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抢鱼事件拷问社会道德底线
80岁的安徽老人在福建辛苦两年多养鱼,正待收获,不料被邻近村民集体哄抢。(《海峡都市报》11月10日报道)
近年来,我们看到了太多这样哄抢的新闻:马路上掉了钱,路人哄抢钱;高速上翻车洒了水果,村民哄抢水果等,都是利用人家处于危难之际,不是伸出援手,而是伸出黑手。这样的事情多了,偶尔出现一两个旁人不哄抢甚至帮着捡东西的事情,就能惊动媒体去采访,媒体一报道,就能感动无数人,当事人甚至会被推荐参选“××好人”。
但这次事件并没有危难发生,唯一发生的事情就是人家辛辛苦苦养了两年多的鱼长大了,众多眼红的村民就敢当着人家本家的面,当着警察的面,大摇大摆,理直气壮,浩浩荡荡去抢人家的财产。唯其如此,此次哄抢性质尤其恶劣。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明文规定了聚众哄抢罪,最高刑期达到十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哄抢公私财物的,最高处15日以下拘留。应该说法律是严密的,处理也不可谓不重。那么,这些违法犯罪嫌疑分子的底气从何而来?
也许来自“法不责众”。法不责众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现象。法律是为了维护大家的利益,维护整个社会的秩序而制定出来的,每个人都受到法的荫庇,所以也都知道守法的重要性。但这并不妨碍一些人在特定场合及特定事情上去有意识地违法——前提是有很多的同伴。仿佛只要违法的人多法律就不再是法律,每个人的存在互相给对方的行为提供了勇气和借口,行为性质上的否定定性被庞大的人群摊薄,负罪感在被开了N次方以后不再是一个负担。被抓或被处理的某人通常的理由是:那么多人,你凭什么单单抓我?因为每个人都可以这样愤愤不平地质问,所以如果这理由成立,那么违法行为仅仅会因为人多这个理由而不违法。
也许来自执法者的纵容。报道也说了:对哄抢行为,到场的警察也曾尝试制止,但违法者众,警察也没招儿。其实,警察应该有很多招儿:抓住一两个典型震慑效尤者;用执法记录仪录像取证,方便下一步立案侦查;呼叫警力支援,等等。这都是基本的警务常识,当时的执法者心里应该都清楚。有权力而不使用,有职责而不履行,枉着一身制服,却任由法律被众人践踏而无动于衷,这叫什么人民警察?党的四中全会刚刚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个方略就交给这样的执法者去完成吗?
也许来自社会整体道德的容忍。这些年发生各种恶劣事件不断挑战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以“扶老太太过马路”为例,最早是每个人都乐意扶上一把,觉得是分内之举;后来老太太自个儿颤巍巍过马路,大家冷眼旁观;直到最后老太太过马路成了一种讹诈手段,偶尔一次老太太没讹人就会引来一片赞叹之声。随着社会容忍的道德底线不断后退,我们已经模糊望见丛林法则狰狞的面孔。当我们退无可退的时候,谁能够站出来,发出一声怒吼?
对这次抢鱼事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给出一个说法。不要觉得人家的几条鱼是小事,它挑战的是国家的法律尊严;不要忌惮于什么“众”,对于全国十几亿守法公民来说,他们只不过是一小撮;更不要打着“和谐”的幌子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和稀泥的结果就是社会正气的进一步萎缩,是更大危机的蛰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