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怎样更划算
“营改增后,至少我们房租收入的税负下降了,非常划算。”光明公司的会计张磊为我算了算他们公司的账。
光明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早已处于半停产状态,只有一幢三层楼房租给两家大企业作为卖场、仓库和办公室,年租金约为200万元。
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及附加,200×5.5%=11万元,当然还有12%的房产税约为24万元。一年合计35万元。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及附加,200÷(1+5%)×5.5%=10.5万元,房产税也只交200÷(1+5%)×12%=22.9万元。合计33.4万元,节约了1.6万元,其中缴纳增值税比缴纳营业税节约了5000元。
会计张磊之所以认为税负下降,认为划算,就是因为享受简易计税后,与营业税相比,虽然税率都是5%,但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算方法上的细微差异,导致增值税节约了5000元。
“国家考虑到老不动产没有进项税额,故准许我们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确是一个很大的优惠。”张磊的话非常纯朴。
可惜,张磊完全搞错了!因为他不懂增值税,因为他还没有摆脱营业税的思维。如果一家公司就这样稀里糊涂地把“航船”驶入增值税的“海洋”,早晚是要吃亏的,并且往往像这位会计一样,一边吃亏,一边以为自己占了便宜。
简易计税方法并不是一个“优惠”,而只是增值税的两种计税方法之一。一般计税方法税率高,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征收率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哪种方法划算,往往是会计热衷的问题。但是,划不划算,不能像营业税那样思考和计算。
营业税与增值税在思考上有哪些差异是本书后面涉及的内容,此处只讲其中一点,营业税可以自顾自地计算,但增值税必须要与上下游携手考虑。形象地说,正如后文会讲到的一个增值税概念——“抵扣链条”一样,增值税上的纳税人被抵扣链条串在起,如同一根绳上的蚱蜢,单独的你是跑不掉的。
我告诉张磊,也借此告诉广大读者,包括正在看本书的你:“简单讲,当你的租客也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时,5%的简易计税一定吃亏,11%的一般计税一定占便宜。”
下面,我给出为什么采用11%的税率更划算的理由。
如前所述,光明公司营改增后的200万元房租中,增值税税额为9.5万元(简单起见,这里不计算附加税,附加税的因素正文中再分析),实际的租金收入为190.5万元,承租方的租金成本也为190.5万元,因为另外9.5万元的增值税是可以用来抵税的,不计入租金成本。
如果该公司不选择简易计税,而是直接按11%税率计税,后果是什么呢?
当然是涨价。
承租的客户会不会同意你涨价呢?这虽然是一个“店大欺客、客大欺店”的价格竞争,但关键看划不划算。如果涨价更划算,客户显然也是乐意的。
假定租金定为211.5万元,双方会觉得如何?这相当于涨了11.5万元。
先算出租方的账。应纳税额=211.5÷(1+11%)×11%=21万元,与简易计税交税9.5万元相比,多交了11.5万元的增值税,但涨价导致收的钱也多了11.5万元,所以,其不含税的收入依然是190.5万元,与简易计税时相比,其实际收入没有变化。
再看承租方。租金成本=211.5÷(1+11%)=190.5万元,进项税额为21万元,比简易计税的9.5万元多了11.5万元。虽然租金看起来多交了1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多了11.5万元,全部多在进项税额上,可以抵扣得干干净净,租金成本依然是190.5万元。
如此看来,200万元的简易计税与211.5万元的一般计税,对双方来说效果是完全一样的。当然,同样为了使分析简单明了,此处暂不考虑现金流因素,考虑后也不影响实质。
既然一样,为什么蓝敏你还认为一般计税划算呢?
原因在于,老不动产没有进项税额,但不代表公司没有进项税额。
我告诉会计张磊:“公司总要租房吧,总要装修吧,总要用电吧,总要购置电脑吧,总要用车吧,总要用汽油吧,总有办公用品吧,甚至包括我给你做的这个小小的咨询,都可能产生进项税额。”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不动产业务相关的进项税额以及其分配的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但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就都可以抵扣。不论这些进项税额有多少,一抵扣就是利润。
假设公司房产租赁业务全年对应的进项税额是2万元——这个水平并不算高,则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抵扣这2万元后,你的利润就增加2万元,如果考虑到10%的附加税因素,则增加2.2万元。如果对应的进项税额是4万元,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抵扣后利润就增加4.4万元。
当明白公司肯定会或多或少拥有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后,也就明白了为什么一般计税方法会或多或少增加利润。
当然,好处不应独享,除非客户也是增值税的“小白”,任你欺骗。4万元进项税额对应4万元的利润,大碗喝酒、大块吃肉,分一半给客户,则相当于价格在211.5万元的基础上,下降2.22万元,降为209.3万元,我们再来看看双方的利益:
出租方的租金为209.3万元,应交增值税=209.3÷(1+11%)×11%-4=16.7万元,实际的收益=209.3-16.7=192.6万元,可见,与简易计税的190.5万元相比,收入增加约2万元。
承租方的租金成本=209.3÷(1+11%)=188.6万元,与简易计税的190.5万元相比,成本下降了约2万元。
看看,双赢啊。
如果以上计算与分析一时看不明白也无所谓,读完本书后,再返回来,就全懂了。
采用一般计税方法,何乐而不为呢?
许多人想当然地认为,老不动产没有进项税额,11%的一般计税方法肯定不划算,其实却恰恰想反了。就本例来说,如果选择11%的一般计税,并将价格调整到209.3万元,双方都比简易计税方式多取得了2万元的利润,合计共同增加利润4万元。
4万元利润事小,增值税思维事大。下面,我们就开始从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入手,由浅入深地带你看清真正的、全新的增值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