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在晚清中国的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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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晚清对域外人权著述与人权文本的译介

在晚清中国,为了应对西方的沉重压力和内部的深重危机,必须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法政制度以及思想理论。于是,翻译各种西学、西法之书,就成为迫在眉睫的大事。

(一)晚清翻译域外法政书籍概观

梁启超在1897年所撰写的《变法通议·论译书》中说:“居今日之天下,而欲参西法以救中国。”但是,若不译西书,则不足以知西法、参西法。“故译书实本原之本原也。”对这一道理,不少晚清士人反复予以阐明。同样以梁启超为例。梁启超的《论译书》有一段名言:

 

苟其处今日之天下,则必以译书为强国第一义,昭昭然也。且论者亦知泰西诸国,其盛强果何自耶?泰西格致、性理之学,原于希腊,法律政治之学,原于罗马,欧洲诸国各以其国之今文,译希腊罗马古籍。译成各书,立于学官。列于科目,举国习之,得以神明其法,而损益其制。故文明之效,极于今日。

 

他又认为,译西书的重点应在于翻译西方制度、法律方面的书籍。首先是各类办事的章程。梁启超指出:“故今日欲举百废,新庶攻,当以尽译西国章程之书,为第一义。近译出者,有《水师章程》, 《德国议院章程》, 《伦敦铁路公司章程》, 《航海章程》, 《行船免冲章程》等,然其细已甚矣。”梁启超:《变法通议·论译书》,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4—46页。而尤其重要的是,应当翻译各种法政书籍。对此,梁启超作了较为详明的阐述,并列了不少例子:

 

国与国并立,而有交际,人与人相处,而有要约,政法之所由立也。中国惟不讲此学,故外之不能与国争存,内之不能使吾民得所,夫政法者,立国之本也。日本变法,则先其本,中国变法,则务其末。是以事虽同,而效乃大异也。故今日之计,莫急于改宪法,必尽取其国律、民律、商律、刑律等书,而广译之……今欲变通旧制,必尽采西人律意之书,而斟酌损益之,通以历代变迁之所自,按以今日时势之可行,则体用备矣。梁启超:《变法通议·论译书》,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47页。

 

同年10月,梁启超更在上海创办大同译书局,其《大同译书局叙例》开篇即言:“译书真今日之急图哉。”“故及今不速译书,则所谓变法者,尽成空言,而国家将不能收一法之效。”所以,该译书局“首译各国变法之事”, “以备今日取法”。如“译宪法书,以明立国之本。译章程书,以资办事之用”。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张品兴主编:《梁启超全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页。由此可见,梁启超不仅高度重视译书事业,而且指明必须首译法政书籍。

梁启超的主张,首先是对早先(特别是洋务运动时期)重视翻译西方自然科学与技术类书籍的总结和检讨。事实上,晚清对西方法政书籍的翻译,始于鸦片战争前后。面对西方列强的掠夺和侵略,魏源认为“筹夷事必知夷情”, “然则欲制外夷者,必先悉夷情始;欲悉夷情者,必先立译馆翻夷书始”。魏源:《海国图志》(卷二),陈华等点校注释,岳麓书社1998年版,第24、26页。因此,林则徐、魏源等早期的进步学者和思想家,开始围绕“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认识,积极展开翻译西书的事业。1839年,林则徐的幕僚袁德辉与美国传教士伯驾(Peter Parker,1804—1888)将瑞士法学家瓦特尔(Emer de Vattel,1714—1767)所著《国际法》的部分内容翻译成中文。该翻译作品作为中国近代引入的第一部法学著作,在中国近代法律与法学特别是国际法上所起的开创性作用,是不容低估的。随后梁廷枬在《海国四说》中介绍了英国、法国、荷兰、葡萄牙、意大利、西班牙等一些欧洲国家的法政制度。魏源的《海国图志》和徐继畲的《瀛寰志略》等书,也对西方法律及政治制度有所译介。此类译介作品,构成了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开端,是中国人认识外国法律的起点。

在此之后的洋务运动时期(19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翻译人才辈出,翻译成果也明显更多更丰富。西方传教士、出使人员以及留学生对西方政治思想和人权观念的传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他们是晚清引进西方思想文化的最重要的力量。在这一时期,对于西方法律的翻译仍然主要以国际法为主。1864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Matin,1827—1916)在中国人何师孟、李大文、张炜、曹景荣的帮助下,将美国国际法学家和外交家惠顿(Henry Wheaton,1785—1848)所著的《国际法原理》最终译完,初名《万国律例》,正式出版时定名为《万国公法》。此书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翻译的国际法著作,也是清末正式翻译的第一部“公法”类书籍。参见屈文生、石伟:《论我国近代法律翻译的几个时期》, 《上海翻译》2007年第4期,第95页。而于1868年担任江南制造局翻译馆译员的英国传教士傅兰雅(John Fryer,1839—1928),先后翻译了《各国交涉公法论》《公法总论》《法律医学》等法律书籍。此外,传教士在中国编译了一批史地、政治书籍,如《万国史记》《泰西新史揽要》《大英国志》等。这些著作不但泛述了西方国家的历史,而且记述了英国、美国、法国等国立宪制度代替专制制度的资产阶级革命史。参见熊月之:《中国近代民主思想史》(修订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但是,这个时期的译书事业,总体上热衷于自然科学与器物技术方面的书籍。这与当时偏重器物而非制度之变的洋务运动是颇为契合的。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政方面的译书仍然很有限。正是有鉴于此,梁启超才特别强调,晚清中国尤应重视翻译法政类书籍。

其次,梁启超倡言译书且主张重点翻译法政类书籍,也开启了维新变法之后到整个预备立宪时期大量翻译西方法政书籍、法政宣言以及法律文本的潮流,特别是在20世纪初期,随着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纷纷奔赴国外学习法政。仅以留学日本为例,据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一书,《申报》1905年的言论说:“近年来我国有志之士东渡留学者,日多一日,去冬已有四千余人,今春复经各省大吏集费资送者,已数百计。”这些留学者又多学速成法政、师范两科。直到1909年,相关报道仍然坦言:“近日留日学生,大都趋向法政,愿习实业者少。”据统计,辛亥革命前毕业于日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达1364人。参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页。这些留学生迅速成为翻译域外法政书籍的主力军。例如《译书汇编》(后改为《政法学报》)的创办者和主要翻译编译者都是留日学生,而留日学生杨廷栋杨廷栋,生卒不详,江苏吴县人。1898年,作为晚清第一批公费留学生进入日本早稻田大学攻读政法专业。1900年,与杨荫杭(杨绛之父)等留日学生创办《译书汇编》,宣传西方政法思想与知识。翻译的《民约论》就是卢梭《社会契约论》最早的完整中译本。

而从1906年清政府宣布“预备立宪”到1911年辛亥革命期间,为宣传和推动修律与立宪,晚清的法律翻译一方面继续注重译介民、刑法律类书籍,另一方面又更加重视译介西方宪政类法学著作。据《东西学书录》(1899)、《增订东西学书录》(1902)和《译书经眼录》(1934年杭州金佳石好楼石印,收译书自1902至1904年)统计,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被翻译和出版的西方书籍共达556部之多,其中自然科学类占23%,兵部工艺类占6.3%,哲学社会科学类占61.5%。在这些书籍中,西方政治、法律方面的著作就达70余部,占到总数的13%以上。参见吴忠希:《中国人权思想史略——文化传统和当代实践》,学林出版社2004年版,第91页。另据俞江的辑录,从1901年至1911年的400多种法学书目中,翻译(包括编译)印行的域外书籍有171种,其中法律法规类6种、法学理论34种、公法学类(含宪法学、行政法学、国际法学)58种、民法学类16种、刑法学类22种、商法学类12种、诉讼法学类23种。参见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15—343页。

(二)英、美人权文本的译介

在英国中古至近代的人权史上,诞生了《自由大宪章》(1215)、《权利请愿书》(1628)、《人身保护法》(1679)、《英国民权法》(1688)和《权利法案》(1689)等人权文件,而美国则有《独立宣言》(1776)和《权利法案》(1791年第1至10条宪法修正案)。这些人权文本或人权法案,在晚清中国又有怎样的际遇呢?

1.英国人权文本的译介

晚清士人对英国人权文本的介绍,除个别文献提到《权利请愿书》和英国“权利及自由之宣言”外,黄摩西著的《普通百科新大辞典》(1911年5月上海国学扶轮社出版)中,有“自由权”辞条,说“此自由权,因1689年,英国‘权利及自由之宣言’……遂保障于各国之宪法上”。转见钟少华编:《词语的知惠——清末百科辞书条目选》,贵州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主要集中于《自由大宪章》和《权利法案》。

首先来看英国人权文本在晚清中国的翻译。1903年第3期《政法学报》“研究资料”栏目登载了《英吉利宪法史》一文。该文列举了英国宪法所包含的四个经典文本,即《大宪章》《权利证明书》《权利请愿》《权利法典》,并逐条翻译了这四个人权文本。其中《权利证明书》出自爱德华一世。《英吉利宪法史》一文中说:对于《大宪章》, “爱德华一世破之。1297年12月10日,贵族人民,乘迭沃迭王外征之隙,相会作《大宪章》维持之盟约,即《权利证明书》是也”。《英吉利宪法史》, 《政法学报》1903年第3期,第2—3页。四个文本的条文,见第7至31页。这可能是目前所见英国人权文本最早的系统性汉译本。

而在清政府谕诏“预备立宪”后的1906年和1907年初,对英国人权文本出现了两个重要的翻译。

其一,钱应清钱应清(约1878—1938),江苏崇明县(今属上海市)人。1907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同年归国授法政科举人。会计学家,中国会计立法的先驱者。对《自由大宪章》《权利法典》《王位继承法》等进行全文翻译,以《英国宪法正文》为题,连载于《法政杂志》(1906年第1、2、3、5期)。钱应清在“绪言”(译者附识)中简短介绍了这些文本诞生的时间和原因。他也对翻译这些文本的难处及所译原本作了说明:“是等法典,实为组成英国宪法之要部。……兹所译者,乃诸法典制定时之初本。惟其间名词,各含历史的性质,简截译之,殊难明适。又其实质错杂,不惟不能依法文语例,并亦不能以通常之华文相绳。兹参用日本所颁于议院之译本,译之以供研究法律学者参考之资料。”钱应清:“绪言”, 《英国宪法正文》, 《法政杂志》1906年第1期,第2页。在该《英国宪法正文》译文中,《大宪章》共63条;《国民权利与自由及王位继承宣言》共13条;《王位继承法》(被译作《皇位确定法》)共4条。而《权利请愿书》是否包含在内,因《法政杂志》1906年第3期缺漏不见,所以无从确定。但钱应清的“绪言”讲到:英国宪法的三大经典,“即《大宪章》《权利请愿》《权利法典》是也。《皇位确定法》,则补充此三者也”。他还说:“《权利请愿》者,1628年,议会欲恢复权利,乃求加尔司一世王(即查理一世。——引者注)裁可也。”钱应清:“绪言”, 《英国宪法正文》, 《法政杂志》1906年第1期,第1、2页。而且,《法政杂志》1906年第1、2期刊载《大宪章》,第5期刊载《权利法典》和《皇位确定法》,故可推测,其第3期可能刊载了《权利请愿》。无论如何,钱应清的译本,是笔者到撰写本书时为止所见到的英国人权文本最完整的汉译本。

其二,1907年初,对于《宪政初纲》作为《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出版的时间,学术界通常有两种标注:一是1906年(或1906年12月,或《东方杂志》1906年第3卷);二是1907年(或约1907年1月)。实际上,该临时增刊出版于“光绪三十二年十二月”,如用西历或公元纪年,当在1907年1至2月(1月14日至2月12日)之间。《东方杂志》临时增刊《宪政初纲》登载“君主立宪国宪法摘要”,收录了日本、俄国、英国、普鲁士、意大利的部分宪法内容。编者说:“至于英之宪法,虽不成文,然称立宪之初祖,列强之导师,饮水思源,乌可从阙?”收录的“英国宪法”,包括两部分:一是“大宪章”63条;二是“权利法典”9条。该“权利法典”的全称,是《国民权利与自由及王位继承宣言》,包括“人权”和“王位继承”两部分。其中第1条共有13款,规定“人权”问题;第2至13条,则规定“王位继承”的内容。国内学者常常将第1条13款内容称之为《权利法案》。而《东方杂志》临时增刊所录“权利法典”有不少编译的成分,内容也不完整,如第1条中缺第3、7、12、13款,并缺第3、6、7、8、11、12、13条。而这些缺憾正好被钱应清的译本所补救。

此外,1907年汪济舟译述的《欧美各国宪法志》第一篇“英吉利”中,也含有“英吉利大宪章之条文”63条。参见汪济舟:《欧美各国宪法志·英吉利》, 《新译界》,1907年第6期,第7—20页。

其次,来看晚清士人对英国人权文本的理解。先要谈到的是康有为的《英国游记》(1904)和《补英国游记》(1909)。研究晚清人权问题的著述很少运用这两篇游记,但这两篇游记所提供的思想信息,很值得我们留意。

在《英国游记》中,康有为认为:“尝论今民权立宪之制,物机汽机之学,乃至无量政治之法,多出于英,为大地万国师。”他力图追问英国成为“万国师”的缘由。在他看来,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地理位置,即“皆岛国绝海为之也”,另一方面则在于贵族政治。“英国自约翰以来,大宪章之立,请愿书之求,民权之争,议院之成,今波及于大地而产生于欧洲者,一切皆非平民能为之,皆世爵为之,即克林威尔亦诸侯之一也。”康有为:《英国游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8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6页。这里明确论说到《自由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英国贵族居功至伟。

五年后的《补英国游记》又重提这一问题。康有为认为,英国称雄世界,既缘于岛国的自然之势,也缘于贵族政治“不任王之横征苛敛”的自然之势。这也是英国人权及其文本生成与发展的主要原因。他说:“故约翰之大宪章,显理(即查理一世。——引者注)之请愿书,乃势之自然也。”不仅在英国是如此,在其他国家也同样如此。“假令此大宪章、请愿书在德、法也,敌战既多,君权日盛,即贵族有权间开议会,浸假而在选侯之立,选候地位尊重,亦何异于英之国王乎?”康有为:《补英国游记》,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9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6页。康有为对《自由大宪章》和《权利请愿书》的分析,深入英国的自然环境和政治权力格局,显然比一般性的介述更胜一筹。

钱应清对他所译的《自由大宪章》《权利法典》《王位继承法》等文本,也有所解释。他指出:英国这些宪法 “不因乎学理之推究,非模仿外国法典,亦不因乎一朝政治之变动”,而是随英国制度习惯的迁流,以“进步发达”,其形式虽不完整,却非常有效。钱应清:“绪言”, 《英国宪法正文》, 《法政杂志》1906年第1期,第1—2页。由此看来,钱应清对英国人权文本的历史性具有相当精准的把握。

2.美国人权文本的译介

对美国《独立宣言》的翻译及探讨,在晚清中国也是一曲重头戏。据中国台湾学者潘光哲的搜集考证,《独立宣言》的汉译本在1911年底之前共有9种:《美理哥合省国志略》本(1838)、《海国图志》本(1842)、《亚墨理格合众国志略》本(1844)、《大美联邦志略》本(1861)、《大美国史略》本(1899)、《国民报》本(1901)、《美国治法要略》本(1903)、《民心》本(1911)以及《民国报》本(1911)。参见潘光哲:《“革命理由”的“理论旅行”——美国〈独立宣言〉在晚清中国》, 《新史学(第2卷)——概念·文本·方法》,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47页注②。但这9种汉译本漏掉了很重要的“小颦女士”译本(1903)。

《国民报》这些译文,虽然与现代译本有所出入,但《独立宣言》所述“人权天经地义(‘天授’‘天赋’‘公理’)、人权不可剥夺、人权包括平等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几大要义,都翻译得无所遗漏且较为明确易知。

而美国宪法修正案尤其是前10条即《权利法案》在晚清的译介则更早。1881年的《万国公报》第643卷就介绍了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前15条的内容,主要是美国人民应享有的民主权利。转见聂资鲁:《一部宪法与一个时代——〈美国宪法〉在清末民初的传入及对民初中国立宪的影响》, 《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第109页。1902年,《万国公报》又刊载林乐知、东吴范所译述的《论美国人民权利》一文。[美]林乐知译、东吴范述:《论美国人民权利》, 《万国公报》1902年第163期。林乐知认为:“人民权利,在乎自主自由。其说发达于泰西,而中国之论者,往往易于误会。”该文将美国宪法中的“人民权利表”加以译录。这个“人民权利表”,实际上就是美国的《权利法案》。林乐知还总结说:美国脱离英国而独立,“其所得最可宝贵之物,莫若权利表”。观察美国之盛、欧洲各国之兴,“乃知人民有权利之国,其国必振新;人民无权利之国,其国必衰老”。他借此告诫和警醒晚清时代的中国:“今有大国,以四百兆之人民,因无权利之故,寝至血脉不通,身首分离。其视美国如何哉!其视欧洲各国如何哉!”

正是晚清中国的一些士人及传教士不遗余力地翻译介绍域外主要的人权文本,才使中国人得以了解和认识这些人权文本的内容和意义。可以说,这构成了一个围绕人权问题的引人注目的译介场域。除了英、美两国的人权文本外,法国的《人权宣言》也是这个场域中的一大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