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对于英语世界的黑格尔研究,我最早是从贺麟先生介绍美国新黑格尔主义者鲁一士的一篇文字中读到的,文中说鲁一士把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中的精神形容为一位战士,从战场上走来,疲惫不堪,浑身血迹,仍然踉跄前行。当时读了大为感动。不过自那以来,就再也没有读过什么让人心动的作品了,尤其是那些大名鼎鼎的作者,如罗素、卡尔·波普尔、以赛亚·伯林、查尔斯·泰勒等人,他们都自称曾经是黑格尔的崇拜者,但他们对黑格尔的那些评论(主要是批评),令人怀疑他们是否真的读过黑格尔。最糟糕的是,就是这些半吊子的黑格尔批评者却在英语世界中形成了一种批评的定式,几乎所有的人都在重复着比如说罗素在其《西方哲学史》中所定下的调子;而且这同时也影响到那些只读英文文献的中国学者们,他们中百分之九十的人一听到“黑格尔”三个字,就要露出鄙夷不屑的神色来。加上这些年来我对以英文出版的康德研究越来越失望,我简直怀疑同出于日耳曼语系的这些英语世界学者是否还具备真正把握德意志思维方式的能力。
目前这本小册子的作者彼得·辛格并不是什么知名的大人物,毕业于牛津大学的这位澳大利亚学者的确也不想摆什么大人物的架子。在这本《黑格尔》中,他也只字不提如何将黑格尔的观点作一些六经注我式的发挥或发展,而是声称他只想为那些不了解黑格尔的读者阐释一下这位以艰深闻名的哲学家的思想。然而,尽管谦卑地承认受益于牛津的那些权威大师,他在这本不到六万字的文风平实的小书中却显现了不少独特的见地,越出了上述英语世界黑格尔研究的成规。
首先,本书采取了不同于其他人对黑格尔哲学的叙述方式,既不是先展示黑格尔的抽象概念,然后下降到各个分支,也不是按照黑格尔自己的体系编排即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的次序,或是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应用逻辑学(自然哲学、精神哲学)的次序;而是独辟蹊径,先从历史哲学和法哲学开始,而把自我意识、理性和精神的概念留到后面讲精神现象学的时候再伸展开来讲;最后才寥寥数语谈谈逻辑学和辩证法。当然,这种方式比较适合于英美人的思维方式,也的确比较通俗,但其实并不违背黑格尔最主要的精神。因为黑格尔的逻辑和历史相一致原理本来就是可以倒过来理解的,既可以从逻辑下降到历史,也可以从历史上升到逻辑,只要在每一方里面同时想到另一方就行。这就要求我们在谈历史的时候,绝不能如同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那样只专注于琐屑的历史事件或经验事实,而是必须从中看出历史的目的和必然性来。这恰好是英美学者们深恶痛绝的,例如以赛亚·伯林会说,这就是通往极权主义的积极自由理论;卡尔·波普尔则会说,这叫作“历史决定论”,它导致从柏拉图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整体性社会工程”。总的来说,当代西方思想界很少有人还坚持历史中含有某种目的性或者必然性,所谓“开放社会”无非是一个无目的的社会,因而历史对于我们当今的现实生活究竟还有没有意义、有什么样的意义,就成了一个问题。
与这种潮流相反,作者在这里采取一种温和的方式对备受指责的黑格尔的历史目的论进行了辩解:“去除‘历史有意义’这一断言的所有宗教的或神秘的含义,只把它理解成一种较为狭窄的说法,即反思过去能使我们看清历史的走向及其最终目标;如果幸运的话,该目标将是令人向往的,因此可被视为我们的奋斗目标。”(第14页)他以一种极其务实的笔调将黑格尔的“世界历史是自由意志的进展”这一思辨命题解释得通俗易懂。例如“东方只知道一个人是自由的”,中国、印度和波斯三个东方帝国分别体现为家庭、种姓和神权原则,但只有后者才潜含着精神自由的原则,因此波斯帝国才是真正的世界历史的起点。而在希腊社会,开始知道了有一部分人是自由的。我们通常会指责古希腊的自由民主制度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的,因此是有限制的,而不是真正全面的自由。但“在黑格尔看来,希腊的民主形式要想能够运作,就必定需要奴隶制。比如在雅典,如果每一位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参加作为城邦最高决策机构的公共集会,那么谁来做日常工作以提供生活之所需呢?因此必须有一类劳动者,他们不享受公民权利也不承担公民义务,换句话说,必须有奴隶”(第17页)。在观念上,希腊人的自由依赖于城邦伦理实体,因此并不意味着个人的独立,而是一种自然身份;而当他们开始意识到个人的独立时(例如在苏格拉底那里),城邦就开始走向灭亡,古代人的自由就开始(经过罗马的斯多亚主义)向基督教的自由观过渡了。只有在基督教的日耳曼世界中,人们才第一次意识到了一切人都是自由的。作者敏锐地指出,黑格尔眼中的真正基督教精神是宗教改革之后才形成的,在此之前是一千年中世纪漫长的黑夜。而宗教改革之后,历史的任务就是按照人天生自由这个原则来改变世界。(第25页)近代以来的理性原则、法律原则和普世伦理都是为一切人平等的自由的实现而提供条件的。作者用这么少的篇幅来梳理黑格尔的历史哲学,而且每一处要点都言简意赅,恰到好处,这是十分罕见的。
我常常有种感觉,即对黑格尔哲学的精当解释本身就是对它的辩护。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的确不是来虚的,谁要是否认历史中的规律是自由意志的合乎目的的发展,不管他打着怎样的反对极权主义的旗号,他实际上是主张人们在极权主义面前无所作为、束手就擒,这本身离极权主义也就不远了。典型的例证就是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如今人们为了避免法国大革命式的悲剧发生,已经把这场革命几乎彻底否定了。作者却指出,在黑格尔看来,法国革命对于法国政治生活来说诚然是一场失败,但它的世界历史意义却在于把它的原则传播到了其他国家。(第26页)其实,真正的哲学家像康德、谢林和黑格尔,都在批评法国革命的具体做法的同时,充分肯定了它的原则的伟大,并在它的血腥中看到人类为了一个伟大的历史目标表现出了何等崇高的自我牺牲精神!
作者与英语世界的流行观念完全不同的另一个话题,是他遵照黑格尔的教导,对自由的理念进行了一番理性的分析。他指出,以柏林为代表的英美自由主义所理解的自由,也就是所谓“消极自由”,实际上相当于黑格尔所说的“抽象自由”,它徒有自由的形式(“形式的自由”),而无自由的实质。(第31页)至于超出这种抽象自由之上的自由,他引入了康德的意志自律(绝对律令)来解释,并认为黑格尔是沿着这一思路走过来的。(第36页)他没有说错。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导言中说的那种“对意志的意志”,其实就是意志自律。但他也指出,黑格尔对康德这一原则的形式主义十分不满,认为应当加入个人欲望的因素,并在这些欲望的互相冲突中建立起自律的社会制度。而这一过程本身是一个充满矛盾和分裂、堕落和罪恶的过程,就连主观内心的道德良知也会沦为伪善。可惜作者没有在这方面深入下去,他更关心的是这种社会制度在黑格尔心目中的理想模式。作者用“有机共同体”来概括黑格尔的社会理想模式可以说是抓住了关键。黑格尔反对社会契约论、三权分立和权力制衡那一套机械论的国家观,崇尚古希腊那种人人自发地为国家利益效忠的精神,但又不满于希腊人缺乏独立自我和个人权利意识,于是想在古代的伦理实体和近代的个人主义之间找到有机的结合方式,这就是他所主张的君主立宪制。这个理想社会模式是古代城邦伦理实体和近代理性原则如法国大革命原则的合题,它所体现的人的自由不是英美政治哲学家们所提倡的那种表面的政治自由,而是具有形而上学意义的自由。“当我们不受他人胁迫或我们自然欲望的驱使,也不受社会环境的左右而有能力进行选择时,我们就是自由的。……只有当我们理性地选择时,这样的自由才能存在;而只有当我们依照普遍原则进行选择时,我们的选择才是理性的。这些选择要想带给我们应有的满足,这些普遍原则就必须体现在一个按照理性方式组织起来的有机共同体中。在这样一个共同体中,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是和谐一致的。在选择尽我的义务时,我的选择因为是理性的,所以是自由的,我在服务于普遍性的客观形态——国家——的过程中也实现了自己。”(第48页)当然,作者也承认,黑格尔的这一社会理想是否能够实现是可疑的,在理论上要驳倒它也不是什么难事;然而,值得珍视的是,“黑格尔试图描述的是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和谐一致的共同体。如果他没有成功,其他人可以继续这种探索。如果没有人成功,而且我们最终认为永远不会有人成功,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承认,黑格尔意义上的自由不可能存在。但即使如此,黑格尔自称描述了唯一真正的自由也不会变得无效,这种自由仍然可以充当一种理想”(第50页)。的确,后来马克思再一次尝试在新的基础上描述这一有机共同体,也就是所谓“自由人的联合体”,在其中,每个人的自由是一切人自由的条件。而作者对待黑格尔的理想的态度,也再次适用于对待马克思。
作者对于卡尔·波普尔等人将黑格尔指责为极权主义国家学说的鼓吹者进行了多方面的澄清,认为那些指责都是断章取义和歪曲的。“在黑格尔看来,理性国家绝不会像纳粹和斯大林式的国家那样对待自己的公民。那种观念是一种自相矛盾。同样,一旦我们意识到,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中是和谐一致的,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以及无情压倒个人权利的威胁就不存在了。”(第54页)在人与人之间有可能达成那种和谐的前景上黑格尔无疑过于乐观了(这点马克思也未能避免),但至少,作者认为,说黑格尔是有意取悦普鲁士国王,这显然是错误的;顶多只能说,他为了不激怒当局,有时隐去了自己国家学说背后的激进理论,甚至偶尔还要说两句应景的话。而这也是人之常情,是在那种政治体制下的哲学家免不了的。试问今天那些苛责黑格尔的人,他们自己又做得怎么样呢?
本书的重头戏其实还是对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大体轮廓的勾画。我还以为作者在这样一本通俗小册子中会大步略过这一过分沉重的工作,但作者介入的深度却令我刮目相看。应该说,就作者对所涉及部分的分析来看,作者的理解基本上是准确的,这在英语世界来说已属难得了。当然作者在描述意识的发展进程时,也表现出在两种不同的解释路向之间摇摆,甚至是挣扎。一种是黑格尔自己的思辨的辩证法路向,即通过概念的自否定而推动意识形态的不断积极上进,这是整个英美学界至今都还没有人吃透的,而本书作者却在某些地方显示出有所领悟;另一种是英美学界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已经定型甚至成为“常识”的对黑格尔辩证法的那种肤浅的甚至是错误的理解,这种理解就是:当一个概念展示出自身的缺陷时,“我们”就不得不求助于另一个更高、更完善的概念来弥补这种缺陷,于是概念的“进展”就这样形成了。这被看作黑格尔推动自己的概念运动的机制。
作者的描述有时就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之间跳跃。例如他说:“每一种意识形式在显示自己达不到真正知识的过程中,都把我们引向了黑格尔所谓的‘决定性的否定’(determinate negation)。……而决定性的否定本身就是某种东西。[想想数学中的负号(negation sign):它产生的不是零,而是一个明确的负数。]这种因为发现一种意识形式不完善而产生的‘某种东西’本身就是一种新的意识形式,即意识觉察到之前形式的不完善而不得不采取一种不同的方式来克服它们。于是我们将被迫从一种意识形式走向下一种意识形式,不停地去寻求真正的知识。”(第64页)其实按照黑格尔的意思,“决定性的否定”(或译“规定着的否定”、“特定的否定”)并不是意识形式因为觉察到自己的不完善而“引向”或“产生”的“某种东西”,相反,它就是每种意识形态本身的本性;因此它也不是意识不得不采取的一种“不同的方式”,以便克服自己的不完善,而就是在它自己给这种不完善定位、加以规定时就已经超越了自身、发展出了一个新的意识形态。这层精微的含义有时作者也认识到了,例如他在分析感性确定性时说:“要想表明感性确定性的不完善,只需照字面接受它的说法,并试图使之变得更加精确。感性确定性并非被一种竞争性的意识形式所击败,而完全是因为自身的不协调而垮台的。”(第68页)这里只需把“垮台”换成“更新”或“蜕变”就行了。然而,在谈到知觉向知性的过渡时他又陷入了流俗之见,即“在知觉层面,意识根据对象的普遍性质对其进行分类。事实证明这是不够的,因此在知性层面,意识又把它自己的规则强加于实在”(第69页)。给人的印象似乎是,现在面前摆着的有感性、知觉、知性几个“层面”, “我们”在一旁照看着,当某个层面出问题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动用另一个层面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整个精神现象学就这样“被迫从一种意识形式走向下一种意识形式”。这套说辞正合乎英美哲学家所崇尚的经验自然科学(牛顿物理学)习惯了的外在处理方式,作者也不能免俗。但显然,这种方式与黑格尔对意识形式本身内在生命冲动的强调是毫不相干的,《精神现象学》的整个意识经验的进展完全是由意识的这种内在生命所推动的,而不是由哲学家外在的主观意志强加于事情本身的。
在《精神现象学》中,作者还只是不自觉地适应着对辩证法的上述流行的理解,而在后面专门谈《逻辑学》和辩证法的部分,才正式把这种流行的方法论端了出来。他这样描述道:在《精神现象学》中,“讨论意识的那一节以自我意识的出现而结束。我们把自我意识作为正题,看到它还需要某个对象以从中分化出自己,这个外部对象可被视为反题。这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外部对象是某种与自我意识异质或敌对的东西。它们的合题就是欲望,自我意识在欲望中保留了外部对象,但使之成为自身的东西。之后欲望的状态又被证明不能令人满意,于是我们走向了本身就是一个自我意识的外部对象”(第96页)。看看这里的用语:“它还需要……外部对象”; “并不能令人满意”; “又被证明不能令人满意,于是我们走向了……外部对象”。好像有一个“外部对象”早就等在那里,等到事情“不能令人满意”了,就跳出来救场;而“我们”也只有“走向”它,才能得到“满意”。当然,这并非作者的创造发明,只不过是重复罗素和司退斯等人的拙劣解释。但也有说得不错的,例如:“在我们的思维范畴中,在意识的发展中,在历史的进步中,有许多对立因素导致了看似稳定的东西瓦解,由此产生的新东西调和了之前的对立因素,但也发展出了它自身的内在张力。这个过程是必然的,因为无论是思想还是意识都不可能以完满的形式产生出来。只有通过辩证发展的过程,它们才能达到完满。根据黑格尔的说法,辩证法之所以能够充当一种阐释方法,是因为世界就是辩证运作的。”(第97页)这与同一页的上面那段话完全是两种思路。
作者对从生死斗争到主奴关系的分析显得有些勉强,或者说力不从心。当然这不是他个人的问题,这是世界性的难题。自我意识为什么一定要通过生死斗争来获得他人的承认?作者说:“我们可以认为黑格尔只是主张,某些人在某时某地必然会以生命为赌注去证明其身体的独立性,这种证明并不需要每个人都去重复。”(第74页)但这并不是黑格尔的主张。在黑格尔那里,生死斗争毋宁说是人的精神本质的体现。人的生命与动物生命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他是意识到死亡的生命,因此自我意识虽然是生命,但并不束缚于生命,而是通过死亡意识超出了单纯的生命,成为了一种普遍的精神现象。因此在与他人打交道时,如果仅仅限于日常的生命相关性,一个自我意识就不可能与另一个自我意识发生真正普遍意义上的关系,而只可能是经验层面上的对抗或者利用关系,就像一头狮子或一只羚羊的关系一样。所以,只有当他们互相以生死相拼,也就是在相互矛盾的关系中双方都站在对自己的生或死进行抉择的十字路口上,来决定自己究竟是活下去还是不活,对自己的生死进行过一番自由意志的选择之后,这样建立起来的人与人的关系才真正具有了自我意识的那种超越生死之上的普遍性,才是纯粹自我意识之间的关系。所以,生死斗争对于一个自我意识得到另一个自我意识的承认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种承认不是在有限生命的层次上,而是在无限精神的层次上建立起来的。主奴关系绝不仅仅是一种体力上的臣服,而是一种精神上的服从,这是只有通过生死斗争才能够提升起来的。用黑格尔的话来说,生死斗争是一场“考验”,只有拿性命去拼过一场的人,才能使自己的自我意识在别人的自我意识中得到确证,也就是得到别人的承认。正是从这里,才打开了超越生死之上的斯多亚式的自由和基督教的苦恼意识的道路,即追求纯粹精神生活的道路。
对《精神现象学》的描述最后提出了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个是自在之物(或客观存在)的问题,一个是客观精神的问题,作者认为这两个问题都是无法在黑格尔那里找到答案的。第一个问题表明作者尚未理解德国唯心论从费希特以来所开辟的主客统一的世界观。但至少,作者在第二个问题上为黑格尔作了一点辩护,说他的客观精神实际上是指精神的社会性和理性的普遍性(第90页),即使从英语世界的眼光来看,这都是可以接受的。
最后一章谈逻辑和辩证法显得有些敷衍,缺乏前面那种激情。作者关心的毋宁是黑格尔的逻辑学和上帝的关系,或者说在什么意义上黑格尔是一个宗教哲学家。作者认为从宗教立场来解释黑格尔哲学是肤浅的,甚至用泛神论和无神论来解释也不靠谱。他更赞同惠特莫尔的“超泛神论”:“神比宇宙更重要,因为神是整体,而整体要比它的所有部分之和更伟大。这就像一个人不只是组成他身体的所有细胞一样——尽管这个人离开了身体就什么也不是。所以根据这种观点,神要比宇宙的所有组成部分之和更多,但又不与它们相分离。同样,正如单独的细胞加起来并不等于一个人,宇宙的个别部分加起来也不等于神。”(第101页)实际上这种观点更接近于有机系统论,神就相当于整体的“系统质”。系统论的泰斗贝塔朗菲确实深受黑格尔的影响。但有一点不同的是,黑格尔的系统不是一个静止的封闭系统,而是一个历史的开放系统,“黑格尔并没有把上帝看成永恒不变的,而是看成了一种需要在世界中显示自己的本质,在显示之后还要为了完善自己而去完善世界。这种想法虽然奇特,但却很有力量。它极为强调发展的必然性,因为历史的前进是上帝为了实现完满而必须走的道路”(第101页)。既然是一个“开放”系统,那么作者在书末最后一言所作的假设也就没有什么值得奇怪的了,这就是:黑格尔的历史观导致了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想及其革命的实践。(第106页)
总之,这本简介黑格尔哲学的小书虽然从专业的角度来看并非无可挑剔,但它的平易近人和大致上的准确性其实胜过许多大部头的专著(如司退斯的《黑格尔哲学》)。它证明,即使操英语的学者,只要认真对待黑格尔的那种玄学思辨,而不是嗤之以鼻,是可以进入到这种高深的哲学堂奥中去的。
2015年7月31日,于华中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