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桥中国秦汉史(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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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秦作为一个小国或诸侯国而存在,然后又作为一个大的王朝和帝国存在了很短一段时期。作为一个国家,其起源在传统上可追溯到公元前897年,这个年代是传统的,因为对公元前841年以前的事件,中国编年史众说纷纭。例如,周代的建立传统上定为公元前1122年,但实际时间可能约晚一个世纪。但需过500年,约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它才开始朝一统天下的方向发展。对比之下,秦王朝和帝国只维持了15年,然后在产生随之而来的汉王朝(公元前206—公元220年)的内战中于公元前206年灭亡。可是这些年的政治和文化变化是如此重要,以致这些变化赋予这个时代的重要性与它的短暂性完全不相称。

标志着从诸侯国向帝国过渡的公元前221年,因而是本世纪发生革命性变化前中国历史上最重要的一个年份。说明帝国的威名甚至远扬于中华世界以外的例子是,秦(Ch'in)这一名称很可能是英语“中国”(China)及各种非汉语中其他同源名称的原型。例如,“Thinai”和“Sinai”就作为这个国家的名称出现在公元1、2世纪的希腊和罗马著作中。但是,中国人由于秦帝国统治的暴政,对它始终非常憎恨,因而反而很少用这个名称来指代自己;他们在过去和现在都用“中国”这一常见的名称来称呼自己。1655年,耶稣会士卫匡国首先在《中国新地舆图》(序言第2页)中提出“中国”(China)一词的渊源是“秦”(Ch'in)。从此这个题目已被多次讨论过;其中以劳费尔和伯希和俩人的成果最大。前者著有《中国其名》,载《通报》,13(1912),第719—726页;后者著有《“中国”名称渊源考》,载《通报》,13(1912),第727—742页,及《再论“中国”之名称》,载《通报》,14(1913),第427—428页。长期以来,在提到“中国(China)之地”是丝织品故乡时出现了一个严重困难,此名见于著名的政治理论专著《考提利耶政事论》第2册。如果像某些学者断言的那样,此书写于公元前300年前后,这样当然比秦统一全国早得多。但是,近来通过对此文本采用了电脑技术鉴定,已有可能相当有把握地证明,第2册当属于撰写时间不会在公元150年前很久的一类作品。这样,把秦与中国等同起来的巨大障碍就不存在了。见托马斯·特劳特曼:《考提利耶和政事论:其作者及文字演变的统计调查》(莱顿,1971),第174-184页,特别是第177页。

在这一章的附录1中,本书将批判性地列举主要的史料和近代研究著作。在这里只提一下:最重要的单项史料是司马迁的不朽的《史记》,此书包括从远古传说时代至公元前100年前后的全部中国历史。它的卷五和卷六两卷提供了秦国和秦帝国自始至终的大事编年史,是本章叙事的基本史料,除非另有注明。此外《史记》包括的本纪、书和列传的其他各卷对秦来说也同样重要。沙畹的《(史记)译注》把《史记》的许多(但不是全部)部分译成了法文。沙畹:《〈史记〉译注》第1—5卷(巴黎,1895—1905;1969年再版);第6卷(巴黎,1969)。

附录1还涉及《史记》及其他文献材料在研究秦史方面的局限性,同时还提到考古学对研究古代中国的学者的日益增加的重要性。附录列举的几个考古发现中占突出地位的是1975年从一个墓葬中发掘出来的一批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文书将经常被提到。

政治和社会背景

作为对公元前221年前秦史的任何有意义的考察的一个开端,我们必须从广义上对周代(传统时期为公元前1122—前256年)出现的政治和社会形势进行了解。在那个时代最后两三个世纪动摇着中华世界的许多形形色色的变化尤为重要。

当周王室推翻商朝时(可能约在公元前1025年,而不是传统的公元前1122年),新统治者将征服的土地分封给王室成员或其紧密盟友、原商朝统治者的后裔,以及一些获准保持原来土地的地方豪强。这样,中华世界就被分成大批政治实体;据认为,在周代的分期春秋时期(公元前722—前481年)已有约170个政治实体。当然,其中绝大部分是非常小的,它们在内部分成采邑,又被分给每个统治家族的亲戚或官员。在这个过程中,由于战争连绵不断,许多诸侯国被消灭,或者其面积大为缩小,所以当周代的下一个分期战国(公元前403—前221年)来临时,只剩下了七个大国。为了便于提及周代后期的几个世纪,对时间有不同的划分法,但有时并无历史意义。这样,公元前721至前481年被描述为“春秋”时期,因为编年史《春秋》正好叙述这段时期。同样,战国之称来源于《战国策》,此书的范围并没有精确标明的时期。公元前403至前221年的分期正好结束于公元前221年第一个统一的帝国形成之时,选用公元前403年为这一分期的开始而不用其他各种可能的年份,是因为这样便于明显地突出那一年发生的晋国分成韩、魏、赵这一有高度重要意义的大事(关于韩国,见第42页注1)。七国中包括远处华夏大家庭极西端的秦,但不包括周王室本身。当公元前770年一次夷狄的进攻迫使周王室放弃今西安(在陕西)附近的西都,而在今洛阳(河南)附近的第二个,也就是东部的都城重立王室(其疆域及重要性均远不如前)时,它已经丧失了一度行使的大部分政治权力。

不论是非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或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家,都对封建主义(feudalism)一词的正确使用感到困扰。非马克思主义者曾经争辩,封建主义是否为说明周代社会政治形势特点的适当名词;如果是,它适用于将近八个世纪的整个时期,还是只适用于其中的某个时期。笔者认为,与欧洲封建主义的相似点几乎完全足以说明把这个字眼用于周代开始的四个或五个世纪是有道理的。但是,在此以后,它必须在更严格的意义上只用来描述大诸侯国中不同程度地持续存在的封建状况的残余。这些诸侯国到了战国初期已经变成了完全独立的国家。

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分期是一个大问题。从奴隶制向封建主义(马克思主义意义上的)过渡是理所当然的,唯一的问题是什么时候过渡。对这个问题,答案不那么一致。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经过了以前的摇摆不定后,总的说来在20世纪70年代似乎一致认为,过渡是发生在周代最后的两个半世纪,或者刚刚在此以前。但随着1976年毛泽东的去世,又出现了谨慎地重新对分期问题感兴趣的迹象,这说明有可能再对这个题目展开学术争论。同时,苏联的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依然准备不足,当他们投入这项工作时,倾向于把过渡期定在比中国学者所定晚得多的时期——也许晚至公元3世纪(汉帝国的灭亡时)。关于毛泽东去世前中国人的观点,见郭沫若:《中国古代史的分期问题》,载《红旗》,1972.7,第56—62页(又载《考古》,1972.5,第2—7页)。英译《中国历史的分期》,见《中国的历史研究》,6:4(1973),第3—15页。在此文中,郭沫若认为奴隶制向封建主义的过渡大致与春秋向战国时期的过渡一致。但后来,他——或者至少在他指导下写作的学者——变得更加明确了:他或他们写道,中国的奴隶制时代结束于公元前476年。见郭沫若编:《中国史稿》(北京,1976)第1册,第399页。关于苏联的观点,见吉尔伯特·罗兹曼:《苏联对中国社会史的再解释》,载《亚洲研究杂志》,34:1(1974),第64页;又见E.斯图尔特·柯尔比:《俄国的中国研究:苏联中国学的进展和问题》(伦敦,1975),第60—65页。

在这一方面,重要的是纵观一下周代最后两个或三个世纪的概貌,下面提出的九个分类问题在某种程度上是部分重叠的,不一定按其重要程度顺序提出。这些变化和类似的变化,在许倬云的《变迁中的古代中国:公元前722—前222年社会变动的分析》(斯坦福,1965)中有详尽得多的论述,但排列略有不同。

技术变化

当前考古学界认为,中国开始使用铁的时间不会晚于公元前7世纪,或者甚至不会晚于公元前6世纪。在文献记载中,最早的材料见之于《左传》,关于这一文献,见范德伦:《古代中国的编年史和史学思想的发展》,载比斯利、浦立本合编:《中国和日本的历史学家》(伦敦,1961),第26—27页。关于中国的冶炼术,见杨宽:《中国古代冶炼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1956);李约瑟:《中国钢铁技术的发展》(伦敦,1958)。此书记载公元前513年晋国铸刑法于一套铁鼎之上。从战国时代的墓葬中发掘出来的兵器、农具和器皿都是铁制的,许多学者认为这几个世纪农业产量已经增加,正在发展的冶铁技术很可能是一个因素。其他的因素大概是,日益扩大地采用了灌溉和排水的技术和肥料,特别是耕种大片新的土地。

可是,不应把这些及其他的技术改进的效果估计过高。在整个战国时期,铁相对地说依然是很少的,当时的铁常常是铸铁,而不是锻造的,因此比较软而脆。许多工具继续用青铜、石块、木料或贝壳制成。此外,改进的农业技术的某些重要方面特别难以估量和确定其时间。因此,关于畜拉犁在何时开始取代远为原始但显然长期沿用的锄耕的问题,引起了很大的论战。根据极为不足的证据,中国的学者各自把拖拉犁的开始使用定在公元前400年,直到此前的一个或两个世纪,甚至定在周代以前。文献中最早的明确的材料,其时间只能定在汉代(约公元前90年或前85年)——不过这个材料表明有一段相当长的较早的发展时期。关于拖拉犁,见卜德:《古代中国的节日》(普林斯顿,1975),第230—231页。关于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技术进步和农业发展,见本书第10章。

人口的变化

农业的改进很可能伴随着人口的增长,尽管同时战争加剧了。在战国时期,城市似乎大为增加,而且规模扩大,设计也复杂了。几个迹象之一,如考古发掘所显示的,是它们的几段城墙相当长。但是这里所提到的证据又是分散的,远不能提供具体人口的近似数字。一个例外是,有一文献材料假定,齐国国都的人口为35万,此数是浮夸的,不能认真考虑,尽管有的学者已经利用了这个材料。(附录3将讨论这个数字及其他有问题的统计数。)

军事变化

战国时期的史料给人的最突出的印象是,战争日益加剧。所以许倬云编写的统计材料乍一看显得令人吃惊:根据这项材料,公元前722年—前464年的259年中,只有38年没有战争,而在公元前463至前222年的242年中,没有战争的年份不少于89年。许倬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56页表5,第64页表6。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主观的印象比用统计学来衡量更有意义,因为后一种方法掩盖了一个事实,即春秋时期与战国时期相比,战争虽然更加频繁,同时有更多的国家卷入,但规模要小得多,时间较短,也不那么激烈。

春秋时期的战事是由驾战车的贵族所支配,他们根据骑兵的规则交战,对他们来说,威信和“面子”更重于实际所得。战国时期的战事由职业的将领所支配,他们为雇佣他们的任何国家拼死作战,争夺领土和资源。战车的作用(在不规则的地形中战车总是难以驾驶的)大为降低,而群体步兵的作用则相应地提高了。在公元前4世纪末,中国人(特别是公元前307年的赵国)从亚洲腹地骑马的游牧民族那里学会了作为步兵的一个重要补充手段的骑射术。很可能约在同一时期,中国人发明了弩,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中,它一直是一种主要的兵器。军事技术的其他进展包括与攻防有城墙的城池有关的那些战术改进。

从计量的方面说,出现了关于战国后期军队规模报道的可信性的问题。所产生的一个类似的问题与大战的伤亡数有关。在附录3中,对这两个问题都要作更详细的讨论。

政治变化

在周朝创立时由周王室分封领地的贵族成了世袭的统治家族的创始人,它们随着时间的消逝,日益脱离了周统治者的羁绊。特别在公元前770年周被迫从西往东迁移后,它的统治者们终于被它以前的属国所漠视,甚至实际上被遗忘了。因此,公元前256年秦最后灭周已不再有很大的政治意义。在那个时候以前,原来受周朝领导的诸侯国早已发展成为不同程度地具有共同语言和文化的独立国家了,但它们之间互设军事和关卡的壁垒,随时准备搞纵横捭阖,时而进行战争,时而议和。

同时,在各个国家内部,有几国政权日益集中,损害了臣属于它们的世袭的土地拥有者和官员的利益。其主要方法是把国土组合成名为郡、县的新行政单位。这类单位通常由该国中央政府任命和支付俸禄的郡守和县令分别管理,郡守和县令对中央政府负责;他们的职位一般也不是世袭的。开始时这个制度可能是为管理新殖民的或从别国新夺取的土地而设置。但是逐渐地,它可能终于用于国内封地拥有者的土地,他们的权力和财富因而受到了限制。

县是这两种单位中较早的一种,它最早出现于公元前688年的秦国。但是有理由对这个时间提出疑问和认为这种行政实体实际上可能发端于南方的楚国,在那里县肯定在公元前598年被提到,可以想象,它可能早已存在了。郡远比县晚,最早的材料提到它出现于公元前400年前后的魏国。郡有军事渊源,这与县相比要明显得多,它使新获得的边境土地置于国家的中央控制之下;而在很多情况下,县似乎由世袭的地方行政长官控制。在一开始,郡被认为不如县重要,因为它地处边陲;但果真如此的话,情况很快逆转。县终于形成了从属于郡的一级行政单位。到周的最后一个世纪,一个郡可以划分为一个到二十几个县。郡县制对秦帝国和后世历史的重要意义将在下面讨论。关于进一步展开的讨论,见卜德:《中国第一个统一者:从李斯(公元前280?—前208年)的一生研究秦朝》(莱顿,1938),第133—143、238—246页。关于县起源于楚而不是起源于秦的论题,见顾立雅:《中国官僚政治的开始:县的起源》,载他所作:《什么是道教?及中国文化史的其他研究论文》(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21—159页。

行政变化

在秦和几个同时代的诸侯国中,与上面提到的政治变化同时出现的是一种朝着更加周密的中央政府制度和机构发展的趋势。担任的职务日益职业化和专业化——总之,这种官僚管理形式的发展趋势将成为中华帝国的最突出的特征。

一个重大的发展是种种计量方法的采用,诸如保持人口和税赋的簿册、庄稼收成的统计,等等。秦使用这些技术的情况将在下面屡次提到。

另一个重要的制度革新是采用成文的法典化法律。这种法律日益代替了传统和主要是不成文的、但被默认的那些称之为“礼”(此字有不同的解释,如“传统习俗”、“礼貌行为的通例”、“礼仪仪式”等)的习惯行为的准则。最早的一个确凿无疑的例子是公元前536年郑国把刑书刻在一套青铜鼎上。在公元前513、501年及以后的年代,有的国家采取了类似的步骤;在秦国,法典化的主要工作是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秦孝公及其顾问商鞅时期进行的。

从“刑书”一词的字面看,这些法律主要是刑事性质的。并非所有国家都颁布过这些法律,这些法律也不是同样地施行于各阶层的人民。但是,它们的出现,与其他行政变化一起,在创建一个官僚帝国的逐渐加快的过程中是很重要的。主张朝这个方向变革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在后世被称为法家,而秦全心全意地采纳这些思想和方法的行动无疑是它能够从诸侯国向帝国发展的主要原因。关于一个相反的观点,即认为远在公元前536年的法典之前,周初期已知道并广泛地施行成文法典,见顾立雅:《周代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载孔杰荣、伦德尔·爱德华兹和陈张富美合编:《中国法律传统论文集》(普林斯顿,1980),第26—55页,特别是第28—37页;又见顾立雅:《中国治国之道的起源》第1卷《西周帝国》(芝加哥和伦敦,1970),第161—168页。但是,引证的证据似乎是零碎、含糊和不明确的。我们的意见是,如果成文法在更早以前的确存在,它们事实上不可能安排成有条理的和前后一致的整体;还可疑的是,它们是否像公元前536年的法律采用的方式那样,真正地向人民普遍宣传过。

农业关系的变化

在周初的几个世纪中,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农民显然作为依附者(以家庭为单位)依附于他们为封建主耕种的土地上。这种土地使用制是一种被描述为井田制的理想化的形式,它几乎可以肯定是存在的,虽然现代学者几乎对它的实施的所有方面提出疑问。实际上,它不可能符合孟子(约公元前372—约前289年)及其他周末和汉代学者所总结成的几何图形。根据这些人的理想化的记述,每一块称之为井的大方块土地,像棋盘那样分成九小块土地,其中八块分别由占用它们的家庭为自己的需要耕种。中央的第九块由八家共同耕种,以便向封建主提供用益权的物品。

井田制一直是许多后来的作者带着浓厚感情来对待的一个题目,他们怀旧地追忆在更早和更单纯的时代中共同生活的种种想象的美德。但是,作为一个真正实行的制度,除非封建主代理人施加压力,它几乎不可能给耕作者提供刺激,以推动他们提高超过最低需要的产量。另一方面,封建主有一定的义务供应依附者的衣食,或者保护他们及其家庭。

但是,据史籍记载,公元前594年从鲁国开始的新的税制已在几个国家纷纷出台。虽然记载的条目简略而令人不解,但一般地说,新税似乎基本上包括农民的实物支付,以代替原来的个人劳役。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支付可能直接缴给该国的中央政府而不是给种植者依附的封建主,这样就造成了封建主和依附者之间传统关系的逐步解体。由于各国越来越多地耕种原来的荒地(这些地不在传统的分封制领地以内),这种解体加快了。

有人争辩说,作为半独立耕作者的农民的这种新自由可能鼓励他们更勤奋地劳动,从而有助于提高所假设的晚周的农业产量。但是新的自由又迫使农民完全负责他们自己的需要,而得不到封建主原来提供的保护。到了周代的最后一个世纪,土地的买卖已经变得很普遍;结果富人获取大量土地,而农民则再次沦为佃户或作为农业劳动者而被人雇佣。如果有贫富差距,那么从晚周而至秦汉差距已经扩大而不是缩小了。但是史料的缺乏和含糊不清往往只能使以上的概括成为一种猜测。

权力关系的变化

不应假设,那些在晚周行使政治权力或为自己购地的人一定是在周初曾经统治诸侯国或拥有地产的贵族的后裔。相反,变化的动力在最高的政治阶层导致了越来越厉害的社会变动。许多旧的贵族门第衰败或消失,而被一些出身微贱的人所代替,这些人血统上与最高层的家族没有直接关系。

这些青云直上的人大部分可能来自称为士的低层边缘的贵族;这些人有良好的出身,但没有贵族的爵位,他们充当武士、官吏、国家政府和贵族家庭的监管者,或者靠土地为生,有时他们自己也种地。许倬云根据对春秋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516人及战国时期在政治上活动的713人所作的统计研究,发现后一个时期出身微贱的人的百分比两倍于前一个时期:春秋时期为26%,战国时期为55%。许倬云:《变迁中的古代中国》,第39页表4。

约在最后一个世纪,社会出身不明的人的队伍由于平民出身的人(如商人)——他们的财富能使他们取得土地和权力——的加入而进一步扩大。一个新的地主和官吏阶级以种种方式,到战国后期已经形成,它是整个中华帝国史中一直作为统治精英的学者——绅士阶级的鼻祖。

工商业的变化

晚周时期工商业无疑有了相当的发展,虽然像其他许多情况那样,无法精确地估量所发生的情况。一个重要的标志是在不同的国家出现了不同的、有固定价值的金属货币,在公元前5世纪和4世纪更是如此。(据说秦的通货最早在公元前336年发行。)这类钱币显然便于商业交易,虽然某些像谷物和布那样的商品,特别在大宗交易中继续用作交换媒介。商业的发展当然有助于城市的成长,并且还出现了工业按地点进行专业化的趋势。《史记》和其他史籍还记载了几个著名的商人,首先是孔子的弟子子贡,直至秦统一全国之前不久的丞相吕不韦。大商人不经营主要商品,它们量大,容易坏,只有在短缺时才有利可图;他们宁愿集中经营奢侈品或者通山泽之利。政府并不像集散主要商品那样直接关心这些商品。

思想变化

从孔子(公元前551—前479年)起,周代的最后三个世纪出现了成体系的思辨思想,它主要体现在六七个思想学派中,但别的不容易归于任何学派的个别思想家也表现出这种思想。这些学派和思想家可能主要来自正在兴起的士的阶级,他们的讨论和著作不可避免地集中在这个时代有力的变革使之成为如此紧迫的政治和社会问题上。为了方便,这一章将使用儒家、法家和道家等名称来称呼这些思想结构,虽然通常被贴上这类标签的周代思想家可能并不像汉代的学者那样觉得他们属于最早由汉代学者划分的各具特色的那些独立“学派”。

在许多新的思想倾向(经常发现表现于一个以上的“学派”)中,这里只能列出很少的几个:(1)倾向于放弃关于天地运行的超自然的和神话的旧解释,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力量和趋势(如道、阴阳、五行)作出的解释。(2)至少在理论上强调统治者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即高贵的出身再辅之以合格的智能和道德,从而使他能当之无愧地承担十分重要的统治任务。(3)但是由于统治权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世袭的,于是相应地强调训练一个受教育的非世袭官吏阶级,以充当统治者的顾问。这一强调标志着断然背离了任职只取决于良好的出身这一传统的观点,同时朝着根据竞争性的考试吸收官员的中华帝国文官制度的方向发展。(4)强调社会和谐的理想,虽然这种和谐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换句话说,这一强调的基础是,每个人准备接受他在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中的特定地位,尽其最大的努力履行与那个地位有关的社会职责。(5)强调大一统,它不但包括政治的统一,也包括思想意识和文化的统一,同时它也为和平、好政府和社会福利提供一个必不可少的基础。

最后一个主题所暗示的种种内容可以追溯到周初时代,这在政治上表现为普天之下不能有二主的思想。(它实际上是整个中国历史中压倒一切的主题。)在晚周时期,它构成了与前面《政治变化》一节中讨论的那个朝中央集权发展的政治运动相对应的思想。这样,它给这个时代的统治者、政治家和将军们提供了有力的意识形态根据,以便进行最后导致形成帝国的日益加剧的军事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