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建国者们的艰巨任务
1787年的制宪会议
会议的结果是制订了人类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用人民的所有权力来构建一个政府
建国者们的政治谱系
国父们的部分天赋来自于他们的政治谱系或政治参考框架。在任何特定的政府体制中,它都是检验政治权力的一种尺度。与今天普遍使用的尺度比起来,他们拥有一种更为可取的政治尺度。如果建国者用的是“左的共产主义”与“右的法西斯主义”这样的现代尺度,那他们就绝不会找到他们一直在寻求的平衡点。
何为左?何为右?
非常不幸的是,今天论述政治哲学的作者们是按照政治党派,而不是政治权力来评判不同的问题。毫无疑问,美国的国父们会认为现代的衡量标准是令人反感的,甚至毫无意义。
今天,就像我们提到的,和新闻界一样,在课堂上提及“左的共产主义”与“右的法西斯主义”的现象很普遍。人民与政党常被称为“左派”或“右派”,可公众真的不明白他们在说什么。
这些术语实际上是指在欧洲议会中不同党派以座次排位的一种习惯。激进的革命者(通常是共产党人)坐在最左边,军事独裁者(如法西斯分子)则坐在最右边。其他党派位于两者之间。
虽然没有使人完全误入歧途,但是按照政治党派来衡量人民与问题已经产生了哲学谬误。因为政党的政治纲领或政治定位往往是表面上的,并且建立在变动不居的流沙之上。一代人的政治纲领很难被下一代人所认同。
美国国父们使用了一种更精确的标准
政府在词典中被定义为“一种统治或控制的体系”,因此,美国的缔造者们是按照强制力或系统化的控制来衡量政治制度的,这种强制力或系统控制是一种应用在人民身上的特定的政府体制。换句话说,这一标准不是政治党派,而是政治权力。
应用这种标准,美国缔造者们考虑的是两种极端情况,一方面是可能出现的无政府状态,另一方面是可能产生暴政。在无政府的极端情况下,没有政府,没有法律,没有系统的控制,并且没有统治的权力;而在另一种极端的情况下,却是太多的控制,太多的政治压迫,太多的管辖,或者正如国父们所说的那样,太多的“暴政”。
缔造者们的目标是要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找到“平衡点”。他们意识到,在无政府的混乱状态下,“没有法律”;反之,在另一种极端的情况下,是由统治权力完全支配的法律,因此它是统治者的法律。他们想建立的是一种“人民的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中,政府被置于人民的控制之下,政治权力通过完备的政府来维持平衡,以期维护安全、公正与良好的秩序,而不完备的政府将会虐待它的人民。
缔造者们的政治谱系如下图所示:
统治者的法律
缔造者们似乎担心现代人会认同统治者法律中那些具有压迫性与危险性的特点,他们主要是通过一种残暴的君主政体来对这种法律加以定义的。这种残暴的君主政体的基本特征如下:
1.统治者法律的权威性几乎都是通过武力、暴力的征服建立起来的。
2.因此,所有的最高权力被认为应该属于征服者或他的后代。
3.人是不平等的,且有阶级之分,并且都被看成国王的臣民。
4.整个国家被认为是统治者的财产,统治者认为整个国家是他的王国。
5.政府权力的托管是自上而下,而不是通过人民,自下而上。
6.人没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国王可以赋予和取消这些权利。
7.政府依靠的是人的虚妄,而不是不变的法律准则,这些准则是人们需要的,以便满怀信心地来处理各项事务。
8.统治者颁布被称为“法律”的命令,然后,由他来解释,并执行,以此维持对人民残暴的控制。
9.总是通过颁布更多的命令与法律,设立更多的部门,用更多的协调者骚扰人民,不断加重人民对这种“服务费用”的负担来解决问题。
10.自由绝不会被看作是可以解决任何问题的有效方法。
11.统治者法律的长期存在是一个血腥与恐怖的事实,无论古代或现代都是如此。在它的统治之下,一类人被划分成追随统治者的贵族,与此同时,法律对普通人而言就意味永久的贫穷,苛刻的税收、严格的管制与悲惨生活的长期存在。
建国者们对人民法的兴趣
与统治者法律残酷的压迫性比起来,缔造者们,尤其是杰斐逊,欣赏的是人民法主宰下的自由体制,这种体制是在盎格鲁——撒克逊人中间通过实践首创出来的。正如一个研究杰斐逊的权威人士所指出的:
“杰斐逊在那时(1776年)的伟大抱负是推动由盎格鲁——撒克逊人创立的制度在新大陆兴起。因此,呈现给人们的是,美国革命只不过是对盎格鲁——撒克逊人的那种天赋权利加以改造,而由于‘长期的虐待’,殖民地居民的这种权利被剥夺。在这种理论之下,似乎也没有什么东西会让他的同时代人感到惊讶与震惊了;亚当斯显然并不反对它,在那个时代的文件里,人们很容易看到许多这种同一观念的多种类似的表达形式。”(吉尔伯特·奇纳德:《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精神的传道者》,密歇根大学出版社,1975年修订第二版,P86-87)
盎格鲁——撒克逊人普通法或人民法的特征
以下是经盎格鲁——撒克逊人从实践中产生的人民法的原则性要点(为了对盎格鲁——撒克逊人有更多的认识,请参见附录一:“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秘密”):
1.盎格鲁——撒克逊人自认他们是一个自由人的联邦。
2.领导人所有的决定与选择必须经得人民的同意,最好是通过充分的一致同意,而不仅仅是多数人的认可。
3.用于治理的法律被认为是由神圣天命赋予的自然法,这些法律是广为人知的,以至它们并没有被人们记录下来。
4.权力被分散在人民中间,绝不允许集中在任何个人或集团手中。即使在战争期间,赋予领导人的权力也是暂时的,人民能够直接而简单地解除他们的权力。
5.解决问题的重要责任首先在于个人,然后是家庭,其次是家族或社群,再其次是地区,最后才是国家。
6.他们被组织成小规模的、便于管理的群体,在这些群体里,每个成人都拥有发言权与投票权。他们把人分成10个家庭为一组的单元,让他们来选一个领导人,然后是50个家庭,100个家庭,1000个家庭来选一个领导人。
7.他们相信个人的权利是不可转让与不可冒犯的,否则就会冒让神圣正义震怒,并可能受到由人民法官裁决而被惩罚的风险。
8.司法制度建立在严厉惩罚的基础之上,此外,对被冤枉的人应该有完整的赔偿。只有四种“罪行”或过错可以用来针对所有人。他们是叛国,由于背叛他们自己的人民;懦弱,由于拒绝或没有去进行勇敢的战斗;擅离职守和同性恋。所有其他的过失都要求对被冤枉的人进行赔偿。
9.他们总是试图在问题的源头来解决问题。如果这不可能,他们不会超过要求必须获得一种补偿。通常只有那些牵涉到全民,或大多数人福祉的问题,他们才会去领导人那里寻求解决的方案。
下面对统治者的法律(统治者拥有的所有权力)与人民的法律(人民拥有的所有权力)的对比做了生动的说明。注明在每一种这样的制度下,权力究竟存在于什么地方。另外,还比较了在这样的两种制度下,个人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建国者们注意到了盎格鲁——撒克逊人普通法与人民法之间的相似性
统治者的法律与人民的法律对比图
当缔造者们研究古代以色列人的记录时,他们被一个事实迷住了,即在一种与盎格鲁——撒克逊人明显类似的法律制度下,这些做法就已经被实施了。在戒律与操作体系两方面,这两种制度都是相似的。事实上,牧师托马斯·胡克写道:“康涅狄格州的基本秩序”就是建立在摩西记录在《申命记》第一章里的那些原则基础上的。这些“基本秩序”在1639年被采纳,并构成了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该宪章的运作非常成功,以至被罗德岛所接受。当英国殖民地变成独立的州的时候,只有两个拥有宪法文件的州迅速接受了这些宪章,作为自治政府的新秩序。所有其他的州只好撰写新的宪法。
以下是几乎与盎格鲁——撒克逊人一样的古代以色列人民法的主要特征:
1.首先,他们建立了一个自由人的联邦。一个基本的居住者曾经是这样的:“把自由带给所有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利未记》)这相同的话被刻写在了美国的自由钟上。
每当以色列人经不起诱惑,想去拥有奴隶或仆人的时候,他们就要受到训斥。大约公元前600年,一个神圣的训斥是通过耶利米说出来的:“你们没有听从我,向你的兄弟邻舍们宣告自由:看哪!我向你们宣告一种自由,这是耶和华说的。”(《耶利米书》)
2.所有人都被组织进一个小规模的、易于管理的单位,在这些单位中,每个家庭的代表都拥有发言权与投票权。这个组织过程是在叶忒罗——摩西的岳父——看出他试图用统治者的法律来治理人民之后开始的。(参见《出埃及记》)
当这种结构完成的时候,以色列人按下面的方式被组织起来:
摩西
副总管(亚伦)与副总管(约书亚)
一个由70人组成的理事会或委员会
一个由选举代表组成的代表大会
1000个家庭
100个家庭
50个家庭
10个家庭
单个家庭
3.明确强调强大的地方自治。
问题尽可能地在它们发生的地方得到解决。
记录写道:“有难断的案件,他们就呈到摩西那里,但各种小事,他们便自己审判。”(《出埃及记》)
4.整个法典的公正性主要建立在对受害人赔偿的基础之上,而不是在对团体做出的罚金与惩罚之上(与该程序有关的内容可以在《出埃及记》的21章与第22章中找到)。“赔偿”不可弥补的罪是一级谋杀。谋杀者必须被处死。(参见《民数记》)
5.被选出的领导人与新的法律须经人民的共同认可。(参见《撒母耳记》上;《撒母耳记》下;关于对某个领导人的否决,参见《历代记》下;关于对新法律的认可,参见《出埃及记》)
6.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将被告假定为无罪。证据必须强大到足以消除任何和犯罪有关的疑问或疑惑。模棱两可的案件会做出对被告有利的裁决,他会被获准释放。以色列人觉得要是被告真的有罪,对他的惩罚可以在未来的生活中留给神来判决。
当这种结构完成的时候,以色列人按下面的方式被组织起来:
注:这些数字是根据《旧约·民数记》第一章的记录估计出来的。
美国律师霍华德·兰德评论过这些原则,他这样写道:
“当美国采纳一部宪法的时代到来的时候,我们的祖先对以色列人完美的管理制度进行了模仿。”(霍华德·兰德:《神律摘要》,马萨诸塞州梅里马克,命运出版公司,1943年版,P130-131)
这些牢固的原则变成牵引的绳索,在历史的长河中已经存在了1000多年。今天,国家要想继续存在下去,美国人就必须紧握这些绳索。我们必须做到:
1.对缔造者们产生成功准则的灵感满怀谢意。
2.在我们的政府中恢复宪法的原则。
3.重新唤起我们对上帝、家庭与国家的爱。
4.在我们的生活、工作与国家中,重新恢复道德观念。
把这两个人民法的样板铭刻在美国的国玺上
建国者们最初的设想,是把这些古代犹太人与盎格鲁——撒克逊人表现在美国的国玺上。负责此事的委员会的成员有托马斯·杰斐逊、约翰·亚当斯与本杰明·富兰克林。
他们建议,在国玺的一面展现两个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侧面像,此像以亨吉斯特、霍萨为代表。这两兄弟公元450年带领他们的人民来到英国,成为来这里的第一批盎格鲁——撒克逊人,并且把人民法的建制引进了英伦诸岛。在国玺的另一面,这个委员会提议,刻上一群古代以色列人,他们正依靠上帝的火柱穿过荒野。通过这种方式,缔造者们希望记住这两批实践了人民法的古代人,从他们那儿,缔造者们得到了许多与他们自由人的新联邦有关的重要思想。(吉尔伯特·奇纳德:《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精神的传道者》, P86)
当结果出来的时候,所有这些设计对一枚小国玺来说就显得稍许复杂,所以,一种更为简单的方案被采纳了。但不管怎么说,这仍然是一位近代艺术家对当初由杰斐逊、亚当斯与富兰克林建议的那枚国玺所做的演绎与诠释。显然,这是美国过去丰富遗产的一个章节,这样的章节已经在大多数历史教科书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了。
美国国玺最初的设计方案
建国者们在平衡点创建人民法所做的努力
在《联邦党人文集》第9卷中,汉米尔顿提到,当一个人在研究那些总是陷入“在暴政与无政府状态两个极端不断震荡”的国家历史时,那种“恐怖与厌恶的感觉”就会油然而生。(《联邦党人文集》第9卷,良益丛书,纽约,1961年,P71)
华盛顿也指出,在人类的斗争中,“存在着一个自然与必然的发展过程,那就是从无政府的极端到暴政的极端”。(菲茨帕特里克,《乔治·华盛顿作品集》)
富兰克林指出:“在人类身上有一种偏向于君主政体的自然倾向。”他认为,这种政体会给人一种错觉,以为君王会以某种方式建立“平民之间的平等,并且这是他们乐意接受的”。富兰克林最怕的是,那些州会屈服于这种诱惑,使其被拉向一个由王室的建制来代表的强有力的中央政府。他说:“因此,我很忧虑——也许是过分忧虑——在未来的岁月,这些州的政府将会以一种君主政体的形式被建立起来。但我认为,这种灾难也许会长久地被拖延,我们所建议的制度,如果能给我们的荣誉带来好处,我们就不会播下争斗、宗派与吵闹的种子。”(艾伯特·亨利·史密斯主编:《本杰明·富兰克林作品集》第10卷,麦克米伦出版公司,纽约,1905——1907)
缔造者们的任务是,想办法去破解从无政府状态迅速滑向暴政的这种人类倾向的谜题,这种状态在后来的法国革命中便暴露了出来。如何将美国人民在宪法的意义上组织起来,以便他们可以在政治谱系的平衡点上占据一个牢固的位置,永远拥有一个“民治、民有、民享”政府,并且让这样的政府在地球上长期存在呢?
国父们花去了180年(1607——1787)的时间,来准备他们的美国方案。事实上,就在著名的费城制宪会议之前11年,缔造者们就草拟了一部差点让他们失去革命战争的宪法。他们最初的意图是,想把宪法文本称为“联邦条款”。
建国者们的第一部宪法终止了对无政府状态的过分靠近
美国革命战争并不是作为一场独立战争开始的,当初的设计仅仅是想保护生活在一个残暴国王傲慢的压迫之下的人民的权利。但到了1776年春天,情形就变得越来越明显了,彻底的分离是唯一的解决办法。
有趣的是,即使在《独立宣言》之前,大陆议会在1776年6月11日还指定一个委员会来起草一部宪法。约翰·狄金森任该委员会主席,并且在1775年本杰明·富兰克林提出的建议基础上拟定了一部草稿。然而,各州却认为约翰·狄金森所谓的“联邦条款”赋予了中央政府太多的权力。因此,直到1777年11月15日,他们都在大刀阔斧地删除该草案的条款,然后他们宣称,除了各州“明确”授予的那些权力,中央政府不应拥有任何权力,并且各州不会明确授权太多的东西。
根据《联邦条款》,国民政府最终被接受下来,但并没有行政部门,没有司法机关、税收权与强制性的权力。国民政府最终变得比一个普通“州委员会”强不了多少。它只是向各州提出建议,然后祈祷它们能够做出赞同的回应,但情况往往并非如愿。
根据缔造者们的政治谱系,《联邦条款》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福尔热山谷与莫里斯敦的痛苦与死亡变成了一种让人难以忘怀的见证,证明了中央政府的致命弱点,它无法提供食物、衣服、设备与用于战争的资源。在福尔热山谷,六个星期以来,普通的食物是面粉、水与盐,把它们混合在一起,在一口煎锅上烘烤成饼子,人们称之为火烧饼。在大约8000名士兵中,有将近3000名抛弃了华盛顿将军,各自回家。大约200名军官辞去他们的职务。2000多名士兵死于饥饿与疾病。华盛顿把发生在福尔热山谷的灾难归因于中央政府在宪法层面上表现出来的那些致命弱点,此政府是按《联邦条款》的规定组建起来的。
1787年制宪会议的精髓
开国元勋中没有一个仅靠自己就能够想出急需的宪法方案,参加会议的代表们清楚这一点。当时,各州存在很大的分歧。大陆美元通胀得几乎离谱,经济极度萧条,骚乱频频爆发。新英格兰威胁要退出联邦,英国与西班牙串通在一起,准备在第一有利的时机争夺分离的各州。
在这种情况下,草拟一部宪法是一种令人感到恐怖的经历。没有一个代表会预料到,这次会议需要沉闷的四个月时间。事实上,在几个星期里,许多代表,包括詹姆斯·麦迪逊,都是靠借来的钱在过日子。
从会议接待日开始,大家就清楚,集思广益的讨论将需要频繁地改变立场,巧言善辩。因此,会议辩论以秘密的形式举行,以避免代表们做出妥协,颠覆以前的立场,并且逐渐向某些协议靠近时,在公开场合显得尴尬。
一种用来鼓励公开讨论的特殊设计
为了鼓励代表们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无须一次会议通常设有的那些程序与礼节,大多数讨论都在他们称之为“全体委员会”的大会上进行。这个委员会由会议的所有成员组成,但作为一个委员,决议总是暂定的,如果让会议投票表决的话,它们从不具有它们本该具有的那种约束力。只有在该问题通过充分的公开讨论之后,全体委员才能回到会议的某个坐席,正式批准那些他们刚刚讨论过的决议。
缔造者们的目标是寻求一种共识,或对宪法应该提供的内容取得的同意。经过四个月的辩论之后,他们在各方面都得到了一致的认同,除了奴隶制、代表比例与贸易管控的问题。所有这三个问题不得不通过妥协来予以解决。
然而,把宪法的其他部分描绘成一个“妥协的大杂烩”却是错误的,因为最大限度的耐心是用来换取代表们心里的认同,而不是简单地迫使问题以一种妥协的方式告终。事实证明,在他们解决了如何竞选总统的问题之前,有60多张选票被采纳了。他们可以把此事放在第一轮投票之后,但他们没有这样做。直到绝大多数人对这样的安排感到满意为止,他们都一直在担心不该把它公布于众。这就是为什么要花60张选票来解决此事的原因。
《权利法案》的诞生
当建国者们在1787年9月17日完成了他们的工作,华盛顿总统在签署的草案上附了一封信,寄给了国会。国会没做任何修改,把它送交各州。当几个较大的州威胁说要驳回宪法时,它们被邀请批准宪法的主体部分,但附加了一些修正案。人们提出了189条修正案。在第一届国会大会上,这些提出的修正案被詹姆斯·麦迪逊压缩到12条,其中10条被各州认可并批准。由此,便诞生了美国著名的《权利法案》。
平衡点
通过辩论,建国者们努力要让那只美国鹰牢固地印在政治谱系的平衡点上。詹姆斯·麦迪逊后来用下面的话来对各州与联邦政府之间的分工做了描述:
“被提议的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并且被明确规定。留给州政府的权力却很大,并且没有被明确规定……留给那几个州的权力会延伸到普通事务中的所有对象,涉及生命、自由、人民的财产、内部的秩序、改革,以及州的繁荣。”(《联邦党人文集》第45卷,P292-293)
把美国鹰固定在谱系中间的设计是为了维护各州人民与联邦政府之间的政治平衡。这个想法意在保证权力的基础上贴近民众。重点是强化地方自治政府。各州对自己的内部事务承担责任,联邦政府会把自己局限在这样的地区,在这些地区,单个的州无法对其进行公正或有效的管理。这就使得建国者们的政治谱系看起来大致像如下的情形:
美国的三头鹰
尽管波里比阿、约翰·洛克与孟德斯鸠男爵都提倡把政府的职能划分成三个部门——立法机构、行政机构与司法机构——但美国国父们却是第一批认真创建这一结构的人,该结构可以用一只三头鹰来加以描述。
中间的头表示制定法律或立法功能,两只眼睛代表众议院与参议院——它们必须在任何一项立法议案成为法律之前达成一致意见。第二只头是管理或行政部门,它虽然拥有一个总统手中的权威,但要在一种被明确限定的框架内行使这种权威。第三只头是司法机构,它扮演着宪法监护人的角色,并且负责解释宪法的原则,这些原则最开始是由建国者们确立的。
事实上,这只三头鹰的精神实质不仅在于分权,还在于这三只头都必须通过一个脖子来进行运作。通过这种方法,建国者们小心地协调了这三个部门,以便使每一个部门必须与其他两个协调配合,不能独立于它们单独执行与操作。这是一个巧妙的政治权力结构模式,该模式可以被描述成“没有合并的协调”。
鹰的双翼
建国者们对政府新的形式的看法可以通过鹰的象征来加以说明,这涉及它的两只翅膀:
鹰的翅膀1可以看作是解决问题之翼,或同情之翼。那些通过体制这一维度而发挥作用的人,对人民那些没有得到满足的需求是敏感的。他们渴求详细的计划来解决这些问题。
翅膀2有责任保护这个国家的资源与人民的自由。它的作用是通过两个问题来分析翅膀1的计划。第一个问题,我们能提供些什么?第二个问题,它会对人民的权利与个人自由做什么?
三头鹰的两翼
现在,如果这两翼能履行它们设定的功能,美国鹰就会扶摇直上,并且会比历史上任何一种文明都飞得高。但倘若这两翼之中有一个没有履行其功能,美国鹰就会转向无政府状态或暴政。比如,如果翅膀1不惜代价,被解决国家所有问题的想法冲昏头脑,翅膀2又不能通过一条更现实的途径行使它的权力,来使问题解决者的头脑变得清醒,那美国鹰就会转向左翼,即暴政。
另一方面,如果翅膀1不能发现那些需要解决的问题,翅膀2仅仅为了省钱,或不扰乱现状而固守它不解决问题的陋习,那政府机构就会失去信用,美国鹰就会偏向右翼,人民就会做出自行其是的决定。这可能最终导致无政府状态。
托马斯·杰斐逊对平衡需要的描述
当托马斯·杰斐逊就任总统时,他通过第一次就职演讲表达了要为那只解决问题之翼留出空间的需要,他自己所属的共和党就属于这一翼,另外,也要为保护之翼留出空间,约翰·亚当斯的联邦党属于这一翼。他试图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所有的美国人在其思考的维度上都具有这两个党的某些相同因素。在其就职演说中,他这样说道:“我们一直在用不同的名字来称呼那同一原则的兄弟们。我们都是共和党人——我们都是联邦党人。”(阿尔伯特·埃勒里·伯格编:《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第20卷,华盛顿特区:托马斯·杰斐逊纪念馆协会,1907年)
政治极端主义者的问题
然而,杰斐逊还注意到了这两个政党中存在的干扰因素,党内的极端主义者。在联邦党中有这样一批人,他们会把美国鹰从平衡点引开,偏向专横的左翼,形成一个中央政府,该政府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可能会近乎于一种君主政体。考虑到联邦党那种君主主义的干扰,他写道:
“我一直在说的联邦党人,他们仿佛是一个同质的团体,但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在这个名称的下面,隐藏着君主主义者的异端派别。由于害怕披上他们自己名字的外衣,他们便爬行在联邦主义的表层之下,而那些联邦党人,就像被狗追逐时,羊允许狼在它们中间寻求庇护一样。这些人没有权利担任公职。不管在哪里,如果有一个君主主义者担任公职,就应该让总统知道,他对支持宪法的誓言要求立即解雇这样的官员;如果总统让这样的事情继续发生,我们就是在怂恿总统犯罪。任命一个君主主义者处理共和国事务,就像任命一个无神论者担任圣职。至于真正的联邦制主义者,我与他们亲如兄弟。我会把他们看作正直的人,是现行宪法的朋友。”(引自1803年6月的一份报纸;保罗·莱斯特·福特编:《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10卷本,G.P.帕特兰之子,纽约,1892-1899)
杰斐逊与华盛顿的对话
杰斐逊记下了一次在1793年8月与华盛顿的谈话,在这次谈话中,他对那些正把总统施政拉向压制性君主权力的因素深表关切。总统立即回应说,共和的原则必须得到维护,并且说,“我们拥有一部优秀的宪法,可关键是我们能否去遵守它”。说到一个君主党派出现的那种可能性,华盛顿总统做了这样的表述:“在美国,没有一个人比他本人会更加坚决地去反对它。”然而,杰斐逊却对总统指出:
“还没有过一个星期,在这段时间里,我们不能对那些声明加以证实,声明说要摆脱君主党派(那个正在为一个拥有巨大权力的中央政府而努力的行政部门),该部门认为,我们的政府是一无是处的,是一种不能养活自己的淡而无味的东西,我们必须拆掉它,换上些更有力量的东西。”
总统回答说,“要是每个人都为这种胡说八道感到内疚的话,那就证明他们精神错乱了。”(伯格:《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
杰斐逊对他自己党内激进主义因素的担忧
1805年5月,在担任总统期间,杰斐逊写信给乔治·洛根博士。他为极右主义因素感到担忧,对建国者们来说,这种极右倾向就意味着“无政府状态”。他写道:
“我怀着无比痛苦的心情看到了发生在我那些宾夕法尼亚州和纽约州朋友中间的残酷的分裂主义,这种分裂主义也可能发生在其他州。这两部分人中绝大多数都心怀善意,只是他们的良苦用心将会导致巨大的社会灾难。”(伯格:《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
和华盛顿总统一样,杰斐逊看到了把政府维持在平衡点上的那种必要性,美国宪法对该平衡点已经做了安排。1803年,他写信给乔治·克林顿州长:“我们的工作应该直接向前推进……既不向右转,也不向左偏。”(出处同上)
随着鹰飞翔的两只翅膀——一只解决问题,一只保护资源与自由——这不仅有益于美国的未来,而且会把它的财富与影响力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
建国者们对转向左倾的集体主义福利国家提出警告
美国制度的精髓所在,就是要让那只鹰维持在政治谱系的平衡点上,建国者们对一些诱惑提出了警告,他们认为这些诱惑会使子孙后代放弃他们的自由与权利,通过让他们自己屈从于一个强有力的联邦行政机构这样的一种方式,而这个行政机构是在一种集体主义“左”倾基础上进行运作的。
他们对“福利国家”提出警告,在这样的国家里,政府尽力关心每个人的一切,从摇篮到坟墓。杰斐逊这样写道:
“如果我们能阻止政府以关心人民的名义而浪费人民的劳动,那我们会感到高兴。”(同上,P342)
他们警告说,不要没收性赋税与赤字开支,杰斐逊认为,以债务的形式把浪费的结果传递给下一代,是不道德的。他写道:“……我们应该意识到我们每个人都没有理由让子孙来承担我们的债务,从道义上讲,我们必须靠自己去支付它们;因此,应该在一代人的时间内,或在大多数人的一生(平均寿命)之内,完成这种支付。”(同上,P358)
到目前这一代为止,每一代美国人都在支付国家债务。
建国者们还警告说,国家繁荣的唯一方法,是让“人的权利”得到平等的保护,不允许政府插手进来,试图保证对“财富”进行平均分配。
对“开明选民”的需要
为了防止美国鹰不向右滑向无政府状态,或向左滑向暴政,为了看到美国体制坚实地定位在政治谱系的平衡点上,建国者们会为一个庞大而广泛的教育计划参加竞选。通过这种必需的渠道,建国者们与其他领导人就能发展并维持一个理智的、知情的选民群体。
杰斐逊在许多场合再三强调发展并维持一群受过教育的选民的必要性。这里我们举一些例子:“如果一个国家期望在一种文明状态下变得愚昧无知与自由散漫,那它所期望的东西绝不会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福特:《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10:4)
“其他牢固的基础不会被设计出来保证人民的自由与幸福……应该反复宣讲……只有讨伐愚昧无知;建立与完善教育普通人的法律。让我们的同胞明白,只有人民才能使我们避免这些(恶政导致的)邪恶。”(伯格:《托马斯·杰斐逊的著作》,5:396-397)
建国者们最想要的是一种教育沟通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他们就能传播他们的信念,这些信念大多数是建立在不言而喻的真理基础上的。他们知道,他们已经完成了一个伟大的发现,并希望他们的后代来维护它。正如麦迪逊所说,有些东西,“它们的继承者有责任去加以改进并保存”。(《联邦党人文集》第14卷,P105)
建国者们基本信念的公分母
美国故事最令人惊讶的地方是,虽然这个国家的缔造者们的背景差异极大,但他们的基本信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尽管他们在推行这些信念时,在大多数实施计划上争吵得很厉害,但他们很少——如果有过的话——就他们的终极目标或基本信念发生过争论。
这些人中大多来自不同的教会,还有一些人根本就不是来自教会。他们的职业范围,从农夫到大学校长,兼而有之。他们的社会背景无所不包,从拓荒先驱到地产大亨。他们的方言包罗万象,从南卡罗来纳州慢吞吞的调子到新英格兰美国佬“截尾”的断音,应有尽有。他们的经济状况,有的是开荒的穷人,有的是肥得冒油的富翁。
那我们该如何来解释他们在基本信念方面表现出的惊人的一致呢?
也许,这种解释可以在这样一个事实里找到,即他们都非常博学,而且大部分知识来自相同的书籍。尽管他们接受正规训练的水平各不相同,有人接受的是间断性的家庭教师授课,有人接受的是哈佛大学经典课程的严格教育,但与今天美国领导人的知识面相比,无论是国会辩论,还是建国者们的著作,其反映在宗教、政治、历史、经济、哲学研究方面的知识都显得更为广博。
波里比阿斯、西塞罗、托马斯·胡克、科克、孟德斯鸠、布莱克斯通、约翰·洛克与亚当·斯密的思想出现在他们的著作与谈话中。此外,他们还认真研究《圣经》,尤其是《旧约》,即使一些人不属于任何教派,但耶稣的教义还是被他们广泛地了解,并且得到赞美。
他们的历史阅读,视野广阔,包括希腊、罗马、盎克鲁——撒克逊、大陆欧洲与英国的历史。对本作者来说,美国早期领导人给人印象最深的,莫过于他们阅读的广度,以及健全的国家建设所需的关键要素的知识的深度。
基本原则
这些人分享有相对一致的基本思想,包括坚定的、通常被明确定义的信念,这些信念涉及宗教原则、政治规则、经济原理,以及长远的社会目标。当然,在细节上,他们还会争论不休,但当讨论基本原则、终极目标的时候,他们的意见似乎又表现出根本上的一致。
作为个人特质,尽管他们强烈地彼此批评,但作为共同事业的同事,他们又彼此欣赏。比如,约翰·亚当斯在他与本杰明·富兰克林之间,甚至在他与托马斯·杰斐逊之间,就感觉到了一种严重的个人冲突。但亚当斯的著作却得到了两人的高度赞赏,他对他们两人的著作,同样也是如此。乔治·华盛顿最激烈的一个批评者是本杰明·拉什博士,然而,这个宾夕法尼亚的医生却明显支持华盛顿为之工作与奋斗的一切。
我们现在将继续仔细考察那28条重要原则,根据这些原则,美国的国父们造就了近代第一批自由的人。这些原则都是伟大的思想,它们为5000年的跨越提供了知识、政治与经济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