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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残疾人的定义与分类

1.2.1 残疾人的定义

根据1975年第30次联合国大会提出并通过的《残疾人权利宣言》的规定,残疾人是指那些具有先天性或其他方面的原因,致使身体某些部位中的功能或精神方面的能力不健全,对于日常的个人生活或社会活动完全不能或是一部分不能料理的人。许多国家的残疾人的定义与这一规定大致相符,有些甚至还超出这一范围。但也有一些国家,在法律和行政上所承认的“残疾人”的范围要比上述定义局限得多。根据国际社会的提法,结合我国社会的实际,在1987年展开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时,我国首次确定了残疾人的定义,并写入1990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个定义改变了以前单纯从身体上着眼的局限,而是以社会功能障碍和身体功能障碍双重考量为特征,不仅有器官上的,而且也包括了精神和心智方面的残疾,比较全面地概括了残疾人的基本特征。在研究无障碍环境设计时,下列概念需要明确。

残疾(Disability):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损伤和残缺而造成本身机体和功能上的障碍,使之不能具备相同年龄健全人所具有的行为能力。

伤残(Impairment):从病理学的概念上来定义,身体或精神的某一部分的损伤,失去机能,且持久不能恢复的叫伤残。

残障(Deformity):由于残疾而使某人处于某种不利地位,以致限制或阻碍该人发挥其根据年龄、性别、社会文化因素所能够发挥的作用或与他人同等程度地参与群体正常生活。

障碍(Handicap):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障碍是由于自身的伤残或失能,或者外界环境的制约,而失去或限制其发挥参与群体正常生活的作用,特别是参与社会生活而产生的功能障碍。障碍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身的障碍,例如,盲人看不到红绿灯,是由于自身的视觉障碍;另一方面是外界环境的障碍,例如,建筑入口的旋转门、曲形栅栏、高台阶、通道中的狭陡段等是乘轮椅者的障碍,行程中各个方向的突出物则是盲人的障碍等。

(1)障碍和残疾

世界卫生组织(WHO)使用以下定义。

损伤:“任何心理、生理、组织结构或功能的缺失或不正常。”

残疾:“任何以人类正常的方式或在正常范围内进行某种活动的能力受限或缺乏(由损伤造成)。”

障碍:“一个人由于损伤或残疾造成的不利条件,限制或妨碍这个人正常(取决于年龄、性别及社会和文化因素)完成某项任务。”

英国残疾人组织理事会(BCODP)认同下列定义。

损伤:“缺少肢体的部分或全部,或人体的四肢、器官或机能有缺陷。”

残疾:“由于当代社会组织不考虑或很少考虑身体有损伤的人,将之排斥在社会活动的主流之外,而引起活动不利或受限。”

这两组定义的差别很明显,残疾可以通过提高人与环境的互相作用而被排除,BCODP的定义倾向于身体方面的损伤,但同样概念也适用于精神或心理方面的损伤。

(2)医学模式和社会模式

医学模式认为残疾是由于精神或肉体损伤造成的,因此损伤成为关注的焦点。医疗机构把注意力集中在如何能“治愈”这些损伤和排除残疾上。Micheline Mason和Rieser认为,人是灵活的,是可以改变的,而社会是固定的,不可改变的,残疾人得去适应恶劣的环境。残疾人成为了他们的治疗对象,社会寻找着“神奇的治疗方法”。但是,残疾人也明确表达了他们的观点,“我们或许有阻碍我们行动自由需治疗的状况,但有些根本不需要药物治疗。人类的知识、技术和集体力量会使我们这些身体或精神受损的人也能过上完美的生活。是社会不愿意利用这些办法改变自身,而不是我们自己造成了我们的残疾。”

社会模式进而批评建筑障碍、就业保护不够、无法律保障以及缺少对残疾人享有非残疾人的相同社会权利的保护。Micheline Mason和Rieser总结这种状况,“我们不能把视力还给盲人,但可以赋予正常人帮助盲人做他们想做的事的能力。”

1.2.2 残疾人的分类

由于世界各国对残疾人的判定标准不同,因此划分残疾的类别也有差异。美国根据残疾人生理缺陷的具体部位和心智不健全的特征,将其分为11个类别,即智力落后、重听、聋、语言障碍、重度情感紊乱、畸形损害(包括肢体伤残、侏儒症)、其他健康损害、又聋又盲、又聋又哑、多重障碍和特殊学习困难。日本则把残疾人分为8类,即视觉障碍(包括全盲和弱视)、听觉障碍(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落后、肢体缺陷、病弱、精神和情感障碍、语言障碍、多重障碍。

根据1987年4月1日第一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确定,我国将残疾人分为5类,分别为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各类残疾都按程度不同分为若干级。同时,又确定凡有两种或多种残疾的人,另列为综合残疾,并根据同一类的残疾者存在的生理或心理障碍的轻重程度进行程度的细化分级。

①视力残疾——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而难做到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或其他活动。视力残疾包括盲和低视力两类。

②听力和言语残疾——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听力残疾又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言语残疾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两者都难与一般人进行正常的交流活动。听力言语残疾包括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③智力残疾——指人的智力活动能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有适应性的障碍。

④肢体残疾——指人的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畸形,导致人体运动系统不同程度的功能丧失或功能障碍。

⑤精神残疾——指精神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从而影响其社交能力和在家庭、社会应尽职能上出现不同程度的紊乱和障碍。

综合残疾——兼有5类残疾中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称为综合残疾。

2006年4月1日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其中对肢体残疾的分类标准见附录A。

1.2.3 残疾人口概况

目前全世界残疾人总数已超过5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0%,且在以每年1500万的速度增加,平均每天增加4万个残疾人。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时也是世界上残疾人数量最多的国家,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推算(2006年),我国各类残疾人数为8296万人,占全国人口总数6.34%(表1-1)。其中,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是残疾人的三大组成部分,占残疾人总数的68%,平均每5户家庭就有1个残疾人或1户残疾人家庭,他们的生存状况影响到近3亿亲属和各方面有关人士。

表1-1 各类残疾人的分类统计

注:数据来自《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