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铜律与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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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之必要性

如果我们的解释对象是历史的文本或者古代的文明,那么我们解释这样的文本和文明的目的就只能是我们自己的自我完满,因为这些文本和文明的创造者和承担者已经不可能成为我们今天道德行为的对象了。这里,作为为人之学的解释学就没有用武之地。但是在今天,当我们生活在一个越来越紧密的地球村中时,也就是说,当以前在我们看来是非常遥远的来自其他文明传统的人成了我们真实实在和虚拟实在中的邻居时,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道德任务就是发现与这些跟我们很不相同的人正确地行为处事的方式。

什么是与这样的人行为处事的正确方式呢?一个非常现成的答案就是几乎可以在所有伟大的世界文明中找到其某种表述的所谓道德金律,及其否定的表达,也即所谓的道德银律。如果用儒家对这两条道德准则的表述,那么道德金律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而道德银律则是更简明的“己所勿欲,勿施于人”。这两条道德准则有两个共同的假定。第一,所有的人,作为道德客体,其好恶具有同一性;第二,一个道德主体对自己作为道德客体的认识可以作为对所有道德客体之认识的标准。因此,当行动主体和行为客体,至少是在这个行动所涉及的方面,是相同或类似的时候,运用这两条道德准则就不大会有什么问题,特别是如果我们把它们用作确定我们的行为道德与否的标准,而不是把它们作为我们明显的不道德行为的借口。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人们常常用作这两条道德准则之反证的施虐狂受虐狂的反证,事实上也可以作为它们的肯定证明:如果行动的主体和客体都是施虐受虐狂,那么行动主体完全可以按照这样的准则行事,而不会有什么严重的道德问题。但当行动主体和行为客体的好恶不同时,使用这样的道德原则就会有问题。例如一个法官可能不对罪犯做出应有的严厉惩罚,因为他如果自己处在罪犯的位子上也不想受到严厉的惩罚。这是康德对道德金律和银律的批评。尽管有人认为其绝对命令与这两条道德原则有类似之处,康德本人在这两者之间作了严格的区分。参见Immanuel Kant, Groundwork of the Metaphysic of Morals(New York:Harper and Row, 1964), p.97.还有一些人分析了关于道德金律的一些反证。例如,假如一个酒鬼自己喜欢喝醉,根据道德金律,似乎他也应该让人家喝醉;Augustine, The Lord's Sermon on the Mount, in Ancient Christian Writers, vol.5(Westminster:Newman Press,1948), p.161.假如一个淫鬼想与邻居的妻子发生不正当关系,根据这样一个道德准则,似乎他也应该假定这个邻居的妻子也有这个愿望,从而决定爬到她的床上去。Alan Gewirth, “The Golden Rule Rationalized,”Midwest Studies in Philosophy 3(1980), p.133.

因此,如第一章所述,作为道德金律和银律的替代,笔者在这里要提出道德铜律。Yong Huang, “Moral Copper Rule:A Daoist-Confucian Alternative to the Golden Rule,”Philosophy East and West 55(2005), pp.394-425.

笔者想首先指出的是,笔者在这里所提出的道德铜律绝不是笔者的发明创造。它在中国的道家特别是庄子哲学和儒家特别是孟子哲学的传统中具有深刻的根源,具体论述可参见本书第一章相关论述。

虽然庄子在寓言故事里喜欢用人和其他动物的不同,说明我们不能用我们人类愿意被对待的方式来对待与我们不同的物种。但在笔者看来,不容置疑的是,他用这些寓言故事想真正要表达的是,在人与人之间也有这样的不同,因此在我们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时,也必须考虑到我们行为对象的特殊性,而不能以我们自己所好简单地看作也是他人所好,把我们自己所恶也简单地看作是他人所恶。在这一点上,笔者认为儒家特别是孟子的哲学说得更明确。虽然儒家传统乃是道德金律和银律的一个重要源泉。但笔者认为,这样的道德金律和银律,在儒家传统中,是在笔者在这里所强调的道德铜律的背景下提出的,是道德铜律的一个方面(当行动主体与行为客体在行动所涉及的方面相同或基本类似的时候,道德金律和银律可以达到与道德铜律一样的效果)。

在谈到道德铜律在儒家中的渊源时,笔者在这里所要强调的是儒家的爱有差等说,或者更确切地说是儒家对墨家强调一视同仁之爱无差等说的批判。具体论述详见第一章,此处不再赘述。

如前所述,儒家的爱则至少是部分地根据被爱者。如果我们的爱完全取决于我们自身,而不考虑我们所爱的对象之特殊性,那么其逻辑结果当然就是一视同仁之爱。而如果我们的爱要取决于我们所爱者的特定情况,那么当然我们就必须根据不同对象的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来体现我们普遍的爱。在这一点上,宋儒程氏兄弟就对儒家的这一精锐看得非常清楚。如程颐就指出:“以物待物,不以己待物,则无我也”。〔宋〕程颢、程颐:《二程集》(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5页。这就是说,真正的无我无私之爱乃是考虑到被爱者之特殊性的爱,而不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去爱就了事。其兄程颢说得更明确:“圣人之喜,以物之当喜;圣人之怒,以物之当怒。是圣人之心,不系于心而系于物也”。同上书,第460页。

从上面的讨论,我们可以看出,儒家仁爱观的爱有差等概念实际上是建立在物有差等这个基础上的。用孟子的话说:“夫物之不齐,物之情也……子比而同之,是乱天下也”杨伯峻(译注):《孟子》,3a4。这就是说,世上的事物本不相同,如果我们强用同一方式待之,就会天下大乱。这里,表面上看,孟子是在反对庄子的齐物论,但实际上他所表达的是与庄子一样的意思,因为庄子的“齐物”并不是将不同事物“比而同之”,而是认为不同的事物具有同等的价值,因此切不可“比而同之”,但要等而视之。正因为人与人不同、物与物不同,人与物不同,我们对待他们的方式也应该根据他们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孟子在说明要得天下需要先得其民、要得其民需要得其心时,明确地指出,得民心之道就是笔者这里所谓的道德铜律:“所欲与之聚之,所恶勿施”。同上书,4a9。就是说,天下老百姓所需要的,便替他们收聚起来,而他们所不喜欢的,则不要强加于他们。这里,孟子说得很清楚,我们在对待别人时要根据别人的好恶,而不是根据我们自己的好恶。