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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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中国法律援助的前世今生

从邓析到宋世杰

从世界各国的历史来看,早期的律师是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的,而我国早在春秋时期,就出现了专门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辩护的讼师,其地位类似于今天的律师。然而与今日风光的律师不同,自诞生之日起,讼师就一直是一个隐蔽而灰色的职业,讼师群体始终被贴上了“唆讼”“诈财”的标签。诚然,由于没有职业准入制度,讼师群体的确良莠不齐,充斥了一大批利欲熏心、颠倒黑白、专钻法律空子的“讼棍”,但同时也有很多坚持是非曲直,怀揣侠义精神的讼师,他们愿意为民申冤鸣屈,却只收取很少的费用甚至不收取费用,颇有点现代法律援助律师的做派。

一、讼师鼻祖——邓析

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春秋后期郑国人,曾做过郑国大夫,春秋末期思想家,“名辨之学”倡始人,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同时,由于其在法学上的成就,同时也被认为是法学家、法学教育家、逻辑学家,是中国讼师的鼻祖。

(一)造竹刑——让法律走向普罗大众

邓析担任大夫期间,郑国的执政是法家的先驱子产(公孙侨)。子产是第一个将刑法公布于众的人,曾铸刑书于鼎,史称“铸刑书”。尽管同为改革派的人物,但邓析比子产还要激进,他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几乎处处与之作对。当时郑国有许多人在交通要道人群聚集的地方张贴文字对抗新法令,子产即下令禁止到处张贴,邓析就改用投递匿名书信的方式进行对抗。子产下令不准随便投递,邓析又附在其他物品中到处投递。子产的法令不断地变化,邓析应付的方法也就层出不穷。

邓析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也多有批评,于是自编了一套刻在竹简上的“竹刑”。对于竹刑的具体内容,目前已不得而知,一说是私人法典,一说是对国家立法进行注释和辨析的著作,但从古人的评价即可看出,《竹刑》要改变郑国的旧制,既不效法先王,不肯定礼义,也不接受当时国君的命令,而是体现新兴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东西。值得一提的是,《竹刑》的出现是一大进步,因为在这以前,公布成文法都是铸在鼎上,很笨重,不利于流通,而邓析所创作的竹刑,造价便宜,交流、携带都很方便。可以说,邓析创作《竹刑》,让法律走进了普罗大众,有利于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起到了十分积极的普法作用。

(二)两可说——诡论还是思辨

作为名家学派的代表人物,邓析最有名的是他的“两可说”。《吕氏春秋》曾记载了这个关于他的故事:洧河发大水,郑国有一个富人被大水冲走淹死了。有人打捞起富人的尸体,富人的家人得知后,就去赎买尸体,但打捞人要价很高。于是,富人家属就来找邓析,请他出主意。邓析对富人家属说:“你安心回家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你,别人是不会买的。”于是富人家属就不再去找打捞人买尸体了。打捞人着急了,也来请邓析出主意。邓析又对他们说:“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从这个故事来看,邓析对买卖尸体双方所说的话,确实有一点诡辩的嫌疑,但是,他在这件事情中只是一个中立者,所以没有义务和责任一定要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说话。而且,得尸者和赎尸者各有正当的理由,邓析也没有理由偏袒任何一方。因此,双方在向邓析咨询的时候,他就只能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当然,从这个故事中我们也能看到诉讼中禁止双方代理的必要性。

邓析的回答都是正确的,而且反映出他已经具有了相当完整的朴素辩证观念。邓析非常善于利用言辞和逻辑关系,使对方陷入无言以答之两难境地。他不仅确立了论辩的理论,而且提出了辩的方法。通过“别殊类”“序异端”,达到“论志通意”的目的,而反对“饰辞以相乱,匿辞以相移”的诡辩。邓析将辩分为“大辩”“小辩”两类,而且还根据辩说对象的不同,提出几种具体的论辩方法。邓析的“两可”分析法,对后世的名辩学者有很大影响。参见王长江:“中国律师辩护探源——兼评邓析其人”,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11页。

(三)讲学助讼——最早的法律援助实践

邓析最独树一帜的,是他不仅精于著述和辩论,还热衷于讲学助讼,使得郑国兴起了一股诉讼的浪潮。他开办私学,还聚众讲学,向人们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并帮助别人诉讼。《吕氏春秋》记载,邓析“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不难看出,在春秋时商品经济尚不发达的背景下,邓析还是收取了实物作为助讼的费用,即大案成衣一套,小案只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对于为何邓析收取衣裳作为“律师费”我们不得而知,但按照邓析的地位、才学和名气,即便是其收取价值更高的牛羊作为“律师费”,一样会生意兴隆。因此,可以说邓析“大狱一衣,小狱襦裤”的收费标准堪比现在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收费,这使得他的助讼基本上成了“义务劳动”。由于收费低,郑国民众还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学习讼辩技巧。

而在诉讼的过程中,他敢于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以非为是,以是为非。”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却十分敬佩。在他的倡导下,郑国兴起了一股热衷诉讼的思潮,但在统治者眼中,“郑国大乱,民口欢哗”,旧有的秩序和统治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继子产、子大叔而任郑国执政的驷歂对付不了这种局面,认为邓析是“作伪之民”,便把他杀了且陈尸示众。而令人唏嘘的是,驷歂杀邓析所依据的竟然就是邓析编著的《竹刑》。

无论后世如何评价,邓析在法学研究和狱讼活动中所体现的才华毋庸置疑,而他助人诉讼、为下层百姓服务的做法可以说是史书记载中最早的法律援助实践。

二、讼师之杰——宋士杰

随着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上升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其主张的“无讼”“和贵”观念逐渐深入人心,此后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把息讼、止讼作为执政的主要内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自宋代起,民间纠纷日渐增多,诉讼的数量不断增加,社会对于讼师参与诉讼的要求也不断增加,但统治者对于讼师职业却不断打压,甚至在立法上限制和禁止讼师职业活动。例如宋朝法律直接规定代人诉讼为犯罪,明清律专设“教唆词讼”条:凡教唆词讼,或者为别人写作词状时有增减情节罪行的,就要作为诬告处理。接受委托人财产酬谢的,计赃以受财枉法罪从重论处。同时,官府禁毁作为讼师教科书的讼师秘本,从源头上阻断讼师的潜在力量。例如,乾隆七年,刑部定例:坊肆所刊讼师秘本,如惊天雷、相角、法家新书、刑台秦镜等一切构讼之书,尽行查禁销毁,不许售卖。

不难看出,邓析之后的讼师们日子一样很难过,但这并没有阻碍一些心怀侠义精神的讼师,他们勇敢地为民申冤,却时常分文不取,明代的宋士杰就是其中之一。

(一)从刑房小吏到侠义讼师

宋士杰,也作宋世杰,虽然他本人是被民间广泛传颂的人物,但是在《明史》及《信阳志》等地方志中却无任何对其身世经历的记载。这就造成了宋士杰的身世之谜,比如他出生在哪里、死后葬在哪里、其人是否只是民间的传说想象、有没有真实地存在过等等一系列疑问。但近年来关于宋士杰出生地、死后墓地以及其后人、家族族谱等被发现,尽管其生卒年月和余生事迹已不能详考,但其人是真实存在的。

宋士杰,出生于湖北应城,后到河南信阳谋生计并定居于此。宋士杰幼年家道贫寒,虽读过经书,但却未仕进。明正德年间,曾干过代书的营生。明嘉靖初,在南汝光道衙门当过刑房书吏。由于宋士杰生性耿真,不善阿谀奉承,道台老爷本来对他入衙门后没有银钱“孝敬”自己,大为不满,又见他经常据理力争、顶撞自己,更是十分恼怒,因此,便找个机会,以“办事傲上”和“包揽词讼”等罪名,革掉他刑房书吏的差事。此后,宋士杰便在信阳州外小街开设饭店,他平素行侠好义,时常代人书写状子,不收分文,为民申冤鸣屈。

(二)杨素贞案——一案扳倒三进士参见高光斌:“讼师之杰——宋士杰——古代诉讼戏曲一瞥”,载《中国京剧》2004年第3期,第45-46页。

宋士杰为民申冤的案子中,最令人称道的当属他为杨素贞申诉,扳倒三名进士出身官员一案。

宋士杰被革职后,在信阳州外小街开设饭店,一日偶见几名地痞无赖在纠缠一年轻女子。宋士杰连忙将女子救下,询问得知女子姓杨名素贞,是河南上蔡县人,其夫姚廷梅,有个哥哥叫姚廷椿,妻子田氏。姚廷椿的妻子田氏图谋财产,与丈夫合谋毒死了姚廷梅,又串通杨素贞之兄杨青,反诬指杨素贞与人通奸,趁势将杨素贞赶出家门,卖给布商杨春为妻。途经信阳州郊区,买妻者杨春见素贞遭遇可怜,便扯碎婚书,愿与素贞结为兄妹,替她申冤。二人路遇一好心人,代其写状纸,还嘱咐他们去信阳州申诉。可惜杨素贞与杨春失散,告状无门。宋士杰听到杨素贞的冤情后,将她收为干女儿,带她向道台顾读告状。

可是这件案子所牵涉的官吏位高权重,凶手田氏是江西巡按田伦的姐姐,而田伦与牵涉的几名官员——河南巡按毛朋、信阳道台顾读、上蔡县知县刘捷四人曾同时出京为官。当时严嵩专权,四人相约饮酒中,相互勉励,赴任后不违法渎职,以报海瑞举荐之功德。事发后,杨素贞和杨春决定申冤,首先自然先去上蔡县,而上蔡县知县刘捷贪杯收受真凶姚廷椿和田氏贿赂,再加上田伦的关系,并未受理此案。得知杨素贞和宋士杰越衙上告,田氏怕阴谋败露,便求弟弟田伦给顾读写信,并随信附上白银三百两。田伦派来的公差正巧住在宋士杰的店里,宋士杰见他们行踪可疑,便趁他们熟睡之时,发现了田伦的密信,立即将信上的字句一一抄下。顾读看了密信,收了白银,将杨素贞屈打成招,释放田氏夫妇。宋士杰也挨了板子,只好等巡按毛朋来到,再作打算。正在这时,宋士杰巧遇杨春,让他赶去向毛朋拦轿告状。

毛朋为官清正,准了宋士杰的状子。毛朋到了信阳州,开堂重审这件命案。宋士杰拿出抄下的密信为证,控告田伦、顾读贪赃枉法。杨素贞的冤情由此大白。铁面无私的毛朋斩了田氏夫妇,革了田、顾两人的官职。又因宋士杰一状告倒两个大官,要将他判往边疆充军。杨素贞情急智生,认出毛朋就是当初帮自己写状纸的“好心人”。宋士杰指出毛朋办事不公,要是打抱不平也犯法,那么毛朋是第一个替杨素贞写状纸,第一个打抱不平的人。毛朋被问得哑口无言,只好释放了宋士杰。

(三)熟律法,重证据,精辩论

要为民申冤,光有正义感和一腔热情是不够的,还必须在熟悉律法的基础上,善于调查搜集证据,再加上一张三寸不烂之舌,才能成功为民申冤。在杨素贞一案中,宋士杰带杨素贞向道台顾读告状,状纸还没被收下,收受了贿赂的顾读就首先以“包揽词讼”向宋士杰问罪,根据是“杨素贞越衙告状,住在你的家中”,“岂不是包揽词讼”?对此,熟悉律法的宋士杰从容地编述了杨素贞幼时曾拜在他的名下,成为“螟岭义女”的经过,随后反诘:“干女儿不住在干父家中,难道说叫她住在那庵堂寺院?”这里,宋士杰将他与杨素贞义父女关系时间的提前,不仅是回答杨素贞为何住在他家的需要,以反击顾读“包揽词讼”的指控,更重要的是,适时表明义父女关系,为他帮杨素贞诉讼得了合法的地位。而想给宋士杰来个下马威的顾读无可奈何,不得不受理宋士杰递送的状告。

而正式升堂后与顾读的正式交锋,更是体现了宋士杰的办案水准。当时形势是宋士杰已知顾读受贿徇私,公堂任他独断。宋士杰却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要将顾读的枉法行径公之于众。面对顾读强加给杨素贞“勾结奸夫、谋害亲夫”的罪名,宋士杰抗言问道:“既然如此,她不远方逃命,反来信阳州越衙告状,难道她前来送死不成?”问得顾读张口结舌,只能胡言发问:“称如此为她(指杨素贞)讲话,莫非收了她的贿赂不成?”宋士杰知道顾读收受贿赂心里有鬼,于是以调侃口吻“坦白”:“受贿不多。纹银三百两!”顾读又惊又怕,恼羞成怒,强以“欺官傲上”的罪名责打宋士杰四十大板,欲缄其口。此次交锋,表面看来,是顾读占了上风。拘私“收监”了杨素贞,依法“堂杖”了宋士杰。实则是顾读的枉法行径被公之于众,法理上的胜者,无疑是宋士杰。

同时,宋士杰深知,诉讼中仅凭正义感和熟悉律法是不够的,还需收集必要的证据。他听到住宿差人的醉后交谈中的“酒酒酒,终朝有,有钱的在天堂,无钱的下地狱”,从这一蛛丝马迹推断其中必有隐情,毅然进行查证,不惜冒“剁手”之险,掌握了顾读贪赃枉法的第一手材料。最后,这件以非常方式记录在衣襟上的书信,成了告倒三个进士最为重要的物证。

而当三名进士出身的官员被查实贪赃枉法,毛朋却欲以“民告官有罪”之罪发配宋士杰充军时,宋士杰的回答则展现了其论辩水平。宋士杰欲擒故纵:先认可“百姓告官当问斩”,然后点明本案“无有状子告不成”,引出毛朋是写状人的事实,反证本案并非是自己“民告官”,而是巡按履行监察职能所为,属“官查官”范围。而在毛朋称自己为杨素贞写状纸并非职务行为,只是路见不平之后,宋士杰单刀直入,对毛朋指出:“那你写状子在先,犯法你是头名!”使得毛朋只得接受宋士杰“官查官”的说法,亲自下位,为宋士杰卸去刑具,恭称“你是我说不倒的老先生!”充军之事也就不再提起。

(四)改编成剧,千载流芳

宋士杰在一场官司中将刘捷、顾读、田伦三个明朝进士一齐告倒,此事被老百姓广泛赞扬,后人将其故事创作成一部戏剧——《四进士》,在秦腔、京剧、豫剧、越剧、湘剧、川剧、汉剧、徽剧、晋剧等数十种剧种都有剧本的传唱,许多戏剧名家如周信芳、马连良、张褚书等都出演过宋士杰的角色。在抗战时期,毛泽东就看过爱好京剧的张褚书客串演出的宋士杰。

而在广东、港澳一带,宋士杰的故事被改编为越剧《审死官》,开始流行。《审死官》中将宋士杰刻画为一位清朝的讼师,他敢于痛骂贪官,为民请命,帮助弱女子杨素贞告倒贪官。清朝末年,广东又走出了陈梦吉、方唐镜、何澹如、刘华东四位著名的状师,于是,宋士杰在民间的形象也开始由明朝的热心讼师变成了清朝的正义状师,甚至被误认为是广东的四大状师之一。

1956年,上海电影制片厂将传统戏剧《四进士》拍摄为彩色电影,随着电影的热映,宋士杰的知名度达到了极致。1948年,香港拍摄有粤语片《审死官》,后来香港电视台又拍摄了电视剧系列的《状王宋世杰》,剧中的宋士杰最初是清朝一个唯利是图、助纣为虐的无耻状师,专为恶人打官司、捩横折曲,善于强词夺理,号称“死人拗得翻生”。后来良心发现,转而为民请命,却马上受到官府迫害。后香港著名导演杜琪峰导演、周星驰主演的《审死官》影响较大,最为人熟识。电影依照近数十年来宋士杰在广东民间流传的形象拍摄而成,因此背景设在清朝,宋士杰也由老年改为青年,但无论如何,宋士杰路见不平、有勇有谋的侠义的讼师形象已充分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