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青少年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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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家庭篇(3)

二、结婚的条件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结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否则,就得不到国家的承认和法律的保护。

(一)结婚的法定条件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条件分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性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首先,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婚姻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男女双方是否结婚、与谁结婚,应当完全由当事者本人决定。

其次,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这种法律规定的结婚最低年龄,叫做法定年龄。法律提倡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如果男女双方已达婚龄,又符合其他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再次,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男女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不得结婚。

2.禁止结婚的条件

首先,有法律规定的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禁止结婚。《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血亲主要是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我国禁止结婚的血亲有两类:一是直系血亲。直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二是旁系血亲,是指与自己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在血缘上与自己出于同源的亲属,如自己的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从自己算起往上数三代的血亲,包括: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含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堂兄弟姐妹之间或姑表兄弟姐妹之间;同源于外祖父母的姨表或舅表兄弟姐妹之间;不同辈的叔、伯、姑、舅、姨与侄(侄女)、甥(甥女)之间。禁止近亲结婚是优生学的需要,也是民族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其次,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为了男女双方的健康和婚姻家庭的幸福,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尚未治愈的应以对双方负责的态度自觉地依法办事。结婚前应积极地进行婚前检查。以避免婚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婚姻法》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

(二)结婚法定程序

1.结婚登记

结婚的法定程序即法律规定的男女建立结婚关系所必须履行的程序。我国采取法律婚,即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登记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复婚登记。

2.结婚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在城市是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结婚申请书。申请时,应持本人身份证、户口证明等证件。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结婚登记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应当予以登记。

三、婚姻也有无效的

(一)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违反结婚法定条件的婚姻。《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

(二)可撤销婚姻

可撤销婚姻是指一方因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三)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有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共同财产分割;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三节 离婚对孩子的影响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程序、协议或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不仅直接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发生的变化,而且还涉及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亲属关系等问题,对家庭和社会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妥善正确地处理离婚问题,对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一般是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

只要子女达到了两周岁以上,父母离婚时,父方和母方均可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但是如果父方或者母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让子女跟随父亲或者母亲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一、离婚后抚养费怎么算

(一)抚养费的确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1)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二)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物品、外出旅游、购买商业保险等,这些费用的支出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具体按如下原则处理:(1)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时,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2)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4)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妨碍民事诉讼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有上述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5)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否变更

离婚后孩子监护权能变更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