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我国特种设备安全形势严峻,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够,相关民事关系不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国家将特种设备领域的安全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适用范围、特种设备的定义及特种设备的规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如同生产安全一样,所有的工作都是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最根本的一种要求。事前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事后处理是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对于高耗能的特种设备,需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释义】国家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安全的监管模式的规定。
分类监管是按照特种设备本身的特性和使用风险不同,采用不同的监管制度和措施。比如,根据特种设备的特性,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实施单位许可制度,而对锅炉、大型游乐设施等采取设计文件审查制度等。同样一种特种设备,同一个地点,由于使用时间不一样,监管方式也不一样。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规定。
政府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管,不应是“保姆”式包揽企业的安全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害“买单”,而应是“警察”式的监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等单位认真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要求和义务。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职责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状况普查,制定本地区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性规定。
《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与监管。就是要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与节能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确保安全、节能降耗”双重目标。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制订安全技术规范应当引入国家强制性规范和其他现实有效的技术标准,并保证其在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全过程中强制实施,违反其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力争形成中国的特种设备规范(TSG),以便能够走出国门,与世界的一些技术法规、规范并齐,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和经济、贸易服务。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业协会责任、义务的规定。
本法确立了“企业承担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和社会发挥监督作用”三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模式。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通过与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将特种设备行业信息传递给政府,为政府建立健全和完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制度提供可靠的信息。同时,通过特种设备行业自律,加强特种设备行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释义】本条是政策引导性条款。
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推行先进的管理方法,对在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采用、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做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释义】本条款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宣传教育职责做了规定。
通过组织学习等方式,提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工作人员自身的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应急能力;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特种设备事故防治观念,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款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受理并处理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举报的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等,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及时处理。为了保护举报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