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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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法律的本质

我们可以得出正确的法律定义。它不外乎是对于种种有关公共幸福的事项的合理安排,由任何负有管理社会之责的人予以公布。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律是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角的大厦,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亮每一间房间、凹角和拐角是极为困难的,尤其当技术知识和经验受到局限的情况下,照明系统不适当或至少不完备时,情形就更是如此了。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尽管就这一术语(法律)最宽泛的意义而言,凡可以被解读的东西皆是法律,但就其特定意义而言,它是指一项要求诚实向善,禁止欺诈作恶的合法授权书。

——【英国】布雷克顿《关于英国的法和习惯》

政府所有的权力,既然是为社会谋幸福,因而不应该是中断的和一时兴起的,而是应该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来行使;这样,一方面使人民可以知道他们的责任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和保障,另一方面,也使统治者被限制在他们的适当范围之内,不敢被他们所拥有的权力所诱惑,利用他们本来不熟悉的或不愿承认的手段来行使权力,以达到上述目的。

——【英国】洛克《政府论》

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策。

——【苏联】列宁《论对马克思主义的讽刺和“帝国主义经济主义”》

不正当的获利给道德带来损害。

——德谟克利特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当一个人接受了公众的委托时,他就应该把自己看作是公众的财产。

——杰斐逊

——摘自《受命变革》

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绝不可能发布一种既约束所有人同时又对每一个人都是最有利的命令。法律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准确地给社会的每个成员作出何谓善德、何谓正当的规定。人之个性的差异,人之活动的多样性,人类事务无止境的变化,使得人们无论拥有什么技术都无法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绝对适用于各种问题的规则。

——【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

对争议有所作为,又有其合理性的这种作为就是法律事务。那些有责任这样做的人,无论是法官、法官助理,还是监狱看守,抑或律师,都是法律官员。这些官员对争议所采取的行动,在我看来,就是法律。

——【美国】卡尔·卢埃林《法理学:理实主义的理论和实践》

西方法律传统像整个西方文明一样,在20世纪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危机,但这一点并不是科学上能证明的,而最终是由直觉感知的。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经验告诉我们,修改法令是必要的,因为遇到了新的困难时,修改法令就可以从这些困难中汲取新的力量。

——【苏联】列宁《全俄工农兵和红军代表苏维埃第五次代表大会》《列宁全集》

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我们只能力求为每种文明提供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法律概念》

基本法令,重要政策,必须经过人民代表机关决定。这就是最高的领导。

——谢觉哉

——摘自《上海法制报》,1986年6月2日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真正的法典是从思维上来把握并表达法的各种原则的普遍性和它们的规定性的。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的制定是慑于错误。

——霍拉斯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人类受到种种法律的支配。有自然法;有神为法,也就是宗教的法律;有教会法,也叫做寺院法,是教会的行政法规;有国际法,可以看做是世界的民法;——在这个意义上每个国家就好比是一个公民;有一般的政治法,表现人类创建了一切社会的智慧;有特殊的政治法,关系每个特殊的社会;有征服法,是建立在一个民族想要、能够或应该以暴力对待另一个民族这种事实上面;有每一个社会的民法,根据这种法律,一个公民可以保卫他的财产和生命,使不受任何其他公民的侵害;末了,有家法,这是因为社会分为许多家庭,需要特殊的管理。因此,法律有各种不同的体系。人类理性所以伟大崇高,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集》

法律必须普遍地为人知晓,然后它才有约束力。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理学是个大口袋,各种法的一般思想都可以往里放。

——【英国】哈里斯《法哲学》

法律决不容忍违反真理的事情。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法无定法,则无法。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发出的号令,也绝不能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的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

——【英国】洛克《政府论》

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

——【英国】洛克《政府论》

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英国】洛克《政府论》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

——【英国】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

法律的目的并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英国】洛克《政府论》

法律之唯一的目的在谋“最大多数”之最大幸福。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法律的作用在于整合国家。准确地说,虽然法律并不是国家的创立者,但却正是它赋予国家以“运动和意志”。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就是公意的实施,而且,准确地说,主权就是立法权。

——【加拿大】罗森鲍姆《宪政的哲学之维》

法律者,非创造的而发达的也。然则非徒有外国之法律智识,而遂足以语于立法事业。而本国法律之沿革,与夫社会之需要,皆不可不深厝意焉。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法律维护秩序的社会工程要求须以一种合理的和一贯的方式来平衡各方面利益。用庞德的话来说,就是法律政策必须取决于对它已知价值观念的如何运用。然而以法律来调和利益相互冲突的这种价值观念,纯粹是一种法律上的价值,只有从它们所依存的法律体系和特定社会的经历中才能获得。

——【美国】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美国】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英国】乔治·艾略特《米德尔马契》

人民的革命是至高无上的法。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来制定的。

——柏拉图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当立法者喜欢为一项法律说明立法的理由的时候,他所提出的理由就应当和法律的尊严配得上。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创制法律者。……如果不是立法者的权力才能解释法律,那么别种权力最终会变更法律,并将自己的意志置于立法者的意志之上。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如果立法机关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不久就会有最英明和最有益的法律。

——【法国】马布利《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马布利选集》

实质的宪法,不但可以决定立法的机构与程序,而且在某种程度以内,可以决定未来法律的内容。

——凯尔森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以变风俗,立法度为先。

——【宋】王安石《答手诏封还同罢政时表札子》

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英国】洛克《政府论》

如果在制定要求公民公正无私和爱好美德的法律的同时,又颁布勾引我们的贪心和必然产生恶习的法律,那么,前项法律就毫无用处。

——【法国】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马布利选集》

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

——【英国】弥尔顿《论出版自由》

法律应对人有权威,而不是人对法律有权威。

——【古希腊】波萨尼亚《斯帕特王》

所谓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国家法在任何社会里都不是唯一的和全部的法律,无论其作用多么重要,它们只能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一个部分,在国家法之外,之下,还有各种各样其他类型的法律,它们不但填补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

——【中国】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和国家》

法的基础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不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是人类为了公共利益,而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最后的成果。

——萨缪·强森

——摘自陈新民《公法学札记》

人类有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美国】爱默生《论文集》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英国】伯克《法国史学革命》

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法律进化过程中的良性的进步运动,有法律移植比没有法律移植要好,在一定意义上,拒绝法律移植,实际上就是拒绝法律的进步。

——何勤华

——摘自《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英明的法律,就其本质来说,是要把幸福普及给所有人的,不让它只为少数人所有;否则,在一边全是实力和幸福,而在另一边只是软弱无力和贫困。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中国】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讲话》

每个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得安全且自由的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

——萨维尼

——摘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真正利益。

——【英国】洛克《政府论》

从世界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凡是法律之后进国家,必然要向法律之先进国家学习,移植先进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这是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国】何勤华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

——【英国】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

人类社会中的法律是由三个结构层次组成:法律原理、官方法和非官方法,它们构成了一个国家现行法律的整体结构。官方法是指一个国家的合法权威所认可的法律体系。……非官方法是指非由官方权威正式认可、而是由某个圈子的人们(无论是一个国家之内的人们,或是超越一个国家包括他国的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普遍的一致同意所认可的法律体系。……法律原理是指在确立、论证和指导官方法与非官方法中,与官方法和非官方法具体相关的价值和理想体系。

——【日本】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

观察中外文化交流的历史,可以发现,任何外来制度的引入,都会遇到本土文化程度不同的抗拒。但是,当这种制度逐渐在本土立足、扎根,人们常会忘记它的外国“血统”,把它视为国粹,用它来阻碍对更新事物的引进。

——【中国】贺卫方《法边馀墨》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德国】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为保护公有制而斗争,用苏维埃政权的法律给我们规定的一切方法和一切手段去进行斗争——这就是党的基本任务之一。

——【苏联】斯大林《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总结》《斯大林全集》

人不是为法律而创造的,而法律却是由人并为了人才创造的。

——【美国】弗兰克《法律与现代精神》

对明明白白的法律加以解释就等于是把与法律的原意不同的意思强塞进这项法律。

——【英国】温斯坦莱《自由法》《温斯坦莱文选》

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

——【德国】恩格斯《恩格斯致符·博尔吉乌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非仗恃强力作为后盾,则不能达到其目的。

——格劳秀斯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法律不能对任何一个公民施加比之于另一个公民更重的负担。

——【法国】卢梭《民约论》

凡是不曾被人民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就不是法律。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只是一种具有实在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制度”。

——【德国】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法律,就此一术语的最为一般的含义而言,乃是自由的科学。

——查尔斯·博丹特

——摘自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荷兰】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

全部法律都以人们的公共福利为目标,并且仅能由于这个缘故,它才获得法律的权力和效力。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表现。

——【苏联】列宁《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英国】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法律移植与开发、扬弃法的本土资源并不矛盾,凡是本土资源中缺少的,移植当然没有问题;凡是本土资源中存在的,也要看其合理与否,是否属于改革之列,如是,则也是可以通过移植来变革不合理的本土资源的结构和成分的。

——【中国】何勤华

——摘自《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

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威;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古希腊】西塞罗《论法律》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在进行立法、判决、执法和立约的活生生的人。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

——【英国】洛克《政府论》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荷兰】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在法典时代开始后,静止的社会和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区分已暴露出来。

——【英国】梅因《古代史》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国】柯克《柯克法官演说集》

法律非正式公布不生效力。

——日耳曼法谚

——摘自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的定律及推算方式而已。

——霍姆斯

——摘自陈新民《公法学札记》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法是人们赖以导致某些行动和不作其他一些行动的准则和尺度。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乃善与正义之科学。

——【古罗马】塞尔苏斯《罗马百科全书》

法律是应适用于个别事件的一种普遍规定。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相对于“权力”或者“刑”的“法”的观念,既没有任何一种先验的规定,也不是在经历了某种孤立的发展之后才具有某特定内涵的。事实上,它从一开始就与“权力”或者“刑”的观念互相影响着,并且是在与包括它们在内的许多观念的相互作用中逐渐确定其界限的。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越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

——【中国】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全面而精确地说来,法律是在某种程度上有权命令他人为或不为的人的言词。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我所理解的法律就是指法院事实上做什么的预言,而绝不是空话。

——【美国】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与不合法的尺度。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的各种主题中,除了物理学外,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过滤过的。

——【英国】梅因《古代法》

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都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法律恰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便是谁都难免有感情。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一般地说,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应该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将只是一种简单的规则,简单的建议。而司法官,认真地说来,只不过是传达者和向导而已。那时,可以说,事情都将自然而然地进行,因为,那时社会法律将是自然法律真实而直接的表现。

——【法国】泰·德萨米《公有法典》

我将法律比作一个庞大球体之中心;所有公民无一例外,在圆周上均与中心保持同等距离,所占位置相等;所有的人都同等地依存于法律,所有的人都将其自由与财产交法律保护,这就是我所称的公民的普遍权利,在这点上他们彼此全部类同。法律保护所有公民的共同权利,也就是保护了一切他能做的事的权利,除非公民想要做的事已开始危害公共利益,否则这种保护绝不会停止。

——【法国】西耶斯《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

法律的概念,并不表示一个人的行为对另一个人的愿望或祈求的关系,不问它是仁慈的行为或者不友好的行为,它只表示他的自由行为与别人的行为自由的关系。因此,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与别人的行为自由的关系。即法律就是那些使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的人全部条件的综合。

——【德国】康德《法哲学原理》

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德国】马克思《共产党宣言》

法不是社会关系的制度,也不是生产关系的形式,法是为国家政权批准的,并由国家政权以强制方式加以保证的行为规则或规范。

——【苏联】安·杨·维辛斯基《国家和法的理论问题》

所谓法律,是指作用于社会,约束人们一生的行为,在必要时运用国家的政治权力强制行为实现的体系,或指依法强制所保障的行为的命令规范。人类的目的在于,依据法律形成和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

——【日本】川岛武宣《现代化与法》

而法律又是什么呢?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

——【苏联】列宁《列宁全集》

法律是用命令的方式表示的一种意志。现代立法者,应根据现代社会需要而立法,此需要之标准为最大多数民众之最大幸福。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可以把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的人分为解释者和评论者。解释者的任务是向我们说明他所认识的法律是什么;评论者的任务则是向我们评述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因此前者的任务主要是叙述或探讨事实,而后者的任务则是探讨理由。解释者在他的范围内所涉及的思维活动只是了解、记忆和判断;而评论者则由于他评论的事情有时牵涉到那些喜欢与不喜欢的感情问题,要和感情打交道。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法律是一套游戏规则,由社会中的成员们所掌握,并由某种方式的强制力保障它的实现。

——【英国】彼得·斯特、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是命令。法律如果不是命令,则不称其为法律,或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英国】奥斯丁《法理学大纲》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俄狄浦斯王》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斯洛文尼亚】卜思天·M.儒攀基奇《比较法研究》

法律是一定社会和文化条件下的一种自主力,它是由立法者制定并用于有目的地影响和设计某种社会关系使之形成一定的模式,而立法者的目的显然不同于大多数受法律约束的公众要求。所以,可以这样认为,法律是社会中的某些精英创制的,它不受公众舆论左右。

——【英国】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

一般来说,法律是一种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人们行为的统治手段。

——【英国】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法是人类脱离野蛮状态以后所形成的,类似于习惯、道德信条、宗教教条等规范的一种社会控制手段。随着历史的发展,每一个社会的统治者,或者社会的某个机构不断地制定、修订、完善法律;使法典、法规、法令及书籍中的法律条文进一步精确化、专门化;使法律的强制性和可行性逐渐增长;扩展法律内容的范围,以满足人与团体的各种要求和愿望。法律的存在,抑制了社会的混乱与愚昧,为人类提供了重要的、必要的条件及和平与秩序。不同的社会中,法律采取了不同的形式,而在一个地方,法律都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革而发展和变革。

——【英国】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每个人的存在和活动若要获一致安全且自由领域,须确立某种看不见的界线,然而此一界线的确立又须依凭某种规则,这种规则便是法律。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从根本上看,法律是一种秩序或禁止的表现,而不是一种不变的习惯模式;由于现代主权观念的出现,认为主权是发布最后的命令的权力之藏所,这种法律观得到了加强。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法律并不如一般人常说的,只是一条规则。它是一套具有统一性的规则,我们可以称之为一个体系。如果我们仅仅注意到单独的独立的规则,我们便无从领悟法律的本质。

——【美国】凯尔森《法律与国家》

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中,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体,她最终取决于那种被认为是存在于主权者能力背后的基础。

——【美国】庞德《法律史解释》

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高度专门形式的秩序,是建筑在政治组织社会的权力或强力之上的。但是法律决不是权力,它只是把权力的行使加以组织和系统化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被维护。

——【美国】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是我国社会体制中最有条理且最具揭露性的东西。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可以定义如下这样的社会规范就是法律规范,即如果对它置之不理或违反时,照例就会受到拥有社会承认的、可以这样行为的特权人物或集团,以运用物质力量相威胁或事实上加以运用。

——【美国】霍贝尔《原始人的法》

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讲,法律仅仅是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的相互的行为期待。我将其称为习惯法或相互作用的法律。

——【美国】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如立法、诉讼和审判。

——【美国】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法律是一种习惯或传统,而不是一种职业活动,或者更准确地说,是一种外围习惯、传统、社会情感以及其他因素所限制和影响的职业活动。

——【美国】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法律是统治工具,一种实现立法者意志的手段。这种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一脉相承的社会理论只道出了部分真相。法律也是对人类理性所理解的道德准则的一种表达。这种与自然法律论相关联的法律观点也是部分正确。最后,法律是习惯的一种派生物,一种根源于社会共同体的历史价值和规范的产物。这第三种观点与法律哲学中的历史法学派相一致,也能像另两个学派一样,主张自己提示真理的三分之一。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无论持哪种观点,法律都可以被看成既是权力关系的表述,又是使这种关系形式化和合法化的主要机制……法律是调整和扩张权力关系的主要(但绝不是独一无二的)工具。

——【美国】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导论》

法律是把人类置于规范的统治之下的事业。

——【美国】富勒《法律的道德性》

法律是指导人们在其所属的社会组织中相互关系及行为的现行的一整套规则当中的一部分,仅仅是一部分而已。

——【美国】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

法律就是人类调整自身以适应其物质环境并力争战胜物质环境过程中,在社会状态下形成的智力的结果。

——【美国】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

法律一直是特定群体或社会中权力关系的结晶。法律被固定在文字之中,表达出来就成为命令,它是一个特定群体要运用其权力加以保护或予以强制执行的种种权力或责任,并对其中产生的纠纷提供可以预知的解决方式。

——【美国】泰格·利维《法律与资本主义的兴起》

“法律”只是一种具有实在效力的可能性而起到特定保障作用的“秩序制度”。

——【德国】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法律是一种可预见的秩序。就人类而言,法律所提供的正是这种服务,但这也是法律所承受的负担及其隐含的危险。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详的黑暗之中。

——【美国】布鲁纳《关注美国法律》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先秦】《管子》

法者,力也;法者,社会力也;于公权力状态之下而为行为规范者也。

——【日本】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

法律是人们互不侵犯对方权利的保证。

——【古希腊】哥佛隆《思想集》

真正的法律乃是正确的规则,它与自然相吻合,适用于所有的人。是稳定的,恒久的,以生命的形式召唤履行责任,以禁止的方式阻止犯罪,但它不会无必要地对好人行命令和禁止,而会对坏人以命令或禁止予以威胁。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别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法律之最高品位在于正确。

——【英国】培根《论说文集》

人民的福祉是最高的法律。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正确的法的概念应是实证的,同样地,实证法的任务在内容上应是正确的。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有一些法律上不可能之事,就像也有一些自然界不可能之事一样;有一些法律事件无法挽救,就像有一些疑难病症一样不可救治。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法律单是以明文规定并加以公布还不够,还必须要明显的证据说明它来自主权者的意志。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

——【德国】耶林《为权利而斗争》

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

——【美国】博登海默《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如果人们不得不着重依赖政府强力作为实施法律的手段,那么这只能表明该法律制度机能的失效,万恶不是对其有效性和实效性的肯定。

——【美国】博登海默《法律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应在任何方面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执法人员和公民团体只应在法律所不及的“个别”事例上有所抉择,两者都不应侵犯法律。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对这块土地上的每一个公民,不论他的力量多么强大,我都要奉行托马斯·富勒三百多年以前说过的一句话:无论你地位有多高,法律总要高过你。

——【英国】丹宁《法律的界线》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安久治者。

——【中国】沈家本《寄簃文存》

既然我们不能根据一个社会制度的病态表现来给该制度下定义,那么我们就不应当把强制的运用视作为法律的实质。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制度存在和发展的种种理由,并没有必要为我们所明确预见和充分把握,只要它们是逐渐确立起来的法律,能给我们一种确定性,就足够了;只要人们遵从这些法律,那就是合理的,尽管该法律制度的特定理性并不为人们明确所知。

——【英国】马修·黑尔《国王的诉讼》

法律应该要稳定,但却不可僵硬地站在原地不动。

——【美国】庞德《法理学》

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能尽其本质作出最适当的判决。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任何定义,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义,就叫法。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我们应当尽力揭示此一阶段明确且有据的一般特性,在此阶段,法律以及言语,存在民族意识之中。

——【德国】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一条法律顾名思义包括最高权力。法律是一种规定的对象所必须遵守的条例。这是一切政治联合所产生的结果。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法律所不禁止而为荣誉所禁止的东西,则其禁止更为严格。法律所不要求而为荣誉所要求的东西,则其要求更为坚决。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个具体的目的,亦即欲求大致的一个具体结果,绝不可能成为一项法律。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用。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正如民众对政策的冷漠预示着政府及其管理前景黯淡一样,民众对权力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美国】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却蜕变成为狂言。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最良之法律者,存最小之余地,以供判官伸缩之用者也。

——【英国】培根《论说文集》

婚姻:对方同意剥夺对方自由的东西。

——怀海德

——摘自陈新民《公法学札记》

盖法律之为物,有体有用,有学有术,其用其术,神而明之,存乎其人。岂其不能禁,抑亦不必禁,不可禁也。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法律之文辞有三要件:一曰明,二曰确,三曰弹力性。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法律绝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人类理性之所以伟大崇高,在于它能够很好地认识到法律所要规定的事物应该和哪一个体系发生主要的关系,而不致搅乱了那些应该支配人类的原则。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什么是公法?什么是私法?我们或可以用如下的判断予以阐明。如果一项义务产生于一命令,而这一命令又以另一命令为基础,那么正常情况下,这项义务就属于公法,而私法义务正常情况下乃产生于义务人的自我服从。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然而,事实毋宁是,作为政府组织之法律的公法要求它所适用于的那些人以刻意的方式为公共利益服务,而私法则允许个人去追求他们各自的目的,并只是通过限定个人行动的方式而使他们最终都有助于普通的利益。

——【美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所有生活在法律和习惯之下的民族的法律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适用于他们自己的法律,一部分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每个国家设立的适用于自己国民的法律,就是专门属于那个国家的国内法;而自然理性已然建立了万民法,亦即适用于所有国家的法律。因此,罗马人的法律部分是罗马自己的法律,部分是普适于所有人的法律。

——【古罗马】盖尤斯《法学阶梯》

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所谓的民约法(市民法)指的是成为一个国家的成员就有义务要服从的法律,而不是成为某一个国家的成员才有义务要服从的那种法律。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国家法一般被看作是标准的官方法,它是一个国家的合法政府直接认可的,而且可以使所有其他的法归于无效,但它实际上是一个国家的许多官方法中的一种。

——【日本】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

法官是制定法律的而并非发现法律,他们既运用立法机关和先前法院规定的规则(实在法),也使用他们自己的道德和政策偏好作为信息输入。这些偏好就是一切“自然法”的残余,因为如今我们当中有很多人都不再确信自然能构成某种规范性秩序。

——【美国】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旧的法律是在人出生时就不可改变地确定了一个人的社会地位,现代法律则允许他用协议的方法来为自己创设社会地位。

——【英国】梅因《古代法》

现在法与传统法的认受性的基础截然不同,传统法的权威来自宗教或人们不假思索地接受的传统习惯,而现代法则是主权国家中人民的公共意志透过立法议会的表现。换句话说,现代法的被人接受性是由民主立法的程序所证成的。

——【法国】哈贝马斯《现代化与法》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永远消灭了天赋的自由,使自由再也不能恢复;它们把保障私有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力;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古老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而真正的法律就是古老的法律。从中世纪的观点来看,制定新法律是根本不可能的,而且所有的立法与法律改革也只是对那些蒙遭违反的古老的法律的恢复。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每一个法律制度或法律概念都是一个系统或语境的一部分,它从这个系统或语境中确定自己的意义。变换语境后,每个孤立部分的含义在重组时,便完全与它们在先前的语境中所具有的含义毫无关系。这表明,历史论证在法律规则的解释中,其脆弱性已经达到何种程度。我们甚至可以说,只有当我们忘却这些概念和制度的原本含义时,它们才能够继续在这连续不断的再适应中起到作用,而这种不断的再适应便是其历史。

——【葡萄牙】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

任何一部法律要真正成立,有两个前提是不可或缺的:第一,必须有一个能够宣布和修改法律内容的正当而充分的权力;第二,必须有恰当而合理的制度安排,使人民有权宣布和决定法律是否有效。

——【英国】柏克《自由与传统》

法律不像衣服可以随心所欲地扔掉,而是像语言一样同我们的生活是如此密不可分的一个组成部分以致传统材料的发展一直是法律进化的主要力量。

——【美国】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现在为止,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英国】梅因《古代法》

法的过去应该以一种尊重其殊异性的方式得到解读,对各种问题之意义的“地方性”特点加以关注,对各种解决方法的精确性加以关注,对所用的各种技术——理论性工具的合理性加以关注。换句话说,按照所有这一切因素对创造其意义的具体的历史条件的依赖方式来解读,无论这些条件是同话语实践的社会背景相联系,还是同历史的参与者各自特殊的文化世界相关联。

——【葡萄牙】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

一旦考虑法律规范和法律价值的语境(无论“外在的”还是“内在的”),我们就不得不记住,法律价值和法律话语都是有时间性的,它们产生于一朝,但却不断地被重新解读(或者接受)。

——【葡萄牙】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奥地利】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

罗马法律学提供了语言上唯一的正确的媒介,更重要的,是它同时提供了思想上唯一的正确、精密深邃的媒介。

——【英国】梅因《古代法》

罗马法是指由安托宁时代伟大法律思想家所研究出来的、部分地由查斯丁尼安的“法学汇纂”加以转载的法律哲学,这个体系很少缺点,除了它所要达到的高度的优雅、明确和精审,已超过了人类事务所许可以及人类法律所能限制的范围。

——【英国】梅因《古代法》

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

——【英国】霍布斯《利维坦》

一个时代企图为下一个时代设计制定不可更改的永恒规范,会导致法律机制自身走向消亡的结局。

——【美国】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价值问题虽然是一个困难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最草率或最反复无常的关系调整或行为安排,在其背后总有对各种互相冲突和互相重叠的利益进行评价的某种准则。

——【美国】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在自由的统治下,一切未被一般性法律所明确限制的行动,均属于个人的自由领域。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秩序,公平,个人自由,这是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价值。

——【英国】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大体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赋予人们的行为以动机的特定的“价值”(或基准、社会价值)。除了极其特别的例外(奇人、狂人),人们的行为总是支持或共有在该社会中处于支配地位的价值,并由该价值获得行为动机。而在各种社会领域、社会集团、阶级等层次中,各种价值相互关联形成一定的体系(价值体系)。在这些价值之中,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存在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

——【日本】川岛武宣《现代化与法》

法律的目的是创造一个稳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动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个人能够执行其计划多少意识到可能产生的结果。

——【美国】斯蒂芬·L.埃尔金、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新宪政论》

不论哪个时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里进行的各种阐释理论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太大,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力量。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法律用惩罚、预防、特定救济和代替救济来保障各种利益,除此之外,人类的智慧还没有在司法行动上发现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美国】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目的是对受法律支配的一切人公正地运用法律,借以保护和救济无辜者。

——【英国】洛克《政府论》

自然法的重要性也许不在于解决一个文明制度中出现的正常问题,而在于它有助于决定什么才是一个文明的法律制度。

——【美国】波斯纳《法理学问题》

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法颠扑不破的永恒原则相冲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美国】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自然法是居于人类法之上的,并规定了某些不可变更的权利的标准。

——【美国】萨拜因《政治学说史》

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律的首要和主要的目的是公共幸福的安排。

——【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

——【意大利】托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志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使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规则称之为“法律”。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正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法律的观念是建设性的:它以阐释的精神,旨在使原则高于实践,以指明通往更美好的未来的最佳道路,对过去则持正确的忠实态度。最后,它是一种友好的态度,我们尽管对计划、利益和信念各持己见,但对法律的态度却表达了我们在社会中是联合在一起的。总之,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美国】德沃金《法律帝国》

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作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加以依赖。

——【美国】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

从功能的视角观察,法律是调和、协调、折中这些彼此交叉和冲突的利益的努力,或通过直接而现实的保障,或通过对某些个人利益的保障……法律的目的是产生最多数的利益,或在最低程度的牺牲其他利益的情况下,产生在我们的文明中分量最重的利益。

——【美国】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不管产生法律的近因和手段是单一的个人还是许多人,产生法律的远因和动力则是人民的同意——实际的同意或默许的同意。这种同意对法律的效力来说是绝对必要的。

——【英国】柏克《自由与传统》

一项法规,如果只想为公共利益服务,却拒绝为个人利益作任何辩护,那它也就根本不可能要求获得法之名分。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

健康观念使我们首先想到的并不是医院和疾病,手术和麻醉,而不论这些东西对于维护社会福利是多么重要。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纠纷。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的创造(性)效力是非常大的,它不仅创造和平与安全,在更大的程度上,法也创造着和平与安全赖以建立的价值本身……在这个意义上,法构成一种文化活动,并在社会的意义上同艺术、思想或经济生产组织一样具有创造性。

——【葡萄牙】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

凡法所禁止做的事,不论直接或间接均在禁止之列。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法的目的正在于帮助人们在国与国、团体与团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实现正义。虽然具体的某一项法律规定可能不公平,但仍有必要从司法活动表现出来的法律目的出发来加深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另外,法律的目的包括实现安全、获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限度的幸福。这些目的的实现就是正义,或者说,这可以是并且是法律的适当目的。

——【英国】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

一般说来,法律作为正在生效的规则体系,是由全体公众的代表们制定的,而且必要获得公众的同意。一言以蔽之,人们之所以应当服从法律,是因为这是一条避免纷争、内乱、暴动、甚至内战的途径。服从一个坏的法律并主张通过合法途径加以修改,这要比不服从法律好一些。另一方面,在一个独裁、专制的国家里,如果有必要推翻政府,那么,不服从法律可以是达此目的的有效方法。

——【英国】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