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的故事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不务德而务法”

——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

公元前234年的一天,秦王嬴政(即后来的秦始皇)在读法学著作《孤愤》《五蠹》篇时,深深为作者的才华所打动,感叹道:“唉,我要是能见到这个人并能与其交往,就是死也不悔恨啊!”站在他旁边的李斯听见了,告诉秦王说:“大王,这两篇文章是韩国的韩非写的,这个人是我的同学。”为了得到韩非,秦王第二年就讨伐韩国。在秦军强大攻势面前,韩国只好交出韩非。但由于政治上种种原因,秦王并没有立即起用韩非,而是听信李斯、姚贾等小人的谗言,将韩非治罪关进大牢。后来秦王非常后悔,赦免了韩非。但想不到的是,李斯嫉妒韩非的才能,已经逼迫韩非饮毒自亡,秦王为之惋惜不已,但也无可奈何。韩非究竟是什么样的人物?雄心勃勃的嬴政为什么对他如此感兴趣呢?

韩非(约前280—前233年),出身韩国贵族,曾经师从荀况,是先秦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代表了法家思想的最高成就。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它否定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反对儒家倡导的礼治、德治,强调法律在“定分止争”和“兴功惧暴”(即富国强兵和维护统治)方面的重要作用。法家前期的代表人物有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慎到等,发展到韩非则达到了顶峰。韩非关于实行法治的理论比前期法家更加系统深入;在推行法治的方法上也更为完备、具体,并在总结前期法家法、势、术三派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以法为本,“法”“势”“术”三者相结合的完整理论体系,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武器。这些都奠定了他作为法家思想集大成者的地位。

▲韩非

韩非的法学思想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基本法治理论,二是具体法治方法。

一、以两论为基础的基本法治理论

韩非提出了人多物寡论和人性好利论,以此来说明社会历史变化的原因以及国家和法律产生的根源,并在这一基础上充分论证了实行法治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韩非认为,在上古时代的原始社会,由于人口稀少,天然资源多,人们不必争夺食物等生活资料,因而不需要国家和法律。但是,随着人口迅速增加,现有的生活资料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出现了“人民众而财货寡”的现象。另一方面,韩非又提出,人生来就是自私自利的,“人人皆挟自为心”,所以在粥少僧多的情况下必然发生争夺。韩非还认为,人的这种自私自利的本性是根本不可能改变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不论是一般人之间、君臣之间,还是亲子之间,无一不受这种本性支配,人与人之间并没有什么仁义道德可言。因此,人们之间发生冲突,就不能幻想依靠“仁义”“德厚”来感化,而只能通过国家和法律,采取高压政策以维持社会秩序,所以他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要求君主“不养恩爱之心,而增威严之势”。除了以法律为工具加强统治以安定社会秩序外,韩非还提出要利用人的自私自利的“自为心,“以利为钓饵,使人民来做有利于国家的事情,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

▲《韩非子》

二、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法治方法

韩非认为,要实行法治就必须制定法律,并且必须“以法为本”,把法律作为统治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基本工具。他提出了一系列实行法治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要实行法治首先必须将成文法予以公布,应力求家喻户晓,使人们有所遵循,同时防止官吏专横徇私。他还要求统一法令,一方面要在地域上统一,使立法权专操于君主之手;另一方面要在时间上统一,避免前后矛盾。

第二,坚决主张“明法”,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使法令成为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因此他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与法令不合的思想、言论,特别是儒家所主张的“仁政”“德治”。

第三,鉴于“法之不行,自上犯之”的教训,韩非特别强调了法令的“大公无私”和适用上的一体性,要求“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反对法外特权。

第四,提倡重刑。韩非认为利用法律统治民众的最好方法就是重刑,只有重刑,才能令行禁止,使民众不敢为非,同时,重刑惩罚犯罪者也可以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

在以法为本的基础上,韩非还提出实行法治应当将“法”“势”“术”三者相结合。“法”指法令,是国家制定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势”指权势,包括地位和权力,是君主统治百姓、管理国家的客观条件;“术”指权术,是君主控制驾驭臣民的手段和策略。在韩非之前,商鞅制法,申不害用术,慎到重势,而韩非总结前人经验,主张三者并重,综合利用。他认为,“法”是实行法治的基础,没有法就没有规矩可循,“势”、“术”的施展就受到限制。“势”是实行法治的后盾,君主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行赏施罚,就根本谈不上法治,所以他鼓吹君主必须“擅势”,必须集权于一身。另一方面,“势”也不能离开“法”,有“势”而无“法”只能是人治。“术”则是实行法治的手段,韩非认为包括任免和考核臣下的方法以及阴谋的政治权术。“术”至关重要,因为君主掌握了“术”才能牢牢控制政权,贯彻法令。韩非的“法”“势”“术”是君主手中的三条鞭子,为君主绝对的个人专制提供了武器。

不难看出,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所提出的这种务实进取的法治思想和观点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实力和强化君主的个人权威,迎合了新兴地主阶级建立统一的封建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的迫切需要,因而颇受秦王的赏识和青睐。韩非虽然死了,他的主张却得到了秦王的采纳和大力推行。但法家严刑峻法的思想违背人民利益,不利于社会生产,激化了社会矛盾,这也成为秦王朝很快被农民起义推翻的原因。

链接:法家的其他主要代表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