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精神:法律格言智慧警句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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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暴力与权利

教皇革命具有全面变革的特性。它不仅构想了一个新天堂,而且也展示了一个新的尘世。正是这次全面的剧变产生了西方的法律传统。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公民权利就是人作为社会一分子所具有的权利。

——【英国】潘恩《潘恩选集》

从某一阶段的共同利益中产生的要求,只有通过下述办法才能实现,即由这一阶级夺取政权,并用法律的形式赋予这些要求以普遍的效力。

——【德国】恩格斯《法学家的社会主义》《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只要有人被认为独揽一切,握有全部立法和执行的权力,那就不存在裁判者。

——【英国】洛克《政府论》

自从人们有了法律概念……权力的命令只在其符合法律时才是合法的。

——莱昂·狄骥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法律一停止,暴政就开始了。

——洛克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服从不依据法律下命令的人,就是对法律本身的侮辱,就是助长那侵夺法律权力的人。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不断修改法律的执政者将必然被推翻。

——【法国】马布利《论法律或法律原则》《马布利选集》

服从法律之威力,而不屈于个人。

——亚里士多德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就专制政治来说,……必须采取的步骤,以及改进的唯一途径,就是从意志的统治提高到法律的统治。

——【英国】密尔

领导政府的人们,要谨慎行事,把自己限制在各自的宪法范围内,避免在行使权力时一个部门侵犯其他部门的权力。

——【美国】华盛顿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德国】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国】霍姆斯《普通法》

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

——【美国】詹·拉·洛威尔《名人名言集》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通过政治学问的展览橱窗,人们会看见那里陈列着一种不易见到的、光彩夺目的、十分动人的作品。走近它一看,这种幻觉就会消失,人们便会发现它是这样组成的:有些是不证自明的观察结果,有些是自相矛盾的论述;有些是已经为人所共知的,有些则是无人能够理解的。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日日而言政治学,人人而言政治学,则国其隧有救乎?曰嘻,仅矣,言而不能行,犹无价值之言也。虽然,理想者,实事之母,而言论,又理想之所表著者也。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法律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古罗马】西塞罗《论法律》

由于人类的天生弱点,赋有过大权力的某个固定集团都会沾染傲慢、骄傲和专制的作风。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与审判》

法律造就君主——布雷克顿的这句名言很好地说明了这位中世纪法学家是怎样设想君主和法律之间的关系的。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做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把自己交给了一个立法者的绝对的专断权力和意志,这不啻解除了自己的武装,而把立法者武装起来,任他宰割。

——【英国】洛克《政府论》

法律要成为法律,而不成为简单的戒律。

——【德国】黑格尔《法哲学原理》

法律的用语,对每一个人要能够唤起同样的观念。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立法者们,你们要颁布正义的法律,公职人员们,你们要促使人们正确地执行法律;希望这将是你们的全部政策。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当立法机关把执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权力交给别人之后,他们认为有必要时仍有权加以收回和处罚任何违法的不良行政。

——【英国】洛克《政府论》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国】洛克《政府论》

君主们应该服从上帝和自然的法律。任何人和任何权利都不能使他们不受这个永恒法的约束。

——【英国】洛克《政府论》

分权原则是由1787年(美国)制宪会议确定的,其目的是为避免专断独行的现象,而不是为了提高效率。它的目的不是避免摩擦,而是通过三个部门分享统治权力时不可避免的摩擦来使人民避免遭受独裁的宰制。

——布兰迪斯

——摘自路易斯·亨金《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法律的制定是为人们享受和平的、有德行的生活所必需的。

——【意大利】阿奎那《神学大全》《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法愈疏而乱愈不作,所谓无法之法也。法愈密而天下治乱即生于法之中,所谓非法之法也。

——【明】黄宗羲《原法》

如果立法者一开始就不集中注意力去建立公民的财产和地位的平等,那么,他的一切努力都将徒劳无益。

——【法国】马布利《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马布利选集》

国家通过它的统治权,能够改变法律的内容。

——【英国】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

一切法律都必须同国家的体制相适应。

——西塞罗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专制的国家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也没有法律的保卫机构。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民主国家乃是这样的国家:在那里,主权的人民受自己制定的法律领导,自己去做所能做的一切事情,并借助自己的代表去做自己所不能做的一切事情。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法制数变,国家之大患。

——【清】申涵煜《省心短语》

法败则国乱。

——【战国】《韩非子·难一》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

——【东汉】王符《潜伏论·述赦》

造成各个民族不幸的,并不是人们的卑劣、邪恶和不正,而是他们的法律不善。

——【法国】爱尔维修《十八世纪法国哲学》

如果没有一个能够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苏联】列宁《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

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制的大机器。

——孙中山

——摘自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一个阶级当民主政治的决裁不利于它时,就威胁着要去(且不谈实际要去)破坏宪法,它就是要使民主政治程序停顿,这对于文明生活上的精神收益是大有害处的。

——【英国】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

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对人类的弱点来说,权的诱惑是太大了,在同一人的手里既有立法之权又有执法之权,就不免使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洛克

——摘自《比较宪法与行政法》

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只应在法律有所不及的时候,方才应用它来发号施令,作为补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只有法律有权统治人。

——马布利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在一切自由的国家里,法律应当特别保护社会自由和个人自由,使之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权利的本质是参与法律的创立。

——凯尔森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依照部分人的利益制定法律的国家,不是真正的国家,他们所说的公正是毫无意义的。

——柏拉图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古罗马】马略《名人名言集》

稳坐权力宝座的人很快就会学会思考安全问题,而不是图发展这一治国的最大的课题。

——【美国】詹·拉·洛威尔《名人名言集》

法的功能不仅在于国家权力的稳定和合法化,而且在法治国家中,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个国家权力的限定和削弱。

——【德国】N.霍恩《法律科学与法哲学导论》

我们的时代是权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美国】路易斯·亨金《权利的时代》

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而且颁布法律的权力只能属于立法者。

——【意大利】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个人、权力一类观念绝不是普遍的自然生成的事实,它们实际是价值,是某种基本的文化立场或者态度。

——【中国】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

与和平的目标密切相关联的,是安全。法律规定了一些行为规则,人们可以据此规划自己生活。人类似乎有一种本能的愿望,希望根据某种规则生活。

——【英国】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些法律条例。后得的权利是以法律条例为根据的权利。

——【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国王的主要义务在于依据法律管理人民。国王并不享有无限的权力是我们的欧陆日耳曼先辈的宪法。这不仅符合自然、自由、理性和社会的原则,而且一直被视为英国普通法的显然内容……

——布莱克斯通

——摘自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

天赋的权利又可称为“内在的我的和你的”;因为外在的权利必然总是后得的。

——【德国】康德《法律哲学》

在专制国家里,法律不过是君主的意志,而惩罚和奖赏与其说是犯罪或善行的结果,不如说是君主愤怒或宠爱的表示……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专制国家是无所谓法律的。法官本身就是法律。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虑,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

——亚里士多德

——摘自《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

如果压迫者们认为一切有利于暴政的法律合乎宪法,而不再承认那些抑制暴政的法律合乎宪法,那么我们就会陷入比起宪法使我们摆脱的那种压迫更加不堪忍受的压迫之下。

——【法国】罗伯斯庇尔《革命法制和审判》

因为所有这些被承认的权利在某种程度上或在某些时刻可能发生冲突。对法律活动来说,也许重要的不是承认权利,而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力,并因此给予恰当的救济。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普通法上的权利一直同司法救济相联系,有“无救济就无权利”之说法。

——【中国】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的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战。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如果法律的地位在统治者之上或者统治者的地位低于法律,那么,这些国家就得到了拯救……

——【古希腊】柏拉图

国家使空洞的法律权利成为实在的,因为它满足了法律的要求。

——【英国】拉斯基《国家的理论与实际》

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

——【中国】董必武《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

治国之有法,犹治病之有方也,病变则方亦变。

——康有为

——摘自梁凤荣《中国法律思想史》

从来没有政治法律的国家,任用何教,总是亡国。这咎不在佛教,在无政治法律。

——【中国】章太炎

权利和欺诈决不能共处。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在任何置司法人员的财源于立法机关的不时施舍之下的制度中,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分立将永远无从实现。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把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授予同一群体,也就是授予其成员每天都在变化的一个群体,这绝非明智之举。在我看来,这三大主权部门永远应该区分开来,如此区分的目的在于它们相互制约。

——【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选》

一个立法权、一个执行权以及一个司法权,这包含了所谓的和理解的政府之全部。正是通过平衡这些权力中任何一个和其他两个权力,就可能制约和限制人性中趋向暴政的驱动力。

——【美国】亚当斯《亚当斯演说集》

国王在万人之上,但是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布雷克顿

——摘自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

由国王提名但不能由国王随意撤职的人组成的特定机构,这种独特和分立的司法权的存在构成一个维护公共自由的主要因素,除了在某种程度上普通司法既与立法权又与执行权分立,这种司法权是不能长久维持的。

——布莱克斯通

——摘自维尔《宪政与分权》

政府譬则发动机,国会譬则制动机。有发而无制,固不可也,缘制而不能发,尤不可也。调和之妙,存乎其人矣。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权力分立始终意味着,政府的每一项强制行为都必须得到某项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的授权,而这种普遍的正当行为规则是由一个并不关注特定且即时性政府目的的机构制定的。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如果行政者也是法官,他就有可能把他有义务实施的规则的含义加以扭曲以适合自己的目的。

——【美国】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政令必行,宪禁必从,而国不治者,未尝有也。

——【东汉】王符《潜伏论·衰制》

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苏联】列宁《矛盾的立场》《列宁全集》

如果一个国家,刑罚并不能使人产生羞耻之心的话,那就是由于暴政的结果。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想在君主政体或贵族政体之下建立公正合理的法律,简直是可笑的事。

——【法国】马布利《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马布利选集》

司法的任务是通过其判决确定是非曲直,判决为一种“认识”,不容许在是非真假上用命令插手干预。“学术自由”被用于实际的法律科学时,即成为“法官的独立性”。因此,法院没有义务,甚至没有资格去服从行政机关及其首脑即政府的指示。

——【德国】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

一个代议机构集政府治理与立法这两项权力于一身,不仅与权力分立原则相抵触,而且也与法律下的政府的理想和法治的理想不相融合。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立法并不意味着掌控财政、批评行政或包揽在英国由议会所承担的百分之九十九的事情。立法机关应当立法,亦即依照科学的法理学原理构造善法,但是必须尊重行政机关的独立性,一如它欲求自己的独立性受到尊重一样。

——【法国】拿破仑《拿破仑文集》

跟其他宪法一样,分权仍然是增强治能的:它能够使交叉管辖的问题得到解决,能够解开不明确的命令链并有助于克服致命的功能混乱。作为政治方面的劳动分工,由于专业化强化了对多样化的社会问题的敏感度,所以分权是创造性的。

——【英国】霍姆斯《普通法》

一般理解的自治就是由地区性的代表们通过公开的会议而实行的多数人统治,这种统治要受个人自由的限制,而个人自由是先前由绝大多数人同意并由所有的人承认为公民资格的条件的。

——【美国】埃尔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在权力集中于一个组织——国家的情况下,如果要避免产生极端专制的流弊,就必须把那个组织里面的权力广泛地分散开,并使下级组织享有大量的自治权。如果没有民主、没有地方分权,不取消法外处罚,那么,经济权政治权的统一只会是一个新的、骇人听闻的暴政工具。

——【英国】伯特·罗素《权力论》

从某种意义上讲,联邦制对人权的意义在总体上是含糊不清的。联邦制能够为宗教上、语言上或政治上的少数派发展其自治领地提供机会;但在另一方面,它无法在整个联邦内保障同等的自由。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分权的“纯粹学说”也可以这样表述,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维护,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样一来,每个部门将对其他部门都是一个制约,没有任何一群人将能够控制国家的全部机器。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分权学说的漫长历史反映了多少世纪以来人们对一种政府体系的期望,在这种体系中政府权力的行使将受到控制。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实际上,政府的职能确实在于统治,而议会的职能是:第一,登记政府的决策;第二,使个人或集体有发泄不满的机会;第三,当政府变得不受欢迎时警告政府。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作为美国制宪先贤的麦迪逊就极力主张分立,他认为:权力分立的目的在于防止专权暴政,为了防止专权暴政,各权力之间除了基本的区分外,更重要的还应相互制衡。“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防止把某些权力逐渐集中于同一个部门的最可靠的办法,就是给予各部门主管人员抵制其他部门侵犯的必要法定手段和个人的主动”。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用相反和敌对的利益来补足更好动机的缺陷,这个政策可以从人类公私事务的整个体制中去探索。我们看到这一政策特别表现在一切下属权力的分配中,那里的一成不变的目的是按这样的方式来划分和安排某些公职,以便彼此有所牵制的——使各人的私人利益可以称为公众权利的保护者。在分配州的最高权力中,再也没有什么东西比这些细心的发明更需要了。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只有在民主和宪法的框架以内,他们才会说我们的政治的名称就是充分的实验。

——【美国】尼尔·里默《宪法与1787年政治领域的一种创造性突破》

政治制度(不管这个命题有时是怎样被忽视)是人的劳作;它们的根源和全部存在均有赖于人的意志。

——【英国】J.S.密尔《代议制政府》

政治的精华之点不在于它们可以完全制约社会中的坏人,而在于它们可以在某些方向而不是其他方向沟通政治行为,在于普通公民将不为好人或坏人的任性所左右,并在于政府人员发生变化时将具有某些确定的至关重要的活动的连续性。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人们有足够的理智来觉察一种政治制度的好处,却没有足够的经验来预见政治制度的危险。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等级区分的方式,常常是同民主政治的寿命和繁荣相联系的。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国家的体制愈良好,则在公民的精神里,公共的事情也就愈重于私人的事情!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任何制度,凡先前的总是比较粗糙,而后起的就可以更加周到。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我认为钱财就像政治体上的脂肪,它会使得政治体臃肿无力。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节制权力这一问题是很早就存在的了。中国的道家认为这个问题无法解决,因而主张无为,儒家则相信通过某种伦理的和政治的训练,可以使掌权成为温和仁爱的贤人。在这同一时期,民主政治、寡头政治以及僭主政治在希腊互争雄长,人们曾想用民主政治阻止权力的滥用,但民主政治不断成为政治煽动家博取一时人望的牺牲品,因而不断地招致失败……有一点是明白的,那就是民主政体纵然不是圆满的解决办法,但总是解决办法的主要部分。如果我们把自己局限在政治条件方面,就找不到圆满解决方法。我们还必须考虑到经济条件、宣称条件以及受环境和教育影响的条件。

——【英国】伯特兰·罗素《权力论》

政治者,人类之产物也。而一国之政治者,又一国国民之产物也。凡人类有普遍性,故政治大体之良恶,其标准固不甚相远。

——【中国】梁启超《梁启超法学文集》

政治科学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而是一种适当地利用某些现代科学技术的知识。政治科学还是一种发生在社会上并对政治生活模式有非常重要后果的人类活动。因此,政治科学在社会上的活动模式是政治科学适当的研究对象。对政治生活的分析表明,总是有某种思想模式——无论是习惯的、教条主义的、意识形态的或伪科学的——必然要在形成政体的性质中起主要的作用。政治科学认为,系统地研究各种政体可能有助于改善政体的质量。因此,政治科学不能对它的影响被其他学科所取代或削弱而无动于衷,那些学科例如伦理学、学院派哲学或经济学不像它那样信守指导政治生活的承诺。

——【美国】埃尔金《新宪政论:为美好的社会设计政治制度》

革命本身产生了革命,而效果本身成了原因。

——【法国】孟德斯鸠《罗马盛衰原因论》

任何暴力革命都不可能增进对法律的尊重。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联邦制与民主制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地方民主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联邦结构和地方分权力量的影响力比起在由议会而非人民作出地方性决定的国家中的影响力要大得多。

——【美国】路易斯·亨金《宪政与权利美国宪法的域外影响》

一切权力合而为一,虽然没有专制君主的外观,但人们却时时感到专制君主的存在。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将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法律,则正确的说来,乃是它根据权利而命令他人的言说。

——霍布斯

——摘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

西方历史中周期地诉诸这样的非法暴力来推翻既定的秩序,而且作为这种结果最终产生的权威已经创设了新的和持久的政府和法律制度。西方每个国家的政府和法律体制都源于这样的革命。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要知道一种巨大的历史变革为什么会发生,一个人必须超越观念与物质条件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进入时间和环境本身,不仅要描述它们,而且要揭示它们的历史意义、它们对于过去和未来的意蕴。

——【美国】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

因此,接受革命者所提出的适当而保持连续性的规则(即,关于官方行为方式和旧有法律将如何改变的规则),以及(出于相似的理由去接受)未受革命影响的、尚留存的法律制度结构的有效性通常是合理的选择。

——【英国】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如果政府决议违反法律,法律救济办法是无法对它实施的。除非进行革命,成功的革命可以对任何人实施任何东西。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革命的遗产要求打破秩序、跨越界限和消除限制——一方面是其本身作为一种目的,但一方面也是作为一种激励本来是被动的人民的手段。相反,在宪法的遗产中,限制和自我约束是一种坚持的理想和期望。

——【美国】卡罗尔·爱德华·索乌坦《一般宪政论》

权力可以被定义为意图结果的产生。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每个有权力的人都趋于滥用权力,而且还趋于把权力用至极限,这是一条万古不变的经验。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重要的是,即使是即时多数的权力也应当受到长期性原则的限制。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权力越是通过人类情感自然流露的那些渠道运转,借助于暴力和可怕的强制方法的需要就越少。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如果在纸面上对各部门作出政制区分就足以安全地保证它们互不侵蚀权力的话,那么所有其他进一步的规定就确实多余了。但经验已经告诉我们不要相信这种安全保证;它告诉我们必须引入各种权力和各种利益的平衡,才能保证纸面上的规定。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为了被统治者的福利,无论权力握在谁的手中,在运用权力的全部领域,都必须适用这种或那种制约,如果这不是完全必要的话,也至少是非常有利的。

——【英国】边沁《政府片论》

影响力的平等概念是一个缺乏吸引力而又难以实现的目标。我们不愿让财富来影响政治决策,那是因为财富是被不均等、不公平地分配了。但我们又出于某种理由需要在政治运作中存在不均等的影响力,如我们需要那些有真知灼见的或能言善辩的人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只要这种影响力不损害到我们整个社会变革,我们就无法取消这种不平等的影响力。由此看来,政治权力的权衡需要一种妥协和让步,而不是非此即彼。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在中国,权力始终伴随着责任,即在负责的权力行使的范围之内确保自然和谐。

——【美国】斯普林克尔《清代法制导论》

法律制度中真正有深远意义的变化通常来自外界,人们往往是通过行使政治权力推进立法行动而实现这些变化的,同时这些变化愈深刻,权力在实现这些变化方面的作用也就可能愈大。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人类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起作用的那些能动力量,总是力图渗透进法律用来保护现行制度和势力范围的防御性盔甲里面;换言之,权力总是不断地争夺和蚕食法律的实质。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司法审查的确立取决于接受这样一种观点,即制约平衡是防止权力不当行使所不可缺少的。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自由的议会与自由的个人实是不可兼得。因此,要保障个人的自由或人身的自由,就必修用公众意见所赞同的长期原则来约束一切权力。

——【英国】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伟大人物也几乎总是一些坏人,甚至当他们施加普遍影响而不是行使权威时也是如此;而当你以自己的行为增强上述趋势或由权威导致的腐败真的出现时,情形更是如此。

——【英国】阿克顿《自由与权力》

国家,如果从它和其他人民的关系看,叫做权力,由此产生主权者的概念。从另一方面来看,如果组成国家的人民的统一假定是一代一代传下来的,那么,这个国家便构成一个民族。在公法的普遍概念下,除了个人状态的权利外,又产生另一部分权利(法律),它构成了“万国权利”(法律或万国公法)或称国际权利。

——【德国】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每个国家包含三种权力,人民的普遍联合意志,在一种政治的“三合体”中人格化。它们就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司法权。(1)立法权力在一个国家中具体化为立法者这个人;(2)执行权力具体化为执行法律的统治者这个人;(3)司法权力具体化为法官这个人,他的职务是根据法律为每个人裁决,哪些东西归他所有。这三种权力可以和实践的三段论中的三个命题作对比:那主要的作为大前提,规定意志的普遍法则;那次要的根据作为小前提原则的法则,提出可以应用到一次行为的命令;而结论包括判决书,或者在具体案例中正在考虑的权利的判决。

——【德国】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虽然权力是由个人相互认同而构造起来的,但那并不是统治的权力所依赖的唯一的义务。统治权力所依赖的还有人们对掌握权力的人的义务。每个公民与其他公民订约时是这样说的:“我将我的权利转让给这个人,条件是你也同样将你的权利转让给他。”因此,每个人为自己的利益不得不运用各种力量的权利就被全部转让给了旨在公共利益的某个人或会议。靠这种个人之间达成、彼此约束的协议,靠这种权利的转让(他们对统治者负有尊重这种权利的义务),统治的权力就是通过对公民而言的双重义务而获得的。一方面的义务是对其他公民的,另一方面的义务是对统治者的。因此,无论多少公民都不能合法地剥夺统治者的权力,除非统治者自己同意如此。

——【英国】霍布斯《论公民》

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正当的理由。

——【英国】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如果只有统一,那就是专制,而如果只有分权,那就是无法无天。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权力意志根植于支配他人并使他人受其影响和控制的欲望之中,而法律意志则源于人类反对权力冲动的倾向之中,即要求摆脱他人专断统治的欲望。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权力必须是合法的或后来变成合法的。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权力服从法律的支配,乃是政治管理上最重要的事情。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没有一种权力可能超出其法律限制而不受其他权力的制约和约束。

——【美国】杰斐逊《杰斐逊文集》

政府并不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专制权力只不过是政府腐化的结果,是政府的终极点,它使政府又返回到最强者的权力上,而最初征服的建立乃是对最强者的权力的补救方法。不但如此,即使政府是从专制权力开始的,由于这种权力,按它的性质来说就是不合法的,所以不能把它作为社会上的各种权力的基础,因之也不能把它作为人为的不平等的基础。

——【法国】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凡是在一个习惯于自由的国家里面永远当权的人,就会被人称为或视为暴君。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政府的一切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均归于立法机关并把这些权力集中同一些人的手中,正是专制政体的定义。这些权力将由许多人行使,而不是一个人行使,情况也不会有所缓和。一百七十三个专制君主一定会像一个君主一样暴虐无道。

——【美国】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将各种权力集中于一个机构之中就是独裁或专制,按照自由主义观点,就是潜在的暴政。

——【英国】詹宁斯《法与宪法》

如果政府的专政是以暴力进行的,那么,在把政府交给法学家管理后,专制在法学家手里将具有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外貌。

——【美国】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法律结束之处,正是暴政开始之处。

——【英国】洛克《政府论》

在专制政府之下则只有唯一的一个人,既无所谓法律,也无所谓规章,完全凭个人的意愿与爱好来支配一切。

——【法国】卢梭《社会契约论》

一个自由的国家可能得到一个救世主;一个被奴役的国家就只能再来一个压迫者。因为谁有足够力量,能够把一个国家的专制君主驱逐掉,也就有足够的力量使自己成为专制君主。

——【法国】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不易腐败。单独一人就容易因愤懑或其他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如果我们的体制要想在本质上维持一种以“法律”统治的制度,那么,就必须对政府的机构行使某些形式的控制。如果我们放弃这一法律哲学,那么我们又何以防止单纯的权宜之策逐渐堕落成专断的统治?这不是一个查理一世、一个克伦威尔或一个希特勒的专断,而是一个由意图良好的、对一连串权宜决策将导向何处必定只有有限想象的有限裁断能力的人们所组成的巨大机器的专断。

——【英国】维尔《宪政与分权》

就支配的力量而言,君主无疑是受法律的约束的。君主的意志只有在受到合理的限制时才具有法律的效力。

——【意大利】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选》

国王以法律为他的权力的范围,以公众的福利为他的征服的目的,而暴君则使一切都服从于他自己的意志和欲望。

——【英国】洛克《政府论》

除了法和公平的命令,除了公共利益算计的要求,君主不应该合法地具有他自己的意志。

——【英国】萨尔兹伯利的约翰《论政府原理》

国王本人不应该受制于任何人,但他却应受制于上帝和法,因为法造就了国王。因此,就让国王将法所赐予他的东西——统治和权力——再归还给法,因为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国王。

——【英国】布雷克顿《论英国的法律和习惯》

在一个安定的王国内进行统治的国王,一旦不依照他的法律来进行统治,就不再是一个国王,而堕落成为一个暴君,一切既不是暴君又不是背誓者的国王,都将欣然束身于他们的法律的范围以内。

——【英国】洛克《政府论》

对于帝国而言,没有什么比依照法律生活更恰当的了,而使君主统治服从于法比依法维系的帝国要更伟大。

——【英国】布雷克顿《布雷克顿笔记》

世界上有两种斗争方法:一种方法是运用法律,另一种方法是运用武力。第一种是方法是属于人类特有的,而第二种方法则是属于野兽的。但是,因为前者常常有所不足,所以必须诉诸后者。因此,君主必须懂得怎样善于使用野兽和人类特有的斗争方法。

——【意大利】马基雅维利《君主论》

要防止滥用权力或权利就得确认权力或权利的行使范围。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如果国王的权力不是来自人民,他就根本不可能合法地拥有这样的权力。

——【英国】福蒂斯丘《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

治权,尤其是君主统治权的出现,有助于法律的统一和系统化,即“法典化”,君主的权力越稳固,法典化的趋势就越明显。

——【德国】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一个人,如果他没有先做一个仆人,就永远不能成为一个值得尊敬的主人。一个人不应该以统治得好,而应该以服务得好而感到骄傲——并且首先是服务于法律。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

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别人。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社会国家的实现,必然导致由公共权力对所有权及其他各种经济权利带来制约。自由权在这限度内,不免受公共权力的制约。因此,在自由国家权利宣言中的自由权和社会国家权利宣言中的自由权之间,存在着重要的不同。

——【日本】宫泽俊义、芦部信喜《日本国宪法精解》

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

——【战国】荀子《荀子·君道》

凡加入团体的人皆有一个管束他的上司,所以,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来约束,那么这些法官和男爵们应当给国王施以约束。

——【英国】布雷克顿《布雷克顿笔记》

多数人组成的专制不只是一种民主制的瑕疵,而且是对民主制的否定。

——【美国】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

建立在公意无限至上基础上的社会制度,包含着一种导向专制主义的危险。

——【美国】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法律乃善良公平之道。

——摘自《英汉法律词典》

如果统治者的这种自利不受一种宪法的制约,那么随之而来的就只能是派系之争、混乱和暴政。

——【美国】罗伯特·摩根《摩根文选》

因此,要使一个新近当权的人能够获得巨大的荣誉,莫过于由他创制新的法律和新的制度。这些东西如果有良好的根据,而且本身有其伟大的地方,它们就使他赢得人们的尊敬和钦佩。

——【意大利】马基雅维利《君主论》

暴君可以通过强制手段来确保法律的一时执行,而法律的最终实施却必须取决于它符合公众意志。

——【美国】庞德《普通法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