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侦查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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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融犯罪侦查

本书讨论金融犯罪侦查,主体部分主要总结了侦查实践中比较突出的“刑民交叉”、行刑衔接和涉案财物处理等几种典型的情况。对于金融犯罪侦查的整体情况,尤其是区别于其他犯罪在侦查活动中的相关特点,如舆情监督、选案分析方法的使用,利用书证的特性进行侦查活动等,在此部分简单进行论述。

一、金融犯罪侦查的特点

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的侦查活动有其独特之处,作为经济犯罪的典型代表,金融犯罪侦查活动的特点体现在案件来源特殊、取证协作难度大、侦查协作多、侦查任务多重性等各个方面。

1.案件来源特殊

金融犯罪的犯罪黑数,部分源自于侦查机关接受案件后的查证难度很大,更重要的是源于这类犯罪本身难以发现。很多金融犯罪并不针对具体的被害人,如违法出具金融票证、证券犯罪、外汇犯罪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混淆于各类金融业务中,又没有被害人的报案,侦查机关根本不可能知晓这些危害后果严重但并不显著的犯罪的发生,侦查活动也无从开展。从这个角度讲,除了被动地接受案件,主动拓宽案件来源是保证有效打击金融犯罪的基础,在金融犯罪侦查中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以下介绍目前常见的几类案件来源。

第一,被害人报案、知情人举报。报案是金融诈骗类案件的重要案件来源,而且绝大多数被害人或被害单位在报案时都能提供较为详细的被害人身份、案发经过等信息,是重要的案件信息。但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为了能够引起经侦部门的重视,常常会夸大其被害的事实,甚至在一些控告贷款诈骗、集资诈骗案件中,会把经济纠纷描述为严重的犯罪事实以期公安机关的介入,或者是故意隐去金融机构本身的制度缺陷或业务操作不当等情节,对于这些情况,侦查机关需仔细询问,认真识别。

为了扩大案件来源,效仿职务犯罪侦查的相关措施,各经济犯罪侦查机关普遍设立了“经济犯罪举报中心”搜集案源,采用现场报案、电话举报、网络举报等多种形式。金融犯罪业务流程较多,通常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如非法外汇交易涉及多个用户的注册,操纵股票价格往往需要多个庄主联合坐庄,金融机构违法发放贷款也涉及申请、审批和放贷程序中的多个人员,他们都会是案件的知情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进行犯罪举报。

第二,金融监管部门等行政部门的移送。金融犯罪是金融行政违法的递进和演化,各金融监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会发现金融违法行为,如确认构成刑事犯罪,应当移交给侦查部门;对于一些破坏证券管理秩序犯罪、外汇犯罪等没有明确被害人的案件,这更是一种重要的案件来源。在工商部门对公司、企业进行登记管理的过程中,有时也会从资金来源、经营项目等方面发现贷款诈骗、非法发行证券等金融犯罪。

第三,破案带发。侦查机关在侦破走私等经济犯罪或毒品、职务犯罪等刑事犯罪案件时,会牵带发现信用证诈骗、洗钱犯罪等金融犯罪案件的线索。对于隐蔽性很强的金融犯罪而言,这类案件在移交时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和一定的侦查线索,也是金融犯罪比较常见的一种来源。

第四,主动发现。对于刑事案件,侦查部门通常应按照被动型侦查为主的原则受理案件,但鉴于金融犯罪的犯罪黑数较大,现在越来越多的要求侦查机关主动发现案件线索。选案分析和舆情监督就是两个主动发现案件信息的典型方法。

选案分析,是指公安机关通过计算机、人工或两者相结合,将各类与案件有关的经济信息、数据进行归纳分类,运用事先设定的指标和程序进行对比、甄别和判断,从大量的经济活动中发现异常,进而筛选出最有可能属于金融犯罪的事实及其嫌疑人。例如,对于操纵股票价格案件,可以用某种方法分析出价格波动异常的股票;对于保险诈骗案件,也可以通过理赔信息的对比筛选发现高频率索赔车辆的疑似信息,然后进一步查证是否存在金融犯罪。舆情监督,目前主要是指侦查机关通过网络对有关金融犯罪的信息进行监督从而主动发现嫌疑线索。鉴于互联网的高速和便利发展,很多犯罪分子利用网络传播非法吸存、非法外汇交易等犯罪信息,甚至是直接用“电子商铺”投资委托经营和到期回购等网络方式进行犯罪,侦查部门可以通过对他们在网络上散布的信息顺藤摸瓜,寻找案件来源;也可以通过对网民集中讨论的受骗信息进行辨别找出重点案件来源。在大力发展侦查信息化的今天,这些主动发现的方法是金融犯罪侦查中情报信息资料的深化和活用。

2.取证难度大

金融犯罪嫌疑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能够利用现代化的金融工具实施犯罪,犯罪方法专业、快捷而且不会留下过多的证据,给侦查工作带来相当难度。从近年来查处的“地下钱庄”案件中可以发现,作案者基本都是选择隐蔽地点、安装监控设备、利用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进行转账,具有极高的反侦查能力。此外,很多金融犯罪嫌疑人都是在本职工作上实施犯罪,可以在侦查工作展开时故意设置障碍甚至销毁证据,给侦查活动增加了难度。也有的犯罪人有较大的活动能量,会借助于各种保护关系干扰侦查工作进行,这在涉及单位犯罪时尤为典型。

3.侦查协作多

如前所述,金融犯罪具有专业性强、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和地域广泛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其侦查工作需要比较多的侦查协作,专业性决定了取证中有较多的部门协作(下文有详细论述)。金融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关联性和地域广泛等特点,决定了侦查活动中还涉及很多不同警种、不同地区侦查机关的内部配合问题,以及与国外警方和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

近年来,随着国际上惩治金融犯罪的一致要求,我国在犯罪嫌疑人抓捕和赃款追缴等金融犯罪侦查方面与国际上的协作增多。如潜逃至加拿大的高山,因为其金融诈骗嫌疑人的身份而不能在加拿大取得合法身份,迫于压力回国自首;沈磊,因金融诈骗案件潜逃国外,于2009年6月在阿尔巴尼亚地拉那国际机场被该国警方截获,10月15日,应杭州警方要求被引渡回国。目前,洗钱等金融犯罪在赃款的查询和追缴方面的协作也通过各双边或多边协议合作增多。

4.侦查任务具有多重性

金融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犯罪行为给国家和受害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除了查证案件事实、调取证据、缉获犯罪嫌疑人这些侦查任务之外,评价一个金融犯罪侦查工作完成如何,还要看案件中赃款赃物的收缴情况。一方面,对于这种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受害人往往对受损利益的补偿心理要大于对犯罪嫌疑人予以刑事处罚的惩治心理,对受害人最大的保护是挽回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对于很多犯罪嫌疑人而言,如果他们预期刑罚不太严重,会在“坦白从宽”和“留着赃款回头花、给子女花”中选择后者,所以,无论是为了受害人和国家利益的补偿、还是有效惩罚犯罪人,侦查工作都要注意不能只是简单认定犯罪数额,还要对赃款赃物及时追缴。

宏观上来讲,金融犯罪侦查活动的目的除了打击犯罪,还要注意犯罪的防控制度建设。遏制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手段是预防控制而不是打击,这是各国公认的一个准则,对此,侦查机关可以从自己的侦查业务角度出发,参与金融犯罪防控建设。除了通过侦查活动抓获犯罪嫌疑人,达到个别预防和特殊预防的作用,还可以把侦查工作的预防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各级经侦部门要结合案件的侦查工作,总结规律,以便发现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进而提请相关部门研究和制定预防金融犯罪的措施;二是要针对打击金融犯罪工作面临的新情况,结合相关经济形势和金融政策,加强对金融犯罪基本情况的综合分析,掌握其犯罪特点、犯罪规律及发展趋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从而适时调整经侦工作重点、侦查力量部署,防范和控制经济犯罪;三是要加强打击金融犯罪工作的宣传力度,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与传统犯罪不同,金融犯罪的结果不是以血淋淋的危害性出现的,人们对它的惩治意识不高,需要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对其危害性的认识。

二、金融犯罪证据的特点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础,侦查活动都是围绕着证据这个中心展开的,由于金融犯罪的特点,其证据也有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如下三点:

1.序列性、对应性和差异性

曾有学者把经济案件的证据进行总结,认为其具有明显的序列性、对应性和差异性的特点。这三个特性,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伴随经济业务的“业务性”而来,金融犯罪的证据也具有这些特点。戴蓬. 经济犯罪侦查难点和热点问题研究评述[J]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2(5).所谓序列性,是因为金融犯罪都与一定的金融流通活动紧密相连,它与正常的金融流通的区别仅仅在于它的虚假性和欺骗性,但同样要按照每一种金融活动的流程、环节、阶段依次衔接进行,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系列,金融业务的序列性使金融犯罪的证据也表现出序列性的特点。

对应性,大多学者称之为对偶性,是指“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据经常成双成对地出现”,如会计账目的借方和贷方,仓库的出货数量和车队的承载数量等。实际上,经济犯罪和金融犯罪中的相同信息,因为有金融交易的双方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参与,不仅呈现双方的对偶性势态,更多的是在三方或者多方出现完全相同的内容,所以本书称之为证据的“对应性”。如集资诈骗案件中,有出资和收资双方对应,股票买卖中,有买股人的买卖记录与证券公司记录、证券交易所记录相对应,车辆保险诈骗中,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数目、汽车修理厂的发票数目与保险公司的理赔数目相对应,等等。

差异性,是指正常的金融业务与金融犯罪相比较,会存在重大差异,这种差异会由金融犯罪案件的证据表现出来。金融犯罪是破坏了正常交易规则和管理秩序构成的犯罪,并以不当谋利为目的,所以在交易数据上与正常业务相比会显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如非法集资中号称的较高收益率,洗钱犯罪中不正常的资金流动,非法经营票据承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银行间的承兑业务记录等,都与正常的金融行为有差异。利用数据的差异性甄别金融犯罪是重要的案件来源之一。

上述三个方面不仅是对金融案件证据特性的概括,也为金融犯罪的侦查和取证提供了路径。第一,证据的序列性,提示侦查人员在确定侦查切入点的时候,可以依据业务流程进行侦查,如某保险诈骗犯罪,可以从投保阶段开始按照业务流程进行顺查,某洗钱犯罪,可以依据外汇交易的业务流程和经手人进行逆查;而且,依据序列性的要求,搜集的证据要能完整地反映资金流向等一笔或几笔金融业务流程,可以用这个方法来判断证据链是否完整。第二,证据的对应性,为金融犯罪侦查提供了多种取证渠道,如难以从嫌疑人处取得的证据,可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取。第三,证据的差异性,提供了发现金融犯罪的标准,因为正常业务和金融犯罪间存在差异性,可以以差异性为视角发现犯罪,如前述“选案分析”的方法;依据差异性的要求,搜集的证据要能反映出金融犯罪与合法金融业务之间的差异,以证明其犯罪行为,如募集资金与经营业务不成比例的业务数据比较等。

2.书证多且信息隐蔽

除了伪造假币、信用卡等案件外,大多金融犯罪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犯罪现场,金融犯罪取证的对象通常不是痕迹等物证,而是以合同、票据等文本形式存在的书证。对犯罪构成要素的主、客观方面事实的证明,多数要靠书证来完成,其中很多是金融机构提供的电子交易书证,这成为金融犯罪侦查中要重视的一个证据特点。

金融犯罪发生在金融领域,除了集资类案件与金融机构无关,其他均会在银行、证券公司等留下完整的交易记录,这些书证的内容真实明确,而且金融机构有协助义务,得到证据本身的工作很容易完成,但这并不意味金融犯罪的取证容易,这类证据的隐蔽性表现为之前取证范围的确定和得到相关证据后的内容认定。以内幕交易为例,犯罪者在开立账户时通常不会用自己的名字,这种隐蔽性导致取证时不知从金融机构调取哪些书证,确定相关户名之后,取得交易记录的相关书证,但书证的内容并非一目了然,具有“隐蔽性”,需要经过比较专业的分析才能确定交易记录是否与内幕信息有关,进而确定是否可定性为“内幕交易”。

3.证据对主观方面的证明作用不同

普通刑事案件中,只要证据能够证明案件客观方面的事实存在,一般就可以认定犯罪人主观要件的成立。金融犯罪案件中,主观方面都要求以“故意”为犯罪要件,这一点往往很难通过客观方面的证据得到明确的认定,所以才有很多“刑民交叉”等“定性难”的问题。这就要求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取得言辞证据时,需特别注意搜集和固定能证明其“明知”“非法占有之目的”等主观故意方面的口供;搜集其他证据时,也要注意与主观故意的间接证明关系。

三、金融犯罪的侦查途径

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金融犯罪案件侦查中除了“由案到人”的侦查途径,还有很多案件适用“由人到案”的侦查途径,常见的具体侦查途径很多,结合金融犯罪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的特点,金融犯罪案件提供了比较特别的侦查途径,介绍以下几种。

1.从资产的流向入手,侦查取证

金融犯罪中的资产,除了物品、现金外,还包括存款、票据、信用证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而且这些金融资产是违法所得获取阶段的典型表现形式。金融犯罪的过程,基本就是各种金融资产和财物的流转过程,掌握这些财物的流向,简单说就是钱“从哪来,到哪去”的过程,基本就可查清案件的重要事实并对案件定性。如集资诈骗案件侦查中,了解被害人为何及如何把钱给了集资者,可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欺诈行为;掌握集资财物的去处,如是否挥霍、是否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等,可以判断嫌疑人是否有归还的意图和能力。

2.从控制涉案财物入手,侦查取证

金融犯罪多涉及犯罪者一些实名和匿名财产,他们在作案过程中或者案发后会设法转移财产,侦查工作可以从财物入手,密切关注嫌疑人自身及其亲属的动产、不动产和金融账户等,通过对涉案财物的了解、掌握、控制,以物找人、由物诱人,对于查证案件事实、抓捕嫌疑人都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而且也为将来的追缴赃物工作奠定基础。陈祥民.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M]. 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7.

3.从书证入手,侦查取证

金融犯罪中大量出现各种书证,包括金融机构留存的交易记录、被害人保存的借条、犯罪嫌疑人的账本等,或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都记录了金融业务的资金项目名目、资金数额、发生日期等信息,能够比较完整显示金融业务内容。而且,留存在金融机构和被害人手中的相关证据内容相对丰富,侦查时又容易得到相关机关和人员的配合,易于发现、搜集,是重要的侦查活动切入点。

4.从金融业务流程入手,侦查取证

鉴于经济业务的序列性特点,形成了这类适用于经济犯罪的比较特殊的侦查途径。经济业务、金融业务多遵循一定的流程循序进行,如期货交易、保险理赔等,都会涉及多个环节,且各个环节之间相互联系;同样,金融犯罪作为经济业务进行的一种形态,虽然是一种违法的金融业务活动,但也会经历上述流程。所以在金融犯罪案件侦查活动中,可以依照金融犯罪的流程来开展侦查工作,以贷款诈骗案件为例,完成这种犯罪,同样要经过正常贷款程序中的贷款申请、核查、批准等经济业务流程,所以,侦查工作中可以按照业务流程中涉及的相关手续和相关人员厘清取证思路,从中发现申请、审批和资金使用等环节的异常现象,以及依流程可能涉案的银行信贷员、部门主管、核查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