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案的启示
马乐案的依法抗诉和再审改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援引法定刑是刑法经常使用的立法技术,关于援引法定刑的争议和分歧,绝非只存在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也并非只发生在马乐案一案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展示了最高司法机关对于援引法定刑问题,在刑法解释上的立场和达成的共识,统一了法律适用标准,使这一法律适用争议最终尘埃落定。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改判,体现了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法治精神。尊重法律、信仰法律是每一个法律人的精神支柱,面对疑惑或者争议,与其动辄批判刑法条文有漏洞,不如科学运用解释方法、正确解释刑法规定、正确统一法律适用。这个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是法律科学性的体现,是法治精神的魅力所在,也是公正司法的价值所在。另外,马乐案的抗诉和再审改判进一步明确了法律适用问题,对同类案件的依法正确处理将发挥重要指导作用,对潜在的“老鼠仓”犯罪将形成巨大的震慑作用,对维护市场公平、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稳定社会经济大局意义重大。最后,马乐案的再审改判也为纠正之前因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援引法定刑是部分援引,而仅被判处缓刑的一批案件提供了依据。有人甚至指出,马乐案或将促成最高检和最高法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出台司法解释,对现行《刑法》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情节认定进行更加明确的规定,这足以证明马乐案的影响作用。
(一)坚持抗诉和再审改判凸显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担当
在马乐案之前,已经有多个判决明确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只是对第一款的部分援引。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处罚情况看,几乎所有的案件中行为人仅被判处缓刑,在马乐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前,尚无一例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自2011年长城基金经理韩刚成为“老鼠仓”获刑第一人以来,陆续有“老鼠仓”被查,但入刑时间均未超四年。韩刚非法获利30.3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许春茂获利20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李旭利获利107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获利1242万余元,被判三年;汇添富基金经理苏竞获利3652万元,被判两年六个月。上述典型案件沿用的都是“情节严重”。正是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老鼠仓”犯罪案件被错误地适用刑罚,处罚畸轻在客观上也助长了“老鼠仓”犯罪案件频发,犯罪数额不断攀升,社会危害愈来愈严重,甚至到了影响金融秩序稳定的程度。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获得改判,凸显了最高审判机关对法治立场的执着坚守。在马乐案办理过程中,三级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全面细致审查事实证据,准确把握抗诉标准和条件,准确分析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明确的抗诉意见和理由,在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坚持接力抗诉,“一抗到底”。从一审到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将近两年,三级检察机关坚持在法律适用问题上严格按立法精神解释法律,坚守不让个案的错误判决误导司法实践底线,保证了法律统一正确适用,通过履行法定职责推进具体法治,很值得嘉许。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高度认同,就本案进行改判,通过对这个具体案件的审理,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今后各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直接审理并改判,也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依法办案、通过再审程序审判指导办案的法治精神。
马乐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开庭审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派员出庭的刑事抗诉案件。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有不少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刑事案件,但都是最高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这次“两高”直接开庭审理,是“两高”司法属性的真正体现。
(二)法律适用亟须统一
人们对于正义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大体可以肯定的是,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对于相同的案件必须得到相同的或者至少是相似的处理,只要这些案件按照普遍的正义标准在事实上是相同的或者相似的。换言之,对于相同的事项应相同处理,对于不同的事项应不同处理,是正义的基本要求。所以,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使相同的犯罪得到相同的处理,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非正义的。因此,根据正义的要求,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应该统一,但是马乐案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争议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从马乐案的办理过程看,一审、二审均认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没有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情形,故对被告人只能在“情节严重”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均认为该款的法定刑援引系全部援引,故对被告人应当在“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相关司法解释不成体系,相互脱节,是导致马乐案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重要原因之一。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分别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作了规定,相应的数额是完全相同的;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截至目前,还没有一个司法解释文件,像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同样存在“情节特别严重”情形那样,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进行规定,这直接导致了在这个问题上适用法律不统一。
法律适用不统一是司法公正的“硬伤”,同样的案件得到不同的处理结果,即同案不同判,将会严重影响司法权威,破坏司法公信。从马乐案来看,法律适用不统一使被告人没有及时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是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被告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912万余元,两审均只被判处缓刑,当时在社会上就引起了较大反响。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罚情况看,相当数量的行为人仅被判处缓刑;在马乐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前,尚无一例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对此,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惩处力度不够。正是这种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中大量“老鼠仓”犯罪案件被错误地适用缓刑,刑事处罚畸轻在客观上也促使“老鼠仓”案件频发,犯罪数额不断攀升,社会危害愈来愈严重,甚至到了影响金融秩序稳定的程度。
在马乐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明确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两高”共同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当然,司法实践中还会遇到诸多类似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未来我国亟须统一法律适用。至于统一法律适用的途径,以往都是通过两高的司法解释进行规定,而这次是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开庭审理个案,通过判决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阐释,保证法律统一实施,具有很好的示范效应。
(三)金融、证券市场有待进一步规范
马乐案反映出我国的金融、证券市场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严格规范。目前,广大投资者对“老鼠仓”、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十分痛恨,盼望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惩处,净化金融市场环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马乐案的改判,一定意义上意味着未来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对那些企图通过“老鼠仓”谋利的从业人员是一个警示,司法机关决不允许“低成本,高收益”成为“老鼠仓”犯罪的专享。最高人民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明确法律适用问题,明确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依法打击“老鼠仓”犯罪,对于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保证社会经济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马乐案只是一个开端,这个开端不仅捍卫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司法公正,同时还意味着我国正加大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的打击力度。未来,随着法律体系的完善以及严格规范机制的构建,我国金融、证券市场将越来越规范和有序。
(亢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