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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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刑讯逼供,严控时间和地点

如何遏制刑讯逼供?专家学者们提出了很多的对策,如讯问全程录像、严格体检、律师监督讯问等,应该说主意都是好的,但书斋中的纸上谈兵毕竟与现实有些出入,学术上讲得通的道理在实践中未必可行。笔者从侦查实践的角度也说说刑讯逼供。

先评价一下专家学者们出的高招。“讯问全程录像”,应该说在实践中还是有效果的,这个措施强化了公安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刑讯违法”的意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所以现在一些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中开始附随讯问录像,供庭审播放,以证明口供来源的合法性。但录像并不能完全遏制刑讯。公安人员有可能在讯问录像开始前后阶段予以刑讯。另外全程录像增加了侦查成本,对硬件设施有比较高的要求,在大部分基层公安部门还很难达到。

再看“严格体检”。在看守所接收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提出控诉时及时严格体检,从犯罪嫌疑人伤情入手倒查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罪行是比较好的思路,实践中很多罪恶也都是通过这个方式被曝光的。但这种办法仅仅对于那些简单的拳打脚踢有效,一旦刑讯翻出新花样,就明显无能为力了。例如包着棉被殴打(孙志刚案就是一例)、低压电击、不让睡觉、挠脚心、往肛门里打气等,很多恶劣的折磨方式给犯罪嫌疑人造成巨大痛苦却很难在医学上被查出。即使是简单的殴打,一些公安人员指使或者仅仅是暗示联防人员动手,一旦东窗事发,自身也毫发不损。

在刑事诉讼法修订稿中,专家还提出了“律师监督讯问”的建议。西方国家的这一做法在其整个法律体系内部有着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规定和制度,简单的照抄照搬必然会造成水土不服。例如在律师队伍良莠不齐的今天,我们有什么办法保证参与的律师不会利用职务之便对案件的侦查做手脚?或者又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律师为了自己以后的饭碗不会屈服于违法的公安人员或干脆蛇鼠一窝?在配套措施完善以前,仅仅依靠律师道德的自律显然难以让人放心。

笔者认为:遏制刑讯逼供的关键应从时间段上下手。《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目前我国大部分看守所提审室设施基本符合有关规定,提审者与被提审者中间设置了隔离措施。在这样的条件下,公安人员很难进行刑讯(当然,也存在个别看守部门违反规定允许侦查人员将犯罪嫌疑人带到所外审讯的情况。前年某省就发生过这样的事件,犯罪嫌疑人不堪折磨趁机逃跑,有关责任人也受到相应处理)。所以,如果公安部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刑讯逼供至少在刑事拘留以后的阶段有很大的难度。

问题出现比较多的是继续盘问期间。根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留置盘问的时间有三个限定:十二小时、二十四小时和四十八小时。按规定,一旦犯罪嫌疑人违法犯罪行为得到证实或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必须立即终止继续盘问转为刑事拘留,从而马上将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所以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记录的时间就显得至关重要。从实践中看,目前很多讯问笔录只记录年月日,没有具体时刻显示,人民法院在庭审中一般也不太在意这样的瑕疵。现在既然新的规章对此有了明确限定,对讯问笔录中出现时刻空白或者超时的情况就应该不予认可。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继续盘问在公安派出所讯问室进行,盘问间隙期间送入候问室,并对候问室作了许多要求,如面积、设施、层高,等等。应该说,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方面,候问室比从前的留置室有了比较大的进步。但单从遏制审讯人员违法犯罪的因素看,讯问室远比候问室重要得多。也许候问室与讯问室合二为一效果更好一些,如设里外两间,提审者与犯罪嫌疑人中间用栏杆隔断等,这样的处理一方面可以减轻地方公安财政压力;另一方面在保证侦查人员严格依法办案方面也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