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精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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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保险人责任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15日12时12分,华金虎驾驶的小客车失控后侧翻,并撞击为一辆货车加盖防雨布的谢正松及随车人员荆贵川,造成两车受损及谢正松、华金虎和案外人荆某某、戴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本起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刘某某、章某某和案外人荆某某、戴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后谢正松与华金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起诉至一审法院。谢正松称,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受伤之后果系华金虎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引起小客车侧翻撞击所致,故华金虎对其受伤后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华金虎则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其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故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辩称,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华金虎并不承担事故责任,故同意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公安机关虽然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双方均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是,谢正松受伤之后果系华金虎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引起小客车侧翻撞击谢正松所致,根据公平原则,华金虎应当赔偿谢正松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部分。华金虎以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为由,要求对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之外部分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赔偿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由于当事人双方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故都邦保险公司应在华金虎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无责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6000元;二、华金虎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110516.98元。华金虎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虽然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交通事故是意外发生的,双方均无过错,谢正松的受伤事实却和章某某所驾车辆的撞击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无证据证明谢正松有过错,故应该由华金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究竟应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还是无责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是由其保险的车辆一方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而决定的。因为本案中,华金虎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该在有责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变更了原审法院就华金虎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保险公司承担的交强险赔偿范围予以改判。二审遂判决:一、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89560元;二、华金虎赔偿谢正松各项损失共计26956.98元。

【案例来源】

2010年《人民司法·案例》第16期。

【法理分析】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后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只要造成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对于过错责任原则,其适用条件为:① 法律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② 不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③ 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在保险限额内承担,承担的是有责赔偿限额责任还是无责赔偿限额责任,不是以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过错为条件,而是以机动车一方是否承担责任为前提条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即填补被保险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所受到的直接损失与被保险人因为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到的消极损失,替代被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赔偿压力,使得受害第三方可以得到及时救助和补偿,从而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的稳定。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①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②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不承担责任的唯一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谢正松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因此,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承担全部责任还是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存在分歧。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适用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被告驾驶的小客车右后轮破裂引起小客车侧翻撞击所致,公安机关也确认本次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是机动车一方的免责的唯一事由,意外事故不是机动车一方免责的事由。因此,本案被告华金虎应对原告谢正松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本案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虽无过错,但仍应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二审法院的判决是适当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