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农业电商应用系统的功能
小禾:农业电商应用系统是什么?
赵朗:上一章刚刚介绍过什么是农业电子商务系统,这个系统是分层次的,从最基础的社会环境层依次向上,位于最上层的就是农业电子商务的应用层。也就是说,农业电商应用系统是农业电商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要实现农业电商的应用必须有社会环境以及基础设施与相关服务的支撑。
小禾:在网上进行农产品交易是不是农业电商应用?
赵朗:当然是。要在网上进行农产品交易就必须依靠农业电商应用系统,这个系统应该具备至少四个功能。
小禾:在传统的农产品交易中我们需要进行讨价还价,价谈好了就进行货款的结算,结账之后,农产品还要从卖方运到买方。我想,电子商务的交易流程应该与这个类似吧!
赵朗:是的。农业电商应用系统的三大功能和传统交易是相似的,第一是信息交流功能;第二是电子支付功能;第三是物流配送功能。还有一个功能是电商特有的,就是安全认证功能,这是因为电商交易在虚拟环境下进行,参与各方需要进行身份认证。
3.1 农业电商信息平台有哪些功能
3.1.1 什么是互联网信息系统
农业电子商务是始于“商机”的,在信息平台上获得有用的商务信息是进行电子商务的开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公共信息平台就是一个蕴藏巨大商机的平台,交易中所涉及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都与信息系统紧密相关。互联网信息系统是指企业、组织和电子商务服务商,在互联网的基础上开发设计的信息系统,它可以成为企业、组织和个人消费者之间跨越时空进行信息交换的平台,在信息系统的安全和控制措施保证下,通过基于互联网的支付系统进行网上支付,通过基于互联网的物流信息系统控制物流,最终保证企业、组织和个人消费者之间网上交易的实现。因此,互联网信息系统的主要作用是提供一个开放的、安全的和可控制的信息交换平台,它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和基石。
提供平台服务的电子商务服务商主要有四种:接入服务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IAP),主要提供Internet通信和线路租借服务;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主要为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系统提供全面支持;一般企业、组织与消费者上网时只通过ISP接入互联网,由ISP向IAP租借线路;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主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如财经信息、搜索引擎;应用服务系统提供商(Application Service Provider,ASP),主要是为企业、组织建设电子商务系统时提供解决方案。
3.1.2 农业电商信息平台实现的前提是什么
农业农村信息化是农业电商信息平台实现的必要前提。农业电商信息平台功能的实现必须依托信息平台的建设,农业信息平台建设是农业与农村信息化的重要任务之一。根据农业部制定的《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我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的主要目标是: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要遵循“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多方共赢,服务亿万农民”的基本原则,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核心,以优化配置信息资源为基础,以开发应用信息技术为支撑,以提升信息服务能力为重点,通过农业部门与相关部门及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到2015年,农业和农村一体化信息基础设施装备水平有明显提高,信息化对现代农业、农村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支撑能力显著增强,乡村两级信息化服务组织得到充分发展,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可持续发展机制逐步完善,基本满足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信息化的需要。在我国广大的涉农组织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微型企业。我国的农业企业信息化具有与大型企业信息化、国外同类企业信息化的不同特点和规律。从现阶段实际情况出发,走中国特色的农业企业信息化发展道路,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循,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总结。政府部门要在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加强引导,激发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针对当前制约农业企业信息化的关键问题,通过政策引导、营造环境、组织协调、提供服务,集中力量,重点突破,逐步实现信息化推进工作的目标。
3.2 农业电商的支付结算功能
3.2.1 什么是支付体系
通常,公众电子商务支付体系是和多家商业银行合作共同建设的支付体系。支付体系在公共网络和相对独立的银行网络之间驾起一座桥梁,它把用户需要在公网上传输的支付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采用CA安全认证系统进行加密,发给银行内部网络;同时要接收银行系统响应消息加密后,发送给最终用户,确保了用户支付信息在公网上传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支付结算是网上交易完整实现的重要一环,关系到买方是否讲信用,能否按时支付;卖方能否按时回笼资金,促进企业经营良性循环的问题。在我国,小额农产品交易的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可以面对面的进行沟通并完成交易。网上交易则使交货和付款在空间和时间上发生分割,买方购买时一般必须先付款后送货,支付方式灵活,可在线结算也可线下结算。
3.2.2 农村支付结算体系现状如何
(1)支付结算工具使用主体不足,有效需求较弱。我国农业生产以自由、松散的家庭经营方式为主,服务“三农”的电子支付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落后且投入滞后。金融资源的逐利性,导致了电子支付服务在县域、农村地区供给不足;金融机构网点分散,密度低,布局失衡。除了网络与系统建设投入不足外,诸如ATM自动存取款机、BST自助终端等新型银行电子产品在农村推广也极少,有的乡镇根本就没有这些设备。
(2)支付结算方式较单一,服务手段较陈旧。目前,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金融服务机构承担着金融支农和提供结算服务的重担,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服务机构没有网络优势,金融产品单一,不能为农村提供更好的服务。农村信用社普遍以传统的现金、支票和汇兑业务为主,银行卡、汇票、网上支付等新型结算方式使用率较低,信用卡使用不方便。资金结算在途时间长、汇路不畅、周转环节复杂等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工具的发展。邮储机构网点多,业务种类单一,信汇业务金额以小额业务为主。农村地区收储企业资金需求季节性强,往往集中于产粮季节,主要使用支票(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3)农村地区支付结算工具使用亟待规范。目前在农村地区支付工具使用中的问题有:使用支票结算,由于某些单位信用程度低及填写不规范,有签发空头支票、背书不符的现象;《票据法》相关规定无实施细则,造成理解不一,导致退票增多;现行票据样式使用不便:如汇票、支票背书栏较少,增加了粘单的使用,汇票出票行记载事项不详细,不便于票据的查询。以上方面造成了金融支付工具使用的不便,亟待有关部门规范支付结算工具的使用实施细则。支付结算工具单一、支付结算渠道不畅、支付结算知识宣传不到位、支付结算中现金交易比例高、支付结算工具使用中的风险意识不强。
(4)信用制度缺位,现金支付比重高。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有效使用,必须建立在良好的信用基础上,而当前部分农村地区社会信用环境还不完善,信用制度不健全,部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观念淡薄,信用等级不明确,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制约了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和使用。农民在支付时更习惯于使用现金,同时也承担着由现金支付带来的诸多不便和制约因素。当前,我国农村地区的现金支付观念稳固,网络等现代化通信设施不够普及,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交易信息极不对称,这些问题已成为制约“三农”电子支付发展的瓶颈所在。
(5)收费制度制约了支付结算工具的推广使用。各金融机构普遍实行收费制度,如跨行交易手续费、年费等,为节省费用,结算主体仍使用现金交易,而不愿使用其他支付结算工具。小额支付系统由于单笔金额小,系统中心要实现规模效益,减少成本,就要实行批量发送,这势必会造成支付结算的滞留。支付系统延伸“不到头”。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网点支付系统都要通过营业部转。农村信用社虽然开通了人民银行大小额支付系统,但清算还是以县联社资金清算中心办理为主,其他信用社不能直接进入系统;县城以下的农村信用社电子汇兑要进入全省电子汇兑系统,要由县联社资金清算中心重新全部录入并打押,因此,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到账至少要1个工作日。
3.2.3 怎样改进农村电子支付体系
现代电子支付手段的大力推广必须有三方面的基础作支撑:其一,现代化农业产业基础;其二,功能齐全服务到位的金融服务主体;其三,良好的信用基础。目前,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因农村普遍认知度较低、票据市场尚不完善、信用环境不佳等因素影响,制约了支付工具的推广使用,亟待畅通农村支付结算渠道。而农村电子支付市场发展的前景却十分广阔。农户与农产品供应商,农产品供应商与农产品加工企业之间的资金结算更趋多样化,以现金支付为主的非电子支付方式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为此,中国农业银行的电子银行本着市场引导、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因地制宜的原则,积极探索“三农”电子支付创新。针对农村金融机构少,支付结算基础设施相对滞后,网络普及率低,支付结算方式单一,支付结算手段陈旧,以及非现金工具应用较少等农村支付结算的现阶段特点,积极打造出现代化的“三农”电子支付平台,为农村经济提供信贷支持和综合金融服务。
创新电子支付渠道,为农村地区提供多渠道的协同服务。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金融网点比较分散,网络覆盖率低,同时农民和农村商户的电脑网络知识欠缺,而电话和手机却已深入到千家万户。针对这种现状,农业银行对现有的支付渠道进行创新,因地制宜地推出了接入和使用更为简易的电话银行和网络转存终端等新一代支付渠道,帮助农民实现了“足不出户、轻松支付”的愿望。创新电子支付产品,满足“三农”客户新的金融服务需求。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三农”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变化,炒股和炒基金也由城市转向农村,农村的高端客户理财需求日益高涨。农业银行推出的基金网上销售平台—基金e站,受到广大农村客户的欢迎。创新电子支付模式,促进“三农”电子商务快速发展。我国存在不同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数千家,每年成交额数万亿元,形成了销地市场与产地市场相衔接,批发市场与贸易相结合的农产品销售网络。然而,由于支付手段的落后,以及农民对网上交易诚信度的担忧,造成了在此领域中非现金支付比例提高缓慢。为此,农业银行在原有电子交易支付模式的基础上,推出保证金交易模式,变电子商务信用支付模式为基础,构建服务“三农”的信用支付平台,为促进农产品交易更好发展提供了支付手段的保障。
创新电子支付服务手段,为“三农”商户提供全面周到的支付增值服务。针对“三农”经济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农业银行将实现产品交易供求信息、产品行情咨询信息、供求双方信用档案等信息共享,从而促进电子支付交易更加安全和顺畅。在不断深入地开拓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三农”客户与农村金融服务提供企业实现了互惠共赢,企业的社会责任与市场效益得到了和谐统一。
3.3 农业电商的物流配送功能
3.3.1 物流配送功能的重要性
进行网上交易时,如果用户与消费者通过虚拟平台定货、付款后,不能及时送货上门,便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一个完整的电子商务系统,如果没有高效的实物配送物流系统支撑,是难以维系交易顺利进行的。
3.3.2 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现状如何
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全国各地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培育农副产品市场如大型批发市场、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基本上形成了从生产、收购、流通加工、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配送到销售一整套组织环节。
农产品物流市场体系的区域发展不平衡。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在经济、消费、观念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距,物流企业、物流设施、物流活动高度集中在交通极为发达的地区,而在乡村物流业的发展较缓慢。东部沿海省份由于经济发达程度高,农产品物流市场发展迅速,流通体制完善,而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基础差,农产品物流市场发育滞后。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中心发展较快,但市场交易法规建设薄弱,交易规范化程度有待提高。农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过多,流通成本趋高。虽然农产品储藏加工业有所发展,但规模小、水平低。
农产品物流形成主体多元化和组织形式多样化的局面。我国的农产品物流主体有: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各类企业,农村生产经营大户、专业协会、专业场(站)、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其中,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发展农产品物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虽然我国农产品物流从业主体绝对数量大,但是众多的参与个体和组织规模小、层次低、离散性强、联合性差,组织化程度低,缺乏竞争力。
呈现出传统流通渠道为主且新型流通业形态逐步形成的态势。从县城到集镇、乡村,县城商业网—集镇商业网—乡村商业网的流通网络基本形成。集中分布固定网点,并以流动网点作为补充,以中小型网点为主,以县城为中心,集镇网络为骨干,联系乡村分散网点并与农产品采购网络结合起来的新型流通格局已逐步形成。随着农产品零售市场渠道的不断拓宽和规范化,特别是超市农产品销售等新型农产品销售业态的出现及规模的扩大,使农产品企业化经营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农产品物流技术仍处于低端水平。农产品物流以常温物流或自然物流为主,未经加工的鲜销产品占绝大部分,在运输过程中,保鲜、包装、再次加工技术比较落后,而且运输工具不能满足农产品物流的需要,农产品在物流的过程中损耗严重。相对于工业品物流而言,农产品物流发展缓慢。第三方物流虽有较大发展,但自营物流仍占主导地位。专门从事农产品第三方物流的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管理水平滞后,经营成本高,利润低。农产品物流信息体系初步建立。
3.3.3 怎样改进农产品物流现状
针对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现状,应从以下各方面加强我国农产品物流的发展:①提高农民素质,增强现代物流意识;②加大对农产品物流基础设施的投入;③打造现代农产品供应链管理模式;④政府应为改善农产品物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⑤协助农业龙头企业构建各种形式物流组织实体;⑥不断提高农产品物流技术;⑦加快对农产品物流专业人员培训;⑧注重农产品的加工开发;⑨立法建章,加快制订和完善相关法规。
3.4 农业电商的安全认证功能
3.4.1 安全认证功能的重要性
商务安全是农业电商必不可少的有力支撑。由于电子商务所处的是虚拟的交易环境,参与各方的身份认证就变得重要且必要,CA认证中心通过给用户签发CA证书,确保电商用户在公网上传输信息的安全。CA证书相当于电商用户的“网络身份证”它包含了用户的个人信息,当用户在网络上进行商务活动时,互不认识的双方就可以用CA证书来确认对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4.2 电子商务安全认证中心现状如何
从CA中心建设的背景来看,我国的CA中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大行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CA,如CFCA、CTCA等;地方政府授权建立的CA,如上海CA、北京CA等;商业性CA。行业性CA既是数字认证服务商也是其他商品交易的服务商,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交易过程,与CA中心本身要求的独立第三方性质不符。就应用范围而言,行业性CA更倾向于在自身熟悉的领域内开展服务。政府(包括地方政府)授权建立的第三方认证系统属于地区性CA,除具有地域优势外,在推广应用和总体协调上也具有明显的优势。不过,地区性CA离不开与银行、邮电等行业的合作。在技术层面上,我国CA认证技术完全自主研发。由于参与主体多,导致标准不统一。在应用层面上,一些CA认证机构对证书的发放和审核不够严谨。由于市场竞争压力,存在未经严格验证与审查就发放证书的现象,降低了CA安全认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分布格局上,CA认证机构存在地域性和行业性,无法满足充当面向全社会的第三方权威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就互联网而言,不应该也不可能存在地域限制。总之,我国CA安全认证行业存在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行业整体发展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其二是CA安全认证中心繁多,但许多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权威性机构,CA中心之间的协调和交叉认证困难;其三是整个行业发展和自身管理较混乱。
3.4.3 怎样完善电子商务安全认证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应当建立有序的CA互通格局。我国CA业“群雄并立”,各地区、各行业分而治之的局面,不利于CA业的长期有序发展,因为现实中的垄断并不能构成互联网上的优势地位,某一领域内的单根认证中心也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基于最高级别的根CA(国家根CA),由多个真正第三方CA构成的多根认证中心才能为各个行业、各个地方的用户提供更大的便利和专业性的服务,从而避免各方在协调和服务过程中的互相牵扯和不相容。就投资而言,CA中心的投资应该由一个有稳定收入来源、实力雄厚、承担的风险较小且具有极高信任度的社会机构来承担。第二,确保CA技术的可靠性。在技术层面,CA中心的建设涉及到国家的主权和利益,不能受制于人,因此在安全和加密技术上,应减少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国家应对CA技术的研发进行合理控制,在遵循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开发拥有自主产权的CA产品。同时,由于CA认证必须具有透明性、社会性和公正性,因此CA中心必须采取安全可靠的技术和严格高效的管理来保证自身的被信赖度。第三,实现行业管理的标准化与法制化。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电子签名法》,使电子签名在法理上以及实际应用上成为一种有效的网络法定身份证明。随着信息安全领域的标准化、法制化建设的日益完善,中国CA业的标准化管理将逐步发展和健全,CA的建设和应用将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