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队的维护
军队自给的神话和面临的现实
一般认为洪武和永乐朝军队通过军屯实现了粮食自给,这一点一直是我们正确了解明朝财政史的一个障碍。这一神话是明末的学者吹捧夸大所造成的,他们很可能是受到了早期记录的误导。这些记录的内容十分丰富,为他们的结论提供了资料。《大明会典》记载军屯田土总数为8900万亩。《实录》记载1403年的军屯子粒总产量超过2300万石,这几乎与田赋收入相当。《明史》甚至记载每军受田50亩,以米18石为最低标准,其中12石听本军自支,余粮上交军仓。在边地,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在内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种。这些估算显示出至少有100万军士在从事粮食生产。我们由此可以推测这样一个大的计划如果能够很好地实施,可能会解决军事供给以及所有的其他问题。
然而上面的推测不仅与实际情况不符,而且也根本不可能实现。16世纪末期,甚至当时的人士也开始对早期报告的真实性提出怀疑。孙承泽经过计算,认为1400年左右,四川一省的屯田面积有65954526亩,而按屯军数量进行折算,每人要耕种4500亩土地。在同时代的其他著述中也很容易发现这种自相矛盾的说法。洪武皇帝自己就曾说过南直隶的两个指挥领军屯种20年,还不能实现屯食自给。通过《实录》的记载可以看出14世纪末、15世纪初军事卫所的粮食供应主要还是依靠民运,这种记载很多,不再一一列举。1404年,在永乐皇帝大力推进军屯之后,一些地区还是“一人所耕不足自供半岁之食”。到了1423年,全国的军屯子粒定额下降到接近500万石。实际产量可能会更低。1429年,户部尚书郭敦(1427—1431年在任)上奏宣德皇帝说许多卫所下屯者或十人,或四五人,屯收子粒不足百石,而每卫官军一年所支俸粮动以万计。
上面的情况显示出,所谓的军屯自给被夸大了,全国性的统计数字仅仅代表着一种预计的目标,各个层次都对其做了过高的估计。现在我们还无法确知军屯计划前期的实际效果,这部分是因为明朝官僚们对王朝的建立者有所恐惧疑虑而隐瞒了这方面的情况,也因为缺乏来源于武臣方面的资料,他们没有留下什么记录。王毓铨在对明代军屯进行专门研究之后认为,歌颂军屯的言词都“不免夸大”,夸大到甚至“很不符合事实的”的程度。
军屯水平必须根据屯田计划组织的情况加以观察。实际上,军屯没有事先作出计划,进行周密准备,没有进行过实地调查,没有做过试点,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管理的部门。仅仅是由皇帝签署命令,要求军官进行屯田,至于财力、物力则由屯军自己去解决。通过现有的材料我们可以看到种子与耕牛分发以及人力与屯田的分配都不是由中央统一管理。所以,这项计划很难成为一项持久的制度。
交错的补给线
洪武皇帝建立起一支庞大的军队。1392年,估计现役军人有120万人。登记的世袭军户有170万到200万户左右。但军队缺乏内部的凝聚力。登记在册的军户并非经过挑选,他们包括许多政治犯、刑事犯、充军犯人以及西北的少数民族。洪武时代,湖广、广东、福建、山西的许多民户也被临时征入军队因而被佥为军籍。即使在明朝建立前后,军士逃亡也是很普遍的事情。
每一世袭军户,除了要供一人应军役外,还要承应本卫、所的征召。其中有一项义务是要承担30%的军用装备,其他70%要由邻县或邻府的军户来提供。这种方法很可能在洪武朝末期就已经确立了。
士兵没有现金收入,有时候皇帝会赏赐给现役官兵宝钞,但这些赏赐是不固定的。军士固定的配给是月粮每人一石,还有少量的盐,以供家小之用。冬天服装的发放依据供给情况,要么是发给现成的冬衣,要么是发给棉布和棉絮。洪武朝,一个士兵每年通常能够得到25贯的宝钞,报酬还很丰厚。然而在永乐中期,大约在1410—1420年左右,这些赏赐渐渐取消了。此后除了新皇帝继位之时可能还略有赏赐外,其他时候则完全没有。
卫所事实上有两种类型。在北方边地、某些海边地区以及贵州,卫所的指挥官实际上也履行着地方政府的职能。在王朝早期,这些地区的全部人口实际上都登记为军户,所有的土地都归政府所有,实行军屯,每名军士分地50亩。但是这些地区的产量一般都很低,又缺乏安全保障,自然条件又不好,推行屯田无疑有很多不利因素。内地的卫所没有管理地方的职责。他们与一般民户杂处,可供军屯的土地很少,且分布零散。一些零星的数据表明每个士兵一般只能分配给20亩或者更少的土地。到1402年,又更定科则,每个屯田士兵除了纳粮12石自支外,还要纳余粮12石,要完全按照这个科则来执行是很困难的事情。很清楚,这个标准必须要求人力与物力发挥到极限程度才能完成。
军屯计划在1371年大规模推行以后,原本期望卫所能够自给,以减轻民户的负担。尽管这样,早期的补给方法还在继续应用。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解释过明朝从来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后勤保障体系。按照户部规定,地方官员要对拨税粮给邻近的卫所。低水平的解运遵循这一固定的方法,发展成为遍布整个帝国的供给网络。根据现有的记录,我们还无法确知这样分配的税收收入有多少。会计制度的复杂性成为有明一代主要的问题,这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这就造成军官们有可能夸大军屯的成绩,而事实上却是由文职政府来供应军队。1407年,当永乐皇帝发布严厉的命令要求扩大军屯时,一位监察官员上奏说军屯的实际产量难以确知。这是很值得注意的问题,它一直存在于其后的几个世纪之中。
卫所制度的衰落
早期军屯计划的实际效果还不清楚,但它在15世纪的头25年里就已经衰落却是现实。1425年颁布的法令将每个屯种军士所纳的余粮定额减少到6石,此后一直没有改变。这一变化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也是现实的选择。然而定额减少,却没有新的补给来源。同时也中止赏赐给士兵宝钞,田赋收入也不断减少,还有临时的税收蠲免,所有这些都更进一步削弱了地方政府对军事卫所的补给供应能力。
从1435年起,屯军自己支用的正粮子粒为12石,可以在收获时直接留存而不必经由卫所军官盘量。在理论上,耕地是从来不会分给各个军士成为其个人财产的,军士只是受领一小块公地耕种。但实际上不可能永远如此。这一制度不过是将军士又变成农民向他们收取税粮,而且其税粮额是正常田赋的5到10倍。到15世纪中期,也可能更早,军士已经开始典卖自己管理的土地,这类事例在明代后期的记载中可以经常见到。
15世纪中期以后的大约100年间,明朝军事实力急剧下降,特别是内陆省份的军队,其衰落程度在中国历史上都是罕有的。当时补给短缺,士兵配给减少。他们的部分粮饷与配给也被折成棉布、胡椒和苏木。折支比率依据都司卫所不同而不同,军士已婚未婚折支也有所不同。月粮1石的供给本来就不充足,而折支事实上取消了报酬。1468年,一些军士被告知他们的部分军粮折色自此以后将被减少到每人4两胡椒和苏木,这些物品给散不时,又且数少,军士不愿关领。1489年,山西的一个千户所的指挥官报告说其军士已有两年不支俸粮,不支布花更达6年之久。只是到了1511年,明朝政府才解决这些拖欠,其中包括河南两卫旗军9年未曾关领之月粮折色钱钞。这些迟发的配给当时是按每米1石折铜钱20文的折算率发放,支付的款项仅相当于原先价值的5%。1528年,皇帝在一个诏令中承认许多“卫所军士月粮多有经年累月不得关支”。
这样就导致了军士大量逃亡,军队缩编严重,卫所制度已经无法存在下去了。朝廷的“清勾”政策也无力改变这种局面。当一个军士逃亡后,“清军御史”要勾取其亲属和邻居顶充。在这种情形下,许多承担军役义务的人同意花钱募人代役,支付代役人结婚和迁移的费用,由代役人顶充空缺。但是所有这些办法都过于迟缓,一件事情解决了,另外一些逃亡又发生了,直到最后,卫所被架空。
洪武朝广西官军有120000人,到1492年只有18000人,仅剩原来的15%。江西南昌左卫旗军原额4735人,到1502年,在城操练者仅有141名,不到原来定额的3%。金华千户所定额有1225人,到16世纪,在营操演军士只有34名,还有300人充之运船。
16世纪早期,内地的军事卫所仅维持规定员额的10%,这是很典型的情况。北京周边的78个卫所在15世纪早期有军籍380000户。但编入京军各营仅有50000到60000人。他们中许多人从事宫殿营建、军马养护,或者作为部门随从、家内仆役等,在营操练者不超过10000人,而且其中一部分人还雇用贫民乞丐顶充军役。
北方边镇的情况略好。1487年官方的记录显示出各边官军约有300000人。当卫所军逐渐被募兵所代替时,这些军镇的情况也发生了变化。1500年左右,估计募兵已经占到操军的一半以上,这也就意味着帝国政府不得不增加北边军士的粮饷。而当时京运旧额只有480000两白银,这一额度在16世纪初急剧增加。从1500年到1502年的三年间,为了应付来自于蒙古各部的军事压力,户部迅速加拨4150200两白银的紧急资金给一些军镇。这种趋势一旦确立就根本无法逆转。边军供给成为户部一个最大的问题,但却又是最棘手的任务(见第七章第二节)。
尽管相对于帝国的财力而言,以上所引的数字也非过于庞大,但政府并无专项收入用于这种开支,而军队自给这种不切实际的神话却还在继续。这样不仅它的财务出现了问题,而且卫所制度本身也成为16世纪管理者的一项负担。虽然这一制度的效率已经降到最低,但它既没有被废除,也不进行改革。对于后代的管理者来说,它虽然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但已经没有什么财力供其支配,也不敢冒风险对其进行改革。仅仅在1643年,明朝灭亡的前一年,户部尚书倪元璐大胆地建议彻底免除军籍,但是他的建议被崇祯皇帝拒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