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新论:古典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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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什么是民主?定义 证明和选择(3)

“真实”起码有两种根本不同的含义,一是经验含义,一是理性含义。首先我们来看看,民主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根据经验来说可能是真实的。从经验意义上说,真实意味着实在的真实,它涉及的是某项陈述所指的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因此,经验上的真实有赖于观察,或更严格地说,有赖于受到控制地接受被观察的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确可以对民主政体作出真实与否的判断,即这是一些定期举行自由选举、没有秘密审判等等的政体。从广义上说,一种民主理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从经验上说它是真实的:它以归纳推理为转移,并且达到了所有事实判断都得到证实或顶住了证伪的程度。从更为充分甚至更有意义的角度来说,一种民主理论只有成功地得以实施,就是说,它的设想在付诸实践时与它的期望或预见相吻合,它在经验上才是真实的。因此从根本上说,真实的民主是一种能够成功地付诸实践,并作为一个持续的政治系统发挥功能的民主。从经验意义上说,可以有多种真实的民主政体,但它们必须经得住这种检验:必须在现实世界中运行并获得成功。反之,所有那些在实践中根本背离它们公开声明的目标和在运作中完全不同于它们公开宣布的宗旨的民主,从经验上说都是假民主。

我们先停下来问一句,以上这些证明了什么?例如,它是否证明了民主政体能够获得非民主政体(即个人独裁政体)不可能获得的“真实性”?我想不是。如果认为真实的民主政体就是运行中的民主政体,我们不过是在确认哪一些民主(理论)的定义应当被采纳,这些供现实世界使用的定义早就被人提了出来,并且说起来也都颇为可信。确认定义并不意味着实现了定义。人们完全可以用同样方式求得“真实的个人独裁政体”。在这种情况下,结论将是这样的:在所有可能的个人独裁制度中,最有效地实现了其目标者,就是真实的个人独裁制度。所以,当我提出真实的民主政体就是正在运行的民主政体时,我并没有证明与个人独裁相对立的是什么东西。

那么在证据基础上,求助于理性上的真实,即根据无矛盾原则所确定的真实,我们能否做得好一些呢?从逻辑或严格的理性意义上说,一系列命题只要具有逻辑的一贯性,它就是真实的,相应地,一种理论只要句子相互衔接,从前提到结论的连续性没有断裂,它就是真实的。因此,“理性上真实”的民主,就是较易于以几何学方式加以证明的民主,是“没有矛盾的”民主。我们已经知道,这差不多就是法国式民主的特征。[24]也可以说,当代激进民主派的特色就是追求“理性化的民主”。可是,某种十分理性化的或从理性角度说是真实的民主政体,有什么证据上的好处呢?对于这种事情,我们求助于理性会比求助于经验更好吗?我担心只会更糟。另外,这种做法并不能证明民主政体可以获得非民主政体不可能获得的真实性。正如我能假设一种理由充分的、非矛盾的民主政体一样,我的论敌也能以同样的标准提出一种理性化的独裁政体,而且更加轻而易举。再者,从逻辑上或理性上说是真实的民主,决不意味着它在实际存在或运行中就是真实的民主。我们早已知道,法国的理性精神(raison)所培育出来的民主国家,从经验上看其实已经变成了最少民主的国家,或者是不能运行的民主国家。

再进一步纠缠真实性问题已经没有多少意义。虽然我们可以在特定意义上正当地谈论政治制度的真伪,但这似乎不是关键,因为它无助于我们检验、证实或说明某种政治制度“有根据”而另一种“没有根据”。这个结论是不是说政治制度毫无根据呢?显然,如何回答要看我们如何界定“根据”。我当然不会同意柏拉图式的说法。作为历史的创造者,我们无先例可循,只能去发明创造。政体并非外力所赐予,而是被建造出来的。然而建造也就包含着根据(基础)。可以认为,我们进行正当创新的基础是由一些运行原则——调节其功能和解决其冲突的基本规则——组成的。

到目前为止,民主的运行原则,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一向被称为多数原则。但是,由于我们正在谈论的是某种根据,因此非常重要的是,多数原则并非唯一作为根据的原则。多数原则产生之初,其来源是“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箴言。当然,这一箴言可以用不太容易引起争议的方式加以表述,比如“人民有权犯错误”。确实,我们一直赞同用以下准则来解决民主社会中的矛盾:根据定义,多数人的理由总是正确的理由。

显然,无论从经验上还是理性上说,这都不是一个正确的规则。如果我们尝试从经验上加以证明,观察的结果将会显示,人民的声音经常是错误的。证实这一规则可以从理性上加以证明的任务,我乐于把它留给别人去做。[25]至于我本人,我只是想指出,“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命题仅仅是个基础性的博弈规则,我们之所以同意遵守,是因为它表达着一种pactum societatis(社会契约),一种使民主政体成为可能的社会契约。按同样的方式,独裁政体的基础性原则便是:统治者永远正确。当然,不用说,这个规则从经验上看是错误的,而且从理性上也是难以辩护的,它仅仅宣泄了霍布斯哲学的绝望情绪:pactum subiectionis(表示顺从)要胜过人人为敌的战争。

有人会反驳说,政治和社会制度的根据存在于这些制度所包含并宣布的价值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它们所遵守的程序性规则之中。我很想同意这一点,但这不啻是落入了马蜂窝。一般认为,价值,特别是终极性价值,是超越任何证明的。即使我们没有必要赞同一种情绪论的价值理论——这种理论主张,价值判断所表达的仅仅是情绪和情感[26],如下说法仍不乏一定的正确性:人们是在信仰而不是证明、在要求而不是解释、在坚持而不是论证这些价值观。所谓价值的认知主义认为,价值主张具有真理性内容。但这是一种令人进退维谷的看法。[27]流行的看法是非认知主义的。正如奥本海姆在他的分析中所发现的,我们的绝大多数基本道德和政治信念,都不可能有客观根据。[28]

总之,我们似乎走进了死胡同。既不能根据经验,又不能根据理性,也不能根据民主价值从客观上说其内在价值优于所有其他价值这一理由,去创立、证实或证明民主(它的对立面同样如此),那么,是否可以断定,我们求证的努力已归于失败了呢?不完全如此。到现在为止,“求证”的工作一直囿于这样一些事情,即必须根据政体本身,一个一个地对它们进行论证和说明。因此,如果只谈政治制度本身,把它置于隔离状态,求证的努力就会使我们陷入迷惑。然而,为何不把一种政体同另一种政体进行比较呢?姑且假定,比较方法不能提供绝对证据,而只能提供相对(即比较)证据。我准备进一步假定,比较方法不能提供真正的或充足的证据,只能为偏好提供辩护和支持。我作出这种为下一步着想的让步不仅没有感到多么困难,而且发现它还有助于澄清问题。因此我们不妨这样说,真正陷入麻烦的并非求证,而是偏好。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对政体的偏好能有正当理由吗?民主本身也许是一种不能使理性精神得到满足的政治形式,或者是一种不能证明其价值居于客观、绝对的首要位置的政体。它到底是什么呢?现在终于清楚了,我们之所以提出为一种政治制度进行有效辩护和提供证据的问题,终归是因为我们被要求对不同的选项进行选择。我们真正需要了解的是,为什么要选择这个而不是那个?这是一个比较的问题。

9.5比较评价

假如要求我为民主政体比个人独裁政体更可取或更好这一主张提供理由,那么我首先要问一下,作出这种判断能否不涉及价值?也就是说,选择是否会使我们不可避免地直接陷入价值争论?

一如前述,民主政体确立了一种pactum societatis(社会契约),即公民(作为平等者的公民)之间的共存,个人独裁制度则是要把自身变成一种pactum subiecdonis(顺从契约),要创造一批臣民,一种建立在服从上的秩序。这一思考立刻使人看到,这两种情况都包含着另一个危险因素。如果我们回到“人民总是正确的”这一基础性的前提,就不难看出这点。尽管这个公理从经验上说是错误的,从理性上也难以辩护,但它几乎算不上是一个危险的公理,因为我们知道,“人民”其实是一个既进行无数调整又受到无数制约的漫长过程,至少在自由主义民主制度下是这样。实际上,人民已经变成了一个多角色、多梯级和多滤层的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