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背景介绍
2015年是我国的大数据发展元年:8月,国务院发布《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强调数据资源共享开放;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国家大数据发展战略。2016年3月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再次强调要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全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在此背景下,公、检、法、司部门也开始全方位重视大数据在司法工作中的运用。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政法领导干部学习班上曾经强调“要善于运用大数据,提高维护稳定工作现代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也强调,要建设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立检务大数据资源库。在司法实务中,不少单位已经开始将大数据技术运用至犯罪侦查、办案流程管理、司法公开等工作中去。有些司法机关甚至已经领先建立了智能化大数据应用平台。例如浙江省法院系统的大数据平台,以全省裁判文书为数据基础,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各类案件特征、证据运用规律进行智能化挖掘;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建立了“智慧检察大数据分析平台”,能够实现数据采集、趋势研判和预警处置三大功能,有效地辅助了侦查决策,实现精准打击;再如北京市检察系统的“检立方”大数据平台,以该市检察系统历年的上千万项案件信息为基础,具有核心数据展现、业务监督、专题分析、检察统计等多项数据分析业务。
大数据是人类历史上的又一次科学技术的革命,在侦查领域,大数据也正开始崭露头角,处于探索运用阶段,具有巨大的潜力和广泛的应用前景。不过可以预见的是,大数据侦查技术在推广运用的同时,也必然会伴随而来诸多法律问题,对传统侦查制度带来挑战。笔者拟以大数据为主线,以大数据技术在侦查领域已有及未来可能出现的运用情况为基础,提出“大数据侦查”这一概念,构建起包括侦查思维、侦查模式、侦查方法等完整的大数据侦查体系。与此同时,对大数据在侦查领域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程序和权利保障制度,并构建起数据共享、数据管理等相关的配套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