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与公允价值计量
一、每当市场出现紊乱,都同会计有关
在20世纪30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萧条(1929~1933年)前夕,美国的许多上市公司出现虚假的会计报表。以“保密”(secret)为名提供虚假的会计数据,对经济大萧条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导致美国证券市场的崩溃。
挽救这场危机的关键是美国总统(民主党人)罗斯福的“新政”。1933年制定了证券法,1934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并组建了市场监管机构SEC,同时在SEC的支持下,让民间会计机构制定规范财务报表的GAAP,这样就使美国经济获得新生,也使财务会计走向“真实与公允”(true and fair)的正轨。
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通货膨胀率达到两位数,这使美国二战后的繁荣经济蒙上了阴影。美国企业界和会计界纷纷把矛头指向会计,因为历史成本会计可能导致企业虚盈实亏,有的会计学家甚至认为,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公司财务报表是“报告无用的数字(companies are reporting useless numbers)”。由于FASB巧妙地先发布了第1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Concept No.1),将财务报表发展为财务报告,后又发布了FAS 33,区分了表内确认和表外披露,这才避免了历史成本计量被赶出会计舞台。
21世纪初的金融危机使2008年开始实施的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又遭到美国和欧盟金融界的猛烈抨击。美国《2008紧急稳定经济法案》(The Emergency Economic Stabilization Act of 2008)还要求SEC提出评估FAS 157的研究报告。SEC在其“调到市价会计”(mark-to-market accounting)的研究报告中则极力为公允价值计量辩护,强调它所提供的信息是透明、有用的,并否定它与金融危机有关。目前,这场辩论似乎尚未结束。SEC、FASB与IASB为维护公允价值计量还在作改进努力。
二、怎样理解公允价值
IASB和FASB都把公允价值理解为资产和负债的“脱手价格”(exit price),是一个主体预期出售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入或转移负债产生的未来现金流出。所以,它又不是现实的,而是假想的交易所产生的。由于IASB和FASB都认为公允价值的计量需要三级估计,所以公允价值又是估计价格。然而两个理事会又反复强调,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因为他们对公允价值的定义都规定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由“有序交易”(orderly transaction)形成的,而有序交易的前提是活跃市场(active market)。
如果把公允价值理解为公允价格,那么,它必须是在活跃市场中可以观察的,由市场参与者(至少由交换双方)所共同决定的〔FASB Concept No.7也明确指出,“市场(marketplace)才是资产和负债价值的最后裁决人(final arbiter)”。见36段〕。至于公允价值作为公允价格,应比一般价格的要求更为严格,即更应在可靠性的基础上具有中立性(neutrality),不应带有偏向(no bias),即不应有利于或有损于市场参与者的任何一方。
在这里,我想提出两个问题求教参加本会的各位嘉宾、专家:
第一,FAS 157《公允价值计量》认为公允价值需要估计。估计的价格能够“公允”吗?该准则中第一级估计(也包括第二级估计)是活跃市场可观察的公开标价,或只作必要调整(如第二级估计)的公开标价。它们都是随时可以取得的可观察的市场价格,为什么称为第一级估计和第二级估计(价格)即估计价格?
第二,FAS 157中的第三级估计是允许主体按自行输入的不可观察的变量(参数)来估计的,为什么真正的估计价格反而能称为公允价值(即公允价格)?
三、金融危机与FAS 157的关系
金融危机并非起因于会计。其原因正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所分析的:一是银行糟糕的信贷决策;二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不严格;三是市场监管不力〔我想还要加上一条:对于不断翻新,风险越来越高的衍生金融产品(如次贷证券),几乎没有任何法律上的限制〕。但是,金融危机爆发以后,有关金融工具的活跃市场和有序市场日趋消失,即使有公开标价,也往往大幅度下挫,且飘忽不定(从2008年起至现在一直是这样),难以代表正常市场中的客观价格。这时,要求金融行业(上市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遵照FAS 157的要求,对于“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必须按报告日的脱手价格计量并在收益表和全面收益表内确认(to be recognized)“公允价值的变动”(实际上是把“预期可实现的并未实现的损失”计入“损益”或“全面收益”)。由于在金融危机时期,金融资产价格总的趋势是下跌甚至是暴跌,表现在金融行业的2008年半年报和年报上,就可能是资产狂泻(如果持有较多的按公允价值投资的金融资产的话)和利润下滑甚至由盈转亏。SEC和FASB反复强调报告这种信息(按当前脱手价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其他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非金融资产)是透明的、可信的、符合报告使用者的决策需要的,但从金融行业的角度看,他们可以这样认为,“我们的企业仍然持有这些资产并未脱手,按报告日的脱手价格计量不过是一种假设。如果我们的企业此时出售资产,只能按这一价格取得现金流入,那是不错的;可是企业此时并没有出售资产,而且我们有意图,也有能力待价而沽,现在不出售,而等待价格最有利时再脱手。那么,按照FAS 157来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好像我们的企业是‘经营失败’了,这岂非把假想当做真实,助推金融混乱?”我的发言之所以引用上述正反面两种观点,其用意并非责怪FASB,也不是否定FAS 157(包括IASB 2009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而只是认为:支持FAS 157和否定FAS 157的正反两种意见都要听。
在全面分析不同意见之后,我又想提出两个问题,向女士们和先生们请教:
第一,究竟应如何理解“透明度”(transparency)?
第二,究竟应如何理解公允价值中的“公允”概念?
四、公允价值计量在会计特别是财务报告上应如何处理?
同其他计量属性一样,公允价值是一种有用的计量属性。从今后的国际经济和国际金融的环境看,即使我们克服了金融危机,金融创新也不会消失。衍生金融产品今后可能在严格的监管下更迅猛而健康地发展。只要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存在,公允价值计量就有用武之地。至少应当承认: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在可以预见的后金融危机时代,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仍将并存于财务报告。
可否这样处理财务报告中两种(双重)计量属性并存的问题:
(一)如果一个主体持有的资产或负债中,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部分比重不大(比如说占5%以下),即不具备“重要性”(materiality),可以只在表外附注或其他辅助报表中披露(disclosure),而不必在表内确认。这样做,也不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完整性”(completeness)。FASB Concept No.1也说:“某些有用的财务信息通过财务报告来提供比财务报表更好”(第5段)。
(二)如果一个主体持有的资产或负债应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比重具有重要性,则必须在表内确认。为使双重计量不致对报表合计和报表列示的净收益产生模糊的影响(即把预期数和实际数加在一起;把已实现的利润和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混淆在一起),可以在报表“金额”栏中分设“按历史成本计量”、“按公允价值计量”和“合计”三个专栏〔这并不是我们的独创,而是参考了美国会计学会(AAA)1966年发表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ASOBAT)的附录——为解决物价变动而在报表中设“历史成本”和“现行成本”两个专栏的建议〕。
这样做,可以化无用的合计数为有用,把“报告”和必要的“分析”结合起来。
(三)如果金融危机尚未过去,市场仍不活跃,交易仍然无序,我认为,按IASB在2008年10月24日发布的《对IAS 39 & IFRS 7的修订——金融资产的重分类》〔Amendments to IAS 39 & IFRS 7—Reclassification of Financial Assets(updated)〕即进行重分类,把报告日的脱手价格当做成本,既不再确认其价格变动,也不再进行后续计量,是一个在过渡时期替代FAS 157的较好方案。一旦市场再度活跃起来,交易变得有序,仍可再执行FAS 157(包括IASB 2009年5月的征求意见稿)。这并不存在否定或永远终止FAS 157的问题。
但是,我个人不赞成IASB和FASB千方百计地为第三级估计的改进所进行的努力。因为归根到底,公允价值不应当是估计价格,更不应由主体自行定价,这是经济学关于价格形成的基本原理。财务会计应当反映主体的经济真实,而预期和估计只能作为必要的补充,不应当把财务会计引向财务估计。这是我的基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