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古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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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什么是民主?定义 证明和选择(1)

肯定会有某个阶段,

那时进一步提出问题或要求寻找更多的理由是没有意义的。

但是在到达该阶段的过程中,

我们可以期待在进行评价时发现某种与别人共同的基础,

这一共同的基础意义重大。

——格里夫斯

9.1定义是任意的吗?

回答“什么是民主”这个问题,等于给民主下一定义。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定义?[1]按照J.S.密尔的说法,“最简单最准确的定义概念是,它是阐明词义的一个命题,也就是说,要么它是被普遍接受的意义,要么它是言者或作者……打算使其具有的含义。”[2]可是密尔并未进一步论及由言者或作者特别给定的意义和被普遍接受的意义之间差异的重要性。不过,密尔之后的一些哲学家这样做了(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应把他们视为牛津哲学家)。他们对约定性定义和字面的或辞典上的定义作了明确的区分。[3]在前一种情况下,言者声称:我想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该词,这就是我对它的定义,这是我本人“深思熟虑之后,任意地和自觉地为某事物选择的名称”[4],这是一种约定。在后一种情况下,言者是在表明一个词被广泛使用的程度,即人们在使用该词时通常用它来表示的意义。这是辞典打算给出的定义,它被称为辞典定义,即写在辞典中的意义。

辞典定义和约定性定义的这种区分意味着还有更进一步的区分:辞典定义可真可假,这取决于有关一个词如何被使用的报告是否准确;而约定性定义就不可能分出真假,因为它们是任意的定义[5](这一点经常被人强调)。例如,我可以指着一个白种人说“黑”将用来指“白”,并且宣布,只要我说“黑”,就是指白种人的肤色。这里的问题不在于我事实上允许自己表达偶然掠过脑际的无论什么胡思乱想,而在于根据这种观点,只要说明两个条件,我将他人称为“白”者称为“黑”就是完全正当的决定:(1)明确宣布这一约定;(2)约定者永远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黑”这个词。但是,听众对于自己所说的并且其他人也作同样理解的“白”被换成了“黑”,将作何反应呢?牛津哲学家是这样解决问题的:我们可以根据这一约定是否有用而采取赞同或反对的态度。易言之,尽管这类约定难以分出真假,却能够分出是有用还是无聊。乍看起来,这一准则似可付诸应用。就上述例子而言,任何人大概都会同意,将人皆称为白者称为黑,不仅没有什么用处,还会混淆视听。然而,这个问题不难解决,是因为这个例子既无意义,而且简单至极。但在提出一系列论证时,我们却无法找到一个能够单独运用这一效用准则的例子——我指的是能够免受无聊之人和无聊之言纠缠的例子。例如在我看来,几乎马尔库塞的所有约定都是混淆视听和“滥用无用”。但是根据什么有用的准则说它无用呢?

尤其需要记住的是,“在政治和语言的堕落之间有一种特殊联系”,因为语言更多地是被当作“隐藏或阻挠思想”的手段,而不是表达思想的工具,这在政治上的表现要甚于其他领域。[6]因此,政治学学者遇到的特殊困难是,在他那个专业中,把问题搞得含糊不清确实是“有用的”。[7]实际上,政治的一个重要成分——但不一定是它的邪恶成分——可以被称为玩弄政治问题的艺术。现在让我们重新表述这个问题:什么是“有用”的定义?它对谁或对什么有用?让这个问题更醒目一些吧,假设有人说,政治科学对政治实践是有用的,在实际政治中搅浑问题是有用的——像我刚才承认的那样。牛津哲学家对此能反对吗?我看不出他们如何能反对。他们怎能阻止他们宣布的准则被颠倒应用?怎能阻止它因为有用而造成的迷乱呢?因此,如果定义仅仅是任意的约定,只服从一个唯一的条件,即它们在某种约定的(任意的)意义上是有用的,结论当然会接踵而至:民主的含义就是在约定者看来有用。[8]但这是一个我不想接受的结论。

有人也许会反驳说,我忘记了只有约定性定义才是任意的,除此之外还有辞典定义。然而,求助于辞典定义并不能提供真正的帮助。我们不妨搜罗一堆辞典,当我仔细查阅了这些辞典之后,我会发现,对不同的人来说,民主竟能成为如此纷杂不一的东西,我甚至不得不断定它包含着一些相互矛盾的涵义。那么下一步怎么办?假如为了安全起见,我就不会走什么下一步。我的研究将以如下说法告终:东边的人所说的民主,就是西边的人所说的独裁,如此而已。这是个能够接受的结论吗?如果是,那就没有什么民主理论可言了。其实,假如这也算是论证,那就再多想也无益了。我们所要做的只是搞个民意调查,看看人们被教导信奉什么,从中得出的统计数字能使我们确定获胜的多数。然而,主张用百分比解决问题会更糟,这等于把问题最终交给了一种argumentum baculinum(“谁有棍棒谁有理”)去解决。就是说,无论什么人,只要征服了世界就将发布真理。这时任何辞典都将按征服者的界说去定义民主,这样一来,有一种约定将成为正确的辞典定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提问重新思考整个问题吧。什么是定义的真值?具体而言,什么是民主定义的真值?在这个问题得到解决之前,民主理论是不会有立足之地的。不错,哲学界的气氛已不像1940和1950年代那样“约定主义”了[9],但政治学家和政治理论家们发现,约定主义的信息就其表面价值而言,仍然包含着极好的便利条件。它为他们省掉了许多麻烦,为漫不经心地使用术语提供了神奇的庇护。[10]它还使创新,或者更妙,使我所说的“求新癖”,成了世界上最轻松的事情。几乎任何政治学学者现在都会提到,定义既不真也不假,仅仅是一些说明如何使用语言的约定。当然是这样——但仅此而已吗?

正如密尔对“定义”的定义所示,他很清楚词义可能是辞典上的,也可能是约定性的,但他认为两者没有重大区别。这是个疏漏吗?我想不是。不妨问一句,辞典给出的词义是从何而来?也就是说,辞典定义是哪一种定义?显然,辞典不过是一些被普遍接受的约定的清单,我们在辞典中所能找到的仍然是一些约定。唯一的不同在于,辞典定义源自古老的惯例,而约定性定义则是提议将来遵守新的惯例。然而在这两种情况下我们都是在谈论惯例。可见,如果说约定性定义是任意的,辞典定义同样如此。因此可以说,同意辞典定义是正确的或错误的,仍会带来问题,因为我们有关某些人如何实际使用某个词的报告——不是定义——也可以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它仍是一种约定,从而只能在功利基础上予以接受或拒绝。

另外还可证明,在辞典定义和约定性定义之间还有另一些区别。首先,辞典定义是不规范的(例如它没有说明应当以何种方式使用民主一词),而约定性定义却是正当的或规范的,因为它告诉我们应当或不应当如何理解该词。不过这是个似是而非的说法。如果我愿意,我可以像编辞典那样,或以如实照录的方式,求助于权威性的标准作者,从而很容易得到“正当性”。这两种定义的另一区别是,辞典定义是非个人性质的定义,是“我们的回答”,而约定性定义是主观的定义,即“我的回答”。但这一区别仅仅是表面的。从表面价值来看,我所说的始终是而且仅仅是我所说的,也就是说,所有的定义都是“我的定义”,但是如果我所说的还有什么价值的话,那么无论用什么样的文字表达方式,它不能仅仅是满足我这个自我的“我的定义”。

因此,我们越是刨根问底,就越会发现,两者的区别是毫无意义的。说到底,唯一的定义就是约定性定义,而且这种定义也只能分为新旧不同的语言惯例。如果我们采取这种遵从惯例的论点,那就应始终如一,不能半途而废。我们不能坚持认为只有约定性定义才有任意性。辞典无助于我们逃避这一结论:所有定义都是任意的。这一结论不可能被以下主张冲淡:辞典定义的任意性范围受制于共同理解的需要和公共话语的要求,因而比约定性定义更少任意性。要么把同样的限制(共同理解的需要)适用于约定,不然就会让“我们可以按约定自由地确定任何一个词,用来指称我们选中的任何事物”[11]这种观点,纯粹成为一项彻底摧毁语言的计划。辞典定义和约定性定义的区分要么会变得很无聊,毫无结果,要么假如有结果,会使语言、交流——我相信——还有思想遭到破坏。倘若把狗称为“猫”或者相反都是完全正确的,只要作出清楚的约定即可,那么我确实承认,约定性定义和非约定性定义大有差别。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造成一个无交流可言的世界,并使之具有正当性。

9.2对惯例的批判

归根结底,这是个应当按照什么标准接受一个定义的问题。一开始就应当表明一点:我们并不关心语言的起源。第一个有意义的发声是如何出现的,即某个意义如何与某个音节分明的发音联系在一起,这已无从查考,也无关紧要。即使设想语言是源自偶然的、任意的发声,所以惯例是尼安德特人[12]的语言基础,能否就认为(至少)一百多万年之后惯例仍是语言的唯一基础?当然不能。如果我们打算给约定的任意性以重要地位,那一定另有理由。我建议通过对以下四个问题的验证来向这些理由挑战:

(1)定义是语言游戏的规则吗?

(2)助长混乱的标准是健全的吗?

(3)定义可以是公理吗?

(4)惯例有没有替代物?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惯例论者是自相矛盾的;对于第二个问题,在我看来,被视为解决认识论问题的实用方法的功利准则,总的来说是不健全的;对于第三个问题,我认为它的全部立场是基于一种错误的类比;至于第四个问题,我想我们会陷入一种非此即彼的错误观点不能自拔。

第一,自相矛盾。对语言是“约定俗成的”这一本来很陈腐的观点给以重视的原因之一,是语言和博弈之间具有可比性。因此人们发现,定义相当于语言规则,它很像是“博弈规则”。为了进行论证,我假定这是正确的。[13]但如果这是正确的,语言的博弈论者就是自相矛盾的。一边在谈论规则,一边又宣称打破规则是完全正当的,这样做毫无意义。如果我们确信大家都有权根据个人意志作出约定,那就无规则可言;而如果有规则,我们就不能坚持认为违反规则是正当的。一个想对规则挑战的博弈者的权利,并不是打破正在进行的博弈,而是撤出博弈并发明一种新的博弈(如果他能找到另一个博弈者群体的话)。然而请注意,新的博弈规则也会像旧的一样不容违反。假定这博弈是下国际象棋,一位棋手发现自己处于这样的境地:他的对手拿着国王走王后的招数。按照论述博弈模型的哲学家的说法,这位对手只要有言在先,并且始终如一,这样做就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头一位棋手会作出另一种判断:他的对手不会下棋,因而不能让他再下下去。我认为前一位棋手是对的,而哲学家错了。用国王走王后的路数,并没有创造出另一种博弈,而是破坏了这种博弈。既然这样,我的第一个观点就是,由于定义像博弈一样是有规则的,那就必须要求充分遵守规则。鼓励犯规是明显的自相矛盾。

第二,不健全。如果我们声称,采纳某个定义是因为发现它有用,此言何所指呢?我想大多数学者可能会说,因为它对科学有用,对知识的进步有用。既然如此,那就很明显,我们是在谈论对认知有用。一旦我们承认了这一点,我对真——假和有用——无用的标准还有多大差别便颇感不可思议了。差别肯定有一个,那就是认识的唯实论和唯名论的差别、真理“对应论”和真理“统一论”的差别。[14]这的确是个重大问题,但差不多跟非哲学家无关。对于实干家来说,这个问题可被简化为有保障的可证实性。至于真理是精神与物质的对应(按托马斯的说法),还是(按唯名论的主张)有关真理的陈述,这种问题对他的实际操作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当然,信奉真理对应论的学者是自信不疑的;相反,持有真理相对论或唯名论观点的学者甚至有可能完全闭口不谈这个名称。然而,他们心中还是存在着某种真理价值观的。如果我们拒绝承认“有用”不过是为了谨慎地对待真理,功利标准就根本无效了。如果我们希望解决认识问题,那就必须依靠某种认识标准。无论我们称其为真理还是称其为有用,后一说法不过是前一说法的谨慎表达。提倡功利实质上是把一个根本不健全的标准悄悄塞进争论。除非“有用”指的是“对认识的用处”,否则它就无助于我们确定某个定义有用而另一个定义无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