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法的价值
3.1 复习笔记
一、法的价值释义
1.价值和法的价值
(1)价值
学理上,对价值概念含义的把握涉及三个方面,即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和作为价值形态的价值目标。价值目标是价值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意指各种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如幸福、真知、善良、美感、圣洁、公正等。
(2)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事物价值的具体形态,除了体现事物价值的一般原理之外,也具有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领域的特点。有以下不同的理解:
①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秩序、安全、效率等。
②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③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
2.法的价值的特性
(1)法律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作为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制度或规范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努力或安排的结果,因此,法律服务于人类的法的价值需求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是人类所赋予的而非固有的。
(2)法律作为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现象和制度实践,其满足于人类价值需求的内容有自己的偏重和独到之处。
(3)法的价值在表达形式上也有自己的特点。
(4)法的价值的特性除了表现在它与其他事物价值相区别的意义外,还涉及其自身在不同时空场景下所发生的变化以及所呈现出的多样性问题,从而也表现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二、法的价值体系
1.法的价值系统
(1)概念
法的价值系统就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体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这样两个子系统。
(2)在学理上,法的价值目标往往涉及各种因素的考量,其中最常见的有自由、平等、安全和幸福等。
(3)法的价值属性也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如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完整性等等。
2.法与正义
(1)正义作为法的整体价值目标,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存在不同的形态。
(2)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必然涉及人类生活在利益和不利问题上得与予的考量,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发生紧密联系。
(3)一方面在原理、原则上坚持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服从于正当性概念的评论和主导,并在最低限度上坚信整个法制与正义的一致性。
(4)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高度重视合法性要求,在最大限度服从法律权威的同时,借助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形成法律在正当性问题上的反思机制。
3.法与自由
(1)人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必须享有基本的自由。在法的正义追求中,自由构成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考量因素。
(2)一种正义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自由为依归。
(3)自由通常也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和维护来实现。
4.法与平等
(1)平等在直白、一般的意义上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它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和文化平等,并表现在法律的规定和实施中。
(2)法律都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和保障一定利益的工具。而利益和不利的分配与人们的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实施,都必然为一定的平等观念所主导,并以体现和实现一定的平等价值为依归。
5.法与秩序
(1)秩序意味着事物之间包括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以及人的身与心之间等一种相对确定而可预期的状态。
(2)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其重要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即法律的产生、存在和运作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需要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促成和维护秩序,而且表征秩序。
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1.法的价值冲突
(1)法的价值冲突从逻辑形态上大致可以归为两类:
①不同形态的法律价值之间的冲突,如自由与平等、自由与秩序、自由与幸福、公平(或平等)与效率、平等与秩序等基本价值形态之间的冲突;
②不同主体在同一形态法律价值上发生的冲突。
(2)法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原因
①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和特殊性,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必然充满矛盾和冲突。
②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的认识差异。
2.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
①定义排除原则
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可以通过对所涉价值形态的含义作出明确限定的方式,对相关的价值主张予以排除。
②优先性原则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价值观不同,在不同的价值形态上往往有所偏重,就使得在法的不同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借助于优先性安排对冲突加以解决。
③比例平衡原则
法的不同价值形态都是法在整体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的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或者当同一价值形态的不同方面的内容要求发生矛盾时,应该基于个案的情况作出适当的权衡,而与比例原则相关联的则是某种合理补偿的原则。
3.2 课后习题详解
1.什么是价值?
答:价值一词常见于人们的日常生活表达,人类作为一种自在自觉的智性存在,恒久不断地就自身的存在、自身的活动以及自身所在的外部世界进行价值分析和价值评价,从而使之成为人类最基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同时,价值也是一个富含学理的概念,承载着人类历史长河中先辈圣哲广泛而深刻的思考,各种观点学说层出不穷。从学理上分析,对价值概念含义的把握涉及三个方面,即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和作为价值形态的价值目标。
(1)价值目标是价值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在这个意义上,价值意指各种值得希求的或美好的事物,如幸福、真知、善良、美感、圣洁、公正等。
(2)价值主体的价值需求和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则是在相对间接的意义上价值概念的含义所在。就此而言,价值可以指价值主体对各种形态价值目标的需求,也可以指价值客体(各种物质的、精神的或制度的对象)能够满足价值主体需要的一种性能。
概言之,价值是价值主体所希求,并借助于价值客体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2.什么是法的价值?
答:法的价值是事物价值的具体形态,除了体现事物价值的一般原理之外,也具有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领域的特点。在法学理论中,法的价值的含义通常有以下三种不同的理解:
(1)法律在发挥其作用的过程中所能够保护和增进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公平、秩序、安全、效率等。人类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需要发挥法律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作用,目的就是保护和增进这些事关人类福祉的价值。这些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标,可以称之为法的“目的价值”。
(2)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在法律调整和安排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的主要活动”。在许多法学著作中,法的价值的问题也就是法律评价的标准问题。
(3)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良好品质和属性
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被称之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标和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哪些值得肯定的或良好的品质或属性。
在上述关于法的价值的三种理解中,法的目的价值最为根本,应该是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含义的直接所在,而法的形式价值则是在延伸意义上对法的价值含义的认识。它实际指称的是法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服务于法的目的价值的实现。至于对法的价值含义的第二种理解,即价值评价标准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则可以作出以下两点分析:其一,任何形态的法的价值目标,皆有评价的功能,从而构成法律现象的价值评价标准。在此意义上,对法的价值的第二种理解与第一种理解没有不同,应当归并其中。其二,人们通常提及的各种法的价值评价标准,如生产力标准、人道主义标准、现实主义标准、历史主义标准等,皆属解决不同形态法的价值之间冲突(如自由与平等、公平与效率等)的准则。虽然这些准则为解决不同的法的价值冲突提供了方向性指引,从而属于法的价值研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它们本身并不属于法的价值形态。综上,法的价值是作为法律价值主体的人所希求,并借助于作为法律价值客体的法律的价值属性而得以满足的各种价值目标的集合。
3.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特性?
答:法的价值作为事物价值的具体形态之一,具有事物价值的共同属性。法的价值也存在于作为法的价值主体的人和作为法的价值客体的法律的关系结构之中,这种关系可以称为法的价值关系。在这种价值关系中,人类在法律领域的价值需求直接指向人类法律生活的各种价值目标,并赋予或引发法律作为客体的价值属性,从而成为法的价值生成的原点和法价值评价的标准。法的价值的性质和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法的价值关系主体在法律领域的认识和实践情况,而不是法价值关系的客体。法的价值实际上就是对法的价值主体和法的价值客体之问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体现了法律在回应人的法律需求这一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当然,在法的价值关系中,法律所具有的制度和规范属性是人类在法律生活领域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法律是否有价值,具有何种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也必然受法律现象的规律和属性影响。法的价值既体现人类在法律生活领域的主观情感和意向,也体现法律在满足人的价值需求时所呈现的客观属性。因此,在对法的价值的性质的认识上,在强调人类法的价值需求的核心意义的同时,也要看到法的价值现象在形成和变化过程中人和法交互作用、人的主观意愿和法的客观属性相互融合的过程。法的价值同任何形态的事物价值一样,也是一种主体和客体交互作用、主观和客观相互融合的现象。
法的价值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事物价值,它存在于人类的法律生活领域,体现了人类法律认知和法律实践的特点,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表现出不同于其他形态事物价值的特点。具体主要有三:
(1)法律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作为调整社会生活关系的一种制度或规范现象,它在很大程度上是人为努力或安排的结果。
因此,法律服务于人类的法的价值需求的价值功能和属性,是人类所赋予的而非固有的,这也体现了现象(或事实)分类中自然现象(或事实)和人为或制度现象(或事实)的不同。
(2)法律作为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领域的制度现象和制度实践,其满足于人类价值需求的内容有自己的偏重和独到之处。
古往今来,法的价值目标在最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上常常被表述为正义或公共幸福;法律是一种致力于公平、正义的艺术,法的价值就在于最大限度地促进人类生活的福祉。法的价值在整体偏重上不同于人类科学实践中所追求的真理价值,不同于伦理实践所追求的善良的价值,不同于审美实践中所追求的美感的价值,也不同于宗教生活中所追求的圣洁的价值。
(3)法的价值在表达形式上也有自己的特点。比如,人们最为常见地把法的价值目标在整体上表述为正义或公共幸福。不仅如此,法律作为制度规范现象,作为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体现,其价值目标在表述上也必然更为规范。
法的价值的特性除了表现在它与其他事物价值相区别的意义外,还涉及其自身在不同时空场景下所发生的变化以及所呈现出的多样性问题,从而也表现为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4.如何理解法的价值的系统性?
答:法的价值是一个系统,是由不同的价值成分所构成。
(1)法的价值系统构建围绕的问题
具体来说,法价值系统构建的逻辑线索主要围绕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有法,二是应该有什么样的法。前者是一个目的性的问题,表现为法律在内容上的价值目标;后者是一个结构属性的问题,表现为法律在形态上以价值目标为指向的功能属性。
在最为普遍的意义上,法律的价值目标被表述为正义或公共福祉,因而其目的性可归结为公正性。比照而言,法律在功能形态上的要求则在于为人类生活提供合理的预期,其价值功能的属性可以归结为确定性。
(2)法的价值系统的内容
法的价值系统就是法律的各种价值要素基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确定性追求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具体包括价值目标和价值属性这样两个子系统。
①在学理上,法的价值目标往往涉及各种因素的考量,其中最常见的有自由、平等、安全和幸福等。
②法的价值属性也涉及法律的方方面面,如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公开性、协调性、完整性等等。法律只有在形态结构上具备相关的品质,并且贯穿于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才能体现和满足法律价值目标的要求,成为德性之法。
5.如何把握法与正义的关系?
答: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行为规范,必然涉及人类生活在利益和不利问题上得与予的考量,从而与一般意义上的正义观念发生紧密联系。在现代法治社会,如何处理法律与正义、合法性与正当性的关系,的确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
(1)把握法与正义关系的意义
①法治是法律制度的德性状态,一味强调合法性而无视法律在价值目标上的正当性追求,显然已经被历史证明是极其有害的。
②法治意味着在社会生活秩序的建构中对法律权威和作用的认同,没有对合法性概念的重视,一味以价值正当性为由对抗或超越法律的权威性,也就没有法治可言。
(2)把握法与正义关系的内容
法治的理论和实践需要我们在合法性和正当性之间求得适当的平衡,使两者保持必要的张力。因此:
①一方面在原理、原则上坚持法律对于正义的追求,服从于正当性概念的评论和主导,并在最低限度上坚信整个法制与正义的一致性;
②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活动中高度重视合法性要求,在最大限度服从法律权威的同时,借助于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形成法律在正当性问题上的反思机制。在这方面,现代法治理论和实践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
6.如何把握法与自由的关系?
答:在法的正义追求中,自由构成最为显著和重要的考量因素。自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自由被宣布为一种普遍的基本的人权,被广泛地认同为社会政治生活中—种重要的价值准则。
对于自由是否意味着绝对不受外部限制以及应当受怎样的限制的问题,可以概括为三种观念,即绝对自由说、规律制约说和法律制约说。
绝对自由说把自由看作是社会生活中唯一至上的价值准则,认为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的行使和范围除受自我的约束外,是不受任何其他外在的、人为的事物和力量限制的。规律制约说和法律制约说是自由有限论中的两种主要看法。规律制约说认为人的行动不能超脱自然和社会的客观规律,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是按照认识到的必然去控制、调节自己的行为,改造外部世界。法律制约说则认为,法律具体地规定了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证其贯彻实施。自由的含义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它以法律的许可为界限,违反了法律规定,就会因受到强制、惩罚而失去一定的自由。
绝对自由观的缺陷在于,将自由作为人们追求的唯一价值目标,既非理性也非事实,同时也在自由的实现上混淆了不受限制与不受任意限制、不受限制与不可剥夺的界限。其实,在自由的行使和范围上,基于客观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以及他人和社会正当的对等权益的制约,其恰恰来自于自由的内在规定性。规律制约说就人类社会的整体及其发展的整个进程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就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而言,就具体社会成员的现实人生而言,未免要求太高、过于抽象而不尽适用。法律制约说则现实而可感,但无法面对法律背离甚至剥夺自由的各种情况。因此,在扬弃绝对自由说,反思规律制约说和法律制约说的前提下,有必要立足近现代社会文明发展的要求,形成一种折中、平衡的自由观:既坚持自由的不可剥夺性,又承认自由的有限性;既看到规律对自由的制约,提出从法律上加以具体落实的要求,又强调法律对自由的限定必须符合规律或自由内在规定性的要求,法律则应该是自由的定在,是对客观必然的反映。
在近现代社会,自由常常是人们关于社会正义思考的核心。一方面,一种正义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最大限度地追求和实现自由为依归。另一方面,自由通常也只有通过法律的确认和维护来实现。自由必须转化为各种法定权利的形态,如言论自由权、出版自由权、集会自由权、结社自由权、迁徙自由权等。法律不仅以设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划定自由的合理范围,提供相应的实现方式,固定自由的形态,防止各种对自由的侵害和滥用,还在广泛的意义上为自由的存在和充分实现创造有利的制度条件。可以说,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7.如何把握法与平等的关系?
答:在法的正义追求中,平等和自由一样,也是一个极为显著而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人类社会生活实践中,为正义而进行的斗争,在许多情形下都是为了消除一种法律上或习惯上的不平等待遇。人类对平等价值的追求,同样植根于其内在深刻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平等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对待”,它涉及人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政治平等、经济平等、社会平等和文化平等,并表现在法律的规定和实施中。
平等并不是简单地意指没有差别的均等,平等的一种最基本的分类是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无视社会生活主体的自然和社会差别而予以同样对待的平等,实质平等则是基于社会生活主体的自然和社会差别而予以不同对待的平等。由于人类社会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主导意识形态的不同,平等尤其是实质平等的观念和实践呈现出巨大的区别。近现代人权观念和实践的繁荣,深刻影响了人类对平等价值的认识和实践。除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等相关区分外,对于平等还存在其他一些分类,如交换平等和分配平等。
法律是以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认和保障一定利益的工具。而利益和不利的分配与人们的平等观念密不可分,因此,无论是立法还是法律实施,都必然为一定的平等观念所主导,并以体现和实现一定的平等价值为依归。在近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其法律制度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最为显著的标志。同时,任何人类社会形态的平等要求也需要体现于法律,并通过法律予以实现。
8.如何把握法与秩序的关系?
答:在法的正义追求中,秩序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它不仅内含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安全需要,还是自由、平等、效率等其他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前提。
秩序意味着事物之间包括物与物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以及人的身与心之间等一种相对确定而可预期的状态。自然界有规律有秩序,人类社会生活也同样有规律有秩序。不仅如此,在人类构建社会生活秩序的历史中,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方法和实践,从而展现出不同时空、不同社会形态下的各具特色的秩序原理。
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其重要目的在于“定分止争”,因此,法律的产生、存在和运作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需要密不可分。法律不仅促成和维护秩序,而且表征秩序。在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中,自由和平等常常居于更加显著的地位,而作为集中表征人类生活安全需求的秩序价值处于从属地位。法律以对社会生活秩序的追求为依归,同时,社会生活秩序的建立和维护也离不开法律。邓小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表述为当今中国人所熟悉,其中的“法制”在很大程度上就意指秩序,也体现了当今中国社会治理的鲜明特征:发展是硬道理,安定和秩序则是一切的前提。
9.联系实际阐述法的价值冲突的成因。
答:法的价值目标发生矛盾和冲突的原因很复杂,各种复杂的原因归纳起来大致还是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和特殊性。
尽管法的价值目标在整体上可以概括为正义,但具体则涉及自由、平等、秩序、幸福、效力等不同的考量维度或因素。这些因素作为法的价值目标的不同形态,具有不同的价值特性。由于法的价值在内容形态上的多样性和不同特性,法的价值实现的过程必然充满矛盾和冲突。
(2)法的价值主体在价值观上的认识差异。
对于同一形态价值目标的含义,对于不同形态价值目标的关系,不同的价值主体往往会有认识上的不同,甚至同一价值主体也会出现变化。价值观的不同以及可能发生的变化,取决于各种主观和客观、微观和宏观的因素。
10.联系实际谈谈对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准则的认识。
答:法的价值冲突在法律生活中无处不在,如何解决法律冲突,是法的价值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也是其最终意义所在。解决法的价值冲突,首先需要确立一些指导性的原则或准则,比较常见的指导思路或准则如下:
(1)定义排除原则
在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中,我们常常可以通过对所涉价值形态的含义作出明确限定的方式,对相关的价值主张予以排除。
(2)优先性原则
由于法的价值主体的价值观的不同,在不同的价值形态上往往有所偏重,或者更加注重自由的价值,或者更加注重平等的价值,或者更加注重安全的价值,等等,就使得在法的不同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时有可能借助于优先性的安排对冲突加以解决。
(3)比例平衡原则
法的不同价值形态都是法在整体上所追求的正义价值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而从法的价值原理上看,既然确认了一种价值形态,就没有理由在发生价值冲突时绝对地选择一种价值而放弃另一种价值。当两种或两种以上法的价值形态发生冲突,或者当同一价值形态的不同方面的内容要求发生矛盾时,基于个案的情况作出适当的权衡,以便兼顾平衡,就是必要的。在这方面,保护和限制、得和失之间服从于某种比例原则的要求是必要的,与比例原则相关联的则是某种合理补偿的原则。
应该指出的是,在法的价值冲突解决的实践中,上述各种准则往往需要加以综合运用。同时也要看到,相对于各种法的价值冲突解决原则的制定,建立健全的解决冲突的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尤其是考虑到价值问题的特殊性,以及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在冲突解决的程序上引入某种沟通、对话和整合的原理,就更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