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未成年人购买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吗?
9岁的小李是小学二年级的学生,他是一个游戏迷,平时就很关注游戏。上周,他看到本班的同学小王有一台市面上正流行的游戏机,他很羡慕。小李暗下决心也要买一台这样的游戏机,知道家里不会支持自己的举动,就没有向家里要钱,打算自己凑钱买一个。小李从自己的伙食费和零花钱里攒了一笔钱,买到了自己心仪已久的游戏机,但是后来被爸爸发现了。小李的爸爸认为,小李买游戏机会影响学习,而且商家不应该卖那么贵重的东西给小孩子,于是坚持要小李把游戏机给退了。小李爸爸的做法合法吗?
本案主要涉及未成年消费者购物的法律问题。小李爸爸的做法是合法的。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父母给子女的零花钱越来越多,未成年人的生活消费也越来越高。有时候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允许就擅自购买了贵重物品,家长得知后往往很生气,要求商家退货,便引发了许多纠纷。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由他们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进行民事活动,因此,购买贵重物品只能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购买。
同样,未成年人也不可以未经父母同意,就将自己的贵重物品出售或赠送他人。如果未成年人未经父母同意,就擅自购买超过其实际需要的贵重物品,父母可以要求商家退货。
但是,现阶段,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未成年人的消费水平也相应提升,究竟什么是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符的“贵重”物品,很难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小李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购买游戏机无效。小李爸爸的做法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