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关议和中之伊李问答:戊戌前后的痛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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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第三次问答节略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点钟,在原处会议,坐定,寒暄毕。

李云:前次会议停战要款节略,兹已作复。

即诵英文,由中堂将华、英文二份,亲送伊藤。伊阅英文,陆阅华文数遍,即指后半篇,交其书记译出东文。陆奥详阅,又与伊藤对换华、英文详校;复与伊东书记,以东语相商甚久,似未能遽决之状。于是——伊乃云:停战之议,中堂是否搁起不提?

李云:暂且搁起,我来时专为议和起见。

伊复将英文反复细看,伊东乃以东语解之。伊复取烟卷,延时细想。

乃云:中堂未动身之先,自已与贵国深明辰下战局情形,诚心讲和,重修旧好。

李云:我年已迈,从未出外,今本国目睹时艰,且知我与贵大臣有旧,故特派来此,足征我国诚心讲和,我不能辞。

伊云:所议之事,一经议定,必须实力践行。查贵国与外国交涉以来,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国以此事所关重大,派我来办;凡已应允者,必能见诸施行。惟望贵国亦然。

李云:贵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国与外国初交之时,咸同以后,所定一切约章,皆经批准施行。即十数年前,与俄国所办伊犁之约,稍有龃龉,随后即派使妥结矣。

伊云:额尔金之约,固未批准。我两国既派头等大臣,会商定议,若不施行,有伤国体,而战端必致复起。且所以议和者,不独为息战,且为重缔旧好耳。我忝为敝国总理内阁大臣,凡所议定,必能实践,亦望中堂实能施行议定之事,为幸!

李云:我忝派钦差头等大臣,此次进京,召见数次,实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训条。前屡与贵大臣言及,日后和款,必须体谅本大臣力所能为。果可行者,当即应允;其难行者,必须缓商,断非三数日所可定议。请贵大臣即将和款出示!

伊云:请俟明日交阅!

李云:明日何时?

伊云:请中堂择定。

李云:十点钟可否?

伊问陆奥,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与他国有关涉者,请贵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牵涉他国权利者,必多未便;我两国相交有素,故预为提及。

伊云:此次议中、东两国之事,他国皆在局外,未便掺越。

李云:去年曾请英国从中调处,贵国不以为然,自无须他人调处。我两人商议之事,如不能成,恐无人能成矣!

伊云:万一不成,则贵国大皇帝可以亲裁。欧洲各国议和,皆由国主亲议。

李云:中国则不然;即恭亲王总理译署多年,亦未亲议条约。两国暂行相争,终久必和,不如及早议定为妥。去岁战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劝和,今已迟矣!

伊云:战非幸事,亦有时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国总统格兰德游历过津,与本大臣相好,曾言:“当我国南北交争,伤亡实多,后居总统,总不轻起争端,后常以此奉劝同志。中堂剿灭发、捻,卓著战功;我劝中堂,亦不可轻言战事。”本大臣尝奉此语为圭臬。此次起衅,贵大臣岂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凶事也,伤人实多。有时两国事势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战非仁人所为,况今日器械锐利,杀戮更众。我年迈矣,不忍见此,贵大臣年岁富强,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战争之始,议和甚易。

李云:当时我亦愿息争,乃事多拂逆,时会使然。

伊云:其时所求于贵国之条款,无甚关系,未蒙应允,大为可惜!初战之始,我两国譬如两人走路,相距数里耳,今则相距数百迈,回首难矣!

李云:终须回头。贵大臣总理国事,何难之有!

伊云:相距数百迈,回走又须数百迈矣。

李云:少走几迈,不亦可乎?纵令再走数千里,岂能将我国人民灭尽乎?

伊云:我国万无此心。所谓战者,乃两国将一切战具,如兵船、炮垒、器械等,彼此攻灭以相弱耳,与两国人民,毫无关涉。

李云:现国家已愿和矣,自可不战。

伊云:我兵现驻金州等处,见所有华民,较朝鲜之民,易听调度,且做工勤苦,中国百姓,诚易治也!

李云:朝鲜之民,向来懒惰。

伊云:朝民招为长夫,皆不愿往,我国之兵,现往攻台湾,不知台湾之民如何?

李云:台湾系潮州、漳、泉客民迁往,最为强悍!

伊云:台湾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馀皆客民。贵大臣提及台湾,想遂有往踞之心,不愿停战者,因此。但英国将不甘心,前所言恐损他国权利,正指此耳。台湾不守,则又如何?

伊云:有损于华者,未必有损于英也。

李云:将与英之香港为邻。

伊云:两国相敌,无损他国。

李云:闻英国有不愿他人盘踞台湾之意。

伊云:贵国如将台湾送与别国,别国必将笑纳也!

李云:台湾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给他国。二十年前,贵国大臣大久保,以台湾生番,杀害日商,动兵后,赴都议和,过津相晤云:“我两国比邻,此事如两孩相斗,转瞬即和,且相好更甚于前。”彼时两国几乎战争,我力主和局,倡议云:“生番杀害日商,与我无涉,切不可因之起衅。”

伊云:我总理庶政,实甚烦冗。

李云:我来相扰,有误贵大臣公务;但此事,商办恐需时日。

伊云:我国一切事务,由皇帝签名后,本大臣亦须签名为证。至一切未经呈奏之件,本大臣亦应过目。我今来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须自办。

李云:如是,贵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办事,仍在东京,惟公文办成,即寄广岛。本大臣因此事所关至重故,一切国务,暂由他人代办,此地实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贵大臣所议和款如何?倘易于遵行,和议即可速成;否则,仍须细商,需时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两国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万不能如平时,议事延宕。且两军对垒,多一日则多伤生命矣。

李云:闻贵国皇帝将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广岛天气,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当即起席,各散。(按:是回散后,中堂即受枪伤。)

二十八日,复会议。鸿章自以复文(华、英文各一份)付博文,博文许以议和条款明日交阅(此第三次会议)。是日鸿章自会议所归,途次中倭刺客(小山丰太郎)枪弹伤颧,创甚;日本国主遣医慰治。警问播欧亚,议甚沸,倭亦惧。三月初三日,倭听停战不索质,限期议和款。初五日,订停战约:惟奉天、直隶、山东暂止战(南洋各省不在内),以二十五日为限。凡订约六款:

第一款:两国所有在奉天、直隶、山东地方各军,均确照以下停战条款办理。

第二款:两国军队停战期间内,不得互为前进。

第三款:两国前敌军队,停战期内并不添援兵及加一切战斗之力;惟两国分派新兵非遣往前敌助战者,不在此内。

第四款:海上转运兵勇、军需所有战时禁物,仍按公例随时查捕。

第五款:两国政府于此约签定后,限二十一日确照此项停战条约办理。

第六款:此停战条约约明于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即明治二十八年四月二十日中午十二点钟届满,彼此无须知会。如期内和议决裂,此停战约亦即中止。

初七日,博文、宗光递鸿章缔和条约凡十款:

一、中国认明朝鲜确为独立自主之国。

二、将奉天省内南部地方并台湾全岛及澎湖列岛,均割与日本;其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对象,俱永远割让。

三、割让后两国派员画界,限一年后竣事。

四、中国赔偿军费库平银三万万两,分五期以三年为度交清。凡未经交付之款,俱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

五、中国所割之地,其地方人民准变卖田产,迁退界外;逾限不迁者,即为日本人民。

六、中国直隶顺天府、湖北荆州府沙市、湖南湘潭县、四川重庆府、广西梧州府、江苏苏州府、浙江杭州府俱开为通商口岸,日本皆得派领事官前往驻扎,日本臣民得往来侨寓。上所开各口,其水路可通者,日本轮船皆得驶入搭客运货。其日本入中国各口之子口税,每值百抽二;此外公私有捐,一概豁除。并日本臣民在中国所购土货,一经声明保为出口,除不纳子口税外,公私捐亦一概豁除。又日本船所载中国土货运中国通商口岸,一经纳口岸通商税钞,除勿庸纳进出口税外,其公私各捐亦一律豁除。且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中国土货或将进口商货运入内地欲暂行存栈,除不纳税钞、征派一切诸费外,得暂借栈房存货;中国官员,不得干预。而日本臣民在中国输纳税钞及规费,得以日本银元照官价输纳。又日本臣民得在中国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止交新订进口税;其所制造一切货物,即照运入中国商货税则,并沾及寄存栈房之益,一体办理。至享豁除优例,亦莫不从同。其中国黄浦江口吴淞沙滩,中国务速疏浚;虽落潮时,亦须深及二十幅。

七、日本军队现住中国境内者,于本约批准交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下款所订办理。

八、日本军队须暂行占守奉天府、威海卫。俟收中国第一、二次赔款之后,撤回奉天军队;至赔款交完之后,撤回威海卫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交换,日本仍不撤队。而日本军队占守之费,应由中国支办。

九、互释俘虏;并中国臣民凡关涉此次交仗获罪者,概予宽贷,中国有司不得逮系。其由日本所还俘虏,中国亦不加虐待。

十、本约批准交换日起,按兵息战。

限四日议复。

是日,鸿章两次电告总署,略言:“日本已将条款出示,其最要者:一、朝鲜自主;二、奉天南边各地、台湾澎湖各岛,均割隶日本;三、赔兵费库平银三百兆两。所欲过奢,恐难成议;请密告英、俄、法三国公使。其第六款商约节目甚繁:若添开口岸北京、沙市、湘潭、重庆、梧州、苏州、杭州七所,皆各国素所愿望不得者;且要减子口半税为值百抽二,并将一切税钞豁除;又机器进口、改造土货,俱夺我利权。请迅核允驳!或密商赫德,惟令勿告各国公使。”总署奏之。

十一日,鸿章先复博文、宗光说略,分四大端:一言朝鲜自主,应改日本所拟约文;二言奉天南境难割弃(台湾未言及);三言赔款三万万非中国力所及;四言通商权利减子口半税、免内地厘洋、货入内地屯栈、机器进口造土货并所造土货入内地免税课诸事,颇碍中国国计民生;俱请更议。越日,伊藤博文复函,谓“中国自家为难之处,非彼国所与闻”;而要鸿章以按所交和约底稿逐条陈明允驳或更改之处,勿延缓。

十五日,鸿章乃按和约稿条复,略如说略意;而允割奉天之安东、宽甸、凤凰城、岫岩四厅州及澎湖列岛诸地,赔库平银一万万两,通商条例一如中西各国成约。

时鸿章创已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