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货币问题
宝钞
明初洪武、永乐两朝宝钞的通货膨胀所造成的恶果已经普遍被经济史研究者所认识到。然而,通货膨胀政策对政府财政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程度还没有被全面评估过。简单地观察可能会认为其影响仅是暂时性的。实际上,通货膨胀有长期的影响,因为一个错误会导致另一个错误。宝钞的破产引起了连锁的反应,导致了铜钱以及后来税收管理中用银的失败。明代财政账目缺乏统一管理,同时税收定额制度一直延续下来,虽然造成这种结果有许多原因。但无疑缺乏有效的货币制度也是其中的一个原因。所有这些都源于明初滥发纸币的政策。
我们很难解释洪武皇帝对宝钞的态度。他过分自信权力。他的通货膨胀政策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新的税收形式,虽然还没有迹象表明他曾经这样理解,但事实却是如此。可以想见,通过无限制地发行纸币来支付开支,这些纸币不久就会饱和。没有证据显示他认识到这些背后的关系。
众所周知,洪武皇帝是以赏赐的方式流通宝钞,他把宝钞作为特殊的赏赐授给皇子、高级官员,也把它作为外国朝贡使团的回赠礼物。同时,洪武皇帝也用它来购买粮食,或者分发宝钞赈灾。尽管很难确切知道宝钞的实际流通量,但其大致数量还是能够确定的,其流通量大得惊人。
依据《实录》的记载,仅仅在1390年一年时间里,这位开国皇帝在各种场合赏赐宝钞的记录就有69处。在这69个事例中有53个事例或者是指定了赏赐的准确数量,或者是清楚地说明了分发的类别可以计算出总数,总计达88607315贯。余下16次的数量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其总数估计可能接近700万贯。这样,仅在那一年,皇帝赏赐的宝钞就有9500万贯。而那一年政府记录的收入以按纸币来折算有20382990贯。以前面的数字扣除后面的数字,我们可以知道洪武皇帝仅在1390年就发行了7500万贯新钞,造成市场上通货膨胀。按照当时官方的比价,每石米为一贯,流通的新钞就相当于明代两年半的田赋收入。即使按照当时的市值每石粮食折钞4贯来计算,钞额总数还是相当于半年的田赋收入。
这一估计并不与宝钞提举司的造钞能力相矛盾。皇帝自己的话就透露出在1385年的一年中,各钞局印制的新钞就在2700万贯到3400万贯之间。这一数字明显低于1390年的7500万贯这个数字。不过在1385年,宝钞的市值是每石粮食折钞2.5贯,当年投入流通的新钞的价值还是与半年的田赋收入相差无几。
到了15世纪早期,宝钞的通货膨胀已经失控。1404年,都察院左都御史建言实行统一的户口食盐之法,各户食盐纳钞。其最初的计划是希望每年可增收1亿贯。户部则提出反建议,决定将这一数额减少一半。但即使这样,这一政策也从来没有按照原来的计划或者户部的建议实行过。当时的计划性收入对于流通中的货币总额抱有不切实际的幻想。很显然,永乐皇帝的政策加重了国家的通货膨胀。尽管将官方制定的比价降低到每石米30贯,但宝钞的实际购买力还要低于这个水平。
1425年,宣德皇帝继位时,宝钞仅仅相当于其最初价值的1/4到1/7。然而,这样的比值与现代社会中由于市场的供需关系所产生的波动而形成的价格指数不能相提并论。在15世纪早期,民间商业很不发达,商业交易中大量使用纸币极为少见。所谓纸币的市场价值,部分的是由使用者来决定的,很大程度上还要依靠国家的控制力。只要这种控制力一丧失,民间就会拒绝使用纸币,结果,纸币要么进一步贬值,要么废弃不用。
明朝政府自然不会忽视对私下交易的管理。1426年,又重新强调了早期禁止用金银进行交易的法律。1429年,对违法者处以高额的罚款,私下交易1两白银,就要罚钞10000贯。然而这样做并不能取得实效,因为私下商业交易过于分散,而白银相对来说比较充足。宣德皇帝在其即位之时,就赏赐官吏军民人等963829两的贵金属,这种做法与其货币政策相左。
保持宝钞价值最有效的办法是为这些在民众中正在流通的货币找到市场。在15世纪早期,政府允许用钞交纳税课与赃罚,但是采取谨慎的态度,严格限制宝钞纳税的额度。官员们对宝钞普遍信心不足,不敢收纳大量的宝钞,这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因为政府没有任何预算盈余来保证宝钞稳定。
下一步是创造新的税收收入,专门收纳宝钞。1425年,户部尚书夏元吉向洪熙皇帝上奏要求增加市肆门摊税。宣德时,扩大了税收的范围和税率。1429年,他下令在33个城市中将门摊课钞增加5倍,每个店舍最高每月要上纳500贯。驴骡车每次进出北京和南京还要交纳300贯的通行费用。对于运河上的船只,除去一般的税收外,还要计其载料之多少、路程之远近纳钞,一般来说,一艘船通过整个运河要纳钞500贯。1431年的年终报告显示出当年各种杂课钞收入达到2亿贯。到1433年,这些杂课钞收入达到了28800万贯。进行通货紧缩的努力被宣称取得了成功。皇帝谕称“内外钞法颇通”。他要求统一降低税率,普遍地降到原有税收水平的1/3。正统皇帝与景泰皇帝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到1442年,税率已经相当于最高时的1/10。1452年,车辆在城门的通行费已经分成四种,分别是8、4、2、1贯,4贯仅相当于原来费用的2%。
1429年的计划显然过于苛刻,给商人和公众造成了很大困难。但是一旦这种激烈的步骤已经实施,在它的目的也已达到的情况下,就不应该轻易废弃。但是明朝政府在没有采取一定的后续措施来巩固纸钞的地位、使其永久制度化的情况下,就宣布废弃了这种做法,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很明显,这错过了一次进行宝钞改革的绝好机会。如果仅仅认为政府缺乏技术知识而没有能够抓住这个机会并不令人信服,因为早在1425年,一位军士就已经提交了一个钞法改革计划,要求以新钞取代洪武宝钞。皇帝不仅读了这个计划,而且还在群臣中传阅,皇帝认为这个建议很有道理,“皆合朕意”。考虑到这些,我们只能得出结论,进行这种改革已非明廷能力所及。
我们应该注意到,由军士提交的这个计划并不简单局限于发行一种不同类别的宝钞,他也指出需要进一步统一财政管理,必须有可信的财政统计资料,同时保持预算平衡。这一计划如果完全实施,将会完全背离洪武皇帝的政府财政观念。而当时的宣德皇帝,正由于逋赋问题与安南的困境而焦头烂额,无法指望他能够进行这样的冒险。在没有进行体制改革的情况下而仅仅发行一种新的纸币是没有什么意义的,这只会进一步动摇公众的信心。作为其结果,此后发行的宝钞皆用“洪武”年号。
帝国的主要问题是田赋与军屯。在15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朝廷在这种压力下,仅仅降低一些款项开支,根本不足以弥补税收缺失。为了使宝钞有出路,就人为地对城市地区的人口课以重税。因为只有在城市中,国家能有足够的、有效的控制力量。然而,在一个农业占支配地位的社会,流通的基础过于狭窄。而且又是一种封闭性流通。每年2亿贯的杂课钞,其价值不超过500000两白银。同时,通行费与门摊税过于沉重,不可能长久持续下去。因此,这一政策的失败是预料之中的事情。
1435年,宣德皇帝去世,幼帝登基。广西梧州知府奏请在民间贸易中铜钱合法化(当时禁止使用铜钱的法律虽已成为具文,但仍然保留)。这一奏请得到批准,因而给人们提供了一个不再把禁止铜钱流通的法律看成有效的借口。第二年,朝廷开始以银征收田赋(见第二章第一节“金花银”),宝钞的法定货币命运已定。它的进一步贬值是可以预料的。
1436年,根据报告,钞1000贯可兑换银1两。但是,到15世纪40年代,明廷又一次制定法律禁止使用铜钱,这也是最后的一次努力,使宝钞的价值有所上升,钞不足500贯可兑换1两白银。这一步骤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宝钞的最大面额是1贯,尽管与白银不可相比,但是贬值的宝钞可以取代铜钱作为小额零钱。1448年,一条禁用铜钱的法律被宣布生效,朝廷令京师的锦衣卫、五城兵马司巡视,“有以铜钱交易者擒治”。但是考虑到宝钞原来的发行历史,官方发行的宝钞难以重获信任,小规模的交易很难管理。第二年,明朝的军队在土木堡遭到重创,年轻的皇帝被瓦剌首领也先俘获,紧接着出现的紧急状态,使得这条强制性法律根本得不到重视。此后,也就再没有进行任何的努力以便使政府发行的宝钞获得普遍接受。
然而,宝钞却从来也没有被完全放弃。即使它已经不再流通使用了,但它还是作为一个财政单位而存在下来。洪武朝的一些以宝钞估定的税收额度在16世纪按每贯0.003两白银的兑价进行折算,宝钞贬值甚多。同时,在15世纪早期为了扩大宝钞的使用而新增的税收收入也没有进行全面的重新整理。从原则上来讲,这些项目的一部分还应该用宝钞来支付。1466年,已经有人报告说宝钞“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但到16世纪80年代,在京师的文职官员还被要求购买宝钞以便完成他的税收解纳义务。
宝钞本身没有商业价值,除非一些商贩在其商业活动中购买它,然后再转售给那些纳税人,这些纳税人纳税时必须交纳一部分宝钞。从1488年开始,政府大体上公认每钞1贯折银0.003两。但是仍以宝钞核定税额。事实上,以宝钞计算的税额很少。1527年,官方计量宝钞不再用“贯”,而以“块”计,其被赋予的价值依地区不同而不同。
一直到15世纪中期,明廷还用宝钞来折支部分官俸,有时也以此折支军饷。从那以后,这些习惯大都停止,宝钞变成了一种礼仪性货币,它分发给官员作为有名无实的旅行路费,有时候有功的大臣与总督也会得到一包宝钞,一次绝不超过1000贯,这被看作是君主给予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荣誉。在各种庆祝场合,皇帝以宝钞作为奖励赏赐给他的朝臣。1618年,政府还向辽东的一些军士支发宝钞。最后一次以赏赐的形式发放宝钞似乎是在1620年天启皇帝即位之时。当时已是宝钞停止广泛使用之后的一个半世纪了。
铜钱
有明一代,铜钱充当的行政职能被认为要超过其公共服务职能。铸币厂没有成本预算,劳动力有工食,但没有薪水。通常情况下,其原材料要么由工匠提供,要么按照政府定价由指定商人来采购。完成这些供应也是他们的义务。15世纪中期以后,绝大多数劳动力都是以银雇役,而不是亲身服役。实际生产的工人多为受雇应役。然而,许多早期做法却还保留下来,例如工人和供应者要对铸币厂的运作负有财政责任。一些铸币厂的工头通常被称作“炉头”,他们负责供应必要的木炭。一个17世纪的手册显示出熔化金属要很好地把握火候,过了火候会多耗费原料,而这些多耗费的原料要由供应者来弥补。同时,火候不够,则硬币的出产量要比要求的少,炉头也要对此负有财政责任。
明代的绝大多数铜钱都是以“钱”或“文”为单位。有时,西方的学者将其归类为铜钱(copper“cash”)。但是钱(mace)也是重量单位,为1/10两。在理论上,至少每个1钱硬币,重量也应当是1钱。换句话说,就是10个硬币重量为1两,160个硬币为1斤。币值较大的铜钱很少铸造,只是在洪武时期铸造了一些10钱的铜钱。17世纪天启朝也曾铸造同样的铜钱,但却完全失败了。金银作为货币的理论已经确立很久,明代比前代更强化了这种认识。明朝的货币政策可能进一步阻碍了人们信任抽象的货币符号。
按照原则,铜钱由纯铜铸造。混合一定量的锡也是可以接受的,但这样会降低其本身的价值。1505年,有人奏请皇帝允许造币时掺入1/16到1/8的锡。但是这条规则当时仅仅适用于在京师的铸币厂。14世纪,在禁止私下用贵金属交易之前,就已经规定了1000文铜钱合白银1两。1500年以后,部分地由于铜价的上升,这一兑价降为700比1有时是800比1。民间私下交易的实际兑价与这一标准则有很大的不同,这要视当地的铜价与铜钱的质量而定。
铜钱的铸造不是冲压而是以模子压铸。《天工开物》一书对此有说明,按照该书的描述,两个半分的空范类似于立放的公文包,它包含着许多硬币印模,熔化金属从其顶端的孔道灌入。硬币被浇铸后,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锉边和磨光。有资料显示为了铸出高质量的硬币,最多锉磨掉三分之一金属。对这一锉边磨光过程还不十分清楚,但看来是采用了类似于车床之类的镟车,将硬币固定于一个位置进行修磨锉治,这要用一个方形的棍将它们直贯,两端用夹子固定。在16世纪早期,有人建议革去车镟以使“工费轻省”,于是铸工竞相杂以锡、铅以便锉治。这就造成了政府鼓铸之钱质量下降,反过来又引起盗铸日滋。这些细节问题非常重要,这与其说是缺乏技术,不如说是资金不足造成了生产标准的下降。
由于提倡用钞的政策,使铜钱铸造从一开始就发展迟缓。政府不愿意铸造铜钱,以避免同其推行的法定货币相竞争。甚至宝钞贬值之后更是如此,让宝钞与铜钱有同样的地位。我们已经说过,一直到15世纪中期,明朝不时地禁止铜钱流通。但这些命令没有什么效果,人们多用前朝所铸旧钱进行交易。
尽管铜钱在洪武、永乐、宣德年间铸造次数不多,但在1433年后有70年根本没有铸钱。早期生产的记录是不完整的,但是一些零散数字显示出铸钱数量不是很多。洪武朝铸造数量最多,例如1372年铸造了222401956文铜钱,1374年铸造了199849832文铜钱,两下合计价值接近200000两白银。官方的记录显示出即使在产量最高的14世纪国家每年也仅能铸钱190667800文。根据北宋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要想保证货币供应充足,国家必须保证每年要铸造20亿到30亿文铜钱,也就是每人每年大约要有50文新钱。而明代铸钱数量不断波动,从来也没有接近这一水平。同时,明初铸造的许多铜钱又流失到海外。郑和的远洋探险行动输出的铜钱还无法确知其总数。同时铜钱也被赏赐给外国的使者。1453年,仅仅日本的朝贡使团就运走了50118000文铜钱。然而,当时的明朝,国内市场铜钱的流通还没有合法化。
大约到1450年,取消了禁用白银、铜钱的禁令。由于对铜钱的强烈需求导致了“铜荒”,然而在整个世纪的后半期,政府没有采取任何实际行动来解决这种短缺。与此同时,市场上出现了许多私铸伪钱,这些私铸者们,以某一种正在流通的古代钱币为标准,掺杂以铅、铁以及沙子进行鼓铸私造。
当朝廷在1503年最终采取行动时,却没有资金去铸造铜钱。当时在京师的铸币厂生产能力有限。解决的办法是按照14世纪的先例将铸钱配额分派给各省,要求各省按照中央的统一标准铸造一定数量的铜钱。一般来说,铸造铜钱是一项有利可图的事情。甚至到16世纪晚期,铸造铜钱还可获得40%的利润(第六章第二节)。然而在这些事例中,中央政府并没有授权地方长官铸造他们自己的货币。正如一位监察官员所指出的那样,要求地方长官铸造一定数量的铜钱实际上成为一种新形式的税收。按规定,南京要铸造2560万文钱。许多在南方的官员联合起来上奏皇帝说地方灾伤,如果定额太高会加重平民的负担。皇帝随后将其定额减少到原来的2/3。然而这一定额,即使能够全部完成,也仅相当于36657两白银,这一数量根本无助于解决铜钱短缺问题。
1505年,甚至官员们都公认政府的工匠无法同私铸工匠的技术水平相比。一些官员在参观了京师的铸币厂之后,奏报说政府的工匠“乱加锤錾”,铸出的钱“斜仄拙劣,殆不成文”。1503年,鼓铸铜钱的命令发布之时,预想能够铸钱2亿文,到1505年夏天,户部上报说所铸之钱还不到定额的20%。甚至到1509年,这一计划也没有全部完成,整个计划一拖再拖。
嘉靖皇帝是最后一个力图维持铜钱制度的君主。1527年,他下令重新开始铸钱。尽管努力改进铸造工艺,增加每文钱的重量,但在其统治期间货币的混乱却更加恶化。到16世纪50年代,市场上充溢劣质私钱,私钱对白银兑价跌至6000文兑换1两。一些光棍无赖胁迫商民接受官定的每700文铜钱兑换1两白银的比率,迫使民间闭门罢市。1554年,有人上奏皇帝说许多流民死于京师街头,是钱法不通造成的结果。虽然这其中的因果关系并不清楚,但我们有理由推断这可能是食品价格急剧上涨以及失业人数大量增加造成的后果。
经济史学家李剑农注意到按照格雷欣法则(Gresham's Law),劣币要驱逐良币。他因此断言因为嘉靖钱法量过重,私铸者为了得到金属而将其销毁熔化,其未被销毁之善钱则深藏不出。用这一理论进行解释有一定道理,但完全这样解释却不能令人满意。他忽视了16世纪政府铸币的数量因素和其质量管理。
嘉靖铸钱是一个最容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明史》宣称1553年政府的铸币厂铸钱总数达950亿文,这条材料来源于《大明会典》。著名的中国货币史研究权威彭信威指出这种不切实际的数字“在事实上不可能”。他本身作为一个收藏家,认为没有什么证据显示铸造了如此多的钱,这种事情至多是一种拟议,并没有真正实施过。另外,在16世纪中期,950亿文钱的价值约略等于明朝政府20年间全部的现金收入。要想铸造如此多的钱,政府铸币厂的规模必须扩大100倍。
所有的证据显示出铸钱总额很少。1527年,南京和京师的铸厂仅仅铸钱41491200文。1540年,由于无利可图,铸钱再被推迟。在整个明代,最大胆的铸钱建议是给事中殷正茂(后来任户部尚书,1576—1578年在任)在1555年建议利用云南铜鼓铸铜钱,他认为每年费工本银39万两,可得钱65000万文。但当这一计划实施时,工本银被大量削减,仅投入白银2万两,每年铸钱不超过3300万文,其价值不到白银5万两。尽管这个计划名义上有150%的获利,但必须要求当地人将钱运到中部各省才能够实现。因此云南的地方官员不断地奏称负担过重,难以为继。到1565年,终罢云南铸钱。
南京和京师的铸钱一直推迟到1540年以后才重新开始,当然具体的时间还无法确知。但在1564年内阁大学士徐阶(1552—1568年在任)在给皇帝的一篇奏疏中透露在京师铸币的宝源局投入的工本费仅仅为28000两白银。总之,没有证据表明嘉靖朝的哪一年铸钱数量曾经创纪录地超过1亿文的水平。在一些年份中,铸钱完全被推迟了。即使嘉靖皇帝企图建立一套银钱双本位制的货币体系,铜钱供应不必与宋代人均比率一致,新钱低于一人一文的比率,但考虑到明代经济活动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这种做法不可能适应时代的普遍要求。
嘉靖朝铸钱缺乏质量管理,在徐阶的文中得到证实。政府宝源局生产的铜钱种类很多,徐阶将各种制钱并私铸之钱每项各五文封进圣览,让皇帝裁察。其中有的钱用镟车磨边,民间称之为“镟边”;有的以金漆背,谓之“金背”,还有一种,表面黑色、粗糙,称之为“火漆”。而劣质钱币众多,无法归类。徐阶认为这些问题并非一般民众梗法所致,而是政府机构管理不如法的结果。在他的建议下,工部宝源局暂停铸钱,第二年云南也停止铸钱。
对于这些问题,明朝前期的皇帝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首先,铸钱从一开始就没有按部就班。本来起步较晚,先天不足,而在16世纪,官方又过分低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在应该倾其财力、物力去铸造新钱的时候,却又只关注眼前的利益,损害了长远的计划。由于新铸铜钱数量很少,质量低下,所以很难推行下去。明朝的铜钱也沿袭传统的设计,无法取代前朝铸造的铜钱。朝廷也仅仅是颁布法令宣布前朝旧钱废止使用,却没有任何实效,相反只会使民众产生困惑。
在16世纪60年代的努力失败之后,再没有进一步的努力去约束管理私下交易的兑价。皇帝连续发布命令通告民众“行钱但从民便”。一直到明朝灭亡,以铜钱纳税也仅限于城市的商业税和一定比例的钞关税。官方收税时偏爱铜钱,但这并不意味着明代的铜钱是一种法定货币。1571年以后,官方的宝源局也偶尔开工铸钱。1576年,又发布了铸钱的命令,甚至还期望人民能够用铜钱来支付田赋,这是一个永远也不能实现的目标。政府的态度通常是谨慎的,他们接受铜钱本身的市场价值,有时候还利用市场的波动铸钱获利(见第六章第二节)。
在16世纪晚期,无论是税收支付还是民间交易,白银的交易量都逐渐上升。贵金属总是以锭、饼、小银块的形式进行交易。现在还没有证据显示当时有任何铸造银元的提议与想法。一直到19世纪,中国才开始第一次铸造银元。在明代,推行铜钱的惨痛经历所形成的长久惯性是很难消除的。
白银(unminted silver)用于税收管理和作为公共交换媒介
近代开始之际,在一个大国还没有用银币来进行财政管理是一种很奇特的情形。明朝政府没有能够从银的开采中获利很多(见第六章第一节),也完全失去了对货币和信用的控制。这就意味着明朝的财政管理者在履行其职责时缺乏必要的手段。这也就妨碍了税收的征集与解运,同时还会有其他更深远的影响。
16世纪晚期的货币供应还只能进行推测。据梁方仲的估计,从1390年至1486年,国内的白银产量总计达3000万两以上。在明朝灭亡前的72年间,海外输入中国的银元至少在1亿元以上。据彭信威阐述,元代中国白银就已经持续地流入中亚。到了明代,进行官方交易时,白银供应不足。他引用17世纪的一份资料认为一直到明朝结束,民众手中仅有25000万两白银,这一数字包括能够随时换成现钱的银器和银首饰。如此推测需要许多证据。但似乎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16世纪晚期流通中白银的数量并不很多。有证据表明,当税收折银以后,收割后的农产品价格有急速下跌的趋向。这一问题还将在后文中与田赋管理一起讨论(见第四章第三节)。价格的变动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发生,但是变化的剧烈程度表明不充足的货币供给可能是一个关键因素。
在税收管理中使用银锭(silver bullion)完全没有计划,甚至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其缺点是无法预料也不能进行修正。16世纪的赋役折银是一个旷日持久的、相当无规则的过程。流通中白银的不充足无疑是一些赋役从来没有折银的原因。顾炎武在考察了17世纪中期的情况之后,还认为赋税征银是一个错误,赞成恢复实物纳税。
在16世纪晚期,税收的解运基本上是向北方解运银锭。中部和南部各省要将税额解运到京师,同时,北方各省除了向京师解运外,还要将税额解运到更北的北边军镇。16世纪中期以后,中央向这些军镇供应的年例逐渐增加。盐课收入也是遵循着同样的运输路线。我们可以估计这些例行的解运至少从东南向西北运送了大约500万两白银。毋庸置疑,大多数的白银又回到了它最初的起运地。对于白银,北方边境是一个绝对的障碍。没有它的流回,向北的运动不可能不间断地超过一个世纪。尽管资料还不充分,但好几位现代学者在其论著中通过对棉花和棉制品贸易、瓷器以及同时代边境记录的研究,认为白银大概也是通过其解运过来的路线流回南方,因为物资注定要从南方,特别是东南各省采购。
这一来回流通的过程斜放在明代的地图上,就像一个巨大的回形针,不断促进着货币的流动,而且也可以相信这一过程加剧整个帝国地区间经济的不平衡。它促使这一过程的一端通过工业生产获得白银,而在另一端则通过政府的服务性事业来获得白银。顾炎武在广泛地周游、考察之后,指出当时在山东登州和莱州、陕西鄂县白银十分短缺,这两个地区不在白银流通范围之内。同时,由于税收征集和解运过程的缓慢而滞留的白银在整个货币供应中占很大的比例,它们有好几个月脱离了正常的市场流通。
对此更详细的研究是一般经济史学家的任务。但是站在财政史的角度,可以认为16世纪税收管理中白银的利用由于没有有效依托铜钱,产生了很多问题。提高白银(unminted silver)的地位实际上会阻碍投资。很清楚,一个拥有10亿文铜钱财产的人不可能持有这么多铜钱,但是,明朝末年一个大财主可能会在其家中窖藏100万两白银。1580年的一份上奏透露出在长江以南的许多家庭确实贮藏有成千上万两白银。通常为了安全,都是将这些银条、银锭埋入地下。可以理解,白银广泛用于制作珠宝、首饰、器皿,它们在理论上可以看成是一种现金,实际上却减少了流通中货币的数量。
不过,这一体系也有一个好处,它减轻了通货膨胀的压力。16世纪以白银来计算的长期价格结构是相当稳定的。除了由于地区差异、季节变动以及自然灾害的影响外,在这100年中主要商品的价格没有多大变化。惟一值得注意的例外是1570年到1580年间农田价格的全面下降,这可能是张居正财政紧缩政策的结果(见第七章第三节)。众所周知,张居正在任时,国库白银充溢。到这个世纪末,价格开始回升,但还是比较缓慢的。只是到17世纪早期,由于军事开支不断加大,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物价急剧上涨。此外,这一时期我们还要考虑到白银不断输入的影响,这一趋势又持续2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