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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造物主的角色
世间万物均由上帝创造,因此,在上帝面前,所有人类均享有同等的庇佑,亦承担同等的责任

Fifth Principle The Role of the Creator
All things were created by God, therefore upon Him all mankind are equally dependent and to Him they are equally responsible.

神圣造物主的现实

建国者们在他们著作的每个地方都信心满满地断定,所有现实的基础是一个造物主的存在,他是自然万物的设计者,是支配自然的所有法则的传播者。

建国者们的想法与约翰·洛克在其《人类理解论》中所表达的思想是一致的。在这本书中,洛克指出,它向理性与经验最基本的方面提出了挑战,假定万物的发展是偶然的。比如心智,就不会接受这样一种主张,即认为自然力量,只要让这些力量参合在一起,就会产生一块表,或者一支铅笔,更不必说产生人类眼睛、耳朵这样一些令人惊异的无比复杂的事物,甚至是在自然界能够被发现的最简单的生物。所有这些都是智能设计与尖端工程学的产物。

洛克认为,一个自称是“无神论者”的人只不过是在承认自己从未涉及过造物主存在这个问题。因此,对洛克来说,一个无神论者可能是“非理性的”,并且与现实脱节;事实上,是与最重要、最基本的现实脱离。

一个人怎么知道神的存在呢?

在他的《人类理解论》中,约翰·洛克坚持认为,每个人都知道存在着一个神圣的造物主。那不过是思考它的一个实例。(《人类理解论》,《西方世界的伟大著作》,第35卷,芝加哥大英百科全书出版公司,1952年,P349-352

首先,每个人都知道他存在这一事实。由于笛卡尔,每个人都能说:“我思故我在。”由于上帝,每个人都能说:“我是!”

此外,每个人都知道他是某种东西。同时,他还知道这某种东西不可能被虚无创造出来。所以,无论人处于什么境地,任何别的成为存在的东西也必定是某种东西。

由此可见,那做了所有这一切组织与安排的某种东西就必定是无所不知的,因为为了这样的组织与安排,这种无所不知是必需的。

因此,这某种东西必定优越于通过努力所造就的所有东西。为了所有那些被组织与安排的东西,这种优越的要素让这某种东西变成了终极的“善”。在盎克鲁——撒克逊人的语言中,最高与终极之善这个词指的就是“上帝”。

认识上帝

洛克说,人有能力知道上帝的许多事情。造物主肯定是一种有思考能力(推理或者思考)的存在,因为人是一种有思考能力(推理能力)的存在。当然,一种无思考能力的存在,比如石头,绝不可能创造一种像人一样有思考能力的存在。我们也知道,神圣的造物主拥有慈悲之心与爱心,因为他给了人类这些崇高的品质。

造物主还具有是非之心,同时还对那些违反“公正”法律的人表现出一种义愤,甚至愤怒之感。换句话说,上帝具有强烈的“正义”感。另外,对错误的悔恨也会在造物主心中唤起一种怜悯之心,正如在他设计的人类身上唤起的那种感情一样。

人具有另外一些属性,如果人是按照“上帝的形象创造的”,那人类就必须与上帝分享这些属性。人可能会具有幽默感。另外,上帝肯定是一个平面视觉的艺术家。根据美,即通过色彩、形式、对比来构成所有的东西。显然,人只享有他的造物主的部分能力,去欣赏感官满足的广袤图景,而我们称这种感官的满足为“美”。

所以,正如约翰·洛克所说,人能够了解上帝的许多事情。因为任何有思想的人都能获得一种鉴赏力,并且确信创造者如此之多的属性。洛克认为,一个无神论者无法利用他的神圣能力来进行推理与观察。

美国国父们同意洛克的看法。他们把造物主的存在看作是所有不证自明的真理成立的最根本前提。当我们继续深入这一探究时,人们将会注意到,由建国者们阐述的每一条不证自明的真理都植根于神圣造物主这一前提。

关于能够区分是非的神启的法律

建国者们认为,一个公正社会的整个基础应该建立在神启法律的根基之上。这些法律构成了明辨是非的道德准则。这个概念对建国者们来说并不新鲜。这是全世界所有宗教文化的基础。它在犹太——基督教的英国法律的结构中得到了特别的强调。这方面的权威著作没有比威廉·布莱克斯通(1723—1780)的书更被人广泛阅读的了。1753年,他为牛津大学法学院设定了经典课程。他关于英国法的讲稿发表于1765年,就像在英国的情形一样,这些讲稿在美国被人们广泛阅读。

在他的《英国法律评注》中,布莱克斯通提出了那个被人广泛接受的观点,“当造物主形成宇宙的时候”,他就对其进行了组织,然后,“把某些原则强加在这件事上,由于这些原则,它绝不可能产生分离,要是没有这些原则,它就不再是它自己”。(布莱克斯通:《英国法律评注》,威廉·克里·琼斯编,两卷本,旧金山班克罗夫特-惠特尼出版公司,1916年

然后,他接着说,表现在宇宙有序安排中的神的意志被叫作“自然法则”,正像它们为宇宙的其余部分存在一样,也存在着一些人性的法律。(同上,P56-58)他说,人性的法律已经被上帝揭示,而宇宙法则(自然法)则必须通过科学的探究而得到了解。(同上,P64)布莱克斯通表示,“所有的人类法依赖的就是这两个基础,自然法与启示法……”(同上,P65

正如我们之后将会看到的一样,建国者们对上帝法律(自然法与启示法)的态度让早期的美国人对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法律”怀有极高的敬意。他们以相同的方式推崇法律的尊严,这种方式是盎克鲁——撒克逊人与古代以色列人所看重的。

接近上帝

同样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建国者们并没有把上帝看成某种神秘的、目的论的力量,该力量在自然中机械而冷漠地运作(正如现代自然神论者声称的)。他们相信造物主既是智慧的,又是仁慈的,所以,当他们得到需要的祝福,并从事一项公益事业时,他们就急于,并且有能力对人民的呼吁与请求做出回应。禁食与祈祷在美国是司空见惯的事。大多数建国者以热诚的祈祷不断地祈求上帝,既在公开场合,也在私下,把他对他们日常生活的神圣介入看作是一种非凡的赐福。当这个国家渡过了一个个重大的危机之时,他们便不断地对上帝表达感激之情。

乔治·华盛顿

在这方面,乔治·华盛顿是建国者当中的典型人物。查尔斯·布拉斯伦·佛拉德在他的研究中发现,在美国革命战争期间,华盛顿承认他会遭受不幸的痛苦,至少有67次令人绝望的时刻,但在这些时刻来临之时,为了独立斗争的利益,上帝没有插手介入。(查尔斯·布拉斯伦·佛拉德:《站起来,再次战斗》,纽约,多多——米德出版公司,1976年,P377

当选总统之后,华盛顿在他的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强调了这些情绪,当时他说:

“没有人能够执着地承认,并且崇拜那只看不见的手,这只手对人们事务的引导超过了美国人民。每一步都通过它,他们就赢得了一个独立国家的角色,似乎有某种天意护佑的明显迹象。”(菲茨帕特里克:《乔治·华盛顿的著作》

詹姆斯·麦迪逊

当他筹划制宪会议工作,并就像华盛顿在战场上所见到的一样看到了上帝引导的力量时,麦迪逊也同样强调了这一点。他说:“真正令人惊奇的是,有那么多的困难需要去克服……一致的同意几乎是前所未有的,因为它之前没有被预料到。去思考这种情形而又不发出令人惊讶的感叹,对任何坦率的人来说都是不可能的。对虔诚的深思者来说,在其中不去领会那只全能之手的一根手指,那是不可能的,这只全能之手在革命的决定性阶段一直都如此频繁、如此显著地带给我们安慰。”(《联邦党人文集》,第37卷,P230-231

“我们相信上帝”

从所有这一切可以看出,当他们接受那句箴言“我们相信上帝”时,建国者们并没有沉迷于任何无所事事的状态。当他们要求所有在法庭或国会听证会上的证人必须发誓,或在上帝面前保证说出真相时,这并非是一种多余的礼节。就像华盛顿在他的告别演说中所说的一样:“如果宗教的义务感遗弃了那些作为法院调查重要因素的宣誓,那哪里还有什么财产、名誉、生命安全可言呢?”(菲茨帕特里克:《乔治华·盛顿的著作》)事实上,正如托克维尔所发现的,看上去对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人做出预先警告完全是司空见惯的。他写道:

“当我在美国的时候,一位碰巧被唤到切斯特(纽约州)县法院做证的证人声称他不相信上帝的存在,或灵魂的不朽。法官拒绝接受证据,根据是,这位证人预先就摧毁了法院对他所说内容的完全信任。”(托克维尔:《美国的民主》

托克维尔在一个注解中补充说:

“1831年8月23日的那个旁听者用下面的话来讲述了这样一个事实:‘……主审法官说,他之前从来不知道还有一个活着而不相信上帝存在的人;这种信仰构成了对法院所有证词的认可;他知道在一个基督教国家没有这样的实例,如果没有这种信仰,还能允许一个证人出面做证。'”(同上

这把我们带到了由建国者们阐述的下一个重要原则。

《美国独立宣言》提到一种平等的权利……每个人与所有的其他人一道都有同等的权利享有他的生命;与所有的其他人一道,每个人对神赐的自由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克拉伦斯·卡森:《美国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