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经济师《保险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教材精编【要点精讲+历年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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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两大类。

1.必要条款

必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缺少这些条款,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2.非必要条款

非必要条款,是指不影响保险合同成立的条款,即在合同中没有这些条款,保险合同也能成立。当事人在基本条款之外,可以订立承认履行特种义务之条款,称为特约条款。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

1.当事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

(1)保险标的的含义

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利益的载体,具体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或身体。

(2)明确保险标的方法

①可以查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②可以明确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

①基本责任是指保险人对基本险承担的保险责任;

②特约责任则是保险人对附加险和特约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条款是当事人协议排除和限制其未来保险责任的合同条款,具有约定性,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免责条款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①保险合同中规定责任免除的目的

a.剔除部分保险责任;

b.避免误解。

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情况

a.不可保风险所致损害;

b.道德风险所致损害;

c.保险标的自身属性或瑕疵所致损害;

d.间接损失。

【例3.5】一般来说,保险人对因( )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害,不承担保险责任。[2013年真题]

A.战争、军事冲突

B.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C.投保人、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D.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

E.行政处罚

【答案】ABCD

【解析】一般来说,对于下列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①不可保风险所致损害,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地震、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属于不可保风险的范围;②道德风险所致损害,道德风险所致损害是指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损害,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③保险标的自身属性或瑕疵所致损害;④间接损失。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的关系

保险人只对没有在免责条款中剔除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1)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所以也称保险责任起讫期限。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

①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②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为保险期限。

(2)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5.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关于保险金额的规定如下:

①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②在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为当事人约定的保险标的价值。

③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有三种方法:

a.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b.由当事人双方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c.按照投保人会计账目最近的账面价值确定。

④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交付保险费的能力,选定一个适合自己的保险金额并和保险人约定。

6.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而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保险费的交付办法由保险合同约定。

7.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保险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

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应对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2)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9.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订立合同的日期须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如表3-2所示。

表3-2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交付保险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施救义务、单证提示义务和不当得利返还义务。

1.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数额和方法,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义务。

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种类

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可以分为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法定义务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约定义务。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例3.6】根据我国《保险法》,被保险人违反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包括( )。[2014年真题]

A.保险合同自始无效

B.增加保险费

C.解除合同

D.不承担保险责任

【答案】A

【解析】被保险人违反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法律后果包括:①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着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通知义务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将此情形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

违反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①保险人获得合同解除权;②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5.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6.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1.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签发保险单的义务。

2.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保险索赔

保险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①索赔权人

索赔权人有以下几种:

a.在没有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b.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c.被保险人、受益人的继承人;

d.索赔权人的义务。

②索赔权人在行使保险金请求权时,应履行的义务

a.应履行通知义务;

b.应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c.必须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出索赔。

3.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指索赔权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保险人提出给付保险金的索赔申请,保险人需要认真进行审査,以确定是否给付保险金。

4.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应支付的有关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的费用以及支付仲裁或诉讼费用。

5.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保险人的附随义务包括:

(1)通知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2)保密义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