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的存在有什么作用
为什么要制定制度,因为制度有以下几条重要的作用。
第一条:降低交易成本。
我们知道,人们之间的政治、经济行为和相互交往行为中充满着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主要源于人的有限理性和当下的信息不完全。在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的相互交往行为,其中自然难免相互猜疑、隐瞒、欺骗等败德行为。这种败德行为自然为人们之间的良性交往与合作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即增加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的存在及其增大趋势,原因在于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无规则可从。相反,如果把人们之间的交往行为确定在某种规则之中,使人们都能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就必然能够减少或消除交易成本。而能够规范人的行为的规则就是制度,也就是说,制度的存在能够降低在不确定状态中进行的人际交往成本。
社会和谐的相对程度可以用交易成本的高低来刻画。社会是一个分工而又合作的社会。分工深化及其效率能否实现,合作能否达成并获得合作剩余创造,这将完全取决于行为主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能否化解、相互交易能否顺利。由于协调行为主体的任何关系与交易都必须耗费一定的费用,所以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着社会的和谐程度。但是,交易成本的高低又取决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规则,即制度是否合理。若制度合理,则交易成本就低,交易也会较顺利地进行,进而分工所带来的收益也就能顺利实现;否则,分工虽然能降低生产成本,但交易发生困难,分工带来的收益就会因交易成本过高而受损,甚至根本无法实现分工的收益。可见制度对经济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因为如此,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造成国家间贫富差别的主要根源就是是否有一套好的制度以有效地减少社会运行的交易费用。
制度是约束人们行为及其相互关系的一套行为规则。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以有效的制度安排来调节矛盾和冲突,减低社会运行的交易成本。良好的制度对于社会和谐具有多方面的价值:其中一方面是制度的规范功能。在一个竞争开放的现代社会中,透明公正的制度可以为行为主体确定竞争规范,减少人们行为预期的不确定性,这样可以大大降低交易成本,从而增加社会福利。因此,制度主义者认为现代政府最重要的公共服务就是通过提供优良的制度尤其是政治和法律制度,来为社会行为主体确定行动的边界,确定他们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条:制度具有凝聚功能。
制度背后无疑都承载着特定的精神观念与意识形态。因此,一个得到贯彻的良好制度的背后反映着社会共同体成员对某种价值观念的承认与尊重。共同的制度精神及其价值观会强化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认同感,从而起到凝聚社会力量的作用,特别是将大大增强社会在面临危机和挑战时的能力。
制度之所以能有凝聚功能,是因为制度能提供行为预期,也就是说制度所提供的信息使一个人能够预判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后果。人们在考虑自己如何行动时,获悉他人行动的信息十分重要。只有知道他人的行动,知道他人对自己行动的反应,才能决定自己怎样行动,才能合理地调节与他人的关系,从而达到自己预期的目的。那么,人们依据什么预期他人的行为呢?显然,既不能依据他人的“花言巧语”,也不能依据自己的主观推测,而只能依据制度,因为制度规定了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等行为规范,这种稳定的甚至是强制的行为规范,能够给人们以预判他人和自己行为后果的预期,据此决定自己的行为策略。制度的这种预期功能使得人们的行为能够在可控的范围内有序进行,从而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秩序。
第三条:制度具有协调功能。
制度一方面是协调个人行为。个人对现行制度安排的法理性的认同和信赖能淡化机会主义行为,减少搭便车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是协调交易行为。制度是个人与环境达成“一致”的一种节约交易费用的工具,即人们通过在实践中形成的意识形态和习惯准则,达成一种个人与外部世界的确定关系,并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减少了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等若干价值判断与行为判断,从而达成“一致同意”的信息费用与谈判费用,因而大大简化了人们认知和选择的过程,节约了信息费用。同时,它所包含的与公正相关的道德评价,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节约交易费用。
第四条:制度能为个体的社会化提供参照。
个体对社会规范的适应与融人,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社会化是每个人必须经历与完成的、能被社会接纳为其“合格”成员的必须过程。无论是正式制度规范,还是非正式制度规范都是人的社会化的主要参照依据。美国著名女人类学家露丝·本尼迪克特认为:“个体生活的历史中,首要的就是对他所属的那个社群传统上手把手传下来的那些模式和准则的适应。落地伊始,社群的习俗便开始塑造他的经验和行为。到咿呀学语时,他已是所属文化的造物,而到他长大成人并能参加该文化的活动时,社群的习惯便已是他的习惯,社群的信仰便已是他的信仰,社群的戒律亦已是他的戒律。”本尼迪克特这里主要强调的是非正式制度对人的社会化的意义与作用。“制度提供了一定的行为模式,社会或团体力图用这些行为模式去模塑其成员;而社会或团体的成员则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认识、验证、实践这些行为模式,当他们接受了这些行为模式和行为规范并付诸实践,以至于在任何同类场合都以这种模式行事时,这套行为模式即被制度化了”。长期遵守的行为模式必然被制度化,而制度化的行为模式必然成为人的社会化的主要参照。这也是“制度塑造人”的道理。
第五条:制度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
由于人的偏私和自利本性,使得个人在无外界“窥视”的情况下往往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往往又使社会的公共利益或合作行动无法实现。而制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抑制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制定的。也就是说,人们创立各种制度的目的主要就是规范和约束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试想,“如果这个世界没有任何的冲突和矛盾,没有任何坑、蒙、拐、骗,没有任何假、冒、伪、劣商品,我们还有必要制定那么多的制度和规则吗?”
第六条:制度能提供激励机制。
制度影响人的根本力量来自它的奖惩机制,即扬善惩恶机制。制度规定了什么样的行为是善的或合法的,什么样的行为是恶的或非法的,以此激励人们向善抑恶,从中得到各种物质的或精神的利益。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的激励机制体现在外部性内部化。如前所述,外部性有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对于产生负外部性的行为,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不可能自愿将外部性内部化,这时只能采取税收、罚款等制度措施来实现外部性内部化。对于产生正外部性的行为,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情况下,交易双方也不可能自动实现外部性内部化,这时就需要专利制度、税收减免、财政补贴、奖励等制度来实现私人收益接近社会收益,在一定程度上实现正外部性的内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