑和陵寝的建设费用以及在首都的超编军事人员的生活费用。京军各营变成了一支庞大的建筑队伍,建筑材料则从各省征用。从15世纪初到17世纪营建计划从未间断,它们可能已经不是政府财政资金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后者已经组织得更好。很明显,考虑到王朝有限的财力,优先安排这些建筑工程是很不合适的。由于财政资源的划拨缺乏深思熟虑,军队陷入了巨大的苦难之中。这除了造成京军各营缺乏战斗操练外,在15世纪和16世纪早期的好几个皇帝还以不合格的编外人员填充官军数额。
由于文职官员的任命标准严格,包括皇亲、宠臣及宠臣的亲戚都投充于军队之中,他们多是滥竽充数之徒,造成军队冗员严重。15世纪60年代,京军一卫就有军官近3000人,而其定额,包括军官与士兵才5600人。皇帝的母舅、岳父、内兄内弟常常受封为伯侯,他们的子侄也随后变成同知、千户。受宠宦官的家侄,可能会成为指挥、佥事。一个宫女的父兄也可能得到校尉、百户这样尊崇的头衔,以此作为她勤恳服务的赏赐。这种答谢其功劳的方法与欧洲的王室赏赐给厨师勋章十分相似。
明代军官世袭,造成京军冗员严重,规模逐渐失去控制。同样,居住在各省的藩王宗室也由国家供养。1371年,就有上报说大小武官有12980人。在洪武末期其数量已经上升到28000人。到1455年,在京武职就有31790名。在1469年,据说武职已愈80000名。到1520年左右,武职增大到100000余人,已经失去控制。其中的大多数人无疑要居住在京师。
这种滥封军衔的陋习所造成的财政后果有些奇特,因为这些冗员的俸禄与正式的文武官员一样,数额不大,不会造成国家的预算膨胀。向他们支付俸禄实际上是皇帝自己掏腰包,从金花银中支付。只有一部分的实物(包括粮食与棉衣)由户部来提供。俸禄册上的人员数量越多,每个人所得的就越少。这就成为军官俸禄低的一个原因。
漕粮受冗员影响最为严重。运到京师的漕粮数量一度有很大波动。从1472年开始,它基本固定为每年400万石。其中有一小部分,通常约为300000石被直接送到边境军镇。这样在京师可用于支配的漕粮约有370万石。其分配采用配给制度。一般情况下,所有的文武官吏,不管其职衔高低,每人每月为1石米,以此作为其俸给的一部分。服役的士兵与工匠则减半。到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合乎领取禄米条件的人不少于300000名。1502年,根据户部尚书的报告,他们每年共要放支禄米338万石。每当解运的漕粮不足或者有额外支出时,京仓就会发生亏空。这样,耗资巨大解运来的漕粮,却于帝国的财政无补,它虽然解决了首都的食物供应问题,但接受者多为冗员,他们于国无益。
内阁大学士杨廷和(见第一章第一节)曾对这种情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调整。1522年,在嘉靖皇帝即位时,这位素来厉行简朴的政治家立即从俸禄册上裁汰冗员148000名,恩幸得官者皆被斥去。这次裁革每年可节约漕粮153.2万余石。这些节余所折成的银两成为明帝国度过16世纪中期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见第七章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