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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总则(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

任何法律通常都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对内包括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主要指公司的债权人等。《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作用和意义,首先,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方利益冲突或纠纷时,可以运用《公司法》相关条文加以解决;其次,通过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最后,能够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案例

王某与刘某及其他3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盈利。但5年后,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东,而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王某对此事却一直不知情,而且该名新股东进入公司以来,王某即被剥夺了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本应享有的按时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权利也没有了,而且他还发现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人假冒自己的签名,制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瞒股东。

评析

股东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合法成员,其权益理应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尊重和维护。公司也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违背法律和有关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

本案中,王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与所属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王某作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股东和所属公司应予以尊重。然而,公司其他股东通过造假、冒名等违法手段,在未征询王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接纳新的股东,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王某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组织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组织形式的公司。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受单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调整,但名称上不带“公司”字样。

案例

张某、王某和蔡某是大学同学。其中,张某和王某在大学学习计算机专业,而蔡某的专业是市场营销。毕业后他们打算一起创业,从事游戏软件开发行业,但在创业过程中他们遇到了很多问题。一方面,由于他们家庭条件一般,暂时拿不出足够多的资金来创业。另一方面,他们对如何设立企业没有具体的认识,同时,他们对相关法律规定一无所知,最终因意见分歧太大而创业未果。

评析

初创业者在资金、社会关系、业务渠道、经营实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在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要经过详细的了解,尽量选择最适合自己的形式进行注册。本案中,适合三人共同创业的企业形式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种,这三种组织形式可谓各有千秋。

其中,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法》进行调整,包括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企业,合伙人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赖,志同道合,能够集思广益,增强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从而能够迅速适应市场,提高竞争能力。另外,合伙企业负税较轻,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由于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合伙人的个人及家庭财产面临巨大风险。所以,投资人在准备合伙创业时,一定要选择值得信赖的、信誉卓著的合伙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现实经济活动中最常见、数量最多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是设立门槛较低、股东责任有限、人合型企业组织的色彩较强。但是,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双重纳税,即公司盈利要上缴企业所得税,股东从公司获得的投资收益还要上缴个人所得税。另外,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公开发行股票,所以公司筹集资金的范围和规模一般不会很大,难以适应大规模生产经营的需要,比较适合创办中小型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是能够通过发行股票的形式来募集充足的资金,股东承担债务以持有的股份为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相对较为方便和自由,其中上市公司可以在公开市场进行交易,运作效率较高。但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成本较高,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税负较重,而且股东之间一般不像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样,相互熟悉、了解和信任。因此,股份有限公司更加适合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企业。

综上,本案中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斟酌选择上述三种企业组织形式中的一种,其中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可能是创业初期较为理想的选择。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释义

法人是在法律上人格化了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中国《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其中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企业法人指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体。企业法人一般就是指公司,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仍以“厂”“社”等为名称,虽然也是以自有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因此只能称为非公司制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具有以下特征:(1)具备企业法人的法定条件,经核准登记成立;(2)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3)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也天然具备这三个特点。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发生债务时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个体则不再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东认购的股份即是公司独立的法人财产,对外发生债务时即以公司的财产承担偿还责任,股东个体则不再承担责任。也即,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只要完成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不需对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责任。

案例

张某是某品牌饮料公司的代理商,经朋友介绍与李某相识,张某知道李某开有一个超市后,遂与李某协商向其超市供货,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了供货合同。在持续供货几个月后,逐渐出现了超市不能按约定付货款的情况。张某多次催要无果,最后一次去催款时竟然发现超市已停止营业,超市门口聚集了许多供货商,都是来讨债的。张某这才知道李某由于经营不善,已欠下巨额债务,资金链断裂无法维持,超市只能倒闭。

张某决定向法院起诉,听说李某名下还有房产,同时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查封这套房产。法院经审查认为,超市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而李某名下的房产是股东个人财产,不对外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于是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驳回了张某的保全申请。

评析

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相比,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东都只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经济活动存在风险,法律拟制公司这种特殊的法人主体,就是为了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明晰产权,提高经济效益。

本案中,张某作为李某所开超市的债权人,从法律上讲,有权向超市主张债权。但是,李某仅是超市这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因此,当超市因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时,李某的出资额肯定是要用于偿还债务。但是除此之外,李某合法的个人财产因为既不属于出资财产,更不属于公司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并不能用于承担公司债务,但李某有意抽逃出资、转移财产除外。本案中,法院的裁定于法有据。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释义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或称投资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特别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应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尚存争议。

作为公司的股东应享有知情权、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权的优先受让等权利。股东权利是《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前提是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关义务,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等等。

案例

2012年9月,A出资200万元、B出资300万元共同成立了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阳光大酒店。B担任公司董事长,实际负责酒店的运营管理。酒店开业以后,运行良好,入住率不断提升,生意火爆。但酒店开业两年,A未获得任何收益。A认为公司盈利,应召开股东会并分红,但B表示公司亏损拒绝分红。A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也遭拒绝。A在多次沟通未果后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酒店应于判决生效10日内向A提供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已经产生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

评析

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全体股东是公司财产的真正产权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是获得其所投入资本的回报(资产收益),这是股东出资最直接的目的。围绕着投资回报,股东也有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合格的管理者等。《公司法》详细规定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活动的组织和程序规则,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A作为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酒店经营良好的情况下,有权参与分红,并可以参与酒店的重大决策,查阅酒店的相关资料。法院的判决维护了A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释义

公司作为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不断创造经济价值、积累财富和实现股东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其天然属性,实现这一属性的途径必然是经营活动。公司的趋利性往往与其他主体的权益、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要求产生价值冲突,因此必须加以制约和平衡。

首先,公司的经营行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限定的框架内。比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组织架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公司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依法纳税;等等。除此之外,作为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规,公司也必须遵守。

其次,公司还应遵守社会公德。社会公德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秩序、保证社会和谐稳定的最起码的道德要求。社会公德内容很广泛,包括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等。

再次,公司还应遵守商业道德。商业道德,是指公认的道德规范在具体商业情景和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商业道德包括尊重员工、尊重客户和消费者等。诚实守信也应当是商业道德的内涵之一。

另外,公司要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无时无刻不处于公众和政府的视线之内。投机取巧、蝇营狗苟等不良行为,可能会收获一时之利,但终不长久,迟早会暴露在阳光之下。

最后,公司还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所谓公司的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也应关怀和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包括消费者利益、职工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既包括自然人的人权尤其是社会权,也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当然,公司在自觉守法经营并承担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同时,它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严格保护。公司的商誉、知识产权、财产等权利受到侵犯时,公司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