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安全生产资金被挪作他用是否触犯法律,有什么后果?
案例背景
某物流货运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依照法律规定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来保证安全生产经营。但在公司运营中,总经理张某发现目前物流行业发展迅速,货物运送量快速增加,公司所拥有的车辆不足以承揽更多的业务。于是张某决定,从公司的利润中拿出一部分,再加上挪用安全生产资金的一部分来购买运货车并招聘司机,以提高公司的运送能力,扩大公司的服务规模。然而,对于挪用安全生产资金一事,张某还是存在很多的忧虑。
学法有疑
张某挪用一部分安全生产资金是否违法,应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讲堂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经营的基本资金支持,要想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归根到底还是资金的投入。因此,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对企业必不可少的要求。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显然应该由物流公司的总经理张某进行保证。但是张某却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私自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虽然并未因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也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否则要承担限期整改、停产停业等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给您提个醒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该资金投入由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来保证。如果单位发生挪用安全生产资金,并影响到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相关负责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