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表象世界初论(1)
第一层面
遵循充足理由原则的表象:经验与科学的对象
一
1
“世界是我的表象[1]”——这是一个真理,虽然只有人类才能在反省和抽象意识中思考这个真理,然而,却适用于一切有生命和有认识能力的人。如果人类能在反省和抽象意识中思考这个真理,他就获得了哲学的智慧。因此,人类就会明白,当自己认知太阳和大地时,认知的并非太阳和大地本身,而是见到太阳的眼睛和触摸大地的手;他周围的世界只是表象,只是和意识有关的东西,和人类有关的东西[2]。
假如世上有所谓先天真理的话,这就是先天真理:它表现的是一切可能的和可以想象的经验的最普遍形式,这种普遍形式比时间、空间或因果关系更普遍,时间、空间或因果关系都以它为先决条件。我们知道,时间、空间和因果关系只是充足理由原则的各种不同样态,每种样态只能适用于某类特殊表象;而客体和主体的对立,则是所有这些表象的共同形式,也是产生或设想任何抽象、直觉、经验、观念的唯一纯粹形式。
所以,没有任何真理比这个真理更准确、更真实,它独立于所有其他真理之外,也没有任何真理比这个真理更加不证自明。凡是在知识上存在的东西,包括整个世界,也只是与主体相关的客体,只是知觉者所具有的知觉:总而言之,只是表象。
显然,对过去、现在、未来可以这样说,对最遥远的东西和最切近眼前的东西,也可以这样说。时间、空间表明了如下这一点:过去、未来或遥远、目前等的区别,只有在时空中才成立。凡是属于或可能属于这个世界[3]的东西,必然都以通过主体为条件,也只对主体存在。因此,世界即表象。
这个真理并不新鲜。早在笛卡儿哲学的怀疑思想中就隐含着。不过,贝克莱却是第一个明确提出这个真理的人,他为哲学提供了永久的贡献,尽管他哲学中的其余部分没有永久价值。而康德的主要错误就是忽视这个原则。
威廉·琼斯爵士[4]在他最后一篇《论亚洲哲学》(亚洲研究,卷4,第284页)的论文中指出:很久以前,印度的智者就认识到这个真理,并把它作为吠檀多哲学的基本论旨。他在这篇论文中说:“吠檀多学派的基本论旨,不是否认物质存在,也不是否认物体是固体、不可入和具有外延的(否认这些东西,不明智),而是纠正一般人对物质的观念以及主张物质不具有独立于心灵知觉之外的本质;存在和可以知觉是同义语[5]。”这些话充分说明了实际经验和超越的观念是一致的。因此,在本卷中,我们只从表象方面来看世界。如果有人打心眼儿里不愿把世界只当作自己的表象,自然地就会了解到,不管这个观点如何如何真实,也只是偏执一词,只是任由意识的抽象作用而导致的谬误;然而,这种观念,却难以摆脱。
这种不健全的观点,我们将在下章用另一种真理来改正,那种真理不像这里所说的真理那样直接、确定,只能靠更深一层的研究和更严格的抽象作用才能获得,只有借助“同类相聚,异类相离”的方式才能获得。这个真理,即使不让所有人都感到不同寻常,也必然给人深刻印象。
这个真理告诉我们:世界是我的意志。
不过,在本卷中,我们只打算考虑我们当作出发点的那一面,也就是可以认知的一面,表象世界的那一面。我们必须毫无保留地把一切显现出来的对象,甚至我们的身体,也只当作表象。这样,我们就暂时把意志放到一边了,因为意志形成世界的另一面。
世界一方面完全是“表象”,另一方面也完全是“意志”。
如果一种东西,既不是表象,也不是意志,只是独立存在的对象,如康德所谓的“物自体”,这种东西就只能是虚构的,接受这种虚构,哲学就会走入歧途。
2
能认识一切事物,而本身不被任何东西所认识的,是主体。
因此,主体是世界的支持者,是一切现象、一切对象的条件。在整个经验过程中,都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因为凡是存在的东西,都只能借助主体方能存在。每个人都发现自己是主体,不过,只有在从事认识活动的时候,他才真的是主体;如果成为知识的对象,就不是主体了。
可是,他的身体却是他自己的对象,因此,身体就是表象。身体是许多对象中的一个对象。尽管它是直接对象,也还是要受对象法则的限制。像所有知觉对象一样,身体也存在于知识的普遍形式,即空间和时间之中;空间和时间,是构成杂多现象的两个条件。
相反,永远作为认识者,而不成为被认知者的主体,不属于这些形式,主体反倒是这些形式的先决条件。因此,主体既无杂多,也不统一。我们从来不认识主体,然而,只要知识还能成立,主体就永远是认识者。
我们现在所考虑的一面,即表象世界,具有根本的、必然的和无法分开的两半。
一半是客体,客体的形式是时间和空间,以及通过空间和时间而产生的杂多现象。
另一半是主体,主体不在空间和时间中,在所有知觉者中,主体是当下的、完全的和未曾分化的。
因此,任何一个知觉者都与对象共同构成整个表象世界,就像现存千百万人所能做到的那样完美。但是,如果这个知觉者消失不见,整个表象世界也将不复存在。所以不只在知觉上,甚至在思想上,这两半也无法分开,这两半中的任何一半只有借助另一半才有意义,也只有对另一半才有意义、才存在。这一半出现,那一半也出现,这一半消失,那一半也消失,两者互为限制。
客体出现的地方,主体便消失。
这种普遍限制可以从下述事实中看出,一切客体对象的主要的普遍形式,如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即使我们对客体对象没有认识,也可从主体的角度来发现并完全认识。用康德的话来说,空间、时间和因果关系先天地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中。康德发现了这一点,这是他的伟大贡献。
不过,我进一步认为,充足理由原理是所有先天认识对象形式上的普遍表现,纯粹先天地认识到的一切东西,只是这个原理的内容或衍生的内容,一切先天确定的知识都是借此表现出来的。在讨论充足理由原理的论文中,我曾经详述,一切可能对象如何归结到这个原理之下;就是说,如何与对象发生必然关系,一方面当作决定者,另一方面又当作被决定者。
这个原理应用的范围非常广,因此,所有客体对象,就其只是对象、表象而言,完全可以回溯到这个原理,客体间的关系也只依赖这个原理。事实上,客体间的关系只是相对的;不过,更为直接。我还表示过,充足理由原理普遍表现的必然关系,出现在其他形式中,这些形式与客体对象按其可能情形分化的种种类别是一致的,正确的分类就是借这些形式的考验得来的。
3
我们所说的表象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知觉表象和抽象表象之间的差别,抽象表象只有一种,即概念,世上所有动物只有人类才具有抽象概念。人类和其他动物有所不同的概念活动能力,通常叫理性[6]。以后,我们会谈到这些抽象概念,但是现在,我们只要讨论“知觉表象”。
知觉表象包括整个可见世界或经验总体及其种种可能的条件。
我们早已说过,这是康德最重要的发现之一,我们也早已说过,这些条件、这些可见世界的形式,知觉中的绝对普遍要素、所有现象的共同属性、空间和时间,即使离开它们的内容而就其本身去了解,也可以抽象地思考,还可以直接地知觉。同时,这种知觉或直觉,并非产生于经验的幻想,而是完全独立于经验的;空间和时间的种种性质,就其在先天知觉或直觉方式下被认知时,对一切可能经验都是有效的,就像它本身必须遵循的规则一样。
因此,在讨论充足理由原理的论文中,我也讨论过空间和时间的问题,我们感觉空间和时间是纯粹的,没有内容,是一种特殊而独立的观念。康德发现的这种直觉的种种普遍形式的性质,这种普遍形式离开经验而就其本身加以认识的性质,即这种普遍形式可以视为表现数学基础的那些法则的性质,当然非常重要。
可是,空间和时间的另一种性质,也应该说明,把经验限制为因果法则和动机法则,并作为判断基本法则的充足理由原理,以一种完全特殊的形式出现。我曾经给这个特殊形式一个名称,即“存在者的基础”,就时间方面来说,是时间片断的连续;就空间方面来说,是空间各部分的位置彼此限定。
任何人只要从前面的引论了解到,在充足理由原则下,所有不同形式的内容完全相同,一定会相信认识这些形式中的最简单形式也相当重要,这就让他体验到自己内在的本性。这个原理的最简单形式就是时间。在时间中,只有后一刹那排除前一刹那时,每一刹那才是它的产生者,而它本身也会很快地又被另一刹那所消灭。
过去和未来,像梦一样空幻,现在唯一不能分开的,是它们之间的短暂界限。在充足理由原理的所有其他形式中,我们会发现一些枯燥空洞的东西,也会了解,不但时间只有相对的存在,空间及时间的内容,所有从原因和动机产生的东西,也只有相对的存在,它们都只是通过另一个和本身相似的东西而存在。
这个看法古来有之:当赫拉克利特[7]叹息万物永远流转时,就是在表达这个看法;当柏拉图把客体对象贬为永远变动不居而非永远不变的恒定者时,他也在表达这个看法;当斯宾诺莎提出所谓唯一存在、永久实体的偶然性质的说法时,还是在表达这个看法。
康德把现象和物自体对立。古代印度哲人的智慧告诉我们:“人类眼睛看到的是一个自己无法说存在还是不存在的世界,它是摩耶[8],是骗人的障幕;它像梦幻,像照在沙上的阳光,让远处的旅人误以为是水,或把草绳误当作蛇。”但是,所有这些话的意义以及它们所表明的,只是我们刚才所说的服从充足理由原则的表象世界。
4
充足理由原则表现在纯粹时间中,一切计算活动都是建立在充足理由原则上,凡是认识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时间的本质。时间,就是充足理由原则的某些形式,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意义。
相续是充足理由原则在时间上的形式,也是时间的整个本质。
凡是能认识以纯粹空间的方式来表现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空间的整个本质;空间的本质,只是空间各部分彼此的相互限定。这里所说的各部分,就是平常所说的位置。
详细讨论这一点,并用抽象概念来表示结果以便应用,是几何学的主题。同样,凡是认识因果法则的人,认识充实这些形式(空间和时间)使其成为知觉对象中的充足理由原则的人,凡是认识物质的人,就完全把握了物质的本质。因为物质不是别的,只是因果关系;只要一个人稍加思考,立刻就能明白。
物质的真正本质就是它的活动,我们无法想象它还有其他意义。
只有在活动时,物质才充塞空间和时间;物质对直接对象的作用决定了人的知觉,而物质只存在于知觉中。任何物质对象对其他物质对象作用的结果,只有当后者是以不同方式对直接对象发生作用时,才被我们认识。
原因和结果构成物质的整个本质;它的真正存在就是它的活动。(对这个问题更详细的讨论,可见拙著《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根源》第77页,第21节)一切物质的本质,这个“本质”在德文中,就是“真实”的意思,这两个字比“实在”两字含意更深。并且物质总是被动的,物质的存在和本质都在有秩序地变化,这一部分变化带来另一部分变化。像时间与空间情形一样,根据一种只在本身范围内才有效的关系来看,物质的存在完全是相对的。
时间和空间本身都可以离开物质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可是,物质却不同,物质不能离开时间和空间而在心理上表现出来。物质不能离开空间,作为物质存在方式的活动,往往含有变化的意义,因此还含有时间,也不能离开时间。但是,时间和空间两者不但是物质的先决条件,两者的结合还构成物质的本质。
这是活动,即因果关系。
凡是可以想象到的一切现象和状态,都可以同时存在于无限的空间,彼此不相限制,在无穷时间内连续不断,互不妨碍。因此这些现象间的必然关系,以及根据这种关系而支配这些现象的法则,根本不需要,实际上也不能适用。所以,我们可以说,空间中的一切共同存在和时间中的一切变化,如果都保持自身的状态和过程,与别的形式毫无关联,就根本不会有因果关系;而由于因果关系构成物质的主要本质,因此,也就不会有物质了。
但是,只有在下述情形下,因果律才有意义,才有必然性,即变化的本质不仅在事物的单纯变化中,更在下列事实中显现:在空间的同一部分,有时被某一东西所占据,有时又被另一东西所占据;同一时刻,此地存在的是这样东西,那里存在的又是另一样东西。也只有这种时空相互限制,才使定律具有意义和必然性。
产生变化,必然是根据定律而达成的。
因此,因果法则所决定的,不仅是时间中事物的相续,而且是某一确定空间的同一相续;不仅是同一时刻某一特定空间中事物的存在,而且是不同时刻同一空间中事物的存在。根据因果法则而发生的改变,往往同时含有一部分确定的空间和一部分确定的时间彼此之间的结合。这样,因果关系便联结了空间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