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创新及意义
一、创新之处
本书力求在传统的物理侦查空间之外,开辟出新的虚拟数据空间和数据侦查方法,以弥补传统侦查的不足和短板之处。传统的侦查大都局限于物理空间,侦查措施的展开只能依托于物理载体,所获取的信息也是有限的。大数据时代则创造出一个与物理空间完全相对的数据空间,任何人的一举一动在数据空间都有着对应的数据痕迹;数据空间甚至能够提供很多物理空间无法感应的信息,如物的状态、人的睡眠、健康等数据。数据空间无疑也为侦查提供了一个新的领域。本书正是基于此提出“大数据侦查”主题,探讨在大数据空间开展侦查的可行性,并分析大数据对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以及相关侦查制度带来的一系列变革。以期本研究能够开拓新的侦查空间和侦查方法,弥补传统侦查在技术、方法上的不足,为侦查领域注入新的发展动力。概言之,本书具有以下创新之处。
(1)提出“大数据侦查”这一新的概念。传统侦查的概念一般指立案之后的侦查工作,但是本文认为立案前的预测型侦查却是大数据侦查的应有之义,因而如何协调传统侦查概念与大数据侦查概念之间的冲突是个难点。笔者思路是拓展传统侦查的范畴,构建广义上的“大数据侦查”概念。在此基础上,对大数据侦查与信息化侦查等概念之间进行辨析。
(2)构建完整的大数据侦查体系。目前,大数据侦查在我国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技术、方法尚处于探索中,实务中的运用也呈零散混乱的状态。本书在提出“大数据侦查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将这些纷繁复杂的大数据侦查技术、方法进行整合,从大数据侦查的具体实务运用中提炼出抽象的、普适的侦查模式及侦查思维。构建清晰、完整的大数据侦查体系,为实务中大数据侦查的具体方法和运用情境的选择及判断提供指导。
(3)回应大数据侦查中所存在的问题。大数据侦查技术不可避免地会对传统的侦查理论、侦查程序带来一系列冲击。例如大数据分析过程的不透明与正当程序原则之间的冲突,大数据相关性规则对司法证明原理产生的影响,大数据挖掘与个人信息权、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冲突等。鉴于目前大数据侦查尚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问题都未真正凸显,如何发现并回应这些冲突也是本书的创新点之一。在提出这些问题的同时,笔者也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大数据侦查的程序规制提出相关建议。
(4)将大数据侦查制度的构建与大数据本身的特征相融合。在大数据侦查制度的构建过程中,数据作为主体,必不可免地要涉及有关大数据本身的相关技术、机制,如何将其与现有的侦查制度相结合、成为具有特色的大数据侦查制度,也是本书的创新点之一。例如提出的要构建大数据侦查共享机制,就建立在数据共享基础之上,强调侦查机关内部的数据共享以及侦查机关与社会行业的数据共享,并建立与之相对应的侦查体制。
二、研究意义
本书将具有以下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是为大数据侦查的理论研究提供创新性观点。目前,我国有关大数据侦查的大部分文献是从技术角度对大数据在侦查中的运用进行介绍,对大数据侦查理论层面研究的深度还不够(如侦查思维、侦查模式等)。尽管也有一些文章涉及对大数据侦查相关理论的介绍,不过它们大多没有脱离大数据本身的理论范畴,抑或只是从传统侦查理论出发进行浅尝辄止的分析,很少有文章能够将大数据理论和侦查理论进行完美契合。而笔者认为,恰恰这两个领域的理论融合才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精髓所在。因而,本书拟尝试对大数据理论和侦查理论的冲突和衔接进行探讨,在传统法律的框架下提出创新性的理论观点。
二是为大数据侦查的实务运用提供指导。从技术角度来说,大数据侦查是科学技术、方法的运用;从法律角度来看,大数据侦查是侦查程序的组成部分,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规制。大数据在带来侦查技术、方法革新的同时,也会对传统的侦查理论、诉讼程序以及法律制度带来影响。尤其是目前大数据热的社会环境中,容易陷入“唯大数据论”的误区。如果不对大数据侦查进行法律程序上的规制,则很有可能对当事人的相关利益、正当程序造成侵害。因而,本文拟探讨大数据侦查可能带来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的程序、制度上的规制建议,为我国大数据侦查的法治化发展提供指导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