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世界:费城会议与《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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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美国宪法的诞生(4)

九州的门槛越过了,“美利坚合众国”正式成立了。随后,反对通过《宪法》声浪最高的纽约州(New York),以三十票对二十七票,令人跌破眼镜地同意加入。剩下来的两个州很会拖,北卡罗来纳州延迟到1789年年底,才通过《宪法》同意案。最后一个州,就是当初拒绝派代表参加费城会议的罗德岛州,更是硬拖到1790年年中,才正式参加其他十二州所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

回头检验费城会议的记录,罗德岛州缺席其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主张应该成立一个更紧密、更有强制性的国家,应该给予新的联邦政府较大权力的人,几乎都特别举罗德岛州的行为作为例证。如果继续维持邦联似的松散组织,就等于鼓励像罗德岛州这种不合群态度,心中没有集体的安危祸福,纯粹只站在自私的立场我行我素。那么小、人口那么少,却自以为是,硬要扯别人后腿。与会代表对罗德岛州的厌恶、批判,相当程度上让《美国宪法》中规定的联邦权力得以大幅扩张。

后来罗德岛州迟迟不愿召开制宪大会,在《宪法草案》送出将近三年后才做出决定,等于是坐实了当时那些人的疑虑,也就加强了联邦应该取得对各州更高的管辖、强制权力的看法。罗德岛州原本出于保护小州利益,反对大州对小州的压迫,但其做法,反而使得小州的独立地位、自由决策更加难以维持。

看前面引用几个州正反方的票数比,我们就知道,每个州开制宪会议的方式,都不一样。选多少代表参加,代表如何选出,各州自行决定,不必跟别人一样,也不必管别人怎么做。正因为没有一种现成的制宪会议模式,于是这两三年间,每一个州都被卷入了关于《美国宪法》的积极、热闹讨论中。具体讨论《宪法》内容前,先得对于如何开州的制宪会议进行设计,如此被动员起来关心《宪法》的人,迅速增多。

这样的过程,等于是让十三州的人民,重新认真思考、探问:我是怎样的人?我和别州的人之间该有怎样的关系?我究竟希望参与到一个什么样的国家组织中,作为其人民?我想要有怎样的政府、怎样的政治组织?

美国宪法的民意基础

十三州决定接受或否决《宪法草案》,不是透过“公投”。这是《美国宪法》制定程序中的历史限制。并不是每一个受到这部《宪法》约束的人,都有机会投票表达意见。

那么大的一个纽约州,一共只有五十七个人真正在决议上投了票。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没有机会投票。这是事实。但让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在当时的历史时空条件下,来了解《美国宪法》的民意基础。

到1787年制定《宪法草案》时,这十三个州都已经有了各自的州宪,也都已经成立了各自的州议会。也就是说,十三个州都已经举行过州议会的民意代表选举,都已经制定了明确的州议会选举办法。没有一个州,开放全面的公民普选。每一个州都有从身份、年龄、性别到财产多寡的种种公民资格限制。奴隶没有投票权,太年轻的人没有投票权,女人都没有投票权,不能证明自己拥有一定财富的人也没有投票权。

十三个州最终都开了制宪大会审查决议《宪法草案》。其中只有两个州,是直接沿用原有的州议会选举办法,套用来选出制宪代表。其他十一个州,都慎重其事另外制定了单行办法规范制宪代表选举。十一个州定出来的特别办法中,有八个州明显放宽了投票限制,也就是说,有资格投票选举制宪代表的州民,比原先有资格投票选州议员的,要来得多。八个州中都有为数不少的人,不具备投票选举州议员的资格,却被赋予可以投票选择制宪代表的权利。

放在当时的背景下,这个现象非同小可。因为《宪法草案》序言一开头便标举“我们美利坚合众国人民”,明确地凸显了《宪法》是由“人民”来制定的,刺激许多人不得不面对“人民”的定义问题。州议会选举选出来的,是“代表”。他们代表这群人或那群人来行使立法决定权。能被他们代表的,首先需要是值得被代表的人,也就是被认为有能力有权利做出清醒、智慧决定的人。小孩、女人、没受过教育的人、在社会上没有财产没有地位的人,都不被认为有能力有权利进行公共思考,做出公共决定。所以他们没有资格选举代表,这些议员本来就没有要代表他们。

但《宪法》不一样。制宪所需的,不是那样的“代表”,而是“我们人民”(We the People)的意志表现。这样的字句、这样的观念,让人意识到:如果不能在当下时空环境限制下,尽可能开放投票权,就无法做到趋近、实现“我们人民”的意志。如此而种下了一个不时蠢蠢欲动的苗芽,策使美国政治制度不断放宽公民选举权范围,不断解除投票权限制。在民主的实践上,以“我们人民”为主体的政治信念中,放宽、解除投票资格限制,从此被视为正面、进步的发展。

民主理念的英雄,还是经济利益的推手?

费城会议提交的草案中,在第七条之后,还有一段解释整份文件来由的词句:“Done in Convention by the Un-animous Consent of the States present the Seventeenth Day of September in the Year of our Lord one thousand seven hundred and Eighty seven and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the Twelfth In witness whereof We have hereunto subscribed our Names,……”(在1787年9月17日,透过与会各州的一致同意,完成了这份草案文件,在美国独立的十二个州的见证下,我们[按:与会代表]在此签名……)

签名中,列在最前面的是大会主席华盛顿,然后以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纽约州、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也就是地理位置上由北到南的顺序,列出了各州代表的名字。

《宪法草案》建立在《弗吉尼亚建议书》的基础上,然而弗吉尼亚州只有两位代表签名。另外一个北方的大州,只有汉密尔顿一个人的名字签在上面。9月17日会议闭幕时,有些代表已经离开会场,其中有不少是以缺席来表达对草案的不满。就连留到闭幕的代表中,都有三人最终坚持不肯在文件上签字。

这份草案形式上是得到了“与会各州的一致同意”,各州都列名支持,但绝对不是“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许多代表反对,更多代表不满意,只是勉强赞成通过,但这份文件终究还是完成了。其中一项关键因素,就是这份文件不是《宪法》,还要经过各州制宪大会通过,那些反对、不满意的代表觉得可以回到自己的州里,在制宪大会上表态,阻止这份草案通过,不必要在草案会议上争个你死我活。

换句话说,与会代表们,其实并不清楚自己做的事、自己参与制定出的文件,究竟有多重要。他们不确定草案会通过,会真正成为《宪法》,还有,他们也尚未真确衡量出,这样一部《宪法》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他们只是完成了草案,将草案送往各州。第七条规定:如果有九个州通过草案,《美国宪法》就成立,“美利坚合众国”也就同时成立。但如果情况是九个州通过,另外四个州不接受,那么原来的十三个州将要分裂为两个国家?还是一个国家加四个独立的州?还是其他更复杂的状况?1787年9月,谁也不知道,谁也说不准。

事实上,一直到1789年4月,华盛顿当选并就任美利坚合众国第一任总统时,纳在他职权管辖下的,不是十三州,只有十一州——还有两个州没开完制宪大会。

值得特别凸显的,是《美国宪法》诞生过程不是那么理所当然,《美国宪法》不是按部就班、顺理成章产生的。

费城会议开到后来,会议的长度给了与会代表原先没有预期到的压力。大家在会中充分讨论,一而再再而三翻案重来,会愈开愈长,长到一定程度,也就很难结束这个会议,走出来对外界说:“抱歉,我们没有结论、没有拿得出来的会议结果。”一百多天的时间里,会议奇迹般保持闭门秘密状态,无可避免刺激了外界的好奇与想象。从费城到北美各州,舆论、大众的态度,从一开始的冷淡,变得愈来愈热烈。

一定是讨论够重要的事,不然怎么会开那么久呢?开得愈久,显示会议的重要性愈高。到后来,人人都认定这是个重要会议,与会代表就更没有可以不交出结论的退路;而且好像除了拿出《宪法草案》之外,无法合理化会议的长度,也不可能满足高涨的社会期待。

费城会议真是一个奇迹,没有人能预见这样开会能得到那样的结果。今天回头检验史料,我们也都还是很难相信一份如此严谨的文献,竟然产生于如此松散的会议过程。《美国宪法》条文是一场漫长、消耗的会议的产物。与会代表主要是出于疲惫、困倦,为了结束会议且不要引来更大批评压力,而通过了这份文献。他们已经累坏了,没有办法坚持更多自身的利益。结果产生了相对最平衡、最没有各州各代表自私考量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