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章 人之本性:伟大与凉薄的归宿(4)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人们之所以会对富人表现出尊重,一般都是出于利己心理。也就是说,人们希望从富人的慷慨好施上获取利益,所以才会对他们心生尊重。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就必定是同情作用的结果——我们看到别人对富人产生了敬意并从富人那里获得了快乐,于是,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们会认为富人给他人带来了幸福和快乐,因此我们也接受了这种情绪。
显然,第三个原因才是我们想要的答案,也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假设所需要的答案。富人受到尊重的真正原因就是我们对富人的快乐和财富的同情,在我看来,其他两个原因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情便不能发挥作用,并且,我们对富人的快乐和财富的同情越是直接,它就越贴近自然的本能。
除了以上三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也能引起我们对富人的尊重。假设一个人家财万贯、手握重权,并且在社会上具有极强的影响力,那么,我们对他的尊重很可能是因为他的财富和权力会给社会带来莫大的好处。我们对此心生关切,可以想象到这位富人为无数人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帮助一部分人发家致富,对社会公共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因此,我们会对他表示尊重。但是,这一原因仍然无法脱离同情的作用,我们之所以会这样想象,主要是出于我们对富人财富与社会大众的同情。
我们的情绪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它们可以在某种情况下,迅速接受所接触的对象,并因此发生复杂的变化。即使对不同对象所产生的赞许之情的原因是不同的,它们给我们带来的情绪也是相似的;相应地,尽管对不同对象所产生的赞许之情的原因是一样的,它们给人们带来感觉也可能是不同的。总体而言,物体能给人带来快乐的方法主要只有三种:一是通过它美丽的表征和现象使我们快乐;二是通过实用性认知让我们获得快乐;三是根据同情原则给我们带来快乐。根据这三点来解释上述两个命题就会容易很多:我们观察别人的行为和性格时,别人的这些行为和性格会给我们带来快乐或痛苦,这些快乐或痛苦之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虽然产生这些情绪的原因可能不同,但大体上说,它们都是相似的情绪;不同的事物很难引起别人同样的赞美之情,尽管该种情绪都源于人们的同情和实用性认知,这就像我们很难统一两个人的思想观点一样,我们也无法将别人的观点统一起来。
6.对人性与道德的终极反思
在人性所遵循的众多原则中,同情原则是一个强大且特别的原则。因为在我们观察事物时,同情不仅有助于我们在道德上形成判断,还能对我们的美感产生重大的影响。还有一个十分有力的事实是,即使在不与其他原则相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让同情单独发挥作用,它也能为我们产生最为强烈的赞许之情提供足够的力量。不仅如此,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们还能产生忠诚、正义、贞洁、礼貌等多种情感。
对人们来说,善是一种极好的品质,大部分的善都能使我们的同情发挥作用,因为它们都具备这种必要条件。另外,但凡是善的,一般都能使人倾向于促进社会公益、维护所有者利益等。比较以上条件,我们可以得出,同情是道德区别的主要来源。
我们常常会对正义的人和事多加赞扬,因为这些人和事都具有促进社会公益的倾向。而如果我们的同情不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公益这类事情也就不会引发我们的关切之情,我们自然也就不会对有益于社会公益的正义的人和事多加赞扬。所以,归根结底,我们是由于同情的作用才会产生那一系列的情感。对人类来说,善的价值不可忽视,而善之所以会具备价值,或者说我们之所以能感受到善的价值,是因为我们对那些因善而获利的人产生了同情。
大多数人愿意承认那些有用的心灵特质是善的,因为这些心灵特质都具备实用性,或者说,它们可以为我们的幸福生活锦上添花。在任何场合中,这种思考方式都是自然的、毫无疑问的,如果有人承认了这一点,那他必定也会认可同情的力量。我们不妨将善看作达成某个目标的手段,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某个目标只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人们才会给予达成这个目标的手段以足够的重视,而这种重视就是同情作用的结果。因此,如果说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个能引起足够重视的目标的话,那么大部分的善就是人们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因为我们对目标足够重视,所以我们理应给予大部分的善以足够的重视。而值得一提的是,所谓大部分的善其实就是大部分的道德。
无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行为是如何堕落,在思辨中,我们都会成为喜爱善、愿意追求善的人。当我们弄清道德上的区别的起源,并且深知这一起源有助于人们对人性形成正确的认识时,我们往往会感到无比的快乐。我们只需要对人情世故稍有认识,便会知道道德感是深植于每一个人心中的,它既是人类固有的准则,又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力的准则。只要人们能认识到道德源自大多数的善,并能对促使其成立的准则加以赞许,那么我们自身在进行道德上的反思时,就能感觉到道德力量的增加。换言之,我们越是理解道德,在进行自身道德反思时,越能感受到道德力量的强大。
有人说道德感是人类心灵的原始本能,我认为,拥有这样观点的人是完全可以找到充足的证据为善进行辩护的。但是还有一些人的观点更加独特,他们认为,人们完全可以利用同情的作用解释这种道德感。在我看来,若两者相互比较,后者要比前者更具优势。我之所以会认为后一种体系更值得推崇,主要是因为在这一体系中,对于所有人来说,善本身是可被赞扬的,人们的那些善的感觉和倾向亦是可被赞扬的,就连那些善的感觉所遵循的准则还是可被赞扬的。所以,对于后一种体系来说,所有能被呈现出来的准则都是可被赞扬的,也都是善的,这样的说法也可以应用于正义及其他同类的善。
虽然是人为的发明和设计造就了正义的法则,但是我们对正义的道德感觉却是自然的。人类将正义与一个行为体系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正义的行为,而正义的行为往往有助于促进社会公益、维护财产占有者的利益等。根据这些原则,我们也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果,即当某种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时,我们就将这种行为称为正义的行为。人们对待此种行为的态度通常都是和善的,并且还会时常发出自然的赞扬。
人类的发明不是不变的,而是大部分都会改变的。确切地说,随着人的心性与爱好的变化,人类大部分的发明也会随之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是,有些发明会流行一时,但很快又会过时。不过,作为正义基础的那些利益是不会改变的,或者说它们适用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即使正义的规则是人为的发明。而且,这些利益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想象到的最大的利益了。正是由于这些利益的不变性,正义的规则才变得稳定,像人性一般不易变化。但如果将正义的规则建立在人类的原始本能的基础之上,它就不再具有这样的稳定性。
在这样稳定的道德体系中,人们很容易形成有关于善的幸福感和尊严感,也能形成“善是高尚的”这个概念。另外,这些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稳固下来后,人性遵循的那些准则就会有所添加,人们也会乐意接受并珍视这一高尚的品质。人总是这样,在追求新知识、获取新能力的时候,总会感受到更胜于以往的快乐感。这种快乐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可以直接从这样的学习中获益,另一方面是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当一个人形成了道德感,他不仅会考虑自己在他人面前的形象,还会在遵守善的规定的同时,产生平和感和满足感;而如果他违背了善的规定,往往就会在自我反省之时心生愧意。我认为,一旦产生了这样的道德感,人们就不再会为了财富上的增益而违反社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