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种子、种苗与动物引入
一、种子和种苗的定义及其特点
《有机产品标准》(GB/T19630—2011)规定,应选择有机种子或植物繁殖材料,在得不到有机种子的条件下才能使用未经过禁用物质处理的常规种子,同时也要求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害的植物种类及品种。有机种子成为有机农业生产系统的重要源头,是维持整个有机生产系统完整性的重要环节。有机种子的概念广义是指从作物母本栽培开始至种子采收及处理的全过程均符合有机标准的种子。对有机种子的理解不仅是要来自有机生产体系,还要能满足有机生产技术要求的种子,如病虫害抗性品种、适应有机肥特性、同杂草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或忍受力等。
有机农业的种苗是指来源于有机农业生产系统,符合有机农业生产体系要求和相应标准的具有安全、优质、营养类属性的种苗。种苗包括实生种子、根状茎、芽、叶或地下的秆、根或块茎,果茶苗木、畜禽产品种苗、蜂产品种苗、水产品种苗等,以及运用各种科技手段培育并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标准的各类嫁接苗,野生植物采集苗、食用菌种等。
种苗作为有机农业的首要生产资料,是有机农业生产的开端,是最基本的物质技术基础与载体。不是所有种苗都能用于有机农业。有机农业的种苗要求健康安全、品质优良、营养性好、依赖性强。
有机农业生产者应选择适应当地的土壤和气候条件、抗病虫、抗疫病的种类和品牌的有机种苗,同时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遗传多样性。
在无法获得有机农业生产的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如在有机种植或养殖的初始阶段),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使用未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非有机来源的种苗。但有机生产者必须制定并实施获得有机种苗的计划,对于种苗的要求则是应采取有机生产方式培育一年生植物的种苗。
二、种苗的分类
以有机农业生产的行业划分为依据,可分为有机种植业种苗和有机养殖业种苗两大类;有机种植业种苗可细分为有机农作物种苗、有机果茶种苗、有机野生植物采集种苗等;有机养殖业种苗可细分为有机畜产品种苗、有机蜂产品种苗、有机水产品种苗。
三、有机种苗的选育
(一)基本原则
① 结合有机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在有机农业生产体系下选育有机种苗。
② 在得不到有机农业生产的种子和种苗的情况下,经认证机构许可选育非有机来源且未经禁用物质处理的种苗。
③ 禁止选育转基因品种。
④ 在品种的选择上应充分考虑保护遗传多样性。
(二)有机种苗的选育方法
1.有机农作物种苗
作物种类及品种要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选择对病虫害有抗性和适应杂草竞争的品种,并充分利用作物的遗传多样性。要因地制宜地选用通过国家或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的品种,可用热水、蒸汽、太阳能等对种子消毒。
作物种类及品种要适应当地的环境条件,选择对病虫害有抗性和适应杂草竞争的品种并充分利用作物的遗传多样性,可用热水、蒸汽、太阳能、高锰酸钾等对种子消毒。食用菌菌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颁发的《全国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的要求,菌种培养基中不允许使用化学合成的杀虫剂、杀菌剂、肥料及生长调节剂;菌种来源清楚,并经认证机构认可;菌种应具有较好的生长性和较强的抗逆性。
2.有机果茶种苗
应选择以有机生产方式培育或繁殖的苗木或种苗,并认真进行检疫。当无法获得有机苗木或种苗时,可选用未经禁用物质处理过的常规苗木或种苗,但应制订转换获得有机苗木或种苗的计划。禁止使用经辐照技术、转基因技术选育的种苗(苗木)品种。
应采用有机方式育苗,根据季节、气候条件的不同选用育苗设施。允许使用砧木嫁接等物理方法提高果茶树的抗病和抗虫能力。不得使用经禁用物质和方法处理的种苗。
3.有机野生植物采集种苗
要求生长于界限明确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采集区域至少在采集前36个月未使用禁用物质或未被禁用物质污染;采集区域与可能污染源区域至少有50~200m以上的距离,并有有效隔离带。采集活动不应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或对动植物物种造成威胁,采集量不应超过生态系统可持续生产的产量。采集者必须有详细的采集种苗收集、运输、加工和管理方案并得到认证机构认可。
4.有机畜产品种苗
必须首先考虑品种对当地环境和饲养条件的适应性和品种本身的生活力和抗病力,优先选择本地品种;禁止使用经胚胎移植或基因改良作物(GMO)改造过的品种。
畜禽应在有机农场繁育,在无法得到足够的来自有机农场的畜禽时,经认证机构许可,可以从非有机农场引入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 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
② 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
③ 乳用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④ 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⑤ 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
常规种母畜的引入的数量: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能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
在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事故、养殖规模大幅度扩大、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的条件下,经认证机构许可,可将比例放宽到40%。可引入常规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
5.有机蜂产品种苗
蜂产品的蜜蜂品种的选择应适应当地环境条件、有良好的生产能力和抗病能力的品种;选育鼓励交叉繁育不同类的蜜蜂,可进行选育,但不允许对蜂王进行人工授精,蜂群转化为有机生产系统时引入新的蜜蜂应来源于有机生产单元;为了蜂群的更新,每年允许选择引入不超过蜂群数量10%由健康问题或灾难性事件引起的蜜蜂大量死亡,且无法获得有机蜂群时,可以引入非有机来源的蜜蜂补充蜂群,但要重新计算转换期。
6.有机水产品种苗
应尽量选择适合当地条件、抗性强的品种。如需引进水生生物,在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如无法获得来自有机生产体系的水生生物,可引入常规养殖的水生生物,但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应尊重水生生物的生理和行为特点,减少对它们的干扰。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不宜采取人工授精和人工孵化等非自然繁殖方式。不应使用孤雌繁殖、基因工程和人工诱导的多倍体等技术繁殖水生生物。引进非本地种的生物品种时应避免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系统的永久性破坏。不应引入转基因生物。所有引入的水生生物至少应在后2/3的养殖期内采用有机方式养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