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精装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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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税收结构的复杂性

复杂的程度:以顺德县为例

1585年版的《顺德县志》中的《食货志》部分讲到,该地佃农通常是每亩土地向地主交纳2石稻谷(unhusked rice),相当于0.9石的稻米(husked rice)。由于基本税率估计为每亩0.03石米,则征收部分只占田主收入的1/30。由于佃农与田主五五分成,实际上税额也就占农作物总收成的1/60。县志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还会有税收过重的抱怨呢?《顺德县志》3/1。当代史家也许会问同样的问题。然而,在回答此问题之前,有必要描述一下税收估算的地方背景。

顺德属于广州府,位于现在西江东南岸的广州附近。这里的气候和土壤都适合种植水稻。丘陵土地只占本区税田面积的8%《明史》45/507; 《顺德县志》3/6—8。。1581年,为了重新分配税收,进行了一次土地清丈(张居正的土地清丈,见第七章第三节)。像其他地方的情况一样,直到那时,县里的税收估算还很不合理。虽然官方的记载显示,官田有48313亩,但实际上,这种公共财产无法确知。纳税人被分为较高和较低的等级,然而,纳税大户到底占有多少最初曾是官田的土地无法确定。同样,纳税小户对他们的土地是否拥有清晰的产权,也是不能确定的。换言之,土地的使用和占有变得混乱,官租很难与民田正赋区分开来。赋税额的差异与地力也没有多大关系。土地清丈结束后,县衙最终承认官田已经丧失,这一点显然得到了中央政府的认可。随后,所有登记的地亩都被视为民田。缺失的官租就由所有新注册的民田田主共同分摊。充分利用土地清丈的成果,使得正赋在全部田主中进行了重新分配。因此,帝国政府分配给县里的税额就平均地分摊到所有纳税人头上了。

重新分配无疑是很大的改进。由新田主共同担负官产流失的决定,不可避免地受到了批评,但尽管如此,分到每个单独纳税人头上的数量却是微不足道的。

税收评估的新规则既公平又简单。它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同上,3/9。

(a)根据地力,把县里所有应纳税的土地分为上、中、下三等。山地被列为下等。上等田的基本税额为每亩科米0.0404石;中等田每亩科米0.0273石;下等田每亩科米0.0172石。

(b)无论纳税田土的分类情况如何,每亩纳税0.0094石粮食,用以补偿流失的官米损失。

(c)将7%的加耗添加到田赋中以弥补管理损耗。这适用于正税和余租。县志中的正税是指民米(civilian rice)和官米(official rice)。为避免混淆,在以下的段落将采用这两个术语。

列出这三个主要规定后,县志修纂者没有进一步记述从各类土地中可以征收的官米、民米和加耗的总数。很奇怪,他们回避了如此简单的数学计算。他们只需要算出精确的民米税率和官米税率,再加上两者之和的7%。据此可以算出上田的税率为每亩0.053286石,中田为每亩0.039269石,下田为每亩0.028462石,这个比例接近于5∶4∶3。

事实上,这种计算几乎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到1585年,这个县的所有赋税都是用白银来交纳。民米与官米之间的折纳比率有一些差异。前者按每石米0.6028两白银进行折纳,这接近于16世纪晚期的市场价格;后者则按每石米0.2653两白银折纳,对于纳税人而言,这是相当有利的《顺德县志》3/15。。这使得收税手续相当麻烦,但并没有妨碍对全部税额的计算。惟一不同的是,此次7%的加耗被分开追加。当分别加耗后的官米和民米款项合在一起,就构成了全部的税额。这种计算显示,上等田的税额估计为每亩0.0287262258两白银,中等田为每亩0.0202767782两白银,下等田为每亩0.0137623186两白银,三者的比例接近于4∶3∶2。

可能会产生这样的疑问:为什么如此重要的数字竟被县志忽略了呢?同样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当官田流失后,民米与官米两种税名仍然保留,并有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折纳比率呢?第一个问题在这里可以得到完整的答案;第二个问题将在下文“复杂的原因”一节中进行讨论。

应该牢记,明代任何时候都没有将白银宣布为官方标准。国家仍然以粮食的石数来作为基本的财政单位,为了保持帝国财政体制的同一性,地方官府也只能如法炮制。即使粮食和白银之间的折纳已经很普遍,在理论上却不能保证当中央政府遇到突发事件时,不会命令州县官员把一定数量的粮食运送到另一个地方。出现这种情况时,折纳比率就会被丢开,而加耗比例也会被修正。在县志中被大略描述了的税收则例,迄今为止,事实上都包括永久性规则和临时变通性做法;它们都遵从中央会计制度和地方惯例。在当时的情况下,以粮食石数分配到州县的全部税额,都可以被视为永久性税额。民米和官米的基本分配比例,原则上与整个国家的标准一致。然而,本色折银,7%的加耗,以及复杂的折率,都要服从于后来的调整。

而且,上面以白银计算的税额在小数点后都包括十位数字,这并不是单个纳税人上交的实际数量,而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标准。税收结构还必须与役的部分摊入相适应。1585年,顺德县有七项主要的役(每项又可以分为两种或更多的部分),都全部或部分地按田土来征收。与其他地区二十多项附加税相比较,这算是简单的了。这部分是由于广东省按察使(应为巡按御史。译者)潘季驯的努力,他积极地推动税收的简化(第一章第一节)。1559年,潘季驯要求其下属在所有辖区内都推行均平银,这与一条鞭法改革很相近《明史》223/2574;张萱《西园闻见录》32/9;焦竑《献征录》59/95; 《世宗实录》页8181—8182; 《顺德县志》3/23—24。

县志显示,顺德通过三条渠道征收均平银。其一,由全体壮年男子组成的纳税人构成,即“丁”。其二,以每田五十亩加一“丁”的均平方式进行收税,形成抽象的“丁”。这个税额添加到所有的“丁”的头上。其三,额外的“随带(piggy-back)”税,被添加到每石民米正税的征收之中同上,3/24。

此规则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它包含了人头税与财产税,前者以第一条渠道为其税源,后者则以第二条和第三条为其来源。但第二条和第三条却不能合并起来,因为它们体现的是不同的税收原则。以五十亩纳税土地为征税单位只涉及了面积,而不管地力如何,它的目的在于使税收具有广泛的基础,确保每位田主都为他的田亩数付出他的那一份。少于五十亩的田主同样也要付抽象“丁”的相应部分。另一方面,增加到民米上的总数,既反映了土地面积,也反映了粮食产量,并以后者为其重点。一个要交纳大量民米正税的人,可能是因为拥有较好的土地,并具有很稳定的粮食来源,而未必就是因为他占有大量的下等田。既然均平银意味着这个人既要按他的田产,又要按他的粮食收成来两次纳税,这一制度就意味着是累进税制。在理论上,即使富有的田主将他的财产分成很多的小块土地,或者以不同的名字来登记,也能有效地实施这一制度。

均平银用于支付知县每年的办公管理开支,并代替了一部分里甲正役。与此相似,用于取代各种劳役而征收的均徭(第三章第二节),也同样由知县掌握。在县志出版的时候,还没有迹象表明,这两种役会合并,因为均徭征收刚由五年一征改为一年一征,而且方法还没有固定下来同上,3/26—27。。均徭也吸收了人头税和财产税的特点,然而它是由两部分,而不是三部分演化而来的。它是基于丁的征收和加征民米的附加税,但省去了每五十亩纳税土地转为一个抽象“丁”的部分。理所当然,它的比例与均平银也就不同了。

另外,在工部的监管下,该县还办纳上供物料。这些物资的一部分以实物的形式,由知县派人解运,一部分折银支纳。由于会计预算体制是基于预先分配而不是征收后进行分配,这种估算仍然包括各自分开的三项(宫廷供给,实物;工部物料,实物;工部物料,现金),每项都涉及了对官米和民米的附加税。在每一种情况下,官米的比例都要比民米少得多。因为按以前的原则,官田佃户要向官府交纳更多的粮食收入,因而役的负担要比民田田主少。但由于现在每位纳税人的基本税额都同样包括官米和民米,这三种役的估算也就导致了对其财产的六种不同附加税同上,3/19—21。。知县也被要求为附近的驿站提供银钱,它是由民米的一项单独附加税发展而来的同上,3/31—32。。与其他县的情况相似,顺德也不得不维持它的民壮额,这通常由御史随粮带管。大约所需费用的2/3按民米编银,剩余的1/3则按“丁”编银同上,3/30—31。

上面的项目显示,官米有三项附加税,民米有七项,这些税收多合并于田土之中,其中还有三种按户丁计税。另外,还有其他的较小的几种役银,例如为附近卫所军需而征收军器料的银钱同上,3/21。。其数目很小,在此被视为小额税而不列入讨论范围。

很明显,最初的、似乎是单一的税收方案,能够衍生出大量复杂的附加税费。我们已经有了几个模拟的税收个案研究,不同的纳税人有上、中、下不同的田则,每户丁数亦有不同。如果按照通常的写法,至少还得花一个半小时去解释最简单的个案。因为财政单位中的十进位小数点,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延伸。在另一方面,尽管有14种附加税,实际上的税收标准仍然较低。对那些少于30亩土地但主要是下等地的、以及家里不多于两个成年男子的小田主来说,税收负担通常不到他们粮食收成的5%。累进税制也能得到证实,对一个拥有300亩土地,而且主要是上等田,以及户中有五六个成年男子的中等田主而言,他的税收负担接近于他粮食收成的10%左右。

税收的低标准可以进一步从县志汇集的数字中得到证实。1585年,民米、官米再加上7%的加耗,总计为34689石粮食,这一数字实际上是折成17952两白银交纳同上,3/15。。依据县志详细记载的关于赋税征收方法的描述,我们把摊入田土之中的额外税收负担算做是一种役的再分配,它一共有七项,但不包括人头税估算份额,通过计算,合计为11324两白银。因而税田的负担为29276两白银。以此数除以登记的883706亩土地同上,3/19。,可以知道每亩土地的平均税收负担为0.0332两白银。由于在顺德的全部纳税土地中,仅有8%的田亩为山地,它的低产不应该很明显地影响当地的粮食平均产量。县志的卷首提到,每亩土地的平均产量为1.8石米,而当地的粮价大致为每石米0.5—0.6两白银(第四章第二节),即使不考虑正常季节会混种各种不同的作物,平均每亩土地的年均收入也应当在1两白银左右。因而大致的税额,接近于土地收入的3.5%左右。一个非官方的资料显示,可能是受1570年至1580年间通货紧缩的影响(第二章第四节,第七章第三节),在16世纪晚期,广州府的粮价可能跌至每石0.3两白银周玄暐《泾林续纪》47。周也发现,此地区的粮价可能是最低的。。如果是那样的话,就会使估计的收入下降至每亩0.54两白银,但即便如此,税收依然不会超过土地收入的6.12%。

然而,我们却不难想像,当这个复杂的税收结构在16世纪的农业社会中,被人员不足的地方官府管理时的真实情形。明代文人留下了大量的关于殷实大户逃避税收以及乡村收税人、吏胥的腐败和滥用职权的记载,他们对这些行为深恶痛绝。这些不法行为有各种形式,并采取了不同的手法,这也是可以想像得到的。

税收体制的根本问题,不是因为税率过高,也不是因为税收立法缺乏平等性的条款,恰恰相反,这些容易受到反对的特征很少存在。这个体制的缺陷在于税收明细表的复杂性,即使县志也不能将它们全部列举出来。税率可以多达小数点以后的12—14位数字,这是很荒唐的,在明代以前从来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大约在同时代,面对同样的荒唐情况,南直隶松江府的府志编纂者写道:“银至厘而止,米至合而止,其下悉宜抹除之,不然堕入奸人云雾中”《天下郡国利病书》6/65。。然而,明代从来没有进行过类似的根本性改革。第一个取消小数点后5位数字的帝国法令是在1685年由清朝的康熙皇帝签署的张其昀等《清史》Ⅱ,页1464。。即便如此,复杂的数字依然在清朝的账目上又保留了50年。正如所观察到的那样,顺德县也开始采用小数点后不多于4位数的税率。小数点后位数的增加,既不能因县志编纂者的呼吁而停止,也不可能因皇帝的法令而消失。因为,它是基本税收结构多样性、复杂性的直接后果。

复杂性的原因

在16世纪晚期那些正在施行的税收方式中,顺德县的税收方式绝不是最复杂的,当然它也不是最简单的。因为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税制方面的特殊问题,所以不可能引用一个典型的个案。但绝大多数复杂的方法,都有一个共同的起源。结果可能不同,但起因却都是相似的。顺德县的税收管理,已经被描述得相当清晰,因为它的县志已经通过更多的解释方式,逐步得出了征税的比率。

在导致税收结构诸多复杂因素中,农耕方式是不应该被忽视的。种植水稻,尤其是涉及到梯田种植时,它对田主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它导致了耕地的分割。对不同坡度的稻田进行的灌溉,因地貌不同而显得更加复杂,无法进行大规模的耕作。何良俊曾认为,在他的家乡,属于南直隶的华亭县,一对夫妇只能耕田5亩至25亩,这种情况在许多南方省份中肯定也适用何良俊《四友斋》3/179。。这导致了将耕地分成很多小块,有时甚至考虑不到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何良俊还进一步证实,一个民户可能拥有二十块分散于各处的小块土地,而这些小块土地的总税额,则在0.1—0.2两白银之间变动同上,3/190。

大约在1525年,浙江省嘉善县的每个里的纳税面积,被记载为“不下3000亩”《西园闻见录》32/24。。当它与110个纳税户相除时,意味着平均每户拥有的土地,包括山地和池塘,接近于30亩,或者说略少于5英亩。当时,一些小块的土地被进一步分成更小部分的做法是很普遍的。有时,为了出售或典当,甚至有将一亩土地分成很多块的情况。傅衣凌最有揭示性的研究成果,提供了许多实际的例子。在福建省永安县的小村庄里,发现了这种自16世纪以来,小块土地因出售、典当协议及家庭契约而产权变动的情况傅衣凌《农村社会》,发生于清初的例子也包括在其中。。傅衣凌所举的例子很小,因为他所用材料的类型,肯定是非常少的,而且从来没有被传统史家视为可信的资料。韦庆远引用的1644年南直隶祁门县一户的清册供单,也有相似的意味。这个纳税户,总共有不少于32亩的土地,其中包括分散于4个不同村庄的8块土地韦庆远《黄册制度》,清册供单图见该书附图二(计四幅)。。事实上,此类记载能不时被发现,表明了在明代后期,地主在各地拥有小范围的田产,绝不罕见。对耕地产权的分割,还可以从1566年版的南直隶《徽州府志》及1572年版的浙江《会稽志》得到进一步证实《徽州府志》7/19—45; 《会稽志》5/8—9。

这种局面对税收管理形成了一个双重问题。税收法规必须同时应付众多的小土地所有者、少量的中等田主和大田主。为了照顾到小的纳税户,税率不得不固定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回旋余地受到限制,而且增加附加税也必须非常谨慎。原则上,大土地所有者承应重役,但田土产权分布的零星性,又使得富户很容易以不同名字分开登记不同土地,以此方式来逃避过重的支出。顺德县的税收方法显示出突破此两难局面的尝试,它抛开了分等级的“丁”并让所有的壮年男子按统一的标准纳税,通过采用抽象的“丁”和将十余项附加税附在基本税额之上的方式进行征收,力图在一定程度上平均税收负担。如果中等田主和大地主的所有地产合并到一起,绝大多数复杂性无疑会被消除。如果那样的话,较重的税率就能直接加征到这些富户头上。

田赋的评估单位亩很小,但支付单位却过大。与唐宋时代以铜钱为财政单位不同,明代从来没有发展起一套有效的货币体系(第二章第四节)。问题在于,当税收中使用没有铸成银钱的白银时,即使是这种贵金属的最小重量,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也是太重了些。在16世纪中国的南方和中原地区,0.6两白银差不多是一石稻米的正常价格。即使是基本税额被简化到每亩0.03石粮食,计算成白银也要到千分之一两,而对基本支付的附加税也不能固定为一个总的比率。相反,每项都有一个单独的比率;例如在顺德,均徭是按每石民米0.1403两白银的比率征收《顺德县志》3/27。。实际上,没有哪位纳税户以整石交纳民米,而多为1石的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折银更小。就技术角度而言,如果一开始就将多项附加税率固定,那么将这些附加税合并为一个较大的部分是很容易的。而附加税的随后合并也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

如顺德的例子所显示的那样,几项役银都代表着不同的开支。税收中侧面收受的存在,使得合并这些收入变得极端困难。帝国中央政府没有建立起区域性的银库,省级官员也没有建立起集中管理的银库,即使白银已经广泛地应用于赋税征收,由于没有通过银行技巧来处理公共基金,现金的流动就不得不遵循以前的程序,从一个省到另一个省或者从帝国一端到另一端的许多商品输纳只不过是被等价的白银输纳所取代罢了。认为使用白银是财政管理上的一个重大改进的想法,没有什么实质的理论意义,它不过是类似于在不同的乐器上演奏同一种曲调罢了。

只要中央政府不修改总的财政方法,它就不会放松对地方行政管理的控制。地方的税收不断地为各级政府提供经费,不仅每项账目都有各自的额度,而且还必须足额征收,既不能超额,也不能短缺。此外,税收解运人与解纳期限也有不同。按何良俊的说法,一直到16世纪中期,乡村各种不同款项的征收也是由不同的人经手。由于收税是如此的缺乏整体性,以至于村民每隔几天就会碰到征租索钱之吏最坏时,每个月有12个纳税截止日期,尽管不是所有的截止日期都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见何良俊《四友斋丛说摘抄》3/167、173。。因此,地方官员感到不管有无上级政府的法令许可,都有必要进行一些基本的改革。

实际上,各种各样的役不仅仅分别摊入田赋之中。它们也源于其他税收,依照同样的税收计算原则而部分或全部地进行征收。顺德县征收均平银是为了取代对一定数量的里甲物资征索,以及原则上取代里甲正役。均徭银取代了力役。民壮起初也来自于里甲。因此,这三种征收都是按“丁”征收。考虑到该县税收水平很低,危害还不会太大。如果所说的差徭已经取消,而整个财政负担也合并到田赋之中,过分简化的益处也是可以取得的。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原则上,必须坚持所有的丁都有为国家服役的义务,不管他们有无财产。废除这项原则就将会损害帝国的统一性。将丁作为税收单位的好处是,如果纳税人不付钱,他们也可以被召集起来亲自服役。这就是为什么上面只提到了三种征收办法,保留了一些人头税特征。然而,其中任何一种都不是仅仅作为一项人头税,大部分负担都是摊于田土之中。税收结构不能取得所期待的简化,是因为它服务于多种原则和多种目的。

将官米保留为一项财政名目,是传统的强烈影响的又一个例子。16世纪很多省直的官田已经完全流失(第三章第二节)。这能从包括顺德等在内的一系列地区看出来常熟县在1462年取消了官田和民田区别,杭州府是在1572年,参见《常熟县志》2/33; 《杭州府志》29/19。。但也仍然有一些州县宣称在当地仍然保有这项田土《安化县志》2/8; 《金华府志》6/29; 《漳州府志》27/15。。由于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查,只要地方官府根据确定的份额继续上交官米,帝国政府就只好不追问细节。尽管如此,它还没有决定把取消官田作为一项基本政策。结果是绝大多数的州县,都将官米保留为一项独立的统计款项。江西省的官田可能在16世纪中期以前就没有了《顺德县志》3/9。县志显示出该地区是效仿江西的先例。,但在1610年的全省统计上,仍然保留了此项收入,即征收官米657274石和民米1871519石《江西赋役全书》, “省总”,1—2。。因此,并不仅仅是在顺德,其他地区也有假想的官米的存在。

然而,实际上,通过地方官员的机智,那些已不存在的财政项目,仍能被利用起来服务于特定的目的,这一点很值得注意。其目的是将其与金花银征收联系起来。从1436年起,大约400万石粮食的田赋,已经按照每石0.25两白银的比例,永久地折纳成白银。这项收入落入了皇帝的私人腰包(第二章第一节)。顺德分担这项金花银的数量大约为4000两白银。从1585年起,以官米名义征收的款项作为金花银解运京师《顺德县志》3/15。。当官米不够时,则挪用部分民米,以维持平衡。官米的改折,由地方官员确定为每石0.2653两白银,实际上代表了金花银基本折纳比例并加上接近于6%的一小部分加耗。由当地的所有纳税户负担官米的损失是不合理的,但通过这种分配,命令的强制性被有利的折纳比率缓和了。地方官员可以宣称,一定数量的粮食仍然作为官米来征收;同时,通过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的项目来征收,以确保有足够的收入来完成金花银。金花银运抵京城后,是被单独管理的。对于每个纳税户而言,他们都被同时指派了不同的官米和民米额,对于以后进行额外加耗也很方便。因为正如已经指出的那样,官米是基于田土面积而民米是基于粮食收入而征收的。

顺德县的税收结构看上去显得比其他地方更为复杂,其原因是县志在列出税率后,又给出了精确的计算方法。这种细节通常要被其他地方的官方出版物省略掉。

然而,省略这类计算方法决不意味着其税收结构简单。正如一个现代的会计在计算顾客的所得税时,是由自己处理技术细节以简化税收程序,同样的,其他州县没有出版税收计算方法,但可以从它们税率中的小数点中觉察得出来。

交错补给线在帝国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网络,这是税收改革的另一个实质性障碍。其不仅难于梳理也难于了解。供应首都的土贡,就明显地造成了很多地方的税收项目复杂化。因为原则上,要从公共税额中拿出一定数额用以补偿这项费用。1590年,南直隶的上海县被要求向太医院上交12两白银以替代当地应交的药材。在理论上,这项支出与其他几项一样,依然是分配到每个纳税人以及该地区的每亩纳税土地之中《上海县志》3/12。

通过对比可知,顺德的情况还稍好一些。因为相较湖广、浙江和南直隶的其他各县,它上纳京师供应很少,也没有被要求去长途解运它的税粮,更没有被要求像北方的州县那样,提供官马的马差(第三章第二节)。除开丧失的官田,顺德的土地占有与使用情况也较为简单,从来没有产生像福建和江西那样复杂的土地租佃关系(第四章第二节)。

这些复杂性是随后一些章节的主题。这里首先进行一个大致的观察,即绝大多数的复杂性都有一个长期形成的历史渊源。马差始于洪武皇帝的法令。大运河缺乏中央财政的支持,导致了对税粮运输不同的和额外的加耗,这是起源于永乐时期。第一个永久性的税粮改折方案发生于1436年,起初它只是想解决一个临时性问题而把比例固定,并没有考虑到它会对将来的管理产生什么影响。税收收入的侧面收受,是明王朝缔造者的基本政策。一个似乎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是,到了16世纪晚期,明王朝的基本田赋结构变得过于复杂,已经无法再进行彻底的简化。任何深层次的改革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管理的完全崩溃。

然而,税收体系是一个整体,如果白银能正式被宣布为国家财政标准,而余下的实物税收能够被通行改折为白银,那它就仍会有一些存在的合理性。1572年,浙江会稽县的田赋以银征收的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82%这个估计以在县志中未经编辑的数字为基础。很明显,在45213石税额中,只有9780石纳本色实物。见《会稽志》5/1—6。。1591年,山西临汾县,95%的田赋用白银来支付我计算出在全部的57213石税额中,只有2780石由实物支付。见《临汾县志》4/2—5。。1585年,广东顺德县的田赋及其加耗,已经百分之百地彻底用银征收了。即使是在16世纪晚期,运送到京师的漕粮,也只有大约250万石粮食,不到帝国田赋总额的10%(第七章第一节)。然而,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消除以粮食石数作为基本财政单位的方式。

没有采取以白银作为标准和完全改折,是有许多原因的。改革会损害掌管内府库太监的利益。如果以白银来作预算,朝廷自身也将会受到更多的限制。在现存体制下,它依靠以粮食作为财政单位,在一些地区内可以随意伸缩。可以按照喜好,确定更低或更高的折纳比率,并且强制要求地方坐办各种物资,而不考虑和当地物价的关系。此外,全国各个地区的粮食价格和白银供应量也有很大的不同,这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即使绝大多数困难能够被即时解决,对体制任何有意义的重建,都需要有一个不同的国家管理观念,因为它将不可避免地影响整个帝国的结构。宣布以白银来作为国家标准是很容易的事,但是户部在各省建立地方性的银库将会导致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相分离。加强省一级后勤保障能力将会要求增加工作人员和行政预算。完全取消实物税和强制性徭役,必将会要求提高正税征收水平,要求用可调节的预算来替代定额税收体制,并要对乡村地区实施更有效的控制。不用说,明后期的政府既无能力亦无雄心去进行这样一项根本性的变革。即使是到19世纪晚期,清代的改革家们也无法完成这一变革。

因此,16世纪的税收结构包含了许多因素,它的一些基本原理源于更早的先例。早期皇帝的特殊决定,被恭敬地奉为习惯法。随着时间的流逝,将会愈加难以进行一些细微的调整。王朝建立之初,当帝国政府还妄称拥有广泛权力的时候还不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到了16世纪,明政府是既不能加强权力,又不愿意放弃控制范围。

因为中央政府不能推进所需要的改革,简化赋税征收的努力,就只有落到地方官员,通常是知府和知县的头上。他们改革的范围必然很狭窄,他们的努力也不能互相协调一致。16世纪晚期,绝大多数的官员只有三年的任期。由于“回避法”也就是说,一个官员不允许在自己的家乡任职。除了少数情况外,也不许官员任职于本省。在云南和甘肃的有一些特例,见《大明会典》5/14—15;又见Parsons,‘The Ming Bureaucracy:Aspects of Background forces', pp.175—213.,他们通常被委派到很远的地方。用顾炎武的话来说,即“风土不谙,语音不晓”《日知录集释》3/85。。当一个官员熟悉他自己辖区内的具体事务时,他的任期也就快要结束了。

在进行地方税收改革方面,地方官员们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他们之中的许多人都要受到长期的阻挠,会遭受挫折。1547年,浙江会稽县知县试图将该地区64种税则合并为三大类。他的建议被送到了其顶头上司绍兴知府那里。知府征询自己的佐贰——官粮通判的意见,讨论推行这种新方法的可行性,以及它对本府管理及公共舆论可能的影响。考虑到这一点,知府特别指出,任何重新将税收归类的行为,都只能局限于附加税和加耗,由于基本税额实际上是一种“成宪”,因而要被排除在讨论范围之外。这个计划又被送到代表布政使的分守道长官那里。在他的指示下,一纸公告送到了府县衙门,要求“各乡耆旧”发表自己的意见。该地区有影响的人被单独召见并征询意见。由于会稽也是一个盐场,从灶户那里征收的田粮已经成为当地盐政收入的一部分,故而也需要征得帝国巡盐御史的许可。新的税收法令上呈后,经由省级行政机关和巡抚获得最后的支持。当地的税率后来确实被分成了三大类,但每一类都有如此多的例外,例外之外还有例外,因此很难说还存在多少种类《会稽志》5/13—18。。结果,这个最初的建议实际上大打折扣。

地方改革的主要阻力,可能都是来自于当地乡绅。他们是致仕的官员或有功名的人士,享有一定的赋役优免。在理论上,这种特权只适用于他们自身及其家人,并且要依据复杂的则例。通常,他们利用现存税收方法的漏洞来扩大自己的利益。因而,任何税收改革都会影响到他们的利益。一旦不满,他们就会故意拖欠不交赋税,或者通过有影响的人物向地方官员施加压力。有时,他们向上级官府寻求仲裁。这些手段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向上级官府呼吁的正式合法手段,被称为“吁请”,但实际上是以民事诉讼方式来反对地方官。会稽县知县杨节,在1572年记录了该地区的5个案例(其中之一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中,有一个案例是当地有影响的地主向上级官府吁请,以否定知县的税收法令。杨只是简单地把这些例子称为“争讼”。至少在一个例子中,知县的决定被推翻,另一个例子则引起了北京的关注《会稽志》5/17—18。

税收立法遭到地方强烈反对的最有名的知县是东阿知县白栋,1574年,他在山东东阿任职。白栋在当地推行一条鞭法,每地一亩,征银0.011两,外加差银0.0092两,丁一人,征银0.13两。这个比例,在中国北方并不能算太低,但手续相当简单。“行之一年,逃移自首归业者一万一千余家”,白的成绩甚至得到了张居正的认可,但由于地方不满,他被一位监察御史弹劾,而且直到张居正亲自过问之后,案子才得以了结《神宗实录》页2953—2954; 《西园闻见录》32/27;张居正《张江陵书牍》4/1。

明代后期,绝大多数地方官员在推行税收改革之前都会求得当地精英集团的认可与赞同,这样的改革将较为稳妥。大约在1609年,山东汶上县知县在县志中写道:通过观察,他解释了当地赋税文册的不合理性,“乃荐绅先生各执所见,弗思润泽,纷纷之议,几聚讼矣”《汶上县志》4/4。。当然,尽责的地方官员并没有向豪绅屈服,而是进行顽强的反击。然而,这种英雄主义行为很少会受到奖励,反而常常是要求这样一些尽责的地方官员有相当大的自我牺牲精神。民众心目中的理想官员,是他能在没有反对意见的情况下,进行他的管理。因而可以理解,许多地方官员无意进行革新,放任自流成了保护自己和官运亨通的最好策略地方官缺乏进取心,受到了顾炎武的批判,他认为这是政治体制不可避免的后果。顾的文章已由de Bary在Sources of Chinese Tradition一书中进行了翻译并作出了概括性说明,见该书Ⅱ,页611—612。

因此,税收结构的复杂性是多种不同原因的产物。水稻耕种的方式,货币体系的特性,税制原则的差异,地方政府制定法律必须符合中央法规,没有运用银行手段来管理公共资金,某些临时性调整却成为定例,中央政府不能进行普遍性的改革,地方政府权力有限,地方官员不能自由采取行动,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税收结构的复杂。明代的田赋,在折衷了如此多的矛盾之后,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财政体制问题,它必须同时也被视为一个政治和社会的制度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