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慢性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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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包大人歇会儿吧

最近一个关于包拯的雷人电视剧引发不少网友热议。在剧中,包拯不仅断案如神,而且武功高强,动不动就穿着宽大的朝服戴着两尺多长的官帽挥着大刀亲自上战场奋勇杀敌。对网友的吐槽,创作者闻过则怒,指责大家不懂历史,说在宋朝很多文人担任军队的司令员。

包拯本是宋朝一个普通的比较清廉的政府官员,但一千多年来被不同的朝代不同的人以不同的方式和内容去神化和演绎,逐渐就脱离了史实,成为一个无关包拯本人的符号和象征。这些演绎尤其以文学作品为典型。

在封建专制时期,官场黑暗,老百姓维权无望,就把梦想和期盼寄托在青天大人式的开明专制上面,所以尽管明知不是事实,但对包拯的虚假赞美仍乐此不疲。在《七侠五义》《铡美案》《铡包勉》等作品中,包拯面对乱局,明察秋毫;面对权势,刚正不阿;一声“开铡”,百姓申冤,坏人伏法。总之,包公成了正义的化身,希望的所在。

以现代法治视角看这些案子,包拯处理得明显违法。现代司法制度绝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某个部门甚至某个人同时具有侦查权、公诉权、审判权。某公安局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儿:领导让两个民警去找当事人做笔录,其中一个刚毕业的小伙子说:“队长,我一个人去吧,我能行。”领导说:“做笔录不是个体力活,派两个人去不是出于人多力量大的考虑,而是制度不相信你一个人可以公正廉洁的做好这件事,所以需要两个人分工合作,互相监督。”这个道理同样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其他制度,例如,案件在公检法三部门之间的流转。按道理说,公安部门侦查一个案件,对案情熟悉,让他们接着办下去,一直到判决并执行,效率肯定会很高。但制度偏偏不走弓弦走弓背,人为地设置了流转环节,并且还制定了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律师辩护等“障碍”,让案子每一步都走的谨慎而艰难。

从宋代司法制度的角度看,当庭判决后马上宣布“立即执行,不准上诉”的办案方式也是不可能的。在宋代,州以上机关直至大理寺有权审理流以上直至死刑的案件,但需报刑部复核,还得报审刑院研究。到包拯所在的宋真宗时期,案件经审刑院研究后需再报中书省“看详”,最后奏请皇帝裁决。《宋史》记载皇帝“常躬听断,在京狱有疑者,多临决之”。当时的包拯无论是担任礼部侍郎还是枢密副使,都不可能像《铡美案》幻想地那样随随便便就咔嚓一声铡掉一个国家的高级领导干部。

即使说到包拯本人,也不是传说的那种绝对刚正不阿执法如山的机器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时候也不少。例如《闻见前录》记载:宰相章淳年轻的时候曾和家族长辈的小妾通奸,正幽会时被撞见,慌慌张张翻墙逃跑,不巧砸伤墙根儿底下一个老太太。这个民事案子告到包拯那里,包拯明明查清了章淳与长辈的小妾通奸的事实,这在宋代属十恶不赦的重罪,但包大人心一软,对刑事犯罪视而不见,专心致志地调解民事案件。

在文学作品的附会中,民众得到申冤的原因不是严谨高效的机制,而是有权者熠熠生辉的道德。正因为道德高洁者稀,包拯、海瑞、狄仁杰之类才会被一再推上神坛。在现代法治社会中,青天制造模式被打破,代之以诸部门严密分工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司法体系,像一部发动机一样协调一致地运转。在这个体系中,很难找出卓尔不群的模范:你不能说喷油嘴比火花塞伟大,也不能说液压泵比摇臂轴高尚。大家在自己的岗位上完成自己的职责,贡献自己的力量。道德感爆棚的包拯要是生活在现在,不但偶像当不成,还会被检察院找去喝茶。

包大人在舞台上、小说中忙活了一千多年,破了那么多案件,杀了那么多坏人,可惜效果并不好,环境黑暗如故。到了现代社会,别说臆想出的挥大刀上场杀敌的新活,连本职的破案工作也别做了,还是坐在墙根儿歇歇脚,抽袋烟,旁观锣鼓声中的法治走上舞台,一展身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