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问题缘起:金融犯罪的现状
近年来,金融产业飞速发展,无论是从存量还是增量上来讲,金融产业都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这种快速增长伴生的是金融犯罪的数量。以近年来法院系统公布的数据为例:2009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2477件,同比增长27%;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受理金融诈骗犯罪案件6135件,同比增长62.24%;从2007年开始至2011年,上海市各法院金融犯罪的年收案增长幅度从38%上升至60%,2012年的增幅为75.8%。总体看来,我国金融犯罪的增长速度极快,甚至在很多地区位居各类犯罪增长率之首。
但深入分析这些数据时却能够发现,金融犯罪案件虽然增速较快,但案发的绝对数量却不大。上海作为我国的金融中心,2011年各法院一审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为1155件,相较于体系和数量都非常庞大的各种金融交易行为,千余起金融犯罪的判决占全部案件的判决可说是相对较小,似乎金融犯罪的发案率并不高;即便相较于同期约2万余件的金融商事纠纷来说,这个数字也不大。而且,从其中各类犯罪的分布情况来看,地方法院审结的金融犯罪案件绝大多数集中于危害票证管理制度的犯罪,尤其是涉案数额较小的信用卡诈骗犯罪。例如,2012年上海法院系统审结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共1694件,占了金融犯罪总案件数2030件的83.4%,2013年这个比例也达到了80%,对比来说,其他性质严重且并不鲜见的银行工作人员的背职犯罪、证券犯罪和逃汇犯罪等在法院系统的受案比例却非常低。这样的金融犯罪数量和案件类别分布,显然与人们对金融犯罪的一般认知有差距,这一方面是由金融犯罪本身的性质决定,犯罪黑数大和刑事法规在证券等金融体系的失灵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国;另一方面也与我国司法体系自身的完善程度相关,这其中当然包括侦查阶段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