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
党内监督的基本原则是党内监督的基本遵循。《监督条例》第三、四条,紧扣党章基本精神,明确了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等重要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体现着党内监督的经验教训,反映着党内监督的客观规律,是开展党内监督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
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做到管党治党全覆盖、无空白、无禁区、无例外,开创了全面从严治党新局面。《监督条例》规定:“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这不仅践行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价值精髓,同时告诫我们: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内监督必须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一,抓好“关键少数”,盯住“一把手”。《监督条例》第六条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这既抓住了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又突出了党内监督的关键所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从严管理的要求能不能落到实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非常重要。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作出样子,下面就会跟着来、照着做。”当前,我们正在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既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发展的核心力量,又是各类腐败案件多发易发的高危人群。因此,必须坚持以上率下,督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增强带头意识,在积极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上严要求、做表率,发挥正面的示范效应。为此,《监督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进行重点监督的几个方面,分别是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第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我们党自诞生之日就把“人民”二字镌刻在自己的旗帜上,肩负着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重任。因此,必须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福利,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党正面临“四大考验”和“四种危险”,一些部门和地方以及个别领导干部把手中的公权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损害了群众的利益,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当担、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监督条例》坚持“谁授权谁负责、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做好制度设计,使“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真正落地生根。如《监督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加强对直接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定期同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就其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谈话”“党的领导干部应当每年在党委常委会(或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洁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等,这些举措确保各级领导干部都能置身于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滋生腐败。加强党内监督,要构筑制度的牢笼,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监督条例》聚焦党内监督的短板问题,以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为着力点,从巡视巡查、组织生活、党内谈话、考察考核、述责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等方面就各级党委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予以明确。一方面,《监督条例》坚持整体治理、系统治理,明确了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有效解决了党内监督缺乏合力,监督的协同性、系统性、有效性、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另一方面,《监督条例》着眼于“抓早抓小、抓细抓实”,明确规定“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落实”,“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应当加强对履行党内监督责任和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以及纠错、整改不力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处理”,有效防止“破窗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