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土地和人口数据
土地数据
1587年刊行的《大明会典》记载了三组土地数据:1393年是850762368亩;1502年是622805881亩;1578年是701397628亩。直到最近,这些数字还被认为是纳税的田土亩数,具有研究价值。但是经过20世纪40年代几位日本学者全面彻底的研究之后,这些数字的真实性逐渐暴露出来了。现在看来,1393年的8.5亿亩的数字不是一个真实的财政记录,正如藤井宏所指出的那样,这一数字要包括荒地和被指定为需要改造的荡地。而且这一数字也不是像原来所认为的那样是通过全国性土地清丈所得到的数字,各省直的数字大多是随意估计出来的。明代前期纳税田土面积要少于4亿亩,这个数字可见于实录。
1502年的数字似乎来源于那年编制的黄册,但实际面积不及2亿亩。而记录在1510年刊行的《大明会典》的数字是422805881亩。清水泰次最早发现了这一差异,指出后来刊行《会典》的编纂者们可能对湖广布政使司上报的田土总数较少感到有所迷惑,因而随意地给该省增加了2亿亩。
按照这两位学者的看法,1578年的数字同样地夸大了湖广布政使司的地亩数,多统计了19000万亩。考虑到统计数字的平衡,田土总数修正之后,应该是接近5亿亩。
在和田清的《明史食货志译注》中,藤井宏修正了田土总数:1381年是366771728亩;1391年是387474673亩;1502年是422805892亩;1578年是510612728亩。尽管这个发现有充足的论据,但所引用的证据还仅是一种启示,而不能以此得出结论。他的推论是很合乎道理的,但没有确凿的证据。此外,这些修正的数字还只是税亩数,并不代表实际的面积(见第一章第二节“税亩折算”部分)。
实际上,在15、16世纪建立起一个单一的统计标准是很困难的。一旦税收额度与耕地面积挂钩,人口数据对中央政府就变得相对不重要了,他们不再作为税收的基础。高级官员对官方册籍中人口数据的肆意篡改就表明他们无意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根据藤井宏修正的田土数字,16世纪农业用地是不断上升的,这一点与我们研究的主题有关。由地方部门提交的基本数据有许多问题,给研究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这些数字作为一个比较的基础。在下面几章里,将依据地方上报的数据进行一定限度的定量分析,至少能够弄清其内部的情况。
人口数据
16世纪上报的人口数据要比官方的土地数据更容易受到腐败的影响。人口少报是普遍的趋向。与耕地面积不同,对人口数据根本无法进行核对,甚至相对准确的核对都难以做到。按明代一般的做法,大查黄册仅仅是找出上报数字的误差。当分类细目的数字与总数不符时,黄册就会被驳回要求重造,并对上报错误的地区处以高额的罚款。为了避免被罚款,地方政府就重抄旧册,送解了事,有时不过对旧册最后两三位数字做轻微的改动。何炳棣指出,从1522年到1552年这30年间,总共4次大造黄册,浙江奉化县的人户数保持为18865户不变,既没有上升,也没有下降。而象山县登记的人口数甚至一直是17812人。
然而,十年一次的人口与土地的上报从来没有被废止。明朝指定南京城外后湖(今玄武湖)的小岛作为存放这些册籍的地方。整个地区被宣布为禁区,上报册籍被送到之前,已经建有三十间新库房。岛上炊爨有禁,火烛有禁,以此严防火灾。这些册籍的装订版式有严格的规定,纸张也有统一的标准。许多国子监监生被选派来负责黄册的查对,查找新造黄册有无错谬。不过,大多数的工作是一种无用劳动。韦庆远指出,1582年,南直隶兴化县有百岁以上人口的户达3700余户之多。一直到清初,一位官员还提到明末有些黄册所开人户的姓名并事产,多系明初洪武年间的姓名和数目。
当时的文人就已经认识到黄册的弊病。王世贞(1526—1590)称造册与稽查皆同“儿戏”。1609年,山东汶上县地方志的编纂者痛惜黄册“徒费毫榰耳”。1572年刊行的浙江会稽县县志记载人口数是62004人,与上报的人口数字一致。但是编纂者同时附上实在数目,则是该数字的4倍。
《大明会典》记载的官方人口总数为:1393年为60545812口;1491年为53281158口;1578年为60692856口。这些数字本身没有什么价值。不过,按照一般的猜测,16世纪的人口要比明朝建立之初有很大的增长,而这些数字与这种猜测并不矛盾。这3个数字中,1393年的数字无疑最接近于实际情况。洪武时代管理严格,对于财政记录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严厉惩处。6000万左右的人口也与这一时代上报的食盐产量相符。众所周知,在以后的世纪中,常常有某些个别地区上报的户口数不但没有增加,相反却减少了。因此6000万人口可以被认为是人口净增长的标志。
同时代的一些资料显示出当时人口增长是很快的,但是这些资料没有记载具体的户口数。何炳棣对当时的文献进行了大量的、深入的研究之后认为1600年的人口数为15000万左右。这一估计与16世纪晚期经济活动的一般描述比较吻合,也与同时代食盐的产量(见第五章第二节)以及明朝以后的人口记录相符合。
至于人口增长的影响,明代的文人几乎一致认为人口多有利于税收。这种态度是一种意识形态的偏见而非客观的分析。他们很少顾及由于人口增长所导致的人均收入的下降。当然,16世纪的明帝国还有许多未开发的地区,特别是湖广和河南,所以人们很少关心人口的压力。而且,不断发展的手工业也为新增加的劳动力提供了出路。然而,这些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那就是在一些地区,新增加人口的吃饭已经很成问题了。上面所引的《会稽志》就指出该县的自然资源也就仅令一半人口“不饥耳”。在福建,由于粮食的不足促使当地居民无视帝国的海禁政策而从事海上贸易,并且在16世纪中期以后导致了沿海地区严重的海盗行为,对于这一点,明代的文人与现代的学者有同样的看法。许多历史学家关注明代后期的城市文化,他们对繁荣的长江下游地区土地所有者从事经济作物与商品生产进行了广泛的讨论。由于资料缺乏,使我们很难去评估明代普遍的生活水平。但是,彭信威在他的关于“中国货币史”的研究中就提到了当时由于人口的增长导致生活水平的不断下降,这反过来也影响到税收。
另外一个因素也要考虑,那就是明代的财政机构过分僵化,从来不进行有效调整来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教条的儒家学说认为劳动力越多,税收收入就越多,实际上这是一种空想。即使这种想法成立,明政府也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管理。有些地方人口减少,有些地方经济破败,但额税制度使得税收负担无法进行调整。人口逃亡后,所缺税额一般摊征于余下居民身上,这就导致更进一步的逃亡,税款也无从征收。与一般看法相反,增长的人口很少直接有助于税收增加。过剩的人口往往成为流动人口,很难对他们征税。即使对过剩的人口能够进行登记和评定,地方管理者也不愿意如实上报,担心上报人口增加会促使朝廷重新调整地方税收定额,增加税收。他们至多是重新调整税收负担,由于纳税户的增加,每户的税负减少,使税收相对容易征集。同时管理者也获得了仁爱的名声。
地方在编造黄册之初,就已经背离了规定的程序。到15世纪末,出现了一种叫做“白册”的册籍。作为例行公事,地方官员还是解送黄册到后湖,而他们另造一套实征册,习惯称之为白册,以便进行实际的税收管理。据说在1479年左右,时任南直隶巡抚的王恕(1416—1508年)曾私下默许地方官员编制白册。这些统计数据开始出现在16世纪编纂的一些地方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